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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15:38  浏览:9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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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7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八月九日






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具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用、行政裁决及其他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权力以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 遵循信息公开、注重实效和便民惠民原则。

第五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具体实施,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委机要局、市委保密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工作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办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技术保障、系统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检查考核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变更、流程变动的审核以及法制监督工作;市委保密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电子政务内网违规外联的安全监管和保密检查;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即办件的办理,同时做好中心网上运行平台与市级网上运行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财政预算,落实系统建设和维护的各项资金。

第九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自建或统建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中完成。

第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必须按照依法固化的程序、依法赋予的权限、承诺设定的时限等,在网上反映各层级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留下权力运行的轨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办理意见应在系统表单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持否定意见的应描述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垂直部门和自建系统的部门要将电子监察监控系统所需的数据信息,在24小时内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监察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市监察、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行监察、督办、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落实上级监察监控平台交办的督办、督查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法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的监察和督办,及时落实和回复市级监察平台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具有适时监控、预警纠错功能,对部门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常情况督查督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在网上回复。

第十五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部门进行无缝隙监察监控,对监控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并定期通报网上监察监控情况。

第四章 后台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后台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运行系统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的变更及调整,采取部门申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权力变更部门需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机构调整确定后20日完成申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变更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依据,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行政权力变更申请报告。

(二)行政权力的变更须注明权力项目名称、类别、承办处室、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指南、法律依据、要件材料等静态信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静态流程图和工作流程图)。

(三)市政府法制办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的回复和行政事项管理数据库的调整。

第十八条 工作流程图变动,采取部门绘制,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工作流程图要附有岗位办理时限、岗位办理处室及人员、岗位制作的文书。

(二)流程时限总和不得超过该权力承诺期限。

(三)流程变动部门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的意见,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变动后的流程录入系统,同时将审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岗位人员增加及调整,应坚持部门领导审批,后台及时跟进变更。

(一)工作岗位增加人员需部门领导批准,明确该工作岗位人员的登录名,注明中文名、手机号码,工作岗位的权限以及需要确认的系统功能权限。

(二)后台维护人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在系统中添加新增人员的登录名、中文名、手机号码、权限。

(三)发生岗位人员调整,应及时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被调整人员账号禁用,如果被调整人员的权限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部门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变更权限。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镇江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二十二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禁止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定期对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严禁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和未经批准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 新增计算机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须填写《镇江市电子政务内网接入审批表》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接入。未经同意,用户不得修改计算机的IP地址等网络配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在岗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登录系统修改数据。

第二十六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申请报废,须按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作风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要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作风建设、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相结合,并组织实施。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应将当年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次年3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目录及运行流程图,或者行政权力及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原则,存在行政权力网下办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引发安全问题或影响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有序进行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辖市(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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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

卫生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

食药监办函[2010]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六部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为深入了解和督促检查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查找存在问题,进一步推动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决定于2010年11月,对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0年11月上旬,每省督查时间2~3天。

  二、督查内容
  (一)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行动情况;
  (二)联合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情况;
  (三)联合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情况;
  (四)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行为专项整治情况;
  (五)贯彻落实国家医药产业政策、规划及实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情况;
  (六)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情况;
  (七)执行药品质量标准及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情况;
  (八)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情况。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实地检查、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听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汇报;
  (二)听取省级卫生、公安、工信、工商、药监和中医药等相关工作汇报;
  (三)查阅省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根据各省具体情况,选择到1~2个地区实地了解情况;
  (五)与企业、地方行业协会、基层监管部门进行座谈;
  (六)与省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交换意见,提出督办要求。

  四、督查分组
  督查组共分为6组,赴12个省进行督查,具体行程另行通知。其中,食品药品监管局18人参加,卫生部4人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医药局各2人参加,媒体记者6人参加,共计36人。具体安排如下:
  (一)督查一组共6人,由卫生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二)督查二组共6人,由公安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公安部1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2人,媒体记者1人。
  (三)督查三组共6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工业和信息化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四)督查四组共6人,由工商总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工商总局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五)督查五组共6人,由食品药品监管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六)督查六组共6人,由中医药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中医药局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整治办联系电话及传真:
  010-88330207(F),010-88330218


  附件: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www.sda.gov.cn/WS01/CL0055/54899_1.html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的深入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

  二、整治任务
  (一)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强化药品安全的长效制度。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全面提高药品标准,严格药品审评审批和再评价,严格控制新开办企业,严格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追溯,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
  (三)净化医药市场秩序。加快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整治违规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用药环境。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形势分析,组织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评议考核,确保监管部门无障碍开展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检查和产品抽验,确保辖区内无制售假药的黑窝点,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健全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二)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按照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的部署,各地要加强卫生行政、药品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组织协调,统筹打击制售假药工作。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三)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严格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
  (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五)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监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政府指定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严格落实对中标企业质量、服务和能力的要求。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规范创制新药,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建设,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规范药谷和医药科技园等建设,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数量,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零售药店。
  (七)提高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开展国家基本药物标准提高工作,加快医疗器械、中药、民族药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药品再评价,重点提高注射剂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完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机构。
  (八)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审评审批门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药品研制真实、规范。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和药包材的管理,完善质量受权人和派驻监督员制度,坚决查处违规生产行为。组织开展上市药品的再注册,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较大的品种。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实行更加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
  (九)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规范医疗行为,防止不合理用药造成的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给予经费保障。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地要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督促企业召回产品,坚决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吊销企业证照。要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组织媒体深入农村、社区跟踪采访,做好热点问题、重点问题的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舆论环境。
  (四)及时督查,确保实效。各地要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整治要求,制定督查方案,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区,要表彰奖励;对药品安全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科教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细化审批流程,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我部编写了《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8日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305/P020130521530082008986.doc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意见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报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3.标注部位是否准确、规范;
4.转基因生物入境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报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书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材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请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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