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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38:46  浏览:8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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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安办函〔20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制定《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专项整治重点
  1、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的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特别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企业、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是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等情况。
  三、时段安排
  部署启动阶段:2011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的部署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8月中旬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结合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检查督导阶段:2011年8月中旬至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开展检查督导工作。
  我部将结合今年开展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对各地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总结分析阶段:2011年11月15日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归纳、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力求治本。要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做好施工现场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二是自查与抽查结合;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结合;四是明查与暗查结合。通过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月2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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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经1999年1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为强化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就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需在我市务工、经营的外来人口,必须持有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以及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上述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在我市务工、经营。

  二、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需雇聘外来劳动力的,必须到我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用外来劳动力审批手续,并与公安机关签订 《治安管理责任书》。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外来劳动力。

  三、凡需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并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汇到房地产行政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一律不得出租房屋。禁止将房屋出租给从事本规定第四务所列活动的人员。

  四、禁止在我市城区从事非法收购、非法营运、非法刻制印章、倒卖票证等活动;禁止算卦、相面、测字、沿街擦鞋、乞讨、卖艺等封建迷信和有损市容市貌的活动。本规定发布施行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外来人员由公安机关遣返原籍,其中符合收容遣送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收容遣送。

  外来人口在我市非法搭建的各类窝棚一律拆除。

  五、 对违反本规定,未办理招用劳动力审批手续,擅自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或使用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和婚育证明的外来劳动力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劳动、公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六、将房屋出租给从事本规定第四务所列活动人员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出租人故意逃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出租的房屋予以查封。

  七、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2003-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年集中清理超审限和超期羁押案件之后,必须建立并完善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推行十项制度,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切实防止超期羁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进一步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承办案件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法定审限的案件,以“审限警示”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承办案件法官发送“审限警示”。

二、实行严格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的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实行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制度。对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过失犯罪等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三、建立及时通报制度,告知法院羁押期限。根据法定事由,例如依法延期审理、中止审理、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法律手续延长审限的案件,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上述不计入审限的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属,并说明审限延长的理由。对于人民检察院因抗诉等原因阅卷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其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属,并说明理由。

四、完善依法独立审判制度,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坚持两审终审制。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要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五、建立严格的案件发回重审制度。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六、坚持依法办案,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经过审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于经过审理,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七、完善及时宣判制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八、建立高效率的送达、移送卷宗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送达裁判文书以及第一审案件审结后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第二审案件审结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等移送卷宗的案件,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改进送达、移送案卷等工作,尽量缩短占用的时间,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不得无故拖延。

九、坚持超期羁押案件月报制度,做到月清月结。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超期羁押案件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每月定期向全国法院发布《全国法院超期羁押案件情况月报》。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做到超期羁押案件月清月结。

十、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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