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化下岗青工创业行动实施“帮助青年创业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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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化下岗青工创业行动实施“帮助青年创业计划”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0]12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化下岗青工创业行动实施“帮助青年创业计划”的意见
(2000年5月8日)
21世纪是中华民族腾飞的世纪。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宏伟目标,需要跨世纪的一代青年大力弘扬新时期创业精神,在创业的实践中担负起自身的历史使命,用创业的成就来报效祖国。为培养和造就具有创业精神和创业素质的青年创业大军,引导、组织和帮助广大青年奋发创业,把广大青年的创业热情和创造活力进一步凝聚到为实现我国跨世纪的宏伟目标上来,团中央根据深化下岗青工创业行动的要求,决定从2000年至2003年,在下岗失业青年和企事业单位青年中实施“帮助青年创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当前,我国改革处在攻坚阶段,发展处在关键时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决战阶段,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完成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三年目标,是今年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党中央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启动了加快西部开发,促进东西部协调发展这一具有重大经济和政治意义的宏大工程。此外,我国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下岗职工去年结转650万人,今年预测将达到1200万人;农村外出务工7500万人,跨省流动4000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在1.2亿人左右。无论是国有企业改革决战,还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都迫切需要广大青年奋发创业,艰苦奋斗。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更需要广大青年自主创业,走在创业中推动经济发展、实现自身就业的道路。
“帮助青年创业计划”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弘扬江泽民总书记倡导的新时期创业精神,围绕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三年目标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为青年创业提供具体有效的帮助为立足点,以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为基本手段,以下岗失业青年为重点,广泛动员、积极帮助广大青年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素质,挖掘创业潜能,投身创业实践,在创业中建功成才,在创业中实现就业。通过实施“帮助青年创业计划”,进一步深化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和下岗青工创业行动,培养大批适应新世纪发展要求的青年创业者,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
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争取社会支持,积极动员、引导和帮助青年自强创业,经过四年努力,力争实现帮助300万名青年掌握创业本领,帮助10万名青年创立微型企业,成为兴业领头人的目标。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创业教育。把加强创业教育,增强创业意识,作为加强青年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通过动员会、报告会、大讨论等多种形式,帮助青年认清历史使命,增强创业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大力树立、宣传青年创业典型,引导青年学习创业经验,增强创业信心,投身创业实践。
2.深化创业培训。依托团校、青少年宫、青年就业培训中心等团内阵地,借助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建立青年创业培训基地。组织编写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青年创业学习大纲,对青年进行包括工商登记、项目选择、资金筹措、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在内的创业项目培训。尤其要引导青年积极创办、领办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家政)服务企业。举办创业方案大赛,引导青年开阔创业思路,制定创业计划,迈出创业步伐。
3. 提供创业服务。适应青年创业的实际需要,发挥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依靠劳动与就业部门的支持,为青年创业提供信息、政策、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服务。建立青年创业网站,为青年创业提供快捷、丰富的信息服务。争取政府部门为青年创业提供具体政策,创造更多机会。争取社会、企业支持,建立青年创业种子基金和担保基金,为青年创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建立由政府官员、企业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青年创业指导与咨询机构,提供项目论证、技术支持和法律咨询服务。动员更多的青年企业家结对帮扶青年创办微型企业。
4.进行创业激励。为鼓励更多的有志青年投身创业活动,对在创业实践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方式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要对先进典型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
在加大为青年创业服务力度的同时,继续抓好帮助青年再就业工作,进一步搞好青年再就业培训,完善青年再就业服务,努力为政府分忧,为下岗青工解难。
四、几点要求
实施“帮助青年创业计划”是深化下岗青工创业行动的重要措施。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以务实的精神抓好落实,务求取得明显实效。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认识实施“帮助青年创业计划”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服务青年成长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总结下岗青工创业行动经验,搞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寻求工作对策,特别是要将帮助青年创办微型企业的任务层层分解,切实抓紧抓好。
3.真抓实干,讲求实效。实施“帮助青年创业计划”目标硬,任务实,来不得半点虚假。各级团组织要使实劲,求实效,从下岗青工关心的具体事情做起,一件一件地去办实事,一个一个地去帮青年,真心实意地为青年创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
请各地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及时反馈到团中央青工部机关事业处。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11日,交通部
各有关单位:
根据部三季度安全生产会议决定,现将《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配合此规定的贯彻落实,各港口企业应对现有大型轨道式装卸机械锚定、防爬装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及时更换和采用可由司机室控制的防爬装置;有关科研及生产单位要积极配合,着手研制各种结构形式的可靠防风装置,以使现有和新建港口大型装卸机械具有较好的防风能力。
交通系统其他企业的大型轨道式起重机械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强阵风和台风侵袭,减少港口大型装卸机械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港口装卸作业的轨道式门座起重机,集装箱起重机、卸船机、装船机等大型装卸机械。
