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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临时占用道路进行集体活动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54:12  浏览:8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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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临时占用道路进行集体活动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临时占用道路进行集体活动的规定
市政府批准,市城管委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活动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有组织地进行的宣传、咨询及便民服务等临时性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范围内进行集体活动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进行集体活动需临时占用市管主干道(见附件)的,须在举行活动的三日前,持主办单位介绍信,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

第五条 进行集体活动需临时占用区管道路的,须在举行活动的三日前,持主办单位介绍信,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
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部门应将批准文件分别报市各自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集体活动(全市统一组织的非经营性集体活动除外)的单位,应视具体情况,酌收占路费。

第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集体活动的单位,不得超出批准的时间、范围占用城市道路。
进行集体活动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搞好占用区域的环境卫生,并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完好。

第八条 集体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并通知原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部门检查验收。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即占用城市道路或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的时间、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集体活动的,或者在进行集体活动时有其他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假借进行集体活动的名义骗取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进行与报批内容不符的活动的单位,按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处理。
对在进行或参加集体活动时,违反治安、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崂山风景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附件:
市管主干道(共三十八条)
湛流路、湛山大路、莱阳路、文登路、太平路、四川路、贵州路、新疆路、冠县路、莘县路、中山路、胶州路、热河路、辽宁路、华阳路、内蒙古路、杭州路、四流南路、四流中路、四流北路、遵义路、永平路、延安路、威海路、人民路、。台东一路、温州路、小白干路、瑞昌路、山
东路、宁夏路、南京路、广西路、兰山路、江苏路、沂水路、湖南路、三0八国道市区段。



199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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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房价


对于商品房的价格,媒体讨论非常热闹,一会儿说房价要崩盘,一会儿说还在上涨。国外专业机构研究报告称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到了看似“接近爆炸”的边沿,据有关政府机构公布的数据,全国商品房的价格一直在上涨。

涨、涨、涨,这种涨势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到不对劲,更多的学者站出来论证我国房地产的泡沫论,甚至国内有学者尖锐提出要防止房地产商要挟经济。政府终于也坐不住了,国务院要求建设部拿出分析报告来。有人开始预感到了不安,政府部门指责房地产开发商,说是他们利用政策和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恶意炒作致使房价上涨,而开发商也在抱怨政府,说是政府不合理的土地政策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扬。

政府的指责,开发商的抱怨,学者的担忧,媒体的热闹,个中意味,对普通民众来说谁能弄得清楚,在一片涨势中,民众失去了理性的思考。房产大佬潘石屹说:“……各方言论都陷入不理智了”,那么现在我们就来理性分析一下商品房的价格。

商品房合理价格的评判标准
商品房也是商品,任何一个东西要商品化一定有一个购买者可以普遍接受的价格,这个价格我们认为是个合理价格。

那么合理的价格是多少呢?国外有个公认的评判标准,商品房的价格应该是家庭年收入的3到6倍,按这个标准我们来计算一下北京合理的房价,北京普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大概也就是1500元,家庭年收入36000元,那么北京商品房合理的价格我们很容易计算出来。按这个标准来评判北京商品房的价格,现行的市场价格高出了几倍,那么北京现行商品房的价格是不是合理就不用多说了。

商品房的价格构成
商品房的构成到底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目前没有任何机构、任何人出来澄清,哪怕是透露任何一点点的信息,所以我们只能自己去猜测。为了分析问题方便,我们可以将房屋价格构成分拆成几块:1、建筑成本,2、土地成本,3、政府规费,4、开发商的收益。下面我们逐项来分析。

1、建筑成本
这里说的建筑成本就是从一块地上将房子盖起来的费用,包含人工和材料费用。对于农民而言,向村里要块地,自己就可以盖房子,他们认为盖房子只要花工钱和材料钱,也就是只需要支付建筑成本。

那么建筑成本是多少呢?这个价格是大家想不到的便宜,在北京的行价是每平方米300元的价格就可以让人包工包料将房子盖起来,也就是说自己盖个200平米的“别墅”建筑成本也不过6万元。在城里盖楼,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是一样的,因为其规模效益,建筑成本不会比这高,不过高层的房子,建筑成本要高一些。

这么说在北京真正花在盖房子上的钱一般不到房屋价格的二十分之一。

2、土地成本
房子是盖在地上的,城里土地是要用钱买的。要花多少钱来买,不知道。在相关的报道里我找到了相应的信息,在北京一平方米土地的价格达到2000元算是非常高的,在这里盖商品房,将来售价将达到10000元/平米,这样说土地成本要占到房屋价格的五分之一。

