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7:57:16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证监信息字[1999]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中国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进入攻坚阶段,各证券经营

机构必须按要求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进行认真的自查、自改和更新升级。为确

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避免在证券营业部转让和接管过程中出现“两

不管”状态,贻误整体工作进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在证券营业部归属权转让和接管过程中

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在受理证券营业部收购申请或接管事项前,应要

求收购或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充分协商,做出具体安排,签署《解

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见附一、二),并分别报证监会和营业部所在辖区

的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二、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前,出售方公司总部对拟出售证

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引致的

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自收购协议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之日起,收购方对所

收购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

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

  三、申请收购和接管期间,出售方或接管方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及

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中技

术人员调动的有关规定,重视系统、数据的备份和安全,确保人员、系统、数据

等顺利交接。对有意拒绝、拖延或妨碍系统、数据、文档等交接的单位和个人,

证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立即对证券营业部转让申请和托管进行一次清理,

要求尚处于收购审批或托管中的证券营业部双方总部补签《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

题承诺书》。

  五、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将拟被出售、被接管和在第三次测试中发现计算

机2000年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列为重点跟踪和帮助对象,要求其公司总部派出技术

骨干,协助解决困难。对确因技术力量不足、经费匮乏而无力解决计算机2000年

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一、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二、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附件一:

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收购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收购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出售方保证,在营业部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前,对拟出售

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

部责任,并按原定工作计划和证监会统一部署,与出售方其他营业部同步、按时、

完整地完成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

要的更新和升级。

  二、收购方保证,自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之日起,对所收购证

券营业部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

责任,保证严格按照证监会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规定要求,如期进行计算

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和升级,

确保所收购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过渡到2000年。

  三、出售方保证,在交接过程中,认真配合收购方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加

强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规范》,做好人员、系统、数据、

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承诺书自收购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收购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购方公司总部、出售方公司

总部、拟被出售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区证

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出售方公司总部:        收购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           

 

附件二:

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接管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接管双方保证,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充分协商,就解决营业部信

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费用、人员等做出具体书面安排,明确双方责任,

确保所接管证券营业部平稳过渡到2000年。

  二、被接管方保证,在接管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配合接管方做好人员、

系统、数据、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接管方保证,正式接管证券营业部后,认真了解所接管证券营业部信息

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和工作进展,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要求,如期组织进

行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

和升级。

  四、本承诺书自接管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接管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接管方公司总部、被接管方公

司总部、被接管证券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

区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被接管方公司总部:       接管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5〕54号),切实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进口废物的管理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境外废物进口、经营或使用的管理,决不允许把我国作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倾倒、堆放有害废物的场所。
二、加强对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的登记管理。凡申请从事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进口、经营的企业,必须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严格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中允许进口或经营的境外废物的种类或
品种;未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准其经营。
对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的生产企业,也必须要求其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未提交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开业或变更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国家禁止进口的境外废物的进口及其他经营活动。
三、加强对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非法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查处,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企业年度检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企业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审查。
四、立即对现有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本辖区内现有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的登记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本行政区的情况,于本月底前汇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查明已非法进口、经营或使用国家禁止进口废物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已进口、经营或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的企业,应当限其在明年1月底前补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并依照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
对逾期不补交批准文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对既不补交批准文件又不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请接此通知后迅速贯彻执行。




1995年11月21日

中国铁路物资、通信信号、工程总公司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铁道部


中国铁路物资、通信信号、工程总公司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铁道部

细则
根据铁道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铁路、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1〕147号)精神,为充分调动铁路工业、物资供销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铁路工业
和物资供销企业的生产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部决定自1991年起铁路物资、通信信号、工程总公司的工业和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的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要求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在保证上缴计划利润的前提下,使职工的
实际工资水平有适度增长。为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挂钩指标及比例
铁道部对各总公司企业(物资总公司分为工业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的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指标,既要鼓励铁路工业和物资代销企业为运输部门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良好的产品及搞好物资供应;又要鼓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调整结构,转换经营机
制,挖掘内部潜力,开拓经营,生产适销对路的工业产品投入市场竞争,增收节支,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要考虑铁路大联动机的特点。因此,确定挂钩形式如下:
1、工业企业工资总额同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或计划亏损的减亏数)挂钩,挂钩比例分别为50%、40%、10%;物资供销企业工资总额同部下达的供应任务、销售收入挂钩,挂钩比例各占50%。实行总挂总提。
2、工资总额同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包括供应任务)挂钩浮动的比例为1:1,即:总公司在全面完成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时,可按挂钩比例和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增加工资总额。
3、工资总额同销售收挂钩,工业企业分为部下达生产任务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打入市场产品的销售收入,其浮动比例分别为1:0.75和1:0.80。物资供销企业工资总额同销售收入挂钩的浮动比例为1:0.75。
4、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或计划亏损的减亏数)挂钩的浮动比例为1:0.70。
二、基数核定
1、工资总额基数:
原则上以铁道部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不包括物价补贴和原材料、能源节约奖)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对个别情况个别处理。


