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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21:24  浏览:8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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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240号



关于印发《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化学危险品运输的专项整治由交通部牵头的职责分工要求,经商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制定了《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随时报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化学危险货物运输量逐年增多,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逐年增加。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共有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35227户,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81854辆,从业人员164215人。但由于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数量多、企业经营规模小,运输车辆和设施、设备老旧,加上一些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生产作业条件差,从而使得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生产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运输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改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状况,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化学危险品运输的专项整治由交通部牵头的职责分工要求,和吴邦国副总理2001年4月28日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实际,特提出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的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集中力量对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进行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要以加强剧毒、放射性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货物的运输和仓储安全管理为重点,严格审核经营业户经营资质、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规范化学危险货物准运证发放程序并严格控制总量,落实装卸、仓储、运输各环节的责任和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由资质合格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集约经营、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全部达标、设施设备明显改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流程符合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企业经营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基本目标,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确保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二、整治的要求和措施

  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此次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专项整治由交通部牵头,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运输车辆、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的审核,核发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核发从业资格证。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仓储设施的消防检查,确定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车辆的行车路线、通行时间并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压力容器的检验,核发检验合格证。

  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所确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负责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准运等许可事项审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要对所审批和许可项目而产生安全事故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切实改善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加强领导,搞好配合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领导工作,并要按照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与配合,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任务。

  3、重新全面审验经营资质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的要求,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必须由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来经营。对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重新进行审验,确保参运企业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凡达不到条件的企业,应暂缓登记,暂停营业。严禁个体运输业户和车辆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运输户,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停止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的自备车辆(即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审批,具备条件的待专项整治后,可采取申请成立从事化学危险货物专业运输企业的办法,经批准后方可运输;停止一次性、临时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和准运许可审批。

  4、全面检验运输车辆和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

  专项整治期间,要对所有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车况达不到一级标准的货车不得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凡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营运车辆,要立即停运或予以更新。加强仓储设施安全检查,不符合标准的或过期失效的设施、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5、全面贯彻落实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加强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无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企业要为职工学习和培训创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企业的整体运输安全质量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6、强化市场监督和管理。

  凡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严禁承运无公安部门核发准运证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承运化学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和标志灯方可运行。禁止不符合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条件的货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公安部门要强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准运证的发放,并要在准运证发放后的5日内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要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分类、分工储存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技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要加强对压力容器检验证的发放与管理,实行定期检测,把好压力容器技术质量关。

  对成批量的剧毒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要避开人群密集地,并有专车押运,提前做好疏导工作。

  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公路“三乱”,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时,除应携带上述的有关证件和标志外,其他证件一律取消。今后,凡在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确需增加的有关证件,必须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

  7、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章和标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包装等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的要求,实现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流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的使用和管理、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制度不全、执行不力、运输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8、建立事故应急处理协调机构,制定应急预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组织机构,并制定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一旦发生,要及时组织抢救,协调处理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建立内部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和应急预案,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9、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加大化学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宣传力度。在加强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宣传的同时,要搜集整理典型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广泛进行宣传,以警示广大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在专项整治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简报、政务专刊的报道工作,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三、有关具体要求

