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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25:09  浏览:9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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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1997年10月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人报[1997]15号)和省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文件精神,以现行工资、福利、退休政策为依据,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计划管理范围的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均纳入本暂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下简称本保险范围)。中、省直驻鞍机关、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本暂行规定。
上述单位的全民职工、集体职工、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含停薪留职和放长假职工)以及计划内城镇临时工,均参加养老保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计划和政策;协调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依据单位人员总数、工资总额审定应缴及支出养老保险基金额度;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及保值、增值情况;检查各单位的投保情况;组织养老保险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中长期计划和预、决算;审核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额度;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及保值、增值情况。
第六条 市、县(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承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并向市县(市)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社会保障委员会、人事、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监督和检查。
参保单位有权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及“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筹集。
第八条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3%。
第九条 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暂按市政府1993年3号令规定执行,但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3%。
第十条 国家负担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标准和实际支付需要,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各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每月应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和个人3%提取养老保险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及时足额上缴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存储,财政部门每月按年初制定预算指标进度,逐月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缴费有关规定
(一)参保单位须到政府人事部门登记上期缴费情况,并审定下期应缴额度后,方能办理工资基金等审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人事部门审定的应缴额度收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二)各单位必须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实行工资、养老保险基金同比例支取、同比例缴纳的办法。对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单位,由人事、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对其帐户进行核查,对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金而又拒缴、欠缴的单位实行强制收缴。
(三)对缴纳养老保险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社会保障委员会审批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缴费基数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工资部分
标准工资;警衔津贴;教师、护士提高工资10%部分;教、护龄津贴;其它按规定应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的工资。
(二)补贴部分
自来水补贴;煤气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城市综合补贴;住房补贴;老煤粮补贴;剩余补贴(1165元);其它按规定应计入养老金的补贴。

第四章 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金额度,按月发放到各单位。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财政按原渠道支付离退休费,本规定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和标准:
(一)按离、退(职)休政策规定计发的离、退(职)休费;
(二)按政策规定计发的离、退休人员各项补贴;
(三)离、退(职)休人员死亡后,按政策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个人帐户储蓄余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职工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金计发年限。因自动离职、开除、判刑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计发年限。
第十七条 缴费年限中断的人员,可将其各段缴费年限按月合并计算,尾数满六个月的加计一年缴费年限,尾数不满六个月的加计半年缴费年限。应征入伍人员的服役年限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 对因被判刑失去公职的人员,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国外、境外定居的,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个人帐户,将职工个人3%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余额只能用于支付个人养老金,不得用于养老基金统筹。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年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等基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支付两个月养老保险金费用外,其余部分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本保险范围内的职工在本保险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转移;本办法实施前,由其他单位调入本保险范围的职工,其个人帐户及存额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职工调出、调入或单位成建制划出、划入本保险范围时,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帐户一并转移。
第二十七条 对从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其投保年限从企业养老保险规定实施之日起计算。由财政补足职工调入企业之前个人帐户中单位应负担的养老保险金额度。
第二十八条 单位录用、参军、入学、调入、调出职工或发生职工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劳教、判刑、死亡的,应在1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转保、停保、终保等手续;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前,应在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金后足额发放欠发的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委员会应组织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养老保险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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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4)260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遵循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符合在市区安置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市、区政府领导下进行,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日常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工作。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自谋职业为主、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方式。
转业士官、进藏兵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原则上由政府安排就业。
其他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实行自谋职业。
第五条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标准:义务兵2.5万元,一级复员士官2.8万元,二级复员士官3.1万元,转业士官和进藏兵(含一级、二级、三级进藏士官)5万元。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7000元;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增加5000元、3000元、1000元;二等伤残的增加5000元,三等伤残的增加4000元。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意见》精神,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及经营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以及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凭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免缴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和中介服务费;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报考普通高校的,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报考成人高校的,凭民政局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四)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及经营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六)在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办理本人及其家属和子女落户。办理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七)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除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还可享受在乡革命残疾军人抚恤优待。
第七条 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由地税部门按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总额的1%在市区企业中征收,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兜底解决。
第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划拨,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安置保障金主要用途为:
(一)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发放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三)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费;
(四)与安置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政府安排就业的对象,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驻泰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的义务。企业主动接收安置任务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退役士兵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接收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依照《劳动法》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年内不得下岗。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逐月发给生活费。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有偿转移金标准为每少接收1个安置指标,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支付有偿转移金。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免费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3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报到或不服从分配的,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同意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研究执行。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统计质量、确保各级党政领导宏观决策准确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企业考核范围,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关于要求转发《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报告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迫切需要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统计工作是科学管理的基础,近年来一些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对此项工作有所忽视,致使一些地方统计基础工作弱化,基层企业统计机构被撤销,人员被调离。统计数据的源头受到破坏,已开始危及到宏观决策
的准确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于去年底制定了《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试行办法》,并在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等七个商业企业进行了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其经验表明:在商业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不仅能够保证统针数据源头的质
量,而且推动了企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促进了企业科学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由于在全省商业企业推行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需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团结协作。因此,建议省政府将《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转发各地执行,以推动全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建设的开展。

