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200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09:56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2005年)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17号

  经研究决定,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自2005年7月15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1.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2.农药临时登记

  3.农药正式登记

  4.农药分装登记

  5.农药续展登记

  6.农药广告审查

  7.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8.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

  10.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1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



项目名称: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

办事条件:1.境内申请人需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

    (2)一般新农药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②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③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④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3)几种特殊新农药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卫生杀虫剂: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登记情况资料等

     ②杀鼠剂: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范围、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③生物化学农药: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④微生物农药:

     A.生物学特性资料(名称、分类、剂型、含量等)

     B.毒理学资料(急性经口毒性、致病性)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测定数据、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⑤转基因生物农药:

     A.遗传工程体概况资料(遗传工程体类别、受体生物、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方法、
      遗传工程体安全等级及审批结论)

     B.试验目的、试验地点、试验面积(释放规模)、试验时间、试验单位、试验设计等资料

     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⑥天敌生物农药:

     A.生物学特性资料(科、属、种、品系、鉴别特征、分布状态)

     B.防治对象、防治方法资料

     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4)新制剂、新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新剂型、药肥混配制剂:

     A.产品化学或产品标准资料

     B.急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资料

     C.与原剂型优缺点的比较资料

     D.室内生物活性测定数据资料

     ②新含量:

     A.产品化学或产品标准资料

     B.急性毒性资料

     C.改变含量的目的和意义资料

     ③新使用范围:

     A.扩大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的室内活性测定数据资料

     B.境外在该作物的登记使用情况资料

     ④新使用方法:改变方法的目的、意义和特点资料

     ⑤新混配制剂:

     A.所用原药和混配制剂的产品化学资料

     B.所用原药和混配制剂的毒性资料

     C.试验作物和防治对象资料

     D.室内配方配比筛选报告

     E.混配目的资料

     F.境外研究和登记情况资料

    (5)相同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相同制剂:产品化学资料

     ②相同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概况资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境外产品)或省级农药检定

      机构(境内产品)递交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
      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流程图



  

  





项目名称:农药临时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

办事条件:1.境内申请人需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

    (2)一般新农药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

     等资料的简述)

     ②产品化学资料(原药、制剂)

     ③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④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⑤残留资料(原药为中等毒及其以上的制剂产品)

     ⑥环境生态资料

     ⑦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⑧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3)几种特殊新农药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卫生杀虫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结果报告、模拟现场试验报告)

     E.残留资料(用于食品和饲料上的卫生杀虫剂)

     F.环境生态资料

     G.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②杀鼠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1年2地药效试验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对鸟、禽畜的毒性资料)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③生物化学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

      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产品: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制剂产品:视需要提供)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④微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特性、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

     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特性资料(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基本资料:原药、制剂;补充资料:有毒性问题产品)

     D.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根据农药品种而定)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⑤转基因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遗传工程体概况、毒理学、效果、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遗传工程体概况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效果资料(药效报告、抗性研究及庇护区的设置、对收获物品质的影响、

      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E.残留资料

     F.环境生态资料

     G.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⑥天敌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生物学特性、效果、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

      等资料的简述)

     B.生物学特性及产品标准资料

     C.效果资料

     D.对农作物的影响资料

     E.对国家保护物种的影响资料

     F.对有益生物的影响资料

     G.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资料

     H.与本地品系杂交的可能性及影响资料

     I.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J.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4)新制剂、新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新剂型、药肥混配制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残留资料

     F.环境生态资料

     G.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内企业)等

     ②新含量: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F.其它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内企业)等

     ③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等

      资料的简述)

     B.药效资料

     C.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D.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④新混配制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环境生态资料

     F.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5)相同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相同原药

     A.提供相同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

      首家获准登记者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申请者应提供与首家申请该原药

      登记相同的资料

     B.减免部分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后,或在6年内
      但经首家获准登记者同意使用其资料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a.产品概况摘要资料

     b.产品化学资料

     c.质量全分析报告

     d.首家获准登记者出具的授权使用资料的文件

     e.毒理学资料

     f.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②相同制剂

     A.提供相同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

      首家获准登记者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申请者应提供与首家申请该制剂

      登记相同的资料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9〕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四日

