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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措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26:03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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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措施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措施
铁道部



为了贯彻全国铁路工作会议精神,“引入保险机制,加强保价工作”,适应开拓市场需要,更好地实行负责运输,塑造铁路良好形象,切实推进保价运输工作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几项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保价运输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保价运输工作是行包、货物运输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事故处理赔偿工作是提高运输质量的重要方面。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不断推进保价运输工作的发展。
2.树立经营观念。各级保价部门要研究市场,研究货主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要改变过去简单靠运输卖方市场作用力推行保价的行为。事故处理赔付要及时、快捷。对于按规定不予赔偿或赔偿少于托收货人要求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切实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领导要定期分析现状,制定对策,解决问题,使保价运输工作健康向前发展。
二、方便货主,加快事故处理赔偿
4.对于铁路责任的行包和货运事故实行先赔付后划分内部责任。不得以划分内部责任为由,而延误对货主的赔付时间。
5.简化提赔手续,方便货主。对于保价金额与实际价格相符的一般行包、货运事故,在托收货人提赔时,不要求提供货物价格证明。发站(分局、铁路局)根据事故处理权限和托收货人要求,可以办理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事故赔偿,并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和有关方面。铁路内部
责任及赔款按规定办理和清算。
6.压缩赔付时间。行包、货运事故赔付最长时间为:车站(车务段)办理赔偿的为10日,分局办理赔偿的为20日,铁路局办理赔偿的为30日。对手续齐全的提赔要求,不得拒绝受理,必须据实填写受理时间。
7.推进事故处理工作的现代化。事故处理工作要采用计算机管理,形成网络,推广应用电子信箱,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保价事故赔款专款专用,确保转帐清算
8.保价事故赔款支出专款专用,据实赔付。每年由铁道部根据上年赔款额,以及安全防范水平,事故处理质量,确定赔款支出比例,结余部分由铁道部重新分配使用。1999年货运赔款支出比例在1997年和1998年两年平均实际支出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行包赔
款支出比例为5%。
9.做好铁路局间事故赔款转帐清算工作。任何局不得退“赔款通知书”,不得拒付转帐赔款,否则将全路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划拨。对定责的分歧可在全路事故例会上提出并研究裁定。对于确属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货运事故互不清算款额由1000元降低到
500元以下。
四、完善事故处理工作的考核监督机制
10.各级进行的各项站车、货场评比考核只考核货运过失责任重大事故和行包重大事故,并且要考核事故处理和赔付质量。各级不得下达行包、货运事故件数和事故赔款限制指标。
11.铁路局、分局事故处理部门要建立事故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事故处理逐级负责制,加强车站货运安全室建设,实行标准化作业,接受货主的监督;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事故处理人员竞争上岗的制度。
12.积极探索行包、货运安全独立管理模式,发挥制约监督作用。
五、拓展市场、增加保价业务量
13.巩固保价既有市场,大力开拓新领域。对现有保价大户在费率、代办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政策,提供良好的服务。争取零散货主,做到抓大不放小。要从加强防范和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入手,扩大对易损、高赔付货物的保价。
14.根据市场变化和货主承受能力,在规定范围内灵活调整保价费率,不按级浮动的改由铁路局审批。不得为增加收入而盲目提高费率。
15.抓足额投保。广泛宣传不足额保价的害处,使货主认识到足额保价是对自己负责。对于费率偏高造成不足额投保的可适当下调费率。
16.注重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利用每年五月保价宣传月活动和保价收入将达到100亿元之际,大力开展对外和对内的保价运输宣传活动。宣传中要以八年来保价运输的实际成绩和典型事例为主要内容,重点突出运输风险意识和足额投保内容。
六、加强内部管理,理顺管理机制
17.《铁路法》中明确规定了保价工作是铁路运输业务之一,各铁路局要加强保价队伍的内部建设,积极探索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管理机制。要充实人员力量,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保价工作队伍。要在保价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政策制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和支持。要保持保价财
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利于保价工作的发展。
18.进一步完善保价激励机制。对于保价运输奖励新增部分,各铁路局要制定与保价收入任务、事故赔付质量等挂钩的发放考核办法,加大对各级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励力度,成绩突出的要重奖。保价设备投资、业务费用等要根据保价工作的成绩有所区别。
19.整顿代理运输保险,加强管理。对未办理代理运输保险手续的车站,立即停止代理运输保险业务。对保价率未达到70%和保价收入未达到保价保险总收入70%的车站,停止代理运输保险业务。重申代理铁路运输保险业务由保价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其他部门不准经营,
否则以截留运输收入论处。
20.修改完善保价运输有关规章。为了适应铁路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适应保价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修改完善《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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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近,一些群众来信反映,当地少数城镇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不依法参保缴费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意逃避参保缴费责任;有的企业只为部分职工参保缴费,不及时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有的企业以招用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甚至随意解雇提出参保缴费合理要求的职工。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城镇新生劳动力就业和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也直接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各地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少数企业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险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认真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制度,规范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做到应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都能够依法参保缴费。各省区市每年要组织1-2次专项检查,各地市每季度都要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二、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各地要定期开展对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检查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同级工商登记、编制管理等部门密切协作,随时掌握本地区各单位情况,对于尚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要限期办理登记手续。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重点检查核实参保企业的实际用工人数、参保缴费人数、单位工资总额等情况。一经发现单位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要责令改正,限期为应参保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补缴费用。


三、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对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限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招用的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后按规定为其参保缴费。


四、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各地区要针对城镇从业人员流动情况,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特别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督促新的用人单位为其继续参保缴费,并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要探索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并针对这些人员的特点,研究新的管理服务方式。同时,要避免职工因在多个单位就业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现象,一旦发现要及时妥善处理。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巡视监察、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等行为,及时依法严肃查处。要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于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结案。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定期相互通报制度,全面掌握本地区参保缴费单位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经查属于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督促其改正。


2003年7月3日

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补贴险种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且各级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之和不低于保费60%的种植业险种。
  三、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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