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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9:37:44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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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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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委宣传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省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本条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每类设一、二、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特别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我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七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2.具有创新精神,提出独立见解,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3.研究新问题、开拓新领域,特别是在探索、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方面具有比较显著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效益。
  4.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第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 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宣传文化建设专款基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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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项目和实物工作确认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项目和实物工作确认规程》的通知

文号:深甘〔2008〕1号
各区及光明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业:

  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和深甘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项目和实物工作确认规程》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

项目和实物工作量确认规程

  为规范广东省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限定于甘肃省文县、康县、舟曲县和武都区等“三县一区”)恢复重建项目和实物工作量确认程序,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及《广东省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工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特制定本规程。

  一、对口支援项目范围

  深圳对口支援甘肃“三县一区”恢复重建项目主要包括直接建设项目、间接援建项目、专项帮扶项目:

  (一)直接建设项目,是指深圳市出资并在受援地区直接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间接援建项目,是指深圳市委托受援方代建的工程项目,或由深圳市提供补助资金由受援方组织实施的恢复重建项目。

  (三)专项帮扶项目,是指深圳市为受援方提供的规划编制、支教支医、教育培训、异地入学等技术或人才支持项目,及劳务合作、经贸帮扶合作项目。

  二、实物工作量计算

  (一)直接建设项目资金,统一纳入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总盘子中,计入实物工作量,列入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

  (二)间接援建项目资金,由甘肃方面根据“三县一区”重建总体规划和重建工作需要向深圳市提出拨付需求。拨付资金统一纳入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总盘子中,计入实物工作量,列入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

  (三)专项帮扶项目资金,统一纳入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总盘子中,计入实物工作量,列入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

  三、对口援建项目确认程序

  (一)三年援建总体方案

  1.根据《框架协议》确定的援建任务、内容和方式及“三县一区”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陇南市、甘南州政府各自提出三年援建需求方案。

  2.陇南市、甘南州政府将三年援建需求方案报甘肃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甘肃省重建办),由甘肃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甘肃省重建领导小组)授权甘肃省重建办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三县一区”三年援建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援建工作任务、内容、方式和进度等。

  3.甘肃省重建办将三年援建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送深圳市。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深圳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授权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对口支援办)牵头负责对三年援建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确认,明确援建工作任务、援建重点项目和资金预算安排。具体问题和技术层面的沟通衔接由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深甘对口支援办)负责,并形成三年援建总体方案(送审稿)。

  4.甘肃省重建办将三年援建总体方案(送审稿)提请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深甘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批后,以深甘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印发实施,并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备案。

  (二)年度对口支援资金总盘子

按照中央关于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省市每年实物工作量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收入1%的要求,由深圳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确定年度对口支援资金总盘子,并通报甘肃省重建领导小组。

  (三)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

  1.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是三年援建总体方案的年度具体实施方案。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的资金规模不得超过年度对口支援资金总盘子。可根据需要预留5%用于安排临时增加的援建项目。

  2.根据三年援建总体方案,陇南市、甘南州政府提出下一年度各自的援建项目和资金需求。

  3.陇南市、甘南州政府将年度援建方案报甘肃省重建办,由甘肃省重建领导小组授权甘肃省重建办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三县一区”年度援建安排计划(征求意见稿)。

  4.甘肃省重建办将年度援建安排计划(征求意见稿)送深圳市。由深圳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授权深圳市对口支援办负责对年度援建安排计划(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确认,明确年度援建工作任务、方式、重点项目和资金预算安排。双方具体问题和技术层面的沟通衔接由深甘对口支援办负责,并形成年度援建安排计划(送审稿)。

  5.甘肃省重建办将年度援建安排计划(送审稿)提请深甘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批后,以深甘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实施,并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备案。

  (四)临时援建项目

  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下达后,如需要增加临时援建项目,本着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由甘肃省重建办或深圳市对口支援办提请深甘对口支援办协调后,报深甘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定。临时援建项目资金在对口支援年度资金总盘子预留的5%中列支。

  四、对口支援项目实施安排

  (一)列入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的所有项目和临时重大援建项目,甘肃方面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进度安排等,深圳方面应该主动介入,积极协助。

  (二)对直接援建工程项目,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前方指挥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前方指挥部应积极协调甘肃方面,为工程顺利建设创造条件。