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企业统计工作是整个商业统计工作的基础,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为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整体功能,为各级领导制定政策、计划及检查其执行情况,加强企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及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中实施。其他集体和合营商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从1992年起,为使全省国合商业企业统计工作在三年或稍长些时间能够全部实现规范化要求,各地、市、县统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成联合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发挥统计整体功能为中心,具体包括:加强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
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实现统计数据处理现代化。

标 准
第五条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是:
一、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企业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有一名领导主管统计工作,保证统计人员按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正常开展工作。
二、统计机构与人员: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岗位责任制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对统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经常的业务培训,企业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原始记录制度:企业原始记录要全面反映企业商品经营活动,原始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录真实、完整、清晰、及时。
四、统计台帐制度:企业统计台帐(包括综合统计台帐、专业统计台帐和基础台帐)齐全,台账登记及时、准确,能满足填报统计报表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执行统计法规与统计报表制度: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报送时间和程序,向国家、部门、地区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定期检查数据质量,做到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字迹清晰,不虚报、
瞒报、拒报、迟报,不伪造、篡改。
六、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按法定程序制发的由企业填报的各种统计报表,由企业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内部统计报表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清理。
七、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企业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归口管理;企业制定和检查计划、考核经济效益以及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等,以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人员调动,要办理统
计资料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不散、不断、不乱。
八、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绘制少而精的统计图表,整理、汇编年度统计资料和历史资料;开展调查研究,编写统计分析报告或文字说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统计咨询,实
行统计监督。大中型企业还要围绕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
九、统计计算手段现代化建设:为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实现商业统计计算手段的现代化,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在近年内有计划购置计算机,用计算机进行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加工整理,并建立统计数据库。
第六条 为使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便于操作,使各地、各部门的考核评审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省统计局统一制定《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供各地、各部门参照执行。

评 审 验 收
第七条 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申报、考核、审批程序:
一、企业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评分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对照标准逐条检查,认为达到标准后,首先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认可后,主管部门向当地统计局申报。
二、由省统计局委托地市统计局组织企业的评审验收工作,省级商业公司由省统计局直接组织验收。在评审验收前应成立由有关主管部门的同行组成的评审验收小组,对中报企业采取“听、看、评、议、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审验收打分,合格者由地市统计局报省统汁局,省统计局
酌情进行抽查,抽查全部合格即统一颁发《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待取得经验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后,地市统计局也可委托县统计局组织企业的评审验收工作,但地市统计局要按比例抽查(抽查数不得低于10%),若县验收的企业在抽查中有一个不合格,即同时验收
的这批企业全部不合格,以保证验收的质量。
第八条 对取得评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的企业实行复查制度,在授予证书后的第三年进行复查和确认,对复查不合格者要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合格证。对验收合格后严重违反统计法规的企业,取消资格,并收回合格征,一年以后方可重新申报。



奖 励 和 处 罚
第九条 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是否达到规范化标准作为考核商业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作为商业企业统计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职务晋升的主要考核内容。
第十条 对获得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企业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应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混乱,统计基础工作差,经考核仍未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而又不积极整改的企业,必须限期整顿,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已经获得企业管理国家一级、二级和省级先进的企业,应限期达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标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其上级统计部门
有权对其提出通报批评。

