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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11:09  浏览:8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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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7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0-87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00-2001,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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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环境违法单位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150号




关于公布环境违法单位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案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及其处理情况,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要求将核定的取缔关闭、停产治理和尚未处理结案的违法单位名单,在各省主要报纸予以公布,以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布后请将复印件于2002年1月30日前报我局。

  二、对尚未结案的违法单位,要抓紧时间,彻查到底,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公布并上报我局。

  三、加强对已查处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取缔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防止污染反弹。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以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为重点,打假保全居住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以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为重点,打假保全居住专项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2]第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购房、居室装饰装修已成消费热点,但是市场上销售的装饰装修材料质量良莠不齐,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给室内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为此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大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根据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安排,结合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见附件)的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为重点,打假保安全居住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建材批发市场、装饰装修市场及大中型家具私市场。

重点检查的商品是人造板及其制品,溶剂型木器涂料,内墙涂料,胶粘剂,木家具,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

重点检查的内容是上述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进货凭证,标识,广告等。

二、检查的时间

7月--8月

三、检查的要求

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抓紧安排部署。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领会和准确掌握10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把此项检查作为深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组织,抓实抓好。

2、坚持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的装饰装修材料市场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同时选择问题比较多的市场和商品进行抽查。一是对商品标识按照《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等;标准中对标识有特殊要求的,还要依据标准进行检查。二是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各地要依托本地法定的、具备10种商品检测资格的检验机构,对确定的重点商品有计划的安排抽查。

3、加大监督检查后处理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商品和行为,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法组织查处。对商品标识及内在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要责令经销企业收回已经销售的该商品,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励查处;对于被检查的经销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送公安部门。

4、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帮助经销企业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经销企业提高质量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在合同管理、进货验收、商品标识、质量责任等方面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5、强化信息沟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信息沟通,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注意掌握各种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于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联系电话:010-68032233转1608

传真:010-68050262

附件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一)(二)(略)

附件二:10项国家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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