  1、此次专项整治现在开始至9月底结束, 10月中旬进行总结。

  2、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和分阶段工作计划,尽快开展专项整治。

  3、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10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交通部,并由交通部汇总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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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外汇额度联局调拨试行对帐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全国外汇额度联局调拨试行对帐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为加强外汇额度调拨管理,严密核算手续,保证及时准确地反映和监督各分局之间外汇额度调拨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总局批准具有联局调拨号的分局之间一切外汇额度的各种形式的调拨(包括承包上缴和函调),均按本办法办理。
省辖地市等分局跨省的外汇额度调拨,必须通过省分局转拨;省内分局之间的外汇额度调拨对帐办法,由省分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定,并报总局备案。
第三条:外汇额度调拨必须先收后支的入帐使用原则。不准预支、透支。外汇额度调拨的会计核算严格实行印、押、证分管和复核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按照集中对帐,分级管理的原则,即:调出调入局凭外汇额度调拨单(一式六联,简称六联单)直接调拨,由总局集中逐笔核对监督,月对年清,结平帐务。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凭证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五条:为正确反映和监督联局外汇额度调拨情况,设置下列会计科目核算:
一、表内科目
(一)总局使用的科目
1.来源类科目
(1)701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
本科目是总局核算调入局报来的报单第三联对帐卡片。
该科目下按调入局和外汇性质(如中央外汇、地方留成外汇和承包上缴外汇)分设二级帐户。
(2)702待核对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
本科目是总局用于核算调出局的待核对外汇额度,它与“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已核销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科目相对应。
该科目下按本年户和上年户设置帐户,再在该科目下按调出局和外汇性质设置帐户。
(3)703已核销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
本科目是总局用于核算已核对的联局调出外汇额度,它与“待核对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科目相对应。
该科目下按调出局和外汇性质设置帐户。
(4)704以前年度联局调入差额
本科目核算联局调拨年度调出、调入轧抵后的调入差额,在每年初清算上年差额时使用。
2.占用类科目
(1)801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
本科目是总局用于核算调出局报来的报单第六联对帐卡片。
该科目与701科目下设置的二级帐户相同。
(2)802待核对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
本科目是总局用于核算待核对的调入外汇额度,它与“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已核销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科目相对应。
该科目下设二级、三级帐户与702科目相同。
(3)803已核销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
本科目是总局核算已核对的联局调入外汇额度,它与“待核对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科目相对应。
该科目的二级帐户设置与703科目相同。
(4)804以前年度联局调出差额
本科目核算联局调拨年度调出、调入轧抵后的调出差额。在每年初清算上年差额时使用。
(二)分局使用的科目
分局使用的联局调拨表内科目仍按照总局(89)汇管计字第459号、(88)汇管计字第377号文件规定的科目执行。
二、表外科目
由于现行制度使各分局外汇额度联局调拨表内科目核算分散,不利于总量控制。为加强各分局与总局联局帐务核对,各分局增设以下表外科目:
1.505调出外汇额度
本科目核算调出局调出的所有的外汇额度。该科目下按照中央外汇、地方留成外汇和承包上缴外汇分设二级帐户。
该科目的收方累计发生额应等于中央外汇、地方留成外汇和承包上缴外汇表内有关调出外汇科目合计数。
2.506上年未核对调出外汇额度
本科目核算调出局已调出尚未经总局核对的上年度外汇额度。该科目年终使用,与505科目的余额对转。该科目下按中央外汇、地方留成外汇及承包上缴外汇设置二级帐户。
3.507调入外汇额度
本科目核算调入局调入的所有的外汇额度。该科目下按照中央外汇、地方留成外汇和承包上缴外汇分设二级帐户。该科目的收方发生额,应等于中央外汇、地方留成外汇和承包上缴外汇表内有关调入外汇额度科目的合计数。
第二节 调拨凭证
第六条:联局的外汇额度的调拨凭证仍使用一式六联外汇额度调拨单,各联用途规定如下:
第一联做为拨入局借方传票附件;
第二联做拨入单位记帐凭证;
第三联做为拨入局报总局对帐单;
第四联做为拨出局贷方传票附件;
第五联做为拨出单位记帐凭证;
第六联做为拨出局报总局对帐单。
第七条:外汇额度调拨单编号规定如下:
外汇额度调拨单编号统一使用九位数,前一、二位表示拨出局编号,第三、四位表示拨入局代号,第五、六、七、八、九位为顺序号。
第八条:各分局(包括总局)调拨外汇额度地区代号为:
总局会计处00 总局中央处01 北京分局 02 天津分局 03
河北分局 04 河南分局 05 内蒙古分局06 黑龙江分局07
吉林分局 08 辽宁分局 09 山东分局 10 山西分局 11
上海分局 12 江苏分局 13 浙江分局 14 安徽分局 15
江西分局 16 福建分局 17 广东分局 18 广西分局 19
湖南分局 20 湖北分局 21 贵州分局 22 云南分局 23
四川分局 24 陕西分局 25 甘肃分局 26 宁夏分局 27
青海分局 28 新疆分局 29 西藏分局 30 重庆分局 31
大连分局 32 秦皇岛分局33 沈阳分局 34 青岛口岸办35
武汉分局 36 哈尔滨分局37 西安分局 38 宁波分局 39
海南分局 40 青岛分局 41 厦门分局 42 大连办事处43
深圳分局 44 成都分局 45 南京分局 46
第九条:六联单的其它内容填制、审核、编押等均按现行制度办理。
第十条:凡采用邮划、电划等方式调拨外汇额度业务的均统一使用六联单。
第十一条:《调出外汇额度报告表》、《调入外汇额度报告表》的编号统一规定为三位数,按连续顺序编,前位号如没有发生,则应填零,例如:第一个报告表编号为001。