组 织 和 领 导
第十二条 地、市、县统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管辖范围内的商业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日常事务由地、市、县统计局负责。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方法上可以先试点后推广,由点到面逐步
铺开。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要加强评审验收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纪律观念,防止不正之风。要及时总结经验,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宣传报道,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地市县统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可在省局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统计局备案,并同时抄送地、市、县统计局。
第十四条 《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申请报告》,《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一、企业对统计工作 │ │ │
│ 的领导 │ 12 │ │
├────────────┼─────┬──────┼───────────────────┤
│ │ │ │企业领导关心、重视统计工作;有 │
│ │ │ │一名企业领导主管统计工作;履行 │
│ │ │ 2 │《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责任,保证 │
│ 1、领导职责 │ │ │统计人员独立行使其合法职权 │
│ │ ├──────┼───────────────────┤
│ │ │ │吸收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有 │
│ │ 4 │ 2 │关的会议,注意发挥统计的信息、 │
│ │ │ │咨询和监督作用 │
├────────────┼─────┼──────┼───────────────────┤
│ │ │ │企业各级领导重视统计工作,为统 │
│ │ │ 2 │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创 │
│ │ │ │造必要的条件;关心统计人员的工 │
│ │ │ │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
│ │ ├──────┼───────────────────┤
│ │ │ │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年稳定率在 │
│ 2、重视统计 │ 4 │ │80%以上; │
│ │ │ │调动统计人员事先经统计负责人同意; │
│ │ │ 2 │调动统计负责人及具有中级以上专 │
│ │ │ │业职务的统计人员事先经上级统计 │
│ │ │ │机构同意 │
└────────────┴─────┴──────────────────────────┘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 │企业领导了解本企业统计资料的数 │
│ 3、运用统计 │ │据来源和计算方法,运用统计资料 │
│ │ 2 │进行经营管理,重视对统计资料的 │
│ │ │开发应用 │
├────────────┼────────────┼───────────────────┤
│ │ │企业领导带头监督统计人员宣传和 │
│ │ │执行《统计法》及有关法规,不得 │
│ 4、带头执法 │ 2 │擅自修改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 │
│ │ │不得阻挠和延误统计资料的及时上 │
│ │ │报 │
├────────────┴────────────┼───────────────────┤
│ 二、统计机构与人员 28 │ │
├────────────┬────┬───────┼───────────────────┤
│ │ │ │大中型企业设有综合统计机构;小 │
│ │ │ 5 │型企业在综合管理部门设专职或以 │
│ │ │ │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
│ │ ├───────┼───────────────────┤
│ │ │ │大中型企业的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与 │
│ │ │ 4 │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小型 │
│ 1、机构与人员 │ │ │企业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 │
│ │ 16 │ │职统计人员 │
│ │ ├───────┼───────────────────┤
│ │ │ │企业的各分设机构,各商品部、各 │
│ │ │ 4 │楼层和柜组均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 │
│ │ │ │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
│ │ ├───────┼───────────────────┤
│ │ │ │大中型企业的下设主要业务科室必 │
│ │ │ 3 │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的 │
│ │ │ │主要业务科室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
└────────────┴────┴───────┴───────────────────┘

(续二)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 │ │大中型企业统计负责人由中型干部 │
│ │ │或具备(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 │
│ 2、统计负责人 │ 4 │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小型企业在 │
│ │ │综合管理部门设有具备(或相当 │
│ │ │于)助理统计师以上专业职务的统 │
│ │ │计负责人 │
├────────────┼──────┬─────┼───────────────────┤
│ │ │ 2 │各级统计岗位建立工作责任制 │
│ 3、工作责任制 │ 4 ├─────┼───────────────────┤
│ │ │ 2 │建立有效的评比考核奖惩制度并定 │
│ │ │ │期检查 │
├────────────┼──────┼─────┼───────────────────┤
│ │ │ 2 │对统计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制度 │
│ 4、统计人员培训 │ 4 ├─────┼───────────────────┤
│ │ │ 2 │统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
└────────────┴──────┴─────┴───────────────────┘
说明:
关于大中型商业企业划分标准问题,目前国家统计局暂无明文
规定,可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发(91)社字第1114号文
件有关规定处理。

(续三)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三、统计基础与管理 │ 45 │ │
├────────────┼─────┬──────┼───────────────────┤
│ │ │ │原始记录设置比较完整,能全面反 │
│ │ │ 3 │映企业经营活动,满足统计、会 │
│ │ │ │计、业务核算的需要 │
│ 1、原始记录 │ ├──────┼───────────────────┤
│ │ │ 3 │各种原始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 │
│ │ │ │录真实、完整、及时 │
│ │ 8 ├──────┼───────────────────┤
│ │ │ │原始记录按照标准计量单位和计算 │
│ │ │ 2 │方法认真填写、字迹清晰,并有填 │
│ │ │ │写人和负责人签名 │
├────────────┼─────┼──────┼───────────────────┤
│ │ │ 3 │综合台帐、专业台帐以及基础台帐 │
│ │ │ │齐全 │
│ │ ├──────┼───────────────────┤
│ 2、统计台帐 │ 8 │ 2 │台帐能满足填写统计报表和企业经 │
│ │ │ │营管理的需要 │
│ │ ├──────┼───────────────────┤
│ │ │ 3 │台帐登记及时、准确,有根在据 │
├────────────┼─────┼──────┼───────────────────┤
│ │ │ │按照国家、地区、部门规定的统计 │
│ │ │ 6 │制度上报各种法定报表,做到数据 │
│ 3、统计报表 │ │ │准确、报送及时 │
│ │ ├──────┼───────────────────┤
│ │ 12 │ │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由企业综合统 │
│ │ │ 3 │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归口管 │
│ │ │ │理,并明确各职能部门填报报表的 │
│ │ │ │职责分工 │
└────────────┴─────┴──────┴───────────────────┘

