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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土保持从业人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27:49  浏览:8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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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土保持从业人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从业人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土保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快速发展的要求,根据《水利部贯彻<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水人教[2002]495号)以及《水利部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水人教[2001]331号)的要求,结合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水土保持从业人员培训纲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土保持从业人员培训纲要(200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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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

张岚

内容摘要: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内部经营和外部控制。我国进行的公司改制就是要在明确公司法人财产制的基础上建立使公司有效运转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选择哪种结构能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减少社会风险?相互股表决权的限制,相互股表决权的限制。。
特别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限制等对股东权利的改革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实施,希望能有利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关键字:权力制约 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 表决权限制

一、 公司制的本质在于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
(一)公司的本质
“公司制度的最大魅力就是在于其凭借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体资本聚集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投资人的风险,增加获利的机会,及而推动社会化大生产的进程。”
现代公司制度以其股东负有限责任,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之优点,特别是其在公司机关业务执行与监察上的分权制衡机制之科学合理的设计,自其设立以来,表现出异常强大的生命力:对资本的极大诱惑力与吸引力,对社会的巨大震撼力与推动力。正因如此,马克思认为,公司法人制度的问世,是时代的曙光,其意义不亚于欧洲产业革命中的蒸汽机的发现。“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对于公司制的优势,我国著名学者张俊浩有以下概括:1)集资优势,“众人拾柴火焰高”,团体能够集敛巨资,兴办自然人财力难以企及的事业。2)长生优势,团体在理论上的永续性。使之的以突破自然人寿命的限制,而免“出师未捷身先死”之忧,足以完成须经数代人努力才能完成的事业。3)分险优势,团体在经营中的风险,可以由团体自己负责,而不殃及成员。这对于集资投资无疑是极大的诱惑。4)管理优势,团体有条件集中众人智慧,从而实现对单个自然人智慧的超越。总之,公司制的确有巨大的优势,正是由于社会团体的法人的公司有以上优势,公司制才有近世之惊人发展。完全可以说,当今的时代是公司的时代,尤其是股份公司的时代。
事实上,由一个人控制并不属于自己的巨大财富,这本身就是一件很危险的是。因此,西方国家发明了一种行之有效的财富(企业)治理制度,这就是我们要努力推广的公司制,而公司制的精髓即设立复数经营者,由他们组成董事会来集体领导公司业务,同时,设置各种机关和制度来对董事会加以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使其只能为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事,而不至于反过来控制和操纵公司,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公司制是分权制衡的国家治理制度在企业治理中的再现
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指出:“对于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就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二者都是通过分权制衡机制来达到其治理目的。正因如此,著名法学家江平说“现代公司是现代国家的缩影。”
政府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三者互不隶属,平行相互,而又制衡,即其职权在某些方面发生交叉与混合,防止滥用。对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代表全体成员的一直和利益,是公司的立法机关,它制定公司治理总则,即具有宪法性质的公司章程,并对有关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内部有法律约束力。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外,其他一切经营管理权,包括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等,由董事会行使。这又实际限制了股东大会的权力。对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除董事会自行查处外,监事会也有权查处,并可向股东大会提出相应的议案,还可以公司名义诉讼。
(三)公司制与传统企业管理模式的区别
传统企业往往是企业主亲自经营,权力高度统一,可节约成本。但若企业规模扩大到一定规模时,企业主就很难胜任工作了,因为其知识、技能、时间、精力等都不允许。若勉为其难,结果是企业走向衰亡。例如王安电脑公司曾金经风光一时,由于王安拒绝将公司交给专家管理,最后公司失败了。相比较而言,数人组成的团体较之一人更为可信,数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至少信息可以集中反馈到股东;而且多人决策的正确性和可靠率往往高于个人决策。因此,公司的决策者应当是数人,即董事,他们组成董事会来集体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四)公司制与我国国有企业组织管理的区别
在证券市场上市的绝大多公司虽有公司之名,却无公司之实。仅仅在形式上基本合乎公司法的要求,而实际上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是徒有虚名的摆设。公司里多的是主要领导人一人的高度集权与不受制约,所缺的是各个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因此,公司制异化成了“家长制”,而“权力制约”变成了“总经理专政”。
(五)公司机关权力制约机制的一般原理和价值
事实上,对于因股份公司的所有与经营的分离而产生的制度缺陷,英国的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早就有过生动的揭示:“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伙员,则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公事们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时很难做到的。有如富家的管事一样,他们往往设想,着意小节,殊非主人的光荣。一切小的计算,因此就抛之不顾了。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难免的弊端。惟其如此,凡属于国外贸易的公司,总是竞争不过私人的冒险者。所以,股份公司取得专营的特许,成功的固少,即使取得了专营的特许,成功的也不多见。没有特权,他们往往经营不善,有了特权,那就不但经营不善,而且限制了这种贸易。”
从以上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公司制的关键是企业之间的权力制衡。它的突出特点在于董事会集体决策,集体领导企业,各董事之间彼此制约。同时还有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机关对董事及董事会本身的制约,以此确定董事会决策和领导的科学性、运行的廉洁性,以便使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它是一种民主共和的治理模式;而与之对应的传统企业组织,靠总经理个人来决策,一人领导企业的集权模式。故而公司制在我国“异化”了。
二、 公司机关权力制约机制的一般原理和价值
在现代股份公司里,监督机制非常发达,而且随着公司的发展而完善,这种监督制约不仅仅是通过个别监控者对被监控者的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来实现。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专门监察机关即董事会下设的审计监督委员会。或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2、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发展战略委员会等机构对经营者的活动分别进行监督。
3、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4、股东通过同经营者协商和建议的对话手段,通过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及行使表决权的“用手投票”手段,通过向法院诉讼和出售股票的“用手投票”的手段对整个公司制约。
5、“经理市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配置。
6、公司外部潜在的“敌意”收购者利用公司经营不善,股价低迷,大举收购并达到控股的目的,更换公司管理层,夺取控制权,从而实现对公司的监督。
7、证?皇谐〉募喽焦芾砗拖嘤Φ姆?煞ü妫?靶挛琶教逡彩且恢旨喽健?br> 前四种是公司内部对经营者的制约,而后三种来自市场,公司外部的制约。
