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37:13  浏览:9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5]4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新设立、升级、增项等行政许可事项,随时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二、自2005年起,建设部不再开展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工作。我部将抓紧制定后续监管和市场清出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企业监督检查制度,核查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及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三、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我部资质审查对资质年检工作已不作要求。2004年7月1日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凡在证书有效期内,包括通过资质年检的与未进行资质年检的企业资质证书均为有效证书,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企业未进行年检为由,限制企业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荆沙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治市实施方案试行〉的议案》的决议

湖北省荆沙市人大


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荆沙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治市实施方案试行〉的议案》的决议
(1996年6月13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荆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荆沙市人民政府、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荆沙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提出的.《关于依法治市实施方案(试行)》的议案。会议同意上述议案,并由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市,既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行动,也是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经济持续、快速、稳步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搞好普法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是实行依法治市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三五”普法规划要求,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深入开展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学法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切实搞好普及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同国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乡规民约、厂规厂纪、校规校纪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各项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同时,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要主动清理,修改或废止与其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章制度。
三、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市的中心环节。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决制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
依法行政。是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和制度,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经济建设,管理社会事务。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使行政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公安司法机关是国家的专政机关,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能,严厉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力军作用,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审判机关要依法开展审判工作。所有公安司法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要大力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网络,培育和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为依法治市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监督是保证依法治市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突出重点,抓出实效。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自觉地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定期报告执法工作的情况,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研究措施,狠抓落实。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和
健全法制监督体系,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工作,逐步形成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和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依法治市工作健康发展。
五、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市是一项综合性、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把依法治市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级要成立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处理依法治市的日常工作。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搞好依法治市的检查、考核和评议工作,不断推动依法治市工作向纵深发展。
会议要求,全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要在市委领导下,统一认识,齐心协力,步调一致,积极投入到依法治市的活动中去,为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简则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简则
甘肃省人大



(1985年5月19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工作机构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有效地进行工作,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代表名额、代表产生办法和代表的补选,依照选举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州、市、地区和解放军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三人。
代表团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预备会议举行前,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副团长,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若干人轮流担任全体会议执行主席。
主席团成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由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领导会议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由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代表或者非代表均可担任。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各委员会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由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会议议程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定。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团体的负责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
交大会表决。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六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单位或者代表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三名以上的代表也可联合提名,由主席团汇总交各代表团酝酿协商
后,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采用等额选举办法选举。
预选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符合选举范围的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以上所列人员的个别补选或者增选,由主席团决定选举办法和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主席团和三名以上代表都可以提出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汇总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确定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预选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两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讨论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对省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提交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由大会主席团拟定。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处理。承办机关在限定时间内负责答复代表,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分别将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和结果向常务委员会作出综合报告。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确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七条 省长或者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由州、市和部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三名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补选个别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撤换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办法和表决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重要建议、意见的处理结果,有关部门须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有关的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二)指导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汇报;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民族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为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准备;
(二)对交办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进行研究,提出报告;
(三)草拟需要由本委员会起草的地方性法规;
(四)对省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进行研究,认为与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检查国家法律、法令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专门问题组织调查,提出报告;
(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进行研究,组织座谈,提出报告;
(七)办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联络处主任、副主任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地区联络处的职责如下:
(一)同所在地区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
(二)同所在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
(三)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本地区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办理本地区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的有关事宜;
(五)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宣传宪法和法律、法令、法规,了解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应当对大会将要讨论的主要事项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准备意见。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简则经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暂行规定》、《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在本简则通过后废止。



1985年5月1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