(续四)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 │ │ 1 │抵制填报非法报表 │
│ 3、统计报表 │ ├──────┼───────────────────┤
│ │ 12 │ │企业内部统计报表制度由企业综合 │
│ │ │ 2 │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审核、 │
│ │ │ │统一管理,并定期清理、整顿 │
├────────────┼─────┼──────┼───────────────────┤
│ │ │ 3 │主要统计数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 4、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 │ │并有书面检查报告 │
│ │ 5 ├──────┼───────────────────┤
│ │ │ 2 │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审核规定和更正 │
│ │ │ │办法 │
├────────────┼─────┼──────┼───────────────────┤
│ │ │ │企业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 │
│ │ │ │计负责人统一归口管理;对外提供 │
│ │ │ 3 │统计资料及制定和检查计划、考核 │
│ │ │ │经济效益等,以综合统计机构或统 │
│ │ │ │计负责人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
│ 5、统计资料管理 │ 7 ├──────┼───────────────────┤
│ │ │ 2 │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分级保管 │
│ │ │ │统计资料 │
│ │ ├──────┼───────────────────┤
│ │ │ 1 │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建立相应的保密 │
│ │ │ │制度 │
│ │ ├──────┼───────────────────┤
│ │ │ │企业机构调整或统计人员变动,按 │
│ │ │ 1 │规定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做到 │
│ │ │ │不散、不断、不乱 │
└────────────┴─────┴──────┴───────────────────┘

(续五)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 │ │ 3 │认真宣传贯彻《统计法》及有关法 │
│ 6、统计法规宣传与 │ │ │规 │
│ 检查 │ 5 ├──────┼───────────────────┤
│ │ │ │定期对《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统 │
│ │ │ 2 │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四、发挥统计整体功 │ │ │
│ 能 │ 15 │ │
├────────────┼─────┬──────┼───────────────────┤
│ │ │ │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领导和有关职 │
│ │ │ 3 │能部门提供统计资料,适应企业经 │
│ │ │ │营管理需要 │
│ │ ├──────┼───────────────────┤
│ 1、提供信息 │ 9 │ 3 │整理、汇编年度统计资料和历史资 │
│ │ │ │料,并编辑成册 │
│ │ ├──────┼───────────────────┤
│ │ │ 3 │使主要数字形象、生动、直观、绘 │
│ │ │ │制少而精的统计图表 │
├────────────┼─────┼──────┼───────────────────┤
│ │ │ │充分利用统计资料,深入调查研 │
│ │ │ │究,定期进行经营情况的分析和预 │
│ │ │ 3 │测;大中型企业围绕改进企业经营 │
│ 2、统计咨询与监督 │ │ │管理进行综合和专题分析 │
│ │ 6 ├──────┼───────────────────┤
│ │ │ │企业统计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 │
│ │ │ 3 │高经济效益中发挥了信息、咨询和 │
│ │ │ │监督功能 │
└────────────┴─────┴──────┴───────────────────┘

(续六)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五、统计数据处理现 │ 另 加 │ │
│ 代化 │ 10 │ │
├────────────┼─────┬──────┼───────────────────┤
│ │ │ │综合统计部门配备计算机,运用计 │
│ 1、计算机配备与运 │ │ │算机进行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 │
│ 用 │ │ │加工整理,并建立统计数据库 │
├────────────┼─────┼──────┼───────────────────┤
│ │ │ │40岁在下的专职统计人员掌握电子 │
│ 2、人员培训 │ │ │计算机的基础知识,并能熟练使用 │
│ │ │ │微机 │
└────────────┴─────┴──────┴───────────────────┘
说明:
按考核评分标准评定总分数在80分以上,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导和统计机构与人员、统计基础与管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三方面评定分数均在标准分的80%以上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企业。



199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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