第三章 调拨业务处理
第一节 调出局的调拨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调出局的业务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联局调拨管理人员对外单位提交或局内有关部门递交的六联调拨单,要认真审核填写的全部内容以及查验印章和拨出单位帐户余额无误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六联单处理手续如下:
联局核算人员将审核无误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调拨单第五联盖上业务专用章后退给调出单位,做为记帐凭证;第四联做为拨出局编制记帐凭证的依据其会计分录如下:
1.地方留成外汇、中央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392(或393、492、493)——额度种类
贷:301(或其他额度种类科目)——×××单位户
收:505调出外汇额度——地方留成或中央户
2.承包上缴的帐务处理
借:51上缴中央外汇
贷:52待分配外汇
收:505调出外汇额度——承包上缴户
第一联盖联局调拨专用章后连同二、三联用挂号邮寄拨入局;第六联也盖上联局调拨专用章,每日终了一次将第六联加计笔数和金额填制《调出外汇额度报告表》报总局会计处对帐。该报告表中的有关数字应与505科目的收方累计发生数相符。
如个别要求紧急办理外汇额度调拨的,经主管批准之后,可以办理电划手续(但要从严掌握),其具体手续如下:
(一)由申请调出单位或调出局填写六联单,第一联凭以译发电报;第三联作电报抄本(需在调拨单上用红字注明“电报抄本”字样)于当日寄调入局核对;除第二联做为调出局发电留底外其他各联的处理与邮划相同。(只不过在第六联上用红字加注“电划”字样寄总局对帐)。
(二)译电人员凭加盖调拨专用章和已编密押的“译电留底”,复写两份电文,一份用电报纸加盖译电、复核人员和业务专用章,专人送电信局拍发电报;另一份连同调拨单第二联作为拨出局记帐的附件。
如以传真电划,就直接用调拨单第一联传真,不再译电。在第一、三、六联上要注明“传真”字样。
(三)电文格式的顺序为:1.(调拨单号);2.调入单位帐户名称;3.(调入单位帐名);4.(额度科目代号);5.用途;6.调出单位名称;7.(调出额度金额);8.(额度使用期限);9.(密押);10.(填发调拨单日期)。
注:遇有缺项的以“(0)”表示。
第二节 调入局的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调入局的业务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调入局对已收入到的邮划调拨单要认真审核全部内容,查验印押,无误之后,办理登记手续。第一联作为调入局编制记帐凭证的依据,其会计分录如下:
1.地方留成外汇、中央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301(其他额度种类)——×××单位
贷:101(或103、104、201、203、204等科目)——额度种

收:507调入外汇额度×××项
2.承包上缴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52待分配外汇
贷:01出口外汇——×××项
收:507调入外汇额度——×××项
第二联盖业务专用章转交拨入单位;每日终了将第三联加计笔数金额填列《调入外汇额度报告表》盖业务专用章后报总局会计处对帐。该报告表累计发生额应等于507科目的累计收方发生额。
如调入的外汇是以电划方式划来的,则调入局根据电报通知经审核电报挂号、局号和密押等无误后,按以下手续处理:
(一)根据电报内容填制外汇额度调拨单抄件(只填一、二、三联),第一联连同电报通知编制记帐凭证;第二联盖上业务专用章送拨入单位;第三联盖上联局调拨专用章并用红字注明“电划补充报单”字样。于当日报总局对帐。
(二)当调入局收到调出局“电报抄本”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员加注“验对”字样和日期,盖章后定期装订保管备查。如有差错,应立即向调出局查询,迅速处理。

