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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33:24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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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2月21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之一。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我省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等各行业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集体企业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社会主义经营管理原则。
第五条 集体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各有关部门对待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同国营单位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
第六条 集体企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收益分配权、劳动管理权、人事任免权。
集体企业承担下列义务:依法缴纳税金,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集体企业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生产,搞活经济,为城乡人民生活,为工农业生产,为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为出口贸易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体企业的领导,保护和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各级城镇集体经济管理机构,是政府负责城镇集体经济统筹、协调和指导的综合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组成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群众共同所有。但不得把全民财产化为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有权支配、使用本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有权自行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有权购置、租赁或有偿转让固定资产。
第十条 集体企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摊派、侵吞或私分集体企业的财产,不得无偿调用集体企业的劳动力。
对于侵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有权索赔经济损失。双方发生争执,经行政调解无效时,一年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集体企业要积极扩大积累,增强经济实力。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和缴纳各项费用。
集体企业按照上述分配原则,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有权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奖励形式和分红办法。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实行集资入股和按股分红制度。股金与企业盈亏挂钩;盈利时,在税后留利中按规定的比例分红;亏损时,承担股份金额内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应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职工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享受劳动保险的权利。劳动保险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并逐步实行保险基金统筹制度。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经营方式应该灵活多样。除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外,有权安排自己的供产销活动。有权划小核算单位,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重大问题,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下同)民主讨论决定。厂长(经理)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职工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要检查监督厂长(经理)执行职工大会决议的情况。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日常行政工作、生产技术、经营活动由厂长(经理)全权指挥。厂长(经理)对职工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凡在任期内造成严重经营性亏损,发生重大事故,或弄虚作假、虚盈实亏,使企业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厂长(
经理)的责任。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在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指导下,有权决定用工办法,招收、聘用本企业需要的人员,拒绝接收本企业不需要的人员。对违犯纪律的职工,有权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主管部门不得强行安排项目。由于决策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决策单位和直接责任者要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要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技术业务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支持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凡供应和拨给集体企业的物资,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克扣或挪用。
企业用议价原材料、燃料生产的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允许高来高走,低来低去,实行浮动价格。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在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等价交换的原则下,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可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化、社会化协作。或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经济联合必须维护参加各方的合法权益。
按国家规定,经批准,集体企业可以同外商合资办厂、合作经营或利用外资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的联社或协会,应对其成员单位进行指导、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财务结缴关系。需要改变者,须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主管单位同意,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连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的集体企业,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宣布歇业。其财产和遗留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省现行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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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株政办发[2004]2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继续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按系统(单位)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中央和省属驻株洲各系统、各单位,市、县市区各系统、各单位都必须妥善安置本单位退役回来的职工子女及配偶在本系统的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第五条 父母或配偶单位对所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为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回来的子女。同时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对不愿意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父母或配偶单位,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株洲市自谋职业给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标准发给安置补偿金。
第六条 退役士兵的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为倒闭、破产改制企业的,鼓励其自谋职业,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政府已经安置,用人单位已接收档案并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退役士兵,不得将档案退回重新安置或办理自谋职业领取补偿金。
第八条 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由本人向当地安置部门或父母或配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定自谋职业补偿协议,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并由退伍安置部门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具体程序按《株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后的劳动人事关系和档案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对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站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第十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按失业人员对待:
(一)超计划入伍,即1999年以后入伍无当地政府发放的“安置卡”或“优待安置证”的;
(二)服役期间或退役后买户口进城或通过投亲靠友(符合安置政策的除外)等进城的;
(三)档案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
(四)退役士兵已经当地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五)城镇义务兵转业士官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报到手续的;
(六)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
(七)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八)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综合〔2011〕2号


各中央企业:
  近期,极端天气灾害事故频发,尤其是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出现持续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对电网电力、通信、交通运输等造成了严重影响,有关中央企业积极应对,努力控制和减少极端天气带来的影响,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为防范新一轮极端天气可能再次带来雨雪冰冻灾害,确保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平稳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中央企业防范极端天气引发雨雪冰冻灾害,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灾害防范的组织领导
  有关中央企业要认真总结以往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经验和教训,提高防范灾害意识,提早做好应对新一轮极端天气影响的准备。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责任到位、组织措施到位、协调指导到位,特别是要将关键环节、重要部位、重点设备的雨雪冰冻灾害防范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要制订周密可行的雨雪冰冻灾害防范方案,抓紧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准备。
  二、突出重点,抓紧落实防灾抢险的各项准备
  (一)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再次出现灾害的准备。
  有关中央企业要及时完善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做好再次出现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救援抢险的准备工作。重点地区的企业要加强职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方面基本知识的培训,提高全员应急意识;要组建相应的抢险队伍,做好应急演练工作,提高队伍实战能力;要备足应急抢险物料、装备、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危急时刻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
  有关中央企业要建立气象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各级气象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极端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气象信息,果断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防范雨雪冰冻天气引发的灾害,减少灾害带来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三)突出防范重点,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结合本地区气象特点,立即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排查,抓紧将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发电、供暖企业要加紧对重要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做好煤炭的储备工作,确保电力和热力供应;电网企业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巡查,掌握供电线路覆冰情况,提前调配好人力物力,安全高效地完成除冰融冰工作。通信企业要做好通信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做好因灾害造成大面积通讯中断的应急准备。石油石化企业要优化生产调度,优先保证供油、供气,要加强重要生产部位、重点输油输气管道巡查,防止油气泄漏并引发次生事故。交通运输企业要做好相关防范工作,特别是做好紧急情况下避险和参加应急运输的准备。其他企业也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订相应的措施,严密防范各类极端天气可能引发的灾害。
  三、加强值班,完善防范灾害报告制度
  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防灾抢险的值班工作,做好值班安排。值班人员要熟悉业务,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要认真落实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确保联络畅通,电网电力、通信、交通运输等企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及国资委报告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的情况。若发生极端天气引发的灾害,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置,及时报告灾害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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