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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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废止)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 〔2002〕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九日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竞争国际化的新形势,加快实施科教兴威战略,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 获得市地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五)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 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七) 其他我市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工作,教育、科技、财政、公安、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调动、聘用等多种形式。
辞职来威海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报批办理录用手续。
对不迁移户口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办理《工作聘用证》。聘用期内,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子女入学入托、乘车、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六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发给安家补贴: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0万元;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5万元;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市地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年龄均限45周岁以下)10万元;
(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2万元。
安家补贴最多要在3年内全部发给,用人单位与同级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其中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享受安家补贴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合同。
第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等;可以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还可给予补贴和奖金。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万元;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000元。
在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还可根据情况,扩大享受生活津贴的范围,提高津贴标准。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评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对德才兼备、表现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同级政府按每年新增缴所得税2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享受《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威发〔2001〕4号)的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和部分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的科研活动,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出国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应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政府有关调配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到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包各类企业,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在职称评聘、社会保险金缴纳、党团关系转移、户口办理等方面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应将人才开发所需资金列入年度专项经费支出预算。人才开发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高层次人才招聘引进、发放安家补贴和生活津贴、进行人才培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对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并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享有的优惠政策应全面落实,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把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情况作为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如国家有更优惠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威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24日发布的《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威政发〔1999〕37号)同时废止。
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12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91)交工字714号《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考虑到目前主管和负责征费机构名称不规范、不统一,特将有关问题说明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定》中的“公路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公路养护与管理部门”是指上述公路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局、总段、分局、处、段、所、站和征稽局、处、所。
二、根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力争与《规定》同步实施。有些具体事项可在细则中加以明确。
三、继续推行并完善微机征费和征费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管理,巩固科研成果。在“八五”期末,力争实现省内征费微机联网和对交通部的软盘传输。
大庆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财政局文件
庆财发[2002]4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大庆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配合我市部门预算及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政府采购目录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和我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印发。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申报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及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一)采购单位应当在接到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一次全额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后编制市本级年度采购计划,并下达给采购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及预算科、国库科。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调整:
(一)采购时间、需求的变更,由政府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调整。
(二)政府采购计划内项目变更,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由预算科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追加的采购项目(包括中央、省、市专项及配套资金项目),在落实资金后,由采购单位填报《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调整采购预算,追加采购计划。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变更和追加、调整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三十天通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五)政府采购计划需调减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调减预算指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批招标采购。
(二)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等组织采购活动,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三)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工作,并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参与采购。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必须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项目的,由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草签;合同草签后七个工作日必须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无异议方可签订正式合同。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定。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采购中心或代理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应当将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六)采购项目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必须向政府采购中心出具质保金付款通知。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汇集与拨付:
(一)市财政局国库科在代理银行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账核算。由代理银行代记明细账。
(二)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采取全额直接拨付的方式。即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和采购单位必须将财政性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局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1、预算内资金(含政府性基金)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计划,向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开具用款通知书,各业务主管科室将预算内外资金一次拨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单位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等由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同时,采购单位将有关证明资料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否则,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权通知终止采购。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交来的采购项目审批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原始发票、询价采购组推荐意见复印件、验收结算单、验收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单,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付款通知,并将上述有关单据等送市财政局国库科。
(六)市财政局国库科或代理银行根据付款通知书、验收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从“政府采购专户”直接付款给中标供应商,并向财政支付局开具转账通知单。质保金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付款通知支付。
第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的结算。应退给采购单位的结余资金,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政府采购退款书,市财政局国库科将结余资金按渠道退款,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十条 市财政支付局和采购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国库科开具的转账通知及付款凭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对账。政府采购资金按下列情况按季度进行对账:
(一)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与市财政局预算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二)市财政局国库科负责与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核对财政拨款账、政府采购资金账。
(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与市财政局国库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资金实际支付及结存账。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及账务处理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图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政府采购目录
国库科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记账
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和采购单位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本级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并批复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含临时追加计划)
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中介)据采购计划,组织招标采购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据采购目录,编部门采购预算、计划,报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含临时追加计划)
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室审核部门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含临时追加计划)
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中介)
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先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财政局业务科室与预算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政府采购办与国库科和采购单位核对采购资金实际支付及结存帐
政 府 采 购 资 金 的 对 帐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采购资金结余退款书,由国库科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还(季度未)
国库科向支付局和采购单位开具转账通知书及付款凭证
国库科据付款通知书通知代理银行直接将采购资金付给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据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中介)及采购单位交来的验收结算书等开具付款通知书
国库科与局业务科核对财政拨款、政府采购资金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