第四章 联局调拨对帐和轧平
第一节 总局的对帐手续
第十四条:联局调拨的对帐的轧平,是调拨帐务核对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办理。总局对调出、入报告表的处理手续:
一、调出、入联局外汇额度报告表
总局收到调出、入局报告表后,要认真进行审核,无误后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1.对调出局报单的帐务处理
借:801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户
贷:702待核销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户
2.对调入局报单的帐务处理
借:802待核对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户
贷:701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户
二、对帐处理
总局收到分局报来的报单和报告表后要逐笔进行核对,对已核对的要进行转帐,其会计分录如下:
1.调出报单的已核销
借:702待核对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户
贷:703已核对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户
2.调入报单的已核销
借:803已核销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户
贷:802待核销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户
对超过正常邮递期限未核对的报单,要及时向调出局查询。
第二节 分局的核对
第十五条:各分局每月核对联局调拨科目余额,并及时处理总局核对清单中尚未销帐的遗留问题。
一、各分局每月终了应将505、507科目的收方累计余额与中央、地方留成、承包上缴外汇平衡表上的有关科目累计余额相加之后相核对;另外,该数字也必须与“调出(调入)联局外汇额度报告表”自年初累计发生额的合计数一致。
二、调出联局外汇额度核对清单中,凡未列“销帐回期”的表示总局尚未核销。应由调出局负责向调入局查询。凡清单中未列“签发报单回期”的表示总局未收到调出局的对帐卡片,应由调入局向调出局查询。
三、核对清单按年装备查。
四、各分局收到总局当月的核对清单对本月调出已核对的外汇(包括已核对前期未核对数)做如下帐务处理:
1.付:505调出外汇额度——×××户
该帐户的余额即表示尚未核对的调出外汇额度。
第三节 年度帐务的结转和结清
第十六条:年度终了联局核算的各科目均应结转,其结转方法如下:
一、调出联局外汇额度科目的结转
(一)总局的结转
将702、703、801科目的余额直接过入新帐的上年户,这个帐户只核算与上年有关的帐务。新年度发生的业务另设户记载。
(二)分局的结转
年终各分局将505科目的余额,转入506科目,即:
付:505——各分户
收:506——各分户
付:507——各分户(注:该科目平时不转帐,年终一次结
清)
二、调入联局外汇额度科目的结转
总局将702、802、803直接过入新帐的上年户。它的帐户管理与拨出的相同。
三、待处理报单登记簿(格式内容)中年末未销各笔,应转入新簿,并要在结转日期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此簿不设上年户。
第十七条:全国联局调拨帐务,于次年元月由总局轧计各分局全年调出、调入额度总额平衡,并计算各分局调出调入差额。

