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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25:13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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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214号 责编: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指导思想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妥善处置已发生的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基本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3.2 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快速反应。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1.3.3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3.4 坚持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准备,做到常备不懈,逐步建立起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1.4 预案启动条件
重要火情报告市政府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变化,如果火场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县级政府、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援助或市政府提出要求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或林业局的主管副局长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5 森林火灾的界定与分级
森林火灾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分为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大森林火灾。
1.5.1 森林火警是指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15亩)或其它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起火的。
1.5.2 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1.5.3 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1.5.4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1.5.5 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其严重程度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大森林火灾)、II级(重大森林火灾)、III级(一般森林火灾)、IV级(森林火警)。并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6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秦皇岛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森林防火办公室承担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当地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职责是:
(1)负责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工作。
(2)负责协调交通、铁路、军分区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指导县区政府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负责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协助和指导县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负责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县区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2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
(1)军分区:根据需要,负责全市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调动,协调驻秦部队参加扑火工作。
(2)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负责调动武警应急分队和本支队其它武警官兵参加扑火工作。
(3)武警秦皇岛市支队:负责调动武警应急分队和本支队其它武警官兵参加扑火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消防、通讯、治安等部门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提供卫星通信保障和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及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助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助做好灾区相关重建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为扑火救灾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和灾区重建相关工作。
(8)市交通局:负责对火灾发生区道路畅通保障并及时协助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9)市卫生局:负责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调卫生系统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10)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和协调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负责指导森林防火队员的训练、演习。
(11)秦皇岛无线电管理分局:负责火场扑救所需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及其它电磁环境保障。
(12)市林业局: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13)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制作发布工作。
(14)市网通公司:负责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和与扑火相关的其它信息传递保障。
(15)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旅游景区扑火救灾的相关工作。
(16)市水务局:协助做好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17)市广播电视局:负责依照有关部门授权对火灾及扑救情况进行采访报道,负责发布气象部门制作的火灾预报、高火险警报及火场天气预报,组织灾后广播、电视系统的抢修、恢复工作。
(18)秦皇岛日报社:负责火灾扑救的相关报道工作。
(19)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火灾扑救的商业物资供应工作。
3. 监测、预测、报告、预警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天气警报,针对可燃物含水率及当地火源、地形、可燃物类型等,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县区发布火险预报。火灾发生时,气象部门对火场气象变化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扑火决策辅助信息。
3.3 林火监测
要利用市、县防火指挥中心的地理信息系统快速准确地定位了望塔报告的火点和省防火办报告的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及时掌握林火热点变化情况,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要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4 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 信息报告
市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市防火办。市防火办接警电话5911080。市防火办接到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5.2 森林火警,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由市防火办上报省防火办。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延续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区和重点飞播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集体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省行政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市行政交界处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5.3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依据有关规定,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政府报告。燃烧蔓延超过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分级响应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灾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省防火办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组织人员赶赴火场。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6小时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其他县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火场,建立市级前线指挥部,按预案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扑救。
4.1.3 Ⅲ级响应
发现火灾,县区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接到报告后,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赶赴火场并设立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现场指挥,按预案组织扑救。
4.2 扑火指挥
4.2.1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2.2 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上级到达下级前线指挥部,该指挥部经上级同意即变为上级前线指挥部,原下级前线指挥必须服从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并根据上级要求选择相应人员参加已变为上一级指挥部的工作。为避免指挥混乱,前线指挥部应将火场情况报同级指挥部的同时,还应报上级指挥部,并告知火场所在地的县指挥部,上级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4.2.3 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设分区前线指挥部,由前线指挥部授权各分区前线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2.4 前线指挥部的指挥长一般应由在前线指挥部的最高党政领导担任,也可由最高领导授权任命产生。参加火灾扑救的驻军、武警以及火灾发生地县区的主管领导、扑火专业人员和在前线指挥部最高领导认为必须参加的人员组成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一般下设扑救组、后勤组、保卫组和医疗救护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均由前指指挥长任命。前线指挥部成立后,要立即将前线指挥部组成名单、地点及通讯联络方式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直接任命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及前线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分工。
4.2.5 扑火命令原则上要由前线指挥部指挥长下达,上级指挥机关的指令、命令通过前线指挥部指挥长传达。前线指挥部的指令由组成前线指挥部的各方面成员分别向本方面扑火队传达。接到指令的单位、人员除执行指令有可能发生较大人员伤亡,而再向前线指挥部请示外,其它指令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
4.2.6 在遵循靠前指挥、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前线指挥部一般选在交通方便、具备火场指挥条件、具有固定电话、距火场最近的村(组)、乡(镇)。
4.3 前线指挥部职责
4.3.1 制定扑救火灾实施方案;指挥扑救火灾工作;统一组织、调动和调整扑火力量;做好后勤保障、火场保卫和医疗救护。
4.3.2 扑救组:组长由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扑救组职责是:全权负责火灾扑救工作,紧急制定现场扑火作战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并负责向上级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及问题;及时提报扑救火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根据上级部署和前指决定,调整作战方案,做好火场清理、火场看守的兵力部署工作。
4.3.3 后勤组:组长由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主管森林防火领导担任。
后勤组职责是:根据前线指挥部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从后方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包括扑火人员、扑火工具、汽油、柴油、机油等)及食品,保障前方扑火需要;统一组织管理扑救火灾车辆;负责做好临时通讯系统的组建和架设;负责安排扑火人员食宿;负责组织财产转移或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4.3.4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区)主管医疗卫生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
医疗救护组职责是:组织管理好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和医疗卫生人员;及时组织抢救伤病员;搞好食品检疫和防疫工作;接收、管理救灾药品。
