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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30:17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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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便利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学生,系指来福建省就学的台湾居民。
第三条 台湾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台湾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台湾学生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学校交验下列证件: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台湾入出境证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学历证明;
(四)体格检查证明。
第六条 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可以按国家规定接受学历教育,也可以接受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台湾学生可在当地的中学、小学就学,就学期间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八条 报考福建省高等学校的台湾学生,可以参加经国家批准的本省单独招生考试,也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全国联合招生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录取。
有关部门和学校单独招收台湾学生,应当在报名、考试、录取、入学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 参加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台湾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进入有关学校开设的预科班学习。
第十条 经批准招收台湾学生的福建省高等学校,可以为台湾学生举办补习班、进修班、培训班和函授班等。
第十一条 台湾学生的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做好教学和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在高等学校就学的台湾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和军训课程。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招收台湾学生的学校,培养台湾学生所需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比照所在学校的学生经费标准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台湾学生入学后,由所在学校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就学期间的多次有效入出境签注和暂住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台湾学生修业期满,按教学计划完成所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获得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台湾学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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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04〕99号)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聊城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促进城市水污染治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控制区(新四环线以内)及污水处理厂汇流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省规定的价格标准按月收取,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
  (一)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市财政局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返还1%的委托服务费。
  (二)对使用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照“查收分离”的方式,由城市水务集团按月抄表计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征收。
  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用户,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 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经法定机构检定的计量设施,并按实际计量数缴纳污水处理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损坏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施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新建污水处理工程和相关配套设施的投入,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不按缴费通知规定时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每天按2‰的滞纳金加收,超过规定期限10天者停止向其供水,并按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第十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城市污水处理费专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进一步做大我市兰花产业,推动我市兰花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两年内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吸收本地劳动力达到70%以上的兰花企业,按其投资总额3%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在我市投资兰花生物组织培养的企业,按组培室面积和生产能力,给予扶持。新建兰花组培室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补贴600元。


  第三条 在本市建立省级兰花重点实验室或兰花研究所、研究中心,按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达到国家级标准的,按总投资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四条 对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兰花示范基地,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市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省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15%给予支持;国家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


  第五条 鼓励科技创新、兰花新品种研发和引种及推广,对在国际上注册并对产业化发展起重大作用、市场前景广阔、成果转化能力强的新品种,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拥有国家或地方知名商标的兰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支持现代兰花生产企业建设大棚设施扩大生产规模,进行集约化生产。对建高档现代化温室(智能化温室,包括温室主体、覆盖系统、遮阳系统、降温系统、苗床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控制系统等)建设标准达到800元/平方米以上(含800元/平方米),建设总体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扶持;建设标准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含300元/平方米,包括温室主体、覆盖系统、苗床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控制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75元/平方米扶持;建设钢架棚标准达到60元/平方米以上(含60元/平方米,包括花棚主体、苗床系统、覆盖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元/平方米扶持。


  第七条 支持农村兰花专业合作社、农户建设大棚设施扩大兰花生产规模,进行集约化生产。建设钢架棚标准达到60元/平方米以上(含60元/平方米,包括花棚主体、苗床系统、覆盖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667平方米的,一次性予以60元/平方米扶持。


  第八条 鼓励兰花企业上市融资,推动产业纵深发展。对改制准备上市的兰花企业,在改制阶段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促其早日上市挂牌。


  第九条 切实解决中小兰花企业贷款难问题。通过政府支持,担保公司跟进,为企业进行融资担保。


  第十条 对兰花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对引进国外专家和人才在交通费等方面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十一条 完善我市兰花流通体系,对新建现代化兰花冷藏物流中心、仓储加工中心、电子交易中心等项目,政策上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支持。加强航空运输调控,对兰花鲜活产品尤其在节假日期间给予优先安排舱位。


  第十二条 支持兰花企业建设国际热带兰花拍卖市场,促进流通与国际接轨,面向港澳、东北亚、东南亚、南亚、俄罗斯等国际市场,利用好海关的保税仓政策,以鲜切花为主,把三亚建成亚洲最大的热带兰花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支持兰花产业信息化建设。政府支持100万元,完善现有“热带兰花网(www.troporchid.com)”功能,使其成为农户、合作社、企业、科研单位、政府及其他中介机构等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成为国际热带兰花信息及网上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兰花企业扩大出口,创建兰花出口基地,并积极配合为企业在种苗和兰花进出口通关等方面提供便捷。对出口型兰花基地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加强对热带兰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检查与监督,建立许可证和认证制度。建立产地检疫体制,对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兰花基地给予授牌,可申请免检。


  第十六条 协助兰花企业办理森检手续,争取森检机构快速办结。


  第十七条 实施兰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制。对从事兰花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研发推广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由科技部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科技信息产业局对经过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并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支持。


  第十八条 组建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设立三亚市热带兰花产业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外每年安排100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经批准从其它有关单位筹募的资金、基金收益、其他来源。三亚市热带兰花发展基金主要用途: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运作经费,兰花产业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创新科技(主要为新品种引进和育种)、海南野生资源保护、市场开发专项补贴、兰花合作社、兰花企业、种植兰花的农户和会员企业贷款贴息和其他无偿扶持支出。由三亚市财政局、出资单位、三亚市林业局和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组成三亚市热带兰花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该基金的审查,并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使用。


  第十九条 在本市投资和经营兰花产业,享受农业用电、用水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和协助兰花企业在兰花育种研究、设施改良、节水设施配套、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等方面争取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立项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兰花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征用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考虑,快速审批。兰花企业的生产用电、用水、通讯要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增加信贷投入,各级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金融部门,要将扶持兰花企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信贷规模上每年要有所增加。对兰花企业向农户收购兰花产品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要优先给予安排,应按不少于兰花企业上年销售额的20%核定当年贷款额度。贷款应重点保证生产经营旺季,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对兰花企业的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基准利率执行。国家下拨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也应重点扶持兰花企业。


  第二十三条 支持兰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政府帮助生产企业申报和完成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国际环保认证。


  第二十四条 兰花企业管理人员在社会保险,继续教育、存档、子女入托、义务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兰花企业做大做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标准,每年评出规模大、效益好的兰花先进企业,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兰花产品深加工,对从事兰花加工的企业,在土地、资金、科研、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兰花文化创意服务产业。对有助于提高现代兰花消费文化和艺术水平的创意服务企业,按照我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每年举办中国(三亚)国际热带兰花博览会,促进产业发展,创三亚兰展品牌,并争取承办世界兰花博览会,扩大国际影响。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需要在每年年底前,由兰花企业向市林业局提出本年度的扶持、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含省、市两级),按高额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十一日起执行,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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