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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5:26  浏览:8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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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二、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解释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
  三、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税务机关受理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报协议(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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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审批权国、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四)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下列投资项目:
需争取国、省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国、省对审批权以及程序的规定报批。涉及地方需落实财政性配套资金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上报时应有财政部门的承诺意见,否则不予上报。
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项目必须是经有权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别采取直接投资、参股资本金注入等投资方式。
对于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益事业、政权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投资形成的资产属政府所有,按照规定由有关机关行使使用权利。
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采取参股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和资产,由政府授权经营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基本建设投资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投资管理综合平衡、统筹协调等职责,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前期工作、文件审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投资综合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投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产业发展和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政府投资结构的优化,严格遵守科学、民主、效益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技术法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前期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按类型和投资额可划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400万元以上,政权建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在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社会事业150万元-400万元之间,政权建设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的项目;小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200万元以下,社会事业150万元以下,政权建设1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大型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中型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小型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征地还房工程可省略前期工作,直接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下达投资计划,需政府投资的应提供财政资金审查意见。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和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政府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咨询评估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大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中型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可以简化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需重新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应尽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七)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八)结论。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并得到市环保局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出资的需提供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
(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投资主管部门在组织咨询或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选址定点建议;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银行贷款意向性协议;
(五)根据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咨询评估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大、中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预算进行评审,尽快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工期,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待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前应严格审查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公司、项目法人)、资金、土地以及其他开工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中型和小型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还应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需财政性资金投资、参股或注入资本金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下达计划前应送财政部门衔接资金预算,资金不落实的不得下达计划。计划一经批准下达,财政部门按照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投资主管部门没有下达计划的项目,财政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已批准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投资主管部门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项目调整计划。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鼓励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公司法》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公务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投标文书相衔接。中标价即是合同价,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工期要求、价款结算、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有重大方案性变更或投资超过项目概算10%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当于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决算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结清工程价款和办理产权登记及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市政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行前期工作、招投标、质量、进度、财务管理以及使用效益进行全过程稽察,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的管理办法实施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5]10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许昌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停止实物福利分房,发放住房补贴,提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能力,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住房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从 1999年元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可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当房价收入比小于4倍时,可只按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实行工龄补贴。
第二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范围: 市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中,凡没有享受单位房改、集资建房、补贴购房、单位集体购房、购买直管公房等优惠住房政策者,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人员。
第三条住房货币化的补贴形式,按照国务院国发〔 1998〕23号文件规定,以1998年12月31日为界限,分为老职工、新职工,其划分与补贴标准为:
(一)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为“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
(二) 1999年元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为“新职工”,采取按月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
(三)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工龄超过30年的按30年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不足3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四)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现仍在职工作的人员,1998年12月31日前的按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1999年元月1日后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发放。
第四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发放标准。根据本地区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年职均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等因素,确定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标准。
(一)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 ,按豫政〔1998〕70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是:一般干部职工为8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为120平方米。
(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的年限为 30年。
(三)职工基础补贴(价格补贴)标准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测算, 1999—2004年度,本市区内房价收入比小于4倍,职工基础补贴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暂不发放。
(四)职工工龄补贴标准:
对 “老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给予工龄补贴。
本市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为 1995年。
年工龄补贴标准按(豫政〔 1998〕70号)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确定。经测算,我市年工龄补贴标准为3.62元/平方米。
(五)住房货币补贴有关参数测算执行的年度界线为每年 6月30日。
(六)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七)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根据许昌市经济发展状况、年职均工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住房货币补贴的计算方法:
(一) 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额 =〈(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4×职工年平均工资÷60)+年工龄补贴标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二) 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60平方米-上年度职均工资×2×4)÷(上年度职均工资×2×30年)。
(三) 职工工龄补贴额 =年工龄补贴标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由单位为职工个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建立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本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货币补贴可用于购建住房、偿还购房抵押贷款以及支付房租。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额的支取,根据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现住房状况,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市房改部门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第七条许昌市房改部门负责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综字〔 2001〕18号文件规定,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来源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和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有资金供给能力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实施,无资金供给能力的单位可暂缓执行。
第九条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出售外, 2006年6月30日前可继续按成本价出售,2006年7月1日以后取消全部房改优惠政策。公有住房出售的收入,除按规定提取维修基金外,全部用于住房补贴。
凡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不得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只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
第十条各单位在制订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前,必须对职工家庭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和登记,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均须按本办法核定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人数、每个职工的补贴额,制订分配方案,并张榜公布,报市房改部门审批后施行。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转变职工住房观念,确保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房改纪律。对不按规定办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等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许昌市房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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