三、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现状和监督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采取的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权限不是来自股东会的授予,而是来自法律的规定。我国确认了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地位和权利,现代国家政治上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原则成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确立的基础。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股东个人、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三层监督制度,但是鉴于我国股权结构先天性的缺陷,这种监督制度完全流于形式。
(一)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
  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先天性缺陷有其历史原因。鸦片战争后,改革派和保守派一致同意从西方引进公司制度,但是只能当作一个“器物”层面的东西来学习,不得改变根本的体制。公司一进中国就成了“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的产物,结果没有一家成功。80年代我国开始制定《公司法》,但是当时是为了回应公司的清理整顿。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结束了姓“资”、姓“社”的讨论之公司法后,93年我国的公司法出台,前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公司法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围绕国有企业改革来设计。为此,我国的公司法产生不是直接缘公司法起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 由于历史传统、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实践决定了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同西方国家的股权结构有着本质的区别:
  1. 我国上市公司一方面股权集中程度相当高,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股又高度分散。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后上市,股票被人为地分割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非流通的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60%以上,大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作为大股东的国家对财产的控制力非常弱,其派出的代表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往往是有权无责,就算规定了所谓的义务,最后因为义务人无力履行,也不了了之。这样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无人对产权负责。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由于都不是真正的所有人,缺乏牟取股权利益最大化的动力。其不但不能积极经营,甚至有些还不惜手段牟取私利。因此,我国的内部人控制实质是“大股东控制”,而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真正的“管理层内部人控制”。而在公众流通市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确极度分散,机构投资者未能形成规模,中小股东无法与大股东抗衡。
  2. 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由于割裂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使得占2/3的非流通股的股东对股票价格升跌的漠视。中国股民将新股发行,增发和配股称为上市公司圈钱的“三大陷阱”。事实上,上市公司考虑的是如何实现低成本融资,而中小股东考虑的是如何套现股票买卖差价,对分红派息和股东权的行使已经完全退居次要地位。
  这种股权结构决定了不能避免代理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也昭示了中国公司监督制度建设和完善的现实紧迫性。
(二)上市公司监督制度现状
  前述已经谈到股东的搭便车现象和股东会的非常设性的局限,使得对董事和董事会以及经理层的监督重任自然和应然地落到监事会身上。我国公司法设立的监事会是否在现实中发挥了其应有作用呢?上市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侵吞公司资产,造成上市公司被掏空等问题,一再显示监事会监督力度的弱化,其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我国公司监事制度始于1992 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3 年《公司法》专设5 个条文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依其规定, 监事由股东代表与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同董事会平行处于公司股东会之下,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董事会和总经理进行监督的机关。监事会的权有如下几项:列席董事会会议权、公司财务的检查权、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对董事、经理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及要求其纠正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1999年的《公司法修正案》还将监事会制度引入了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上我国已经建立了规范的监督制度,但监事会职权事实上的空泛化和形式化,实践中未能产生相应的功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该条款也使得监事会的法定权利在操作性上大打折扣。2001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了《指导意见》,从此我国开始全面启动和执行独立董事制度,这是我国监事会制度虚设,监督不力,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实践中大量“花瓶独董”的出现,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沦为监事会制度的难兄难弟,无所作为。
四、 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办法
(一)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目前,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英美法系的“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和大陆法系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事会,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二为一,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也是监督机构,不仅具有业务执行职能,也具有监督业务执行的职能。董事会的两种职能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因而这种制度设计对大型公众公司来讲是有缺陷的。于是英美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独立董事,通过这些不在公司中任职的外部董事对公司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起监督作用,并且强调只有加强董事的独立性才能确保其履行监督职责。独立董事一词源于美国的“independent directors”,在英国被称为“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 在实践中,美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结构中的比重日渐增加,并受到广泛赞誉。。美国企业股权高度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代理问题日趋严重,企业经营层实际上控制了企业。因此,独立董事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监督经营者,降低代理成本并使经营者与股东的目标趋于一致, 防止经营者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美国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在于,彻底转变除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诉讼无人挑战董事会权威的局面,在董事会内部强行嵌入监督机制。[6]从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度中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功能上看,实际上相当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监事会制度。因此,英、美国家公司立法上虽无独立的监事会机关的规定,但在英、美现代公司里,事实上已通过外部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发挥了监事会的作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是“二元制”或称作“双层制”。“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中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公司治理模式,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异。德国模式的特点是股东会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产生董事会,大企业中职工依法参加监事会。
