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5:34 浏览: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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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件
海 关 总 署
国经贸贸易[2002]446?
关于开展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内贸行业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使缉私罚没车辆得到公开、公正处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海关依法罚没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均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交财政。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在各地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北京机动车拍卖中心等71家企业为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企业(以下简称定点拍卖企业)。通过定点拍卖企业拍卖的车辆包括海关系统依法没收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本通知印发后海关没收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都要通过定点拍卖企业拍卖。各定点拍卖企业在拍卖缉私罚没车辆时,需提供海关《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加盖拍卖企业印章),车辆所有人凭这些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登记。各地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和海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拍卖企业情况的变化,适时对定点拍卖企业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企业名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 关 总 署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企业名单
北 京 北京机动车拍卖中心
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天 津 天津市浩天拍卖行
天津蓝天国际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拍卖总行
河 北 河北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
河北省嘉海拍卖有限公司
山 西 山西省拍卖行(有限公司)
山西兴晋拍卖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满洲里市公物拍卖行
内蒙古腾泰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辽 宁 辽宁省公物拍卖行
辽宁省国资公物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国际商品拍卖中心
吉 林 吉林省拍卖总行
吉林省银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北方拍卖有限公司
黑龙江 哈尔滨交通拍卖行
黑龙江省中龙拍卖有限公司
上 海 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拍卖行
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江 苏 江苏联合拍卖有限公司
南通拍卖行有限公司
浙 江 浙江省罚没走私物资拍卖行
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罚没物资拍卖行
安 徽 安徽省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公司
福 建 福建机动车拍卖中心
厦门机动车拍卖中心
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
江 西 江西机动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商业拍卖有限公司
山 东 山东光大拍卖有限公司
青岛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公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润华拍卖有限公司
河 南 河南拍卖行
湖 南 湖南省拍卖行
湖 北 湖北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公司
广 东 广州机动车拍卖中心
安华白云拍卖有限公司
广东机电设备深圳拍卖行
深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
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
广东省拍卖行
珠海市机电物资拍卖有限公司
湛江市拍卖行
汕头经济特区拍卖行
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
广 西 广西公物拍卖行
广西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市地产拍卖行有限公司
海 南 海南亚奥国际拍卖公司
海南省物资拍卖市场
重 庆 重庆天辰拍卖中心
重庆机动车拍卖中心
四 川 成都机动车拍卖中心
四川三益拍卖行
四川商品拍卖中心
贵 州 贵州省拍卖有限公司
云 南 云南辰星拍卖有限公司
云南机动车拍卖中心
西 藏 西藏兴发拍卖行
陕 西 陕西省拍卖中心
甘 肃 兰州国际商品拍卖中心
青 海 西宁市公物拍卖中心
宁 夏 宁夏资产调剂拍卖行
新 疆 新疆嘉盛拍卖有限公司
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
泰州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泰州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管理服务站专职从事管理和服务,拥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与社区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市(县)、区成立社区服务中心,隶属于同级民政局管理,负责指导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建设,组织社区工作者业务技能培训,管理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档案关系、考核情况等。
第二章录用
第四条新招聘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社区工作,具有为居民群众服务的精神;
2.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称的放宽到40岁;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为社区工作者: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近三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3.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人员;
4.被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岗位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5.不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招聘由各市(县)、区统一组织,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招考按照公布招聘事项、报名、笔试、面试与资格复核、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步骤进行,招聘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岗位需求和招聘信息由各市(县)、区街道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向所在市(县)、区社区工作办公室申报,由各市(县)、区社区建设和管理指导委员会研究核准后进行招录。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各市(县)、区社区服务中心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服务协议进行约定。
第九条被录用的社区工作者由各市(县)、区社区服务中心派遣到各街道、社区工作,社区工作者的具体工作由所在街道、社区安排。
第十条在聘用合同期内的社区工作者到龄后,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热心社区工作、身体健康的优秀社区工作者退休后,报经社区服务中心审批可予以返聘。
第十一条鼓励机关在职党员干部到社区任职,任职时间三年,享受到村任职干部的同等待遇;鼓励热心社区工作、身体健康、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退休的党员干部到社区任职,并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的报酬实行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工资福利,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可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称津贴以及考核奖金五部分。其中,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称津贴占工资福利总额的60%,考核奖金占40%,按年度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停止代缴保险金等。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原则上以2000户-3000户为基数,配备5-7名社区工作专职人员,按实际工作要求定职定岗;超过3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比例适当增加专职工作人员;各部门派驻社区的工作人员,由社区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必须遵守各项政策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熟练掌握各项工作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得的涉及隐私和秘密的资料。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工作情况,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整,不能胜任现职的可区别情况处置。
第十八条社区以社会工作职称为主体专业职称,每个社区至少配备一名具有初级以上社会工作职称的社会工作者;鼓励社区工作者报考社会工作专业职称;社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职称;按工作年限、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等相关内容,适时调整社会工作职称等级和职称津贴。
第十九条社区工作者可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培训。
第二十条社区工作者的定期集中培训,由市、市(县)、区委组织部与市、市(县)、区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的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决议、决定;
2.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政府公共服务方面的业务知识;
3.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民主协商议事会、社区群团组织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业务知识;
4.管理社区事务的基本技能;
5.其他与社区工作相关的知识。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社区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由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组织实施,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为基本依据,并组织社区民意测评,内容包括 “德、能、勤、绩、廉”五方面,重点考核德才和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具体考核细则,由各市(县)、区根据全年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制订。
第二十三条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发展党员,推选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
第二十四条加大从优秀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要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解聘
第二十五条社区工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擅自泄露服务对象资料或隐私,产生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害的;
5.一年内一次旷工超过5天的,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6.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开展的,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予解聘:
1.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或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由市(县)、区财政统筹。
第二十八条市区社区办公活动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2000-3000户为基数,每年不少于3万元,超过3000户的,应相应增加;超出部分按实际需要核拨。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社区办公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此,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一系列方针、政策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措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党的十四大把加强环境保护列为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任务之一,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和今后
几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是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和宣传舆论工具,强化环境执法监督,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和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严厉打击那些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极坏的违法行为。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动起来,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全民守法教育和打击违法行为工作计划,主动征得同级人大、政协的支持和帮助,组织力量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要
将违法排污和非法经营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作为检查重点,力争用二三年的时间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局面。
二、在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活动中,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执法不力、工作懈怠的单位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必要整顿;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
骞こ掏鄙杓啤⑼笔┕ぁ⑼蓖度胧褂?制度,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向河道、湖泊、水库排污或扩大排污口;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狩猎、收购、加工、进出口野生动物,非法生产、加工、购买、使用、
携带猎枪弹具,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乱捕滥杀、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使用与野生动物
保护法相违背的商标,严禁销售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各部门尤其是环保、林业、农业、水利、建设、工商、外贸、海关、商业、公安、司法和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重大的违法案件,要一查到底,
公开处理。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舆论工具提高全民环境法制观念和环境意识,对那些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揭露、点名批评。
四、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办事机构按职能分工,分别设在国家环保局和林业部),约请有关部门参加,及时协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环境保护和珍稀
、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检查。
199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