4.3.5 保卫组:组长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区)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
保卫组职责是:负责火因侦察和火案嫌疑人员的拘留、审理工作;负责维护火场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前指和火场物资保卫工作。
4.3.6 前线指挥部由于上级到达经上级同意升格后,其下设各工作组职责不变,但升格后的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可留任原组长,也可重新任命新的组长。
4.4 扑火原则
4.4.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4.2 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削弱火势,重兵扑救,各个歼灭,彻底清除,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4.3 在扑火战术上,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机动灵活,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4.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应急分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
4.4.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坚持实行扑火、清理、看守火场责任统一的原则。
4.5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公共信息传送资源,结合森林防火通讯专用网络,由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县(区)要在前线指挥部架设临时固定电话。前线指挥部领导必须建设火场应急超短波通信指挥网络,前线指挥部工作人员以及扑火队长必须携带手持机等无线通讯器材。前线指挥部应配备无线通信设备。
《预案》启动后,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1小时将前线指挥部扑火进展及有关情况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
4.6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县区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县区医疗部门进行救护,死难者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9 扑火力量的组织
4.9.1 扑火力量的组织和动员应遵守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以应急扑火队伍为补充、以动员群众为辅的原则。火场直接扑打火线人员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和经过专门训练的驻军、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为主;火场清理以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义务扑火队为主;火场看守以半专业扑火队和义务扑火队为主。扑火出动实行“梯队”制,把全市扑火力量分成三个梯队,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近调动,分批次下达出动命令。
①主力梯队:火灾所在县区、国有林场的专业扑火队、县区民兵应急分队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市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其他县区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扑火队。
③预备梯队:当地驻军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主力梯队和增援梯队的扑火机具要自带,不足部分,动用县区扑火物资储备库解决;预备梯队扑火机具原则上动用市管扑火物资储备库解决。
4.9.2 根据火场态势需要增加扑火力量时,可调动其他县区的扑火队伍实施支援扑火。原则上以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为主,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9.3 当需要调动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增援时,由发生火灾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路线引导员、地形图,在地形图中标示森林区及行进路线图。由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和秦皇岛市支队首长按规定的程序和行动计划,下达作战命令。
驻军武警其他部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9.4 增援扑火的兵力要携带必要的扑火装备,其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武警驻军部队的运输自行解决,其他专业消防队由调出县区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联系有关部门落实。
4.10 扑火力量的组成
4.10.1 青龙县
①主力梯队:青龙县及祖山、都山两个国有林场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2 昌黎县
①主力梯队:昌黎县及团林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3 卢龙县
①主力梯队:卢龙县及东风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4 抚宁县
①主力梯队:抚宁县及渤海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5 山海关区
①主力梯队:山海关区及山海关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6 海港区
①主力梯队:海港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7 北戴河区
①主力梯队:北戴河区及海滨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1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
4.11.1 在市决定启动《预案》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梯队程序调动扑火队伍。
4.11.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依据火灾情况,下达出动命令,就近调动主力梯队中的兵力赶赴火场,也可根据情况,就近调动增援梯队和部分预备梯队兵力赶赴火场。
4.11.3 在主力梯队80%到达火场,火势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再调动其余主力梯队和部分增援梯队兵力,组成第二梯队。
4.11.4 在主力梯队、增援梯队全部调往火场,火势还无法得到控制,并有酿成大灾的危险,急需大量兵力补充的情况下,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调动预备梯队兵力组成第三梯队。
4.11.5 在预备梯队大部兵力到达火场,火灾仍无法得到控制,或者火势有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调动相邻县区主力梯队兵力组成第四梯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勾绘火场情况图,评估火场面积和损失,并逐级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的县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遇有特殊困难,可由当地政府逐级请示上级政府解决。对于扑救森林火灾中死亡、伤残人员的抚恤和家属安置等,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调查与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的县区防火办(涉及两个县区以上的由市防火办)要及时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和工作总结,并于10日内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交扑救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事先要建立市、县区、国有林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在火场周围建立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利用通讯指挥车车载卫星地面站进行火场图像数据传输及计算机网络通信,实现多媒体通信指挥,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区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市管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4 资金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秦皇岛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经费保障执行。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森林防火专业人员要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为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防火办负责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经市政府审核批准通过后公布实施。
8.2 预案更新和修改
8.2.1 市防火办负责本预案的更新和修改工作,
8.2.2 出现下列情况,本预案应适时进行更新或修改:
(1)相应政策、法规调整或修改;
(2)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预案缺陷;
(3)其他应进行修改的情况。
8.2.3 预案经修改后应报市政府重新审核批准、备案,并及时送达相关单位。
8.3 本预案由市防火办负责解释。
8.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人员名单
9.2 森林防火工作流程示意图
9.3 全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一览表
9.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人员名单
总指挥:刘景旺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许德义 秦皇岛军分区副司令员
马 壮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汉书 市林业局局长
成 员:杜宝军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万裕增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齐鸣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 昆 市交通局副局长
马玉凯 市水务局副局长
唐湘歧 市旅游局副局长
刘俊平 市教育局副局长
霍启安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李 欣 秦皇岛日报社副社长
陈立华 市商务局助理调研员
赵昌科 市网通公司副总经理
赵国石 市气象局局长
霍兴文 市卫生局副局长
吴瑞山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张国良 武警秦皇岛市支队支队长
刘文喜 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支队长
张希利 秦皇岛市无线电管理分局副局长
樊 渭 市林业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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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 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

1996年6月1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
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
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
政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
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
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的
会务,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国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全国委员会的重要工
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
院的重要建议案;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委员会及常
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
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一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讨论决定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
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
及办公厅各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政协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
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
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
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和小组推举代表发
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
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和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
、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全国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
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并由办公厅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 改权属常务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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