按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是70年,70年后怎么办,很多人问到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任何机构可以作答。在深圳这个问题已经显现出来了,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土地已经没有使用权了,房子成了空中楼阁。

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现在也正受诟病,被认为是推动商品房价格上扬的原因之一。有人提出政府不应该收这么高的土地出让金,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认为这笔费用不能由购房人来承担。现行的土地政策是仓促向邻居香港学的,是有问题的,过去了这么多年,这个政策也应该回归理性。这个政策以后如何改,我们等待政府出台新的规定,但是对土地价格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平拟。

3、政府的规费
政府热衷于房地产开发当然是有道理的,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可以搭便车收取各种规费,这个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是讳莫如深,因为含在房屋价格中,普通民众也无人问起。96年以前看到的相关资料称这些规费大概有150项以上,占到房屋价格的40%,那个数据是否准确?现在的情况是否有所改变,同样是无从知道。

这些规费是不是应该收?应该收多少?收费的是那些项目?收取这些费用是不是应当向民众公示?我们只能说不知道,更无法进行讨论。

4、开发商的收益
开发商的收益应该很好计算,其公式为:开发商的收益=房屋售价—建筑成本—土地成本—政府规费。因为该公式中有两项为未知数X,所以开发商的收益同样是未知数X。我们看到富豪榜上大多数是开发商,他们因为开发房地产而获得了巨额财富,只能由此猜测他们的收益。

仔细分析了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因为无从得知相关数据,还是分析不清楚,不公开的市场信息遮蔽了民众理性的双眼。我们有理由相信建设部的指责,开发商利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炒作、抬高商品房价格;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开发商的抱怨,政府不合适的政策促使房屋价格上涨。

买房投资理性分析

人们普遍的印象是房地产是保值的,这应该是建立在规范的市场和合理的价格前提下。这在中国目前恐怕是虚妄,想想房子越来越旧,土地的使用年限越来越少,商品房的价值如何得以保值呢?而且还有一个问题要考虑,买的时候的价格是不是合理,如果比合理价格低,那么房屋将有上涨的空间。如果是高于合理价格,则不仅不保值,反而是要缩水的。

买房子投资无非是两种方式,要么用来出租拿租金,要么等涨价后卖出去,挣差价。
我们先来分析作为出租的投资,任何投资要有一定的收益率才值得投资。一般认为如果房屋靠租金10到15年能收回全部房款,那么这个投资是值得做的。据说某省会城市的商铺购买价为100万块,而租金却只有900块一个月,这么算来,不考虑空租时间,将需要100年才能把房款收回来,那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早就到期了,靠租金根本不可能把本钱挣回来。再说有谁会有这样的耐心去等待100年,享有100年后的收益。购房时这样的疯狂不知道出于何种驱使。

买房子等涨价后再卖出去,来挣取差价,就象买卖股票只看涨跌,通过低进高出赚取短期的差价,而不问实际价值,作为短期的投机行为温州炒房团就是专职做这种事。人们看到的一个事实是一个小区从开盘就一直往上涨。其实,这是开发商的一个策略,故意制造的涨价现象。涨多少都只是一个数字上的游戏而已,只有能变现才能真正获得涨价带来的实际利益。房屋进入二手房市场一定要降价,很简单的道理,二手房交易要另外交规费和其他交易费用,这两笔费用是很高的。只有这些费用加房价仍然不高于新房子的价格才对购买者有吸引力。有温州炒房团的存在,说明这个涨幅还是很大,大于进入二手房交易损失费用,看来短期的投资还可以去做的。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4]36号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为加强对民政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以下简称中央级彩票机构),切实落实彩票发行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推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现就中央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和决算,由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代编和下达中央级彩票机构预算,并审查批复其决算。
二、现有中央级彩票机构分别以“福利彩票中心”、“体育彩票中心”的名称,暂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在财政部开户,按“收支两条线”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综合司下达的预算缴拨资金。
三、中央级彩票机构应按照彩票机构财务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时上缴发行经费和上报年度收支预算。
四、财政部综合司应监督中央级彩票机构及时上缴发行经费,按时批复中央级彩票机构的年度预决算,并按批复的预算及时核拨资金。
五、中央级彩票机构要严格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彩票发行销售工作提供保障。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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