  (三)对间接援建项目,甘肃方面要及时编制资金用途、分配去向、进度明细的清单,每季度通报深圳方面。

  (四)对专项帮扶项目,甘肃方面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联系深圳对应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五、附则

  (一)下一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应于当年10月份启动,次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并下达。

  (二)本规程由深甘对口支援办负责解释,并抄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国家发改委。

  (三)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浅谈民事纠纷中的诱因责任承担

胡军辉


在大量的民事纠纷中,纠纷的起因多种多样,千差万别,越来越体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其中,民事纠纷中的诱因责任承担问题,逐渐成为审判实践过程中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因这一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加以规定,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其并不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不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有的却认为,其虽不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其先行为却直接诱发了民事后果的产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笔者想借此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案情]
  被告苟某、王某系夫妻,开有一大酒店。在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白天三次找原告尚某追要饭费未果的情况下,于当晚十点钟左右,再次来到原告尚某家,以索要饭费为名,强行敲开尚某和其母亲住所的大门,追要饭费,继而双方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原告之母见二被告蛮不讲理,悲愤交加,自服农药,二被告见原告之母喝农药后,先后离开现场。原告之母因抢救无效死亡。于是原告尚某一纸诉状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因致其母死亡而造成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医疗费等全部损失共计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母亲服毒死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30%,共计3万余元。
该案在审理中出现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主张虽然事实清楚,但二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原告母亲的死亡与二被告催要饭费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有效成立。原告母亲的死亡虽与二被告催要饭费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却是诱发其死亡的主要条件。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二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那么处理这一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确定二被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司法、学术界理论颇多,但最主要的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条件说。这种观点认为,凡是因其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均是损害结果的原因。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能够意识到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减轻其民事责任。这种观点范围太宽,且有悖法理。
  另一种观点是原因说。这种观点认为,原因和条件有着严格的界限,应严格进行区别,如果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条件与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持这种观点的人强调,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性”,其对民事责任的分配上存在严重的机械性,且认定困难,严重限制了法官追求客观事实的主观能动性。
第三种观点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笔者在本案中谈到的“诱因责任理论”也包含在其中。这种观点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颇为相符,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理论所采用。这种学说强调,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是“可能性”和“诱发性”,这样法官在办案时,只要在查明案件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况下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就可以确定该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为有因果关系。
  笔者同意第三种学说。确认本案因果关系要件,关键是依据第三种观点,来确定那一行为是造成原告母亲死亡的真正原因。
第一,造成原告母亲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他自己的行为,即服毒行为。原告母亲在与二被告索要饭费过程中发生争吵后,出于其自身的原因,悲愤交加而服毒自杀,是其自主决定,并对自身造成的伤害,从这一事实分析,原告母亲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加害行为所致,而与他人无关。
第二,二被告深夜索要饭费的行为,是造成原告母亲死亡的条件,而不是原因。二被告深夜强行敲开原告和其母亲的住所大门索要饭费,只是一种非常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但是,原告母亲的死亡,并非这种一般违法行为所致,因此,二被告的违法行为,只是给原告母亲服毒自杀提供了条件,充其量是其死亡的诱因,而不是原因。
第三,二被告深夜索要饭费的行为属于诱因条件,因而构成相当因果关系。确定间接因管关系是不是相当因果关系,其标准是是否符合:“以行为是存在而可为条件之通常情事或特别情事中,于行为时吾人智识经验一般可得而知及为行为人所知情事为基础,而且其情事对于其结果为不可缺之条件,一般的有发生同种结果之可能者,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相当因果关系”①,关键是要判断行为对于结果是一般条件,还是适当条件。本案中二被告的行为事实,以行为当时的智识经验(白天已三次前往原告家中索要饭费),是可得而知的,即深夜到原告家中所要饭费可能导致原告母亲行为过激,这是一个常理;这种行为事实对于原告母亲的死亡这一结果事实的发生,并非一般条件,而是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深夜违法索要饭费,就不会有原告母亲服毒自杀这一事实的发生。因此,违法索要饭费是原告母亲服毒死亡的诱因条件,是适当条件,它们之间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确定了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同时又具备了其他构成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支持,二被告就应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的部分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46—256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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