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40:19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2.外汇信托放款;
3.外汇信托投资;
4.外汇委托存款;
5.外汇委托放款;
6.外汇委托投资;
7.外汇同业拆借;
8.外汇借款;
9.外汇放款;
10.外汇投资;
1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5.外汇租赁;
16.外汇担保;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租赁;
2.外汇同业拆借;
3.外汇借款;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5.外汇投资;
6.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借款;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证券投资;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7.外汇担保;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财产保险;
2.外汇人寿保险;
3.外汇再保险;
4.外汇同业拆借;
5.外汇投资;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1997年10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容提要】 新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是我国实践先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检察机关要明确指导思想,把握范围条件,遵守基本原则,规范办案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正确执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要认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范围、条件、适用方面存在的不足,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完善制度。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运行机制 宽严相济

  面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法律和政策给予了高度关切,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探索了众多教育、感化、挽救的新制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使一些迷途失足者重获新生。对于成熟完备的制度创新,新刑诉法予以充分肯定,在特别程序中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正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应当认真领会新刑诉法立法意图,执行附条件不起诉新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笔者结合近年来检察工作实践,就构建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谈些个人浅见。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和特征

  附条件不起诉在两大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有较为成熟的制度设计,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经济的要求,以及诉讼便宜主义的选择。比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这里的轻罪,是指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并且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需求的犯罪。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二是吸食毒品犯罪,三是单位犯罪。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为了保障稳定和谐、维护审判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改革,我国新刑诉法严格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范围、条件、法律适用程序和犯罪嫌疑人管教、矫治、督察、处置办法。从新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特定犯罪案件时,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附条件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根据其表现最终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工作机制。考验期满,符合不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犯罪主体具有严格的限定性。之前的检察改革探索实践过程中,成年人犯罪也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新刑诉法限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只能是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不适用该项规定。

  二是犯罪案件具有明确的范围性。之前的检察改革实践中,除了第一、第二章、第七章规定的几类严重犯罪,其他章节的犯罪案件,大多都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例,有的地方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地方规定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都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新刑诉法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只能是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并且是案件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是犯罪主体具有真实的悔罪性。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是教育、感化、挽救的前提。悔罪表现不仅是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也要反映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如果附条件不起诉作出后,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之前还有其他需要追诉的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违反附条件不起诉监管规定等,则视为没有悔罪表现,案件重新进入起诉程序。

  四是条件成就具有处理的无罪性。新旧刑诉法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属于无罪的司法决定。根据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没有提起公诉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视作无罪。

  二、附条件不起诉实践及其意义

  新刑诉法公布实施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检察机关以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依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实践先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各地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容大同小异,主要的有:附条件不起诉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条件、工作原则、办案程序等。由于各地刑事犯罪数量、规律和特点不尽相同,因此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有很大差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仅限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如下条件:(1)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4)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5)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二是适用于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案件。如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附条件不不起诉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是:(1)无前科劣迹;(2)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3)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或者协助挽回损失;(4)能够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足额保证金。三是适用于特定主体、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案件。如《无锡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办法(试行)》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犯罪、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和其他普通形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或单位。2007年以来,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根据“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的要求,建立和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案件范围限制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且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老年犯或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截至2011年底,该院对20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其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6人。没有公安机关不服案件,也没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申诉、上访案件,不起诉后没有一人重新犯罪。2012年度统计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不起诉率高于成年人近20%,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司法的社会效果,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对被害人的救助;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近30%,预防和控制犯罪成效明显。

  司法实践表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地对被害人在经济和心理上实施救助,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是一项符合客观实际且具有较好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的司法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真正实行区别对待,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犯罪通常是一般犯罪占多数,恶性犯罪占少数。宽严相济,教化多数,打击少数,是目的刑和报应刑思想的体现,有利于淳朴风气,分化瓦解犯罪阵营。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在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考察,使其认罪悔罪,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同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依法提起公诉,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以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为目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犯罪,都有着不同的个体、家庭、社会原因。“人之初,性本善”,没有谁生来就是犯罪的胚子。打击犯罪是为了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实现预防犯罪目的。联合国《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明确提出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消除仇恨,化解矛盾,建立公正、负责、讲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统。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法律感召而理性回归,其教化、示范作用将产生巨大的正能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重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所显示的积极因素,通过检察机关、家庭、社会的积极帮教,促使犯罪嫌疑人认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从而主动改过自新,以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在经济上赔偿或补偿被害人等方式消除矛盾纠纷,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增进社会和谐,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从另一方面看,对犯罪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让犯罪嫌疑人免于犯罪前科的污点记录,更容易唤回犯罪嫌疑人道德和良知,从而尽快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

  再次,附条件不起诉减省诉讼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需要很大的社会经济成本。对犯罪人的拘留、审判、执行刑罚等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方面是犯罪居高不下,监狱、看守所人满为患,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人力、财力严重不足,超负荷运转,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由此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产生怀疑。德国学者阿尔布莱西特认为,“在现代刑法和现代社会的条件下执行法定起诉原则是完全不可能的,这不仅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在轻微犯罪和缺乏预防的必要时还受到适当性原则的制约”。在诉讼阶段分流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减少诉讼环节,减轻审判负担,降低诉讼成本,节省更多司法资源,有利于集中司法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妥善处置疑难复杂案件。

  三、新刑诉法框架下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架构

  对刑事案件作出起诉与不起诉决定,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属职责。在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之中,检察机关处于核心地位,需要承担启动程序、作出决定、监督考察、最终定论等职责。建立科学的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确保新刑诉法正确实施,是当前检察机关需要认真实践和总结的重大课题。

  (一)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指导思想

  从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宪法和刑诉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稳定和谐。

  (二)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和条件

  新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范围,严格限定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此,犯罪主体不能扩展为未成年人以外的成年人,也不能是涉嫌犯罪的单位。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涉嫌犯罪罪名必须是法定范围罪名。只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章中规定的罪名,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该范围之外的其他罪名,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并妥善解决好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本,以便考核:
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
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
4、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工作人员有十个月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所给的一至二小时的喂奶时间。
上述4、5两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三)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
(四)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五)探亲假: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探亲假的假期和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生育假:女工作人员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非计划生育的产假,仍按国务院过去的规定办理,即:可请产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十四天。
(七)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关于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划分由市人事局另行规定)。
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按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事假:全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十五天的可酌情扣发超假期间的工资。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生育假期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请假三天以上的要填写“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式样附后)。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领导方可准假;工伤假、病假需延长休养期,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审核批准。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即销假。
第六条 批准权限
区长、县长请假,报经市长批准。市属各局局长请假,报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副区长、副县长、市属各局副局长请假,由区长、县长、市属各局局长批准。区、县属各局局长请假报经主管副区长、副县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处长、科长请假,由上一级行政领导批准。副处长
、副科长请假,五天以下的分别由处长与科长批准,五天以上的由上一级行政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五天以下的在处室工作的由处长批准,在科室工作的由科长批准,五天以上的由上一级行政领导批准。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旷职旷工期间原则上不发工资。对旷职旷工人员,除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第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各单位应建立考勤制度,设置考勤本,定期公布工作人员的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职等情况,要对工作人员加强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已,用模范行动为广大工作人员做出表率。
第九条 市、区、县属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五五年一月八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请假规划》同时废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 | 工 作 单 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假日期 | | 请 假 天 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请假原因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领导审批 |
意 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销假日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备 注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82年10月2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