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制度。只是证监会颁布的《指导意见》规定, 至2002 年6 月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应有两名独立董事, 到2003 年6 月该比例应达到1/ 3以上。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第三章专节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由此, 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机构呈现出奇特的“二元化”局面: 源自德日模式的监事会和源自英美模式的独立董事并存;表现出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相似的发展趋势,但又不同于日本模式。我国是按照目前这种“二元化”格局继续发展,还是在二者之间如何做出取舍呢?也就是说将来法律如何处理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关系?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毕竟是分别产生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内的两种不同公司监督模式下所产生的具体制度,当两者共存于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架构之内时必然会产生制度的摩擦。更有学者指出,公司内部监督职能存在交叉和一定程度的重复是不可避免,甚至是必要的 。然而在当前我国语境下,这种制度摩擦直接导致的后果一方面是监督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却是监督效果的低下。若两种制度在公司内部监管体系中关系不能得到有效协调,完全有可能触发新一轮的公司治理危机。因此,如何调节两者的关系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这种协调既涉及观念上的转变,更离不开具体制度上的调整。区分职能范围
如前文所述,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是董事会自身纠正问题的方法,其范围不仅涉及到合法性,而且也及于董事职务执行的合目的性、妥当性和效率性;而监事会、监事的监督权是以独立的监督机构的地位,对包括董事、董事会的公司全部执行机构进行业务调查的权限,其监督权是直接对董事或者董事会行使的,董事、董事会负有服从的法律义务,监督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司业务执行的合法性问题。但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来看,监事会的监督范围包含了董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 。考虑到监事会要发现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必然要通过对董事、经理的执行职务行为进行全面的了解、检查才能做到,显然在此过程中监事会不仅限于合法性监督,还包括合目的性监督。我国证监会2000年7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时,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在决议过程中履行诚信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一般通说认为,这种监督也包含了妥当性监督的要求。这样一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就在妥当性监督上产生职能重叠。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经理执行职务的行为的监督,应以合法性监督为原则,而以妥当性监督为例外。应该区分监事会对不同事项的监督权的特定目的,分别确定其监督权是否包含妥当性监督的范围。为避免监事会的妥当性监督与独立董事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权限产生不必要的重叠,监事会的妥当性监督应限于董事和经理明显违反其善良管理人义务和注意义务方面的内容以及控股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中国登山协会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建立与国内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联系,落实“服务、引导、规范”"的管理宗旨,推动我国登山户外运动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应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为宗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培育登山户外市场,促进登山户外事业稳步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与各俱乐部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俱乐部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可分别隶属于地方各级登山协会、体育组织、行业体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
第四条 登山户外运动,包括高山探险、登山类户外运动、攀岩攀冰、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
第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授权负责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注册与管理。本委员会由高山探险、攀岩攀冰、登山类户外运动、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

第二章 俱乐部注册
第六条 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是开展群众性登山户外活动,普及登山户外知识,提高登山户外竞技水平的基层组织,各类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均可向中国登山协会申请注册。
第七条 注册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 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三) 具备法人地位,或经法人授权、代表该法人的团体;
(四)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俱乐部的权利
(一)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会议;
(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可申请运动员注册;
(四) 可申请参加登山户外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等级评定;
(五)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比赛和培训;
(六)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注册俱乐部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 积极向会员和广大登山户外爱好者宣传科学的户外理念,促进和推广登山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
(三) 积极开展登山户外运动,对中国登山协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承担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五) 按照中国登山协会要求提供俱乐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注册程序
(一) 俱乐部申请注册,须经历以下程序,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经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首次注册的俱乐部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或所代表法人的资格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3.非法人团体的,需提供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4.保证执行中国登山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及注册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5.俱乐部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产状况、从业人员和场地器材的配置基本情况等;
6.有关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俱乐部注册申请得到批准后,中国登山协会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名单。
(四)俱乐部应在法定工作日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中国登山协会将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是否批准注册,准予注册的,将于申请人之申请资料和手续齐备后30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五)注册俱乐部退会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中国登山协会,协会收到通知之日视为该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有证据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发起人或责任人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四) 被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俱乐部等级
第十二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必须是在中国登山协会注册的俱乐部。
第十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根据俱乐部的规模、技术等级、场地器材、运营情况等将申请评定的俱乐部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为A级、AA级和AAA级。