  
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优化上海金融发展环境,集聚金融人才和金融机构,鼓励金融创新,进一步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服务能力,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责任部门)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认定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人才激励和服务)
  (一)按照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金融人才队伍的要求,对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金融人才,市政府给予金融人才奖励。
  (二)支持本市金融机构引进所需金融人才,市有关部门为金融人才办理本市户籍和居住证、社会保险接续等提供便利。
  (三)市有关部门及主要金融集聚区所在区政府为金融人才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提供便利措施,搞好服务。
  (四)本市主要金融集聚区所在区政府加大金融人才公寓建设力度,为金融机构引进的金融人才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五)建立金融人才培训基地。充分利用本市金融教育资源,积极为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经市政府批准,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市设立的培训中心,可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四条(机构扶持)
  (一)对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改制成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后注册或迁入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资金。
  (二)除上述外资法人金融机构以外,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并在其开业或迁入5年内,对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资产质量、吸纳就业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持有营业执照的大型金融机构各类营运中心,可参照执行。
  (三)对上述两类金融机构在开业或迁入5年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按契税应缴税额给予50%的地方贴费。
  (四)对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发展环境有重要作用的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以及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专项扶持政策。
  第五条(创新奖励)
  设立金融创新奖,鼓励在本市的各类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金融单位在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形式创新等方面开展金融创新。本市对优秀的金融创新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区域布局)
  本市金融业发展的区域布局为,以陆家嘴金融城和外滩金融聚集带为核心,适当向邻近地区延伸和拓展,大力集聚国家级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市中心城区重点吸引新兴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以及金融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外高桥保税区、周浦中国电信信息产业园区、漕河泾高科技园区等区域重点吸引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外包业;洋山保税港区积极发展离岸金融和航运金融。
  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会同上述区域的有关区政府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区域发展的详细规划,促进本市金融发展空间的合理布局,为金融机构建设用地提供服务。
  第七条(行政服务)
  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交通港口局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为金融机构办理有关登记、年检以及车辆购置等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资金来源和管理)
  本市设立的“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专项安排用于上述各项奖励、扶持等。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的规范管理。市审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上海金融发展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附则)
  本市以往制定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原因分析
——从观念层面所进行的考察


内容摘要:中国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现象十分普遍,分析其原因我们不能忽视我国的特殊的国情,在对证券市场的作用的认识上的急功近利,监管理念的偏差以及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角色定位的错误是导致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
关键词: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 证券监管 原因分析
作者简介:吴猛(1973年9月—— ),男,湖南郴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


要理解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种种不规范行为,仅仅满足于中西公司法、证券法的比较研究,执著于对发达国家证券发行交易规则的引进甚至照搬(这当然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可能是苍白的。中国证券市场创立并发展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这种特殊的社会背景是我们分析中国当前证券市场的种种缺陷时所不应忘记的。

