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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5:05:04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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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 2009 ] 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和《新乡市市区亮化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2009〕20号)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营造优美、繁荣的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乡市夜景亮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对亮化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
  在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方案在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亮化办对夜景亮化设计方案的意见。
  第四条 包含亮化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亮化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亮化设施在建设时,其用电应采用专表专线。
  第六条 亮化设施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楼由辖区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亮化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所在区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更换亮化设施,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更换的,产权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更换方案,经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亮化办审查。所更换的亮化设施,不得降低其功能和亮化效果。
  第八条 亮化设施开闭灯时间按照《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规定执行。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具体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市亮化办另行下达通知,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重点区域和重点建筑亮化实施集中控制,由市亮化办统一监控、调度。
  第十条 市亮化办每年与各区亮化管理机构签定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项管理目标和责任。各区政府应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保证其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建立周检查、月巡查、季考核、年底总评制度,确保设施完好率100%,亮灯率98%。
  第十一条 市亮化办根据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效能检查,督导各区亮化工作。对于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除按运行不良记录核减市政府电费补贴外,并追究辖区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亮化设施运行台帐和工作日志,对辖区内亮化设施进行编号、规范管理,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十三条 对经市亮化办认定的亮化设施,供电部门应当给予用电优惠,电价按城市道路照明用电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经市亮化办统一组织实施的亮化工程,其运行电费,由市财政负担50%,其余50%电费由辖区政府财政和亮化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由辖区政府根据楼体使用性质(办公、生产经营)确定相应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每半年将本辖区亮化用电负荷(包括实际缴纳的电费发票)报市亮化办,市亮化办根据各区责任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及各产权单位亮化效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主管市长审批后,市亮化办对各区下达“电费补贴”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下拨各区政府。
  第十六条 对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亮化办通报批评的,将严格依照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亮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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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小晶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闽政〔1987〕58号)

  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闽政〔1990〕50号)

  三、《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4〕6号)

  四、《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 年 5 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

  六、《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

  七、《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八、《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共青团中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文件
   共   青    团   中    央
国资党发群工[2003]6号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民航团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中央金融团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精神和《团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央企业团工委)作为共青团中央的派出机关,受国资委党委和共青团中央的双重领导,以国资委党委领导为主。中央企业团工委主要职责是:领导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团的建设和青年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资委党委、共青团中央的有关指示、决定在所监管企业团组织贯彻落实;协助各企业党委(党组)做好团委负责干部管理工作;协调各企业团委与地方团委的关系;结合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年工作和共青团活动;完成国资委党委和共青团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央企业团工委设书记、副书记,设委员若干名。中央企业团工委书记、副书记由国资委党委、共青团中央管理,以国资委党委管理为主,由国资委党委征求共青团中央意见,按程序任免。

  二、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一般应设立团委。各企业团委的建立,应按照团的章程,参照企业党委建立的方式进行。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同级党委(党组)和中央企业团工委的有关指示、决定;领导本企业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下一级团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管理工作;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具有行业和企业特点的活动。

  各企业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设1-2人。35岁以下青工在1000人以上的或团员在500人以上的企业,都应设置专职团干部。企业团委书记、副书记应为中共党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书记新任职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副书记不超过32周岁。团委书记任期原则上不超过1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企业团委书记、副书记经所在企业党委(党组)征求中央企业团工委意见后,由企业党委(党组)任免。企业团委负责人原则上按同级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和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兼职团干部也应参照专职团干部选拔和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委会或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以便其及时了解企业有关重大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共青团和青年工作。

  三、领导机构在京外的企业,其团委同时受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领导,企业团委负责人由中央企业团工委协助企业党委(党组)管理,其任免由企业同时征求所在地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意见。企业团的建设和青年工作,以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领导为主,中央企业团工委配合。各项日常团务工作,包括发展团员、收缴团费、团员教育管理、团组织年度统计等,由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负责。

  团的建设是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支持和帮助企业团委按照团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保证团组织开展工作所必要的经费。要定期研究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企业党委(党组)要有专人分管这项工作。各企业团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青年成长成才,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资委党委

                   共青团中央

                   200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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