第三条 港口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大型装卸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防风措施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 港口企业必须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掌握气象信息,预先做好大风防范工作。
第五条 港口企业对大型装卸机械必须配备锚定、防爬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没有锚定、防爬装置及经检查发现不可靠的,必须采取改进措施,确保机械安全。
第六条 港口企业对配有大型装卸机械的码头,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锚定坑,以便机械能就近锚定。
第七条 新造的港口大型装卸机械必须全部配备有效的锚定装置和可由司机室控制的防爬装置(设计风速33米/秒以上)。
第八条 港口大型装卸机械司机,在大风预报期内,必须将机械停放在锚定点锚定并辅以其他固定措施。在作业或准备作业时突遇大风,应立即放下或打好应急防爬装置。必要时或下班后,应将机械就近锚定。
第九条 港口设备普查必须包括大型装卸机械锚定、防爬装置可靠性及轨道技术状况等内容。对于制度建全、措施得力的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执行。
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
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92年底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5年。
2、1987年底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8年。
3、1982年底前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10年。
(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2、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5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二、认定考试组织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并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试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和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三、认定考试
(一)认定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作答的方式。
(二)考试时间定于2002年7月21日上午9:00-11:30。
(三)考试科目为《房地产经纪综合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房地产经纪基本概念、房地产经纪基本理论与实务、房地产政策法规知识等。
(四)考试的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
四、认定考试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l、《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表1)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存档);
3、单位出具的本专业工作年限、房地产经纪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4、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公开出版的专著;
5、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张。
(二)申请参加认定考试的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考试管理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认定考试。
(四)认定考试结束后,各地将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表2)、考试信息软盘及申报材料于2002年8月10日前报“考试办公室”。
(五)“考试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呈报的认定考试合格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合格人员的名单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建设执业网(http://www.cpear.com)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七)认定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五、认定考试要求
(一)各地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地人事、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合作,严格认定考试工作程序,确保认定考试工作质量,对在认定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子牛 柴强
联系电话:(010)68318963 68318964
88083151 8808315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邮政编码:100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表1: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任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建设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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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
片
政治面目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
时 间 身体状况
最
高
学
历 毕(肄、结)业时间 学 校 专 业
学 制
学 位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 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及审批机关)
现任职务及任职时间
何时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任何职务
何时何地参加何种民主党派任何职务
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种职务有何社会兼职
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单 位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职 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
起止时间 专业技术工作名称(项目、课题、成果等) 工作内容,本人起何作用(主持、参加、独立) 完成情况及效果(获何奖励效益或专利)
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
日 期 名称及内容提要 出版、登载获奖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情况 合(独)著、译
单位推荐意见
基 层 单 位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呈 报 单 位 意 见
省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省级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评审审批意见
专
家
评
审
组
意
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全
国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办
公
室
意
见
公 章
(代)
年 月 日
备
注
表2: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取得时间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时间 现在何单位何岗位从事何专业工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