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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19:34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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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7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加蓬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加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把中国医疗实践传授给加蓬人。

  第三条 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

  第四条 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加蓬大使馆同加蓬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至加方港口,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六条 医疗队赴加蓬及回国所用的旅费,在加蓬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伙食费用,由中方负担。医疗队在加蓬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由加方负担。

  第七条 中方运往加方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加方负担各种税款,并负责办理提取手续和在加蓬境内的运输及运输费用。

  第八条 医疗队在加蓬工作期间,加方负责他们应缴纳的一切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加蓬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加蓬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换文确定的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医疗队员轮换由中方自行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双方换文确认,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长          外交和合作事务部长
   乔  冠  华         科尼吉·奥昆巴·多克瓦策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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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市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的管理,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对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以下简称分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分社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立分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25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营业场所和必备营业设施;
(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是设立该分社的外省市旅行社的正式职工,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并熟悉有关旅游政策法规;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取得导游资格的导游人员,其中从事国际旅游业务的不得少于8名,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不得少于4名;
(四)具有2名以上专职财务人员,其中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名,会计员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名。
第五条 外省市旅行社在京设立分社,应当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分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旅行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旅行社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旅游局或者旅行社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批准其在京设立分社的批准文件;
(五)质量保证金交纳书的复印件;
(六)旅行社资金的验资报告书;
(七)分社主要负责人、导游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在京暂住证明;
(八)分社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第六条 外省市旅行社申请在京设立分社,应当全额一次性向市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其中,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交纳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交纳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市旅游局对在京设立分社的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分社,由市旅游局颁发在京进行旅游业务经营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分别到工商和税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
市旅游局应当对取得在京进行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分社进行公告。
第九条 分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市旅游局审核批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分社变更其他登记注册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 分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分社不得采取挂靠等方式或者以承包名义进行个体经营;分社及其导游人员不得欺诈勒索、收受回扣、索要小费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旅游局应当对分社进行年度检查。
分社应当按照市旅游局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市旅游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受理旅游者对分社提出的旅游投诉和赔偿请求,对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旅游投诉和赔偿请求,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分社予以赔偿;分社拒不赔偿或者无力赔偿时,市旅游局可以从其质量保证金中划拨,不足部分由设立该分社的外省市
旅行社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分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市旅游局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分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未取得市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的,由市旅游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分社的其他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旅游、工商行政、税务、治安、物价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以前已经设立的分社和以办事处、分部、接待室、咨询室等名义进行旅游业务经营的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各类机构,凡符合《条例》和本规定条件的,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市旅游局应当会同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行
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7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造发[2008]2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新春已经来临,随着气候转暖,大地复苏,各地将相继进入一年一度的植树造林重要时期。近期南方省区遭受的严重雨雪冰冻灾害,对多年的林业建设成果造成巨大损失,给林业生产带来了很大困难。各地要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现代林业的战略目标,按照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统一部署,重新审视当前的林业形势,克服困难,创新机制,研究对策,落实措施,确保全面完成造林绿化任务,促进林业建设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为切实抓好2008年造林绿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措施减轻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加快恢复正常的营造林生产秩序。当前,南方省区由于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受损林分面积大、受害林木数量多,各地要抓紧做好灾害调查与评价,按照灾害程度和林种、树种不同,分类指导,组织专家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抓紧做好受害林木清理、复壮、抚育工作,防止大面积森林病虫害及其他次生灾害的发生,避免留下森林火灾隐患。要加强对新造林地的检查和抚育管护,及时对受灾的新造林地开展补植补造,将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巩固造林绿化成果。要加强对受损苗圃的恢复和灾后重建,抓紧搞好苗圃基础设施修建维护工作,尽快恢复苗木生产。各级营造林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搞好苗木调剂,帮助受灾严重、苗木生产与供应短缺地区的造林绿化工作正常开展。
二、提前做好春季造林、雨季造林、秋季造林准备工作,为完成全年造林绿化任务打好基础。南方省区要抓住高强度降雪带来的有利墒情,认真组织好2008年春季造林。要认真搞好造林前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和作业设计,抓紧做好林地清理、造林整地、苗木准备等工作。对于受灾严重、苗木生产供应短期难以恢复的地区,要及时调整造林绿化生产计划和作业设计,提前做好育苗、预整地等工作,为秋季造林做好准备。北方省区要利用当前冬闲季节,全力做好种子处理、苗木贮藏越冬、造林机具检修、抗旱设施维护,提前做好春季造林和雨季造林作业设计、整地备耕等准备工作。
三、着力加强森林经营工作,大力开展中幼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随着近年来造林绿化进程的加快,各地中幼林面积大、比例高,同时,由于长期以来森林经营工作严重滞后,森林结构不合理、质量效益低下的现象普遍存在,难以满足现代林业建设的需要。各地要按照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总体部署,切实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在继续保持适度造林绿化规模、不断扩大森林面积的同时,将森林经营工作作为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摆上重要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以推进。当前,要重点加强中幼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调整树种组成,优化林分结构,增强林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争取在挖掘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森林质量与效益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南方雪灾地区要将森林经营工作与雪压木清理工作紧密结合,重新调整安排抚育和低改任务,做到清林救灾、营林生产、重大次生灾害防治等工作统筹安排。
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造林绿化工作。要继续稳步推进现有各项林业重点工程,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技术模式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重点工程在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带动作用。同时,要继续稳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造林绿化工作新机制、新办法,逐步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理顺林业生产关系,研究出台鼓励造林绿化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增强造林绿化工作活力与动力。要大力宣传和弘扬生态文明与生态文化,提高国民生态意识,贯彻“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方针,加大义务植树推动力度,不断提高公民尽责率,大力鼓励部门绿化,开创造林绿化工作新局面。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2008年造林绿化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把各项措施抓早、抓细、抓实。要根据今年我国19省区市受灾害影响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要搞好造林绿化检查、督导和服务,进一步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各地要按照《全国造林动态信息定期报告制度》要求,搞好造林动态调度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造林绿化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全年造林绿化任务,为实现2010年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0%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林业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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