一、 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使命——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
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观念上的误区在于认为证券市场是一个为国有企业脱困的廉价资本募集地。实际上,“采取股份制和发展证券市场是在中国经历了数种试点仍然无法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困境的情况下提出的。”(1)看到这一历史背景对于我们理解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的独特之处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最初的着眼点并不是在于产权关系上,改革选择了一条“避难就易”的道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举措带有明显的阶段性,其中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所关注的主要是关于国有企业内部活力不足的问题,所采用的基本制度形式是所谓“债权式”模式(2),其核心是保持现有企业的国有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对企业经营者让渡企业的部分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使国有企业所有权债权化。20世纪80年代放权让利式的改革,虽然为激活企业内部活力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由于承包、租赁契约本身的期限性,导致企业经营行为的急功近利,决定了这种不稳定的短期债权方式不利于国有企业的长期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后劲。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有企业的处境仍然举步唯艰:在市场竞争中活力不足,机制不灵,效益不高,资金缺口大。这种情况下,股份制公司这一企业模式便成了顺理成章的唯一选择,而证券市场作为这一改革思路的一个重要的配套措施也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最重要的功能——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的现实基础。
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来说,证券市场有两个基本的功能:企业融资和优化资源配置。中国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有了另一个功能(甚至是最重要的功能)——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把发行股票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困难的途径;通过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决国有企业的一些制度性问题(典型的是政企不分)。由于附加了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功能,造成了对证券市场功能的扭曲,具体表现为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国有企业的亏损,过分激励企业的筹资行为,诱使企业到股市圈钱而忽视转变其经营机制。股票市场作为资本优化配置的场所的功能并没有实现,有限的社会资源并没有流向那些更具有成长性的企业。
虽然近年来证券监管机关一再声称证券市场的终极功能在于有效地配置资源,但立市之初扶植国有企业的观念始终影响着证券监管的实际操作。一大批不合格的公司弄虚作假跻身证券市场,这其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到政府越权操作的痕迹。如作为中纪委、监察部直接介入查处的证券市场的大案——“大庆联谊”案,就是一起各级有关部门(黑龙江省体改委、大庆市体改委、大庆市工商局、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万邦律师事务所及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联手操作通过虚假陈述骗取上市资格的典型案例,其中各级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特殊“关爱”发人深省。
考虑到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在民营经济的挤压之下市场空间日益狭小,资金缺口巨大,亏损严重,各方面的压力都很大。同时,更为困难的是“国有企业千难万难,难就难在不能、不宜或不易解脱困难的方法——破产倒闭,换句话说,不倒反过来成为国有企业困难的根源了。”(3)因为国有企业本身承载了太多的非经济因素,光一个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就足以影响到各级政府官员们的政策选择。在面对一个资产质量低下,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时,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让它破产清算,还是利用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为企业“圈钱”“输血”,相信倾向于后者的应该不会在少数,因为比较而言这是一个“成本”较低的选择:首先,企业经营可以延续下去了,工人不用下岗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得到了维护,符合地方官员保一方平安的职责,与稳定压倒一切的大方向也是吻合的;其次,从股市圈钱动辄上亿,对于地方经济的拉动作用十分巨大,同时,拥有一个上市公司对提升一个城市的知名度大有助益,这也是地方行政官员所乐意看到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各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会变得好理解多了。

二、 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监管理念存在偏差
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发展只有10年的新兴市场,从规模的发展上来看,我们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从证券监管的角度来考察,无论是监管法规的完善,还是监管职能的行使,对于一个建立在新兴市场基础之上的监管架构而言,显然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绩。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就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然而认为证券法的颁布可以一了百了地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想法并不现实,后来的事实不断证明其天真和幼稚。这样的问题在我们的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可以说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经验不断证明规则本身的健全并不必然导致法治的确立,而理念的缺乏(或模糊)则必然导致法律的实际运转与立法意图的两张皮现象。
在我国证券市场开市之初,一部分证券投资者利用当时证券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用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一夜暴富,而监管部门并没有办法对证券投资者的整体收入作一个深入的掌握,从而导致立法者在立法时对于投资者利益的刻意限制。现在看来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始终是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薄弱环节,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的欠缺就是一个明证。
把“理念”用法律的措辞来表达应该是相当于宗旨、目标或原则之类的概念,说白了就是一种观念,一种思想。虽然在《证券法》的第一条就规定了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我们的监管政策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场合并没有否认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如果实际考察监管机关是根据什么指导思想来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市场所要达到的效果是什么?那么我们可以看到中国证券市场这几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集中反映了正确监管理念的缺乏或模糊。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正确的监管理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保障投资者利益和促进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
首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管理立法最原始、最深刻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大众”,台湾学者赖英照指出:“保障投资为证券交易法的第一要义,要健全证券市场,发展国民经济,必须保障投资。盖投资人如缺乏适当保障,则投资人的信心无从建立,从长远的观点看,证券市场的发展亦属缘木求鱼。”(4)然而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如上市公司不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这种做法的合理性似乎得到默认,非流通股控制上市公司,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比比皆是。
其次,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证券监管的另一个目的便在于确保金融资本在一国经济中的最优配置。一个社会一定时期内的资源总量总是有限的,证券市场的功能就是保证有限的金融资源能够优先注入到经营状况最好,最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中去。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基础之上的,证券监管要达到资本流动最优化的目的就必须保证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的完整、及时、准确、公平。从证券监管的这一目的来考察我们的政策取向,可以发现在对上市公司的素质要求上,我们更多地是考虑它们的所有制性质,是在考察它们的“出身”,而对于“现实表现”的考察有的时候就不那么苛刻了。
应该承认相比较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而言,证券监管理念的缺乏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如果我们的证券监管理念仍停留在证券监管是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证券监管以行政审批,计划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以稳定规范,不出事为目标;证券监管必须体现监管机关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证券监管应通过大量随机式惩处来显示监管权威;证券监管应能自由扩充监管机关运用监管手段的空间,那么再严密的技术性规范也无法阻止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发生——毕竟从资本市场“空手套白狼”的事对于一些手握一定社会资源的人来说永远都是一个挥之不去的诱惑。