第四章 俱乐部等级评定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承认《中国登山协会章程》,遵纪守法,以推动全民健身为己任,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 具有一名以上中级、二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正式注册会员在50人以上,具有组织50人以上规模活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
(五) 每年组织10次以上的登山户外运动活动或比赛;
(六) 有较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技术操作规范》等),并能严格执行;
(七)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八)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A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已获得A级的俱乐部;
(三) 具有2名以上中级、4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成功组织或承办过2次以上地区级或1次以上省级的登山户外活动或比赛;
(五) 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具有组织60人以上规模活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
(六)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七)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AA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A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已获得AA级的俱乐部;
(三) 具有3名以上中级、5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具有组织每次100人以上登山户外活动的技术装备;
(五) 拥有可供训练、培训、活动、比赛使用的场地,有承办一般全国性比赛或活动的能力;
(六)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七)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五章 等级评定程序及年审
第十七条 等级评定程序及年审
(一)注册俱乐部申请等级评定,须经历以下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交纳一定的评定费;
2.中国登山协会在接到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申请后,将在1周内通知俱乐部收到申请。原则上,每半年评定一次;
3.评审工作由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在详细听取(有条件时)、仔细阅读有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考查)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评审结果,报中国登山协会批准;
4.中国登山协会批准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的评定结果后,通过等级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其所有申请材料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保存归档,并由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5.只有通过A级俱乐部的,才能申请AA级、AAA级俱乐部。
(二)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等级评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行等级评定的申请书,其中须包括对《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承认的承诺、所开展的登山户外运动的项目(攀岩、登山类户外运动、高山探险、群众登山、拓展训练);
2.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学校俱乐部须有学校法人的签字和法人单位公章;
3.所在地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信。特殊情况(无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暂不行使对本项目管理权限)下,可由具有等级的两家以上的俱乐部或从业机构进行推荐;
3.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
4.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5.俱乐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中担当的技术工作、受专业技术教育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工作或技术简历、主要成就、照片1张等);
6.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正式注册人数、开展活动情况(活动性质、次数和人数)、场地、装备、经费基本情况、以往重大事故及简要技术分析;
7.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具体位置,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年审程序
中国登山协会每年年末将对评定了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进行年审复核,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须按时(12月1日-12月15日)提供年度俱乐部资料,并交纳一定的年审费用。
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组织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变更情况);
(二)活动概况、赛事情况、经济状况、环保工作情况;
(三)受奖情况;
(四)重大事故报告;
(五)对我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并收回原等级证书;
(一)俱乐部情况变化,不再满足原等级条件要求的;
(二)不能履行其所承担义务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并收回等级证书:
  (一)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并被处罚的;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不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
(三)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持有证书的俱乐部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使用等级证书:
(一)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复审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等级证书的;
  (三)有违反中国登山协会要求的;
  (四)监督审查结果证明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等级证书。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的权利
(一) 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二) 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5.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6.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C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三)A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5.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6.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B级、C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的义务
(一)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二)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5. 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6. 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 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8.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三)A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5. 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6. 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 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8.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为登山户外运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对登山户外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中国登山协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因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俱乐部将自动丧失全部资格,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登山协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登山协会、行业体协登山协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级地方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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