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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32:20  浏览:9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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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
及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今年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目标,为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积极性,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北仑区考核并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区作为一个考核单位);
  (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目标及指标分解
  (一)对外贸易
  全市2004年外贸进出口考核指标为22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其中出口14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进口8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新增有出口实绩企业500家。(详见附件1)
  (二)利用外资
  全市2004年合同利用外资考核指标为4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实际利用外资考核指标为2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详见附件2)
  (三)外经合作
  全市2004年对外承包劳务合作营业额考核指标为4.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新批境外企业考核指标为80家。(详见附件3)
  三、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标准
  1.采用将指标换算成考核分办法。
  2.采用超额加分制方法。对每个项目,超额完成核定指标或超过上年实绩的,按确定的加分比例相应加分;没有完成核定指标的,按基本分比例相应扣分。
  3.单项工作突出的采用附加分的办法。(详见附件4、5、6)
  (二)奖项设置
  1.外资先进奖
  在全面完成各项外资考核指标基础上,按照全市外资考核得分高低,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2.外资鼓励奖
  对市级部门和江东区、海曙区,根据当年引进外资实绩和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经考核对前4名各奖励2万元。
  3.外资突破奖
  实际利用外资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突破6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20%以上的,奖励10万元;突破3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25%的,奖励8万元;突破1.5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25%的,奖励6万元;突破5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实际增长30%的,奖励3万元。
  4.外贸先进奖
  在完成外贸出口考核指标基础上,按照全市外贸考核得分高低,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5.外贸突破奖
  外贸出口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突破20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25%以上的,奖励10万元;突破14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30%以上的,奖励8万元;突破8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35%以上的,奖励6万元;突破5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40%以上的,奖励4万元;突破3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45%以上的,奖励2万元。
  6.外经先进奖
  在全面完成各项外经考核指标基础上,按照全市外经考核得分高低,设金奖1名、银奖1名、铜奖3名,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7.外经突破奖
  对外承包劳务合作营业额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突破1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30%以上的,奖励8万元;突破5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40%以上的,奖励5万元;突破3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50%以上的,奖励2万元。当年完成境外投资项目8个以上,且其中境外加工贸易等项目数超过考核指标50%的,奖励2万元。
  8.开放型经济优秀服务奖
  根据当年全市部分外资、外贸、外经、外运等企业投票评比和我市开放型经济工作直接责任部门考核结果,在市级部门、单位中评选开放型经济优秀服务奖若干名,各奖励2万元。
  (三)上述奖项,可以兼得。奖金可用于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全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工作在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对全市“三外”指标的分解、考核分值计算、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审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开放型经济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实施“三外”工作目标责任制,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三外”工作。
  五、考核程序
  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办法和得分实绩,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以市政府名义授奖。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宁波市2004年度外贸考核指标 单位:万美元、家、人次






考核单位


出口


进口


新增有出口


实绩企业


外经贸


人才培训


外经贸


人才引进




2003年


完成实绩


考核


指标


同比


增减%


2003年


完成实绩


考核


指标


同比


增减%




全市合计


1207398


1410000


17


673565


840000


25


500


5000


1400




慈溪


163751


194000


18


31994


39000


22


90


420


200




余姚


114940


137000


19


28256


35000


24


90


420


200




奉化


35642


42800


20


89935


110000


22


30


250


50




宁海


37591


42500


13


4542


5600


23


30


250


70




象山


47580


56000


18


4610


5200


13


30


250


50




鄞州


183940


217000


18


62996


80000


27


90


420


200




镇海


41459


49500


19


67180


84000


25


25


150


50




海曙


21279


25500


20


3314


4300


30


10


150


40




江东


31591


38000


20


8863


11200


26


15


150


40




江北


20345


24500


20


5808


7000


21


18


150


40




开发区(包括北仑)


18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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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函〔2006〕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永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立项。《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发布)的编制和制订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修订。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立项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预案修订工作。预案修订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省总体应急预案,借鉴外市州总体预案,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发。
  4、印发。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报省政府备案。
  5、发布。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中央、省在永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起草。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省专项应急预案,借鉴外市州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发。
  4、印发。市专项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5、修订。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部门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中央、省在永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起草。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省部门应争预案,借鉴市州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要认真进行审批。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发。
  4、印发。市部门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主办部门(单位)印发(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负责解释,报市政府备案。
  5、修订。市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市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主办部门(单位)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2、县区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
  1、市有关部门(单位)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等集会活动,应事先制订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火灾、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群体性骚乱、恐怖袭击、重大刑事案件等。
  2、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行前3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杭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杭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杭政(1996)24号《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资质审批,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其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2.有职称的建筑、修缮、土木工程、财务管理、房地产经济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不含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下同),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10人;
3.拥有或受托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管理的物业须有一个省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小区(或大厦),两个以上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或大厦);
4.具有高层建筑的管理能力和相应设备;
5.管理物业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化管理。
(二)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有职称的建筑、修缮、土木工程、财务管理、房地产经济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5人;
3.拥有或受托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管理的物业必须有一个以上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或大厦);
4.具有高层建筑的管理能力和相应设备;
5.管理物业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化管理。
(三)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
2.有职称的建筑、修缮、土木工程、财务管理、房地产经济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3人;
3.拥有或受托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接受委托管理高层建筑和涉外物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各工作岗位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等级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1.杭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物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4.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章程、委托管理合同;
5.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资料。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每两年核定一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杭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各级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无有效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资质审批部门有权督促其限期整改,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1.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2.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的,又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
3.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认真整改的;
4.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5.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须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补办资质等级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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