三、 漠视市场规律,政府角色定位错误
中国证券市场属于政府主导型市场。早期的证券市场带有明显的试点的性质,这时候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并不怎么关注,1996年开始,在认识到证券市场的巨大潜力后,中央政府开始积极介入股市,并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主导力量。“从目标上看,政府介入主要依据特定时期经济工作整体部署的要求,而不是着眼于市场本身的发展规律和运行效果;从范围上看,政府不仅管理着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种市场主体,而且掌握上市规模,节奏和资源的配置。”(5)
证券监管理念的贯彻有赖于证券监管机关确立正确的职责定位。也就是说监管机关在监管证券市场履行职责的时候是应该站在什么位置上?是站在裁判员的位置上?还是站在运动员的位置上?或是站在教练的位置上?总的说来,在现阶段的证券监管中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权力的介入过深,监管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最终使得市场规律成为政策的附庸。
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那两篇著名的《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一篇是1996年12月16日发表的《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另一篇1999年6月15日发表的《坚定信心,规范发展》。两篇文章据说都直接体现了最高决策者的态度,甚至直接出于某位高层的手笔。1996年的文章的目的是为了将过热的股市压下去,而1999年的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把低迷近两年的股市重新炒热,从而配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利用股市启动消费。在强大的舆论支持下,“调控”的效果异常明显,用立竿见影来形容应不为过。然而违背市场本身的规律性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也是十分巨大的。
从这种典型的中国特色的监管手段来看,监管机关漠视市场规律,混淆自己的角色定位的现象是存在的,监管机关应该是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市场活动的裁判者,而不应该是教练,亲自指导运动员如何“踢球”,更不应该在战局不如所愿时自说自话地也冲入球场搏杀一番。“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来看,用行政手段管理市场化特点更为明显的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虽然可以收到一时之效,但最容易造成市场的内伤,损害市场的内在机制”。(6)
在国际上,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监管机关通过监管信息披露来监管市场。目的在于通过一套系统完善的信息审查、发布制度,把投资大众所需要了解的信息公平地呈现出来,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及时、真实、准确,排除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使投资者获得准确无误的信息,并据此做出投资决策。
另外要强调的一点是:为什么说在证券市场上行政手段的过度干预是个弊端,因为公正是对监管机关的主要要求,要求它在行使监管权的时候应不偏不倚,按照统一的法度去处理同类的事情,这样投资者才会信赖你,对市场的信心才可能建立。而行政手段就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对于法律手段而言),处理问题往往要考虑背景、关系、亲疏、领导的指示等因素,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守法的市场参与者)一方面会失去对规则的尊重,另一方面很可能也会加入到违法违规行列中去,这恐怕也是为什么在一连串的严惩之后,仍有大量的机构和白领阶层铤而走险的原因吧?
因此对于监管机关来说,要反思的是为什么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已经成型,加强监管也成为了一句口头禅了,而各种各样的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呢?在危急关头赤膊上阵的做法固然痛快,然而由于职责定位的错误导致不能贯彻正确的监管理念,就可能通过“合法”的履行职责的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瓦解投资者的信心,最终破坏市场的发展,危害国民经济。

(1)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 第48页
(2) 肖海军,《国有股权法律制度研究》 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2页
(3)金碚,《何去何从》,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9月,第1页
(4)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0页
(5)胡继之,《中国股市的演进与制度变迁》,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31页
(6)韩志国,《大转折时期的中国股市》,中国证券报,1997年1月20日,第3版

作者通讯地址:湘潭大学69#信箱 研究生楼3-517 411105 吴猛
E-mail:wuxiaomeng@163.net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