第五章 有缺陷报单的处理
第十八条:调拨帐务,相互联系,调出、调入局必须坚持以报单为准的对帐规定。日常发现的有缺陷报单,统一作如下处理。
一、报单寄错:调入局收到局名、局号和附件均是他局的报单,应附便函(查询书代、下同)说明错寄情况,立即转寄正确的调入局,抄告调出局。
二、局名、局号不符:报单上调入局局名、局号不符,但局名或局号中的一方与附件可以认定是本局的,将错误的局名(或局号)代更正后,办理转帐,并将差错情况通知调出局和总局,相应更改该份报单第四、六联。
调入局局名、局号不符,但局名或局号一方与附件可以认定是他局的,将错误的局名或局号更正后,连同情况说明寄正确的调入局,同时通知调出局和总局,相应更改该份报单的第四、六联。
三、报单和附件的调入局不符:报单是本局的,附件是他局的,先通过暂收科目转帐,然后以本局为调出局,另制报单将附件连同情况说明转划正确的调入局,同时用红字冲销暂收科目。处理情况通知调出局。
附件是本局的,报单是他局的,记入“待处理报单登记簿”进行登记,并向调出局查询。俟补章,补押手续完备或情况查清得复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应的转帐,并销记“登记簿”,查复书作转帐报单附件。
五、查询和查复,统一使用“联局调拨查询、查复书”,根据需要,确定复写的联数。查询和查复,都应及时认真办理,不得超过二天。
第十九条:调入局收到调出局的报单,不得原件退还。对调入额度,因情况有变或不能转帐需要退划时,应先通过暂收科目转帐后,再以本局为调出局另制报单,连同原附件寄还调出局。同时用红字按原方向冲记暂收科目。
第二十条:已填发的报单如发生丢失,应查实情况,明确责任,写出书面说明,报经调出局领导批准后,按原件补制“副本”报单寄调入局,报单上要用红字注明“补制副本,注意重复”字样。调入局在审核确未转帐后,才能凭此办理调入手续。
若调入局发现原丢失报单并已补制付本报单转帐,应注明“已补制副本入帐”字样,将原件退回调出局核销并在补制的副本报单上注明原报单×年×月×日已退调出局;若调出局发现丢失报单,则将注销移作副本留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1989年11月25日
从一起法院改变起诉罪名的案件看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2003年,我院曾受理一起检察机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对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合议庭成员均无异议,但对于究竟是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还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本案被告人进行定罪,合议庭成员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由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细化出来的新罪名,所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诸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这也造成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两个罪名常常难以区分。笔者力图通过这起案件的剖析,找出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本质区别所在,以期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时有所裨益。
本案被告人付秀花于2003年7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逮捕。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秀花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矿产开采许可证、爆破人员上岗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3年6月3日17时40分许,指挥其雇工张国生、张玉忠、谭久春在长春铁路分局大屯采石厂界内,非法采石爆破作业,致三雇工被炸身亡。
这是一起我院在审理期间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案件,由于97年新《刑法》在修订时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改动,最高法和最高检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因而当前司法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事故类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许多困惑。虽然针对近年来国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国务院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几个规定和条例,但作为司法机关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所能引用的法律法规仅有以下几个: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和第134条;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⑤《矿山安全法》;⑥《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⑦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由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1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细化出来的新罪名,所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这也导致本案应如何确定罪名,在合议庭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有的人认为应该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有的人认为应该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尽管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从张明楷教授对这两个罪名的表述中我们还是能看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张明楷在《刑法学》一书中将危险物品肇事和重大责任事故都列在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一章节中,他将前者定为“危险物品管理责任事故罪”,将后者定为“违章作业责任事故罪”。[1]从对这两个罪名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危险物品肇事罪突出的是危险物品的管理责任;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突出的是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的责任。
下面,我将从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四个方面对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进行具体的阐述:
一、从主体要件看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1979年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个体经营户生产中因违章发生重大事故的案件开始增加,上述主体范围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因此,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中,将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也包括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中。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另外1988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指出,“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所以,根据以上的司法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外,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以及无照施工经营者。
二、从犯罪客体要件看
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都是公共安全,这里所说的公共安全既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包括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损害的行为可能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过程各阶段中的任何时候;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生产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
三、从主观要件看
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造成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行为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则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198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经过技术培训,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负法律责任。[3]
四、从客观要件看
危险物品肇事罪要求:①具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关于各类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是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前提条件。②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须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的环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在不同的环节,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在使用方面,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4]
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①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认定某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首先应查明其是否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没有违章行为不构成犯罪,具有违章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②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引起中毒罪等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违章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只有在生产过程中有违章行为,才可能出现责任事故。劳动者虽然在生产过程中具有违章行为,引起严重的危害结果,但如果同其生产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仍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过失犯罪,而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③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从造成的结果看,本条规定了“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两个标准,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根据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标准的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这两个标准作了量化规定。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虽然同属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它们的主观方面都为过失,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它们是性质不同的两个罪:①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②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责任事故罪,就其实质而言也是一种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中违反有关的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的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特别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普通犯罪,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定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③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的是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损害的行为可能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过程各阶段中的任何时候;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的是关于生产安全的规章制度,违章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5]
本案中,被告人付秀花由于未办理任何证照手续,属于无照施工经营范围,应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认定其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付秀花指挥雇工非法采石爆炸作业的行为危害了包括被炸身亡的三名雇工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由于付秀花并不希望事故的发生,对危害结果没有故意,所以其主观上应认定为过失;付秀花指挥三名雇工非法采石爆破作业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这一行为违反了关于生产安全的规章制度,同时造成了三名雇工被炸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综上所述,法院最后对本案被告人付秀花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注释】
[1]《刑法学》(下) 张明楷,第586-589页, 法律出版社。
[2]《刑法学(教学参考书)》张明楷,第406页,法律出版社。
[3]《新刑法条文释义》 刘家琛主编,第546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 。
[4]《新刑法案例释解》 刘家琛主编,第47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
[5]《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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