2、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均按上年实际数进行核定(1992年计划亏损数以1991年铁道部补亏数为基础,适当考虑1992年钢材调价的影响确定)。
3、部对总公司挂钩的各项生产任务为:
物资总公司工业:防腐木材、工务器材、机车车辆配件、钢筋混凝土轨枕、桥梁等。
通信信号总公司:电动转辙机、信号继电器、车站及列车无线通信设备、信号机、机车仪表、通信信号电缆等。
铁路工程总公司:钢梁钢结构、集装箱、道岔、轨道车、门吊等。
物资供销企业:物资供应总值。
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原则上不作调整。但遇到当年按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计算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超过部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代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时,或由于铁道部有关政策的调整,使总公司按挂钩办法计算的工资总额的
增长幅度过低时,可由铁道部调整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
三、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效”挂钩后,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但遇下列情况时,可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
1、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算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等,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实际接收人数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部定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投产时,当年增人所需工资按核定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
3、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经济效益和工资影响较大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
四、考核指标
1、完不成部下达的生产任务(包括产品品种和数量)时,每少完成一项按其挂钩比例相应减少10%新增效益工资。对铁路运输、建设急需的短线产品,超额完成计划时,可适当给予奖励工资。
2、各总公司必须完成部下达的百元商品产值成本(物资供销企业为商品流通费率)和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财务计划指标,完不成百元商品产值成本(物资供销企业为商品流能费率)计划的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10%;完不成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计划的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5%。


3、发生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比例(最多1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按部(84)铁劳人字18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罚款数额的50%扣减应提工资。
4、总公司内部分配除以上考核指标外,还必须对产品质量标准严格考核,对完不成者根据情况不发或减发大部分新增效益工资。
五、挂钩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挂钩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
1、新增效益工资工业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50%×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40%×(部生产任务产品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0.75+市场产品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
×0.80)+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10%×(实现利润比基数的增长幅度或计划亏损的减亏幅度×0.70)。
物资供销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50%×(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0.75)
2、其它工资:
(1)按考核指标扣减的工资。
(2)铁道部发给的一次性奖。
(3)当年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部定大中型投产项目增人等实际发生的工资。
(4)短线产品的奖励工资。
按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比核定的基数减少时,减少的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20%。
部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的工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总额结算时,各总公司应填报“铁路”‘工效’挂钩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表”及“铁路‘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结算表”一式四份报铁道部,由劳动工资司代部办理批复手续。
六、工资总额的预提
工资总额在年度结算前,各总公司可根据本系统挂钩指标增长情况按月预提工资,但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当年预提的工资总额小于结算的工资总额时,节余的工资总额转入工资增长基金;大于结算的工资总额时,在下年度工资总额结算中扣除,并不得列入当年的成本。“
工效”挂钩前各总公司节余的奖励基金转为工资增长基金。
工资增长基金允许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歉。
七、富余人员的安置
实行“工效”挂钩后,在部核定的包干人数以内,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出来的人员,首先支援部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在培训期间,其工资可按铁道部规定办理;其次发展第三产业,从事多种经营和扶持集体经济,这些人员的工资由多种经营单位和集体企业列支。上
述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不予核减。
未从原单位划出或转产、停产单位人员,其工资仍由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中列支。
八、搞好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
各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选择好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将“工效”挂钩落实到各单位,并报部备案。各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挂钩指标,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挂钩办法,并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但对个别生产任务严重不足、改扩建或
转产尚未形成生产能力、经营性亏损、完全依靠利润补贴的单位,暂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改扩建或转产单位当年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能力70%以上时,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选择挂钩指标实行“工效”挂钩;经营情况不好的单位应积极努力,扭转亏损,待具
备实行“工效”挂钩条件时,再经过批准实行“工效”挂钩。
九、实行“工效”挂钩后,工资总额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双控”原则,当年应提取的挂钩工资大于工资总额计划时,按部下达的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须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程序报批。当年应提挂钩工资小于工资总额计划时,按应提工资发放。

同时,要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工的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要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有关工资、津贴、补贴等规定,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实行“工效”挂钩后、各单位要相应的建立“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实际支出统计报告制度。
十一、实行“工效”挂钩一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遵章守纪,搞好两个文明建设。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度起试行。
(附表略)



1992年6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