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有关测绘资质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41:21  浏览:9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有关测绘资质问题的批复

国家测绘局


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有关测绘资质问题的批复
(测办[2004]119号)

宁波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工程建设中有关测绘资质问题的请示》(甬规字[2004]142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第二条关于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的规定,沉降观测属于测绘活动。根据《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国家测绘局依据《测绘法》制定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沉降观测(属变形观测的一种)的资质标准做了具体的规定。因此,从事沉降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测绘法取得相应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ОО四年十一月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10〕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专项规定,全面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中央和省、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支持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坚持“一岗双责”,领导班子的正职对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按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组会,一次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听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辖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有关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三)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系统、行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点项目、工程、公共资源交易、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等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并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六)在推荐、选拔和任用干部过程中,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七)严禁向下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单位进行乱摊派。(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处理执法执纪机关呈报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正职主要领导责任: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有关反腐倡廉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召开党组会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三)支持、督促执法执纪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批办对重大案件的查处。
  (四)监督党组和政府职能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及时督促其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党委、监察机关报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五)遵守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和任用干部,对所管辖的主要领导干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六)严格管理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对其出现的廉政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制定贯彻意见和措施,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二)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及时指导和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党组及政府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四)支持、协调执法执纪机关依法查处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的违法违纪案件。
  (五)遵守和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和任用干部,对所管辖的主要领导干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六)严格管理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对其出现的廉政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机构)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八条 成立由党委(党组)书记任组长,行政正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法制、统计、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起来,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政府部门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在次年一月前报上级政府和同级党委、纪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陈述,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登记备案,装入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监察机关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对执法执纪机关报批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无特殊情况而久拖不决、超过有关规定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诫勉谈话或免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不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可向党委(党组)、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责任后,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组织、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和党委规定相违背的内容,按上级和党委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人事司关于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人事司关于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欢迎您报考卫生部机关和卫生监督中心职位!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部署,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和做好相应准备,现将我部2011年公务员招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历和学位

社会在职人员,应已经获得相应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应于2011年7月以前毕业并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报考人员基层工作经历应符合《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的规定。

2、报考人员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和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3、现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须在“备注”栏内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4、报考人员在军队系统工作的,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是否为现役军人。

三、关于英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

各招录职位规定的英语和计算机水平,均为最低要求,报考人员应达到或高于规定水平。

四、关于学习和工作经历

1、学习及工作经历须填报完整、准确,时间段应连续,精确到月份。学习经历中应注明各阶段学历、学位、专业。

2、对于招录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需在“工作经历”栏中详细写明。

五、关于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应届研究生报名

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名,应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填写后发送电子邮件到指定邮箱(ganbuchu@moh.gov.cn),邮件主题格式请按“姓名”+“职位代码”+“职位名称”填写,同时将登记表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传真至010-68792255。

资格审查将以收到电子邮件为准。

六、关于联系方式

报考人员须填写手机和固定电话,并保证联系畅通。



另外,我部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工作邮箱变更为ganbuchu@moh.gov.cn,特此声明。



祝您考试顺利!









二〇一〇年十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