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6:56  浏览:9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2]5号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总工会、团委、广播影视局(厅),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

为了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文化水平,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共同研究决定,从2002年6月开始,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以正面宣传教育和预防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要通过此项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重要性的认识,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最大限度地消除身边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推动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为党的十六大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和活动形式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单位组成“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活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组委会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每年活动主题,安排若干集中行动。组织记者采访团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车队,深入到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就安全生产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采访,集中报道,表彰先进,弘扬科学,鞭策落后。

“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于2002年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正式启动。2002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主题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具体路线是:由北京出发,经天津、济南、南京到上海。时间一个半个月左右。

三、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方面和企事业单位要把“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周密组织,精心安排。活动中要突出主题,抓住重点,加强针对性,狠抓落实,注重实效,防止搞形式主义。

2、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要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一些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办法。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宣传报道中要把好关、把好度。各级政府、各有关方面要认真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工作。

4、“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具体方案,另行下发。


“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邮编:100713

联系人:安元洁、杨庆生、赵歌今

电话:010—64463150、64463024









二○○二年二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粤府[1982]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要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属的普遍优待工作。
(一)在职的烈士家属,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每月发给优待费二十元。在职青年应征入伍的,由其原工作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二分之一(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发给其家属。
(二)城镇待业青年应征伍的,其优待费由其父母工作单位(包括退休人员)负责按标准发给其家属;父母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国营单位或工资高的一方负责;父母一方在部队、一方在地方工作的,由地方负责优待。
(三)城镇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父母无工作单位或均在部队服役的军属、或无工作的烈士家属,其优待费在地方财政中拨款,由民政部门按标准每月发给其家属。
(四)城镇待业的孤儿应征入伍的,复员退伍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各类的优待补助,各区、县可根据优待标准,每月应不低于二十元发给(从今年五月份起计)。
二、要按照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范围,继续做好革命烈士家属的普遍优待和在乡的孤老残废、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定期定量补助工作。优待补助标准是:家居市区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十八岁以下,未安排工作的),每
人每月补助三十元;其他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农村、城镇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其他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定期补助的费用在优抚事业费内列支。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经优待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
不低于当地群众的水平。
三、各单位要及时将军属的优待补助情况告知有关部队,以鼓舞士气,促进部队现代化建设。

印发《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关于“国家关怀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的规定,为了切实安排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生活,以利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服役,支持部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和应尽责任。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之后,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必须继续做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优待照顾工作。
第二条 优待的对象: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军属、残废军人以及带病回乡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1.实行普遍优待的:烈属(指烈士的父母、配偶、烈士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以及义务兵战士的家属。
2.给予适当优待的:其他直系烈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其生活达不到当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包括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烈属、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第三条 优待标准。
1.普遍优待对象,由社队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和生产队或大队第个劳动力的全年平均收入水平,优待额按半个到一个全劳动力一年的收入计算。
2.给予适当优待对象,由当地社队根据其家庭生活情况,按困难大多优待、困难小少优待、无困难不优待的原则,研究评定优待标准。
第四条 优待办法。
1.安排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生产。实行集体生产分配的大队、生产队,要根据他们的体力情况,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安排力所能及的农活或工副业。实行包产或包干到户的地方,对耕种责任田有困难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要组织群众帮助他们搞好生产。安排社队企业
劳动力时,应优先照顾安排他们的劳力,同时,要大力扶持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发展家庭副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2.凡实行集体生产分配(包括渔业、盐业)的社队,可直接给扰抚对象评定优待现金,也可继续实行优待劳动日,并同自做工分一样参加分配。现役军队干部家属和志愿兵家属的口粮低于一般社员水平的,可适当补足口粮指标,购粮款由军属自付。
3.凡实行包产或包干到户的社、队、除按本办法规定给军属评定优待外,还应给现役义务兵战士分一份责任田,交其家属耕种,若其家属缺乏劳动力,所在生产队要积极协助解决。
4.不实行集体分配(包括渔业、盐业)的社、队,可以直接给优待对象评定优待实物或现金。
第五条 优待负担。
对优待对象的负担,应由公社或大队统筹安排。为了避免多参军多负担、少参军少负担、无参军不负担的不合理现象,各地都应逐步过渡到由公社统筹安排。无论哪一级统筹负担,都要保证优待的兑现,使优待户得到实惠。
优待的现金和实物要在夏收和秋收两造分配时兑现,实行包产或包干到户的社、队,一般由集体经济收入中解决;集体经济无力负担要向社员统筹负担的社队,应将优待的数量落实到户,签订合同,保证如数上交。每户负担的优待粮食,可计入社、队的自筹粮,在缴交公购粮时,一并
交当地粮管所代收入仓,再按其社、队评定的优待数量兑付给优待户,粮管所应该协助办理。
第六条 家居城镇现役义务兵战士家属,实行普遍优待。
凡从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按本人基本工资额二分之一(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发给其家属,由原工作单位在工资科目内列以。
凡属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的,由原应征入伍所在城镇、街道(区)举办的生产服务单位的收入或其他收入中解决,按每月二十元发给其家属。
第七条 对优待对象的优待,要坚持年初评定,张榜公布,发证到户,评定和兑现优待情况,应由公社、街道通知部队现役军人。
第八条 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在招收职工、升学、就业,学费、医疗费的减免,助学金、救济款物的领取,国家统销粮、返销粮、贷款的取得,化肥、农药、建筑材料的供应,以及城市住房的分配等方面,其与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解放军,宣传国家的优抚政策,教育干部、群众自觉执行优抚政策,尊重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荣誉,关怀照顾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八一”建军节和新年、春节期间,应发动民兵、学校师生,为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做好事,组织人民群众对他
们进行慰问,形成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要经常地耐心细致地做好广大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政治教育工作,勉励他们珍惜荣誉,关心支持国防建设,遵守法纪,劳动致富,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组织检查落实。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颁发的《关于优待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2年11月12日

山西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40号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向农民征收和筹集费用,要求农民提供劳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县、乡(包括镇,下同)两级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除《条例》第四条所列外,还应分别审核乡统筹费的预决算方案,村集体提留预决算方案及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分摊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向农民提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计算,两项总和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
第五条 村提留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三,其中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各占百分之一。
农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会计四职实行定额补贴,一人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只享受一份补贴;其他干部实行误工补帖。每个村补贴的具体数额由乡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乡统筹费不得起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
(一)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含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提取比例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按乡百分之三十和村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分配。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调整。农村小学办学经费,已从乡统筹费列支的,不得在公益金中重复开支。
(二)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用的提取比例,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五。
第七条 跨村跨乡统一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确需非受益区支援劳力时,采取以工换工或支付劳动报酬的办法,并签订合同,按期兑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平调。
第八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从事种植业的主要按承包耕地的等级、面积或劳力承担;
(二)从事其他农业产业的主要按经济收入承担;
(三)从事个体工商运输业或私营企业的应在户口所在地按其年纯收入的百分之三承担。
第九条 贫困村应承担的乡统筹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从事个体工商运输业或私营企业应承担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可以资代劳,也可由亲属代劳。
第十一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纳入农村承包合同,实行全年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兑现时统一收取。
第十二条 乡统筹费由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帐簿,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应设立帐户,由村会计统一管理,当年结算。
第十四条 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乡统筹费进行内部审计,乡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村提留和劳务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五条 农民负担实行群众监督制度。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并设立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一户一册,明确农户承担费用与劳务的数额,不得随意增加。
第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向农民设置的各种收费、集资以及各种摊派,一律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