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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48:52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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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2002年1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作市城市规划区(含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以下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以依法收回、收购、征用和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通过前期开发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焦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的日常工作。
市计划、经贸、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六)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正当理由两年未动工开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停产、半停产企业闲置、荒芜、低效利用的土地;
(十)企业因调整产业结构等原因,需置换的土地;
(十一)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十二)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征用的土地;
(十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四)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应遵循规范运作、稳步推进、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对在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收购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直接储备。
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新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征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过前期开发后储备。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凡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储备。
第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市区土地的各种情况及供需信息,确定土地的标定价格。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标定价格20%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确定。其中,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还包括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其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的出让金部分;
(二)对划拨的土地,按原土地用途与新确定用途基准地价平均价的50%以内的标准进行收购;
(三)由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置换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 对主动申请储备土地的单位、特困国有企业和需要政策性扶持的项目单位,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除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偿外,还可以将土地纯收益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购登记。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收购登记。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收购登记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确定规划条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审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须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情况、规划条件和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方案,还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得到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付款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被收购的土地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五)房屋权属来源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用途及权属证明;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收购的土地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持有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 第三章 土地的储备

第十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对储备的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实施拆迁,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二)对储备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在出让前可以依法出租、抵押或作临时使用。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拆迁手续,统一实施拆迁安置。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需要委托他人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拆迁单位。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条件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储备土地的信息,对储备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以及拟定的招商方案,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送市人民政府,邮送市有关部门。市级新闻媒体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章 储备资金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事务,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通过将储备的土地抵押贷款筹措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存储,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清算后,纯收益部分及时上缴国库。市财政部门应将核算后的土地储备成本部分在七日内返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交付被收购储备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附着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错误行为,并及时报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原土地使用权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合同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条 有关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纠纷,争议双方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及参与土地收购储备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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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2〕63号



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已于2002年9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范围
申请人在本市境内申请登记设立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均纳入并联审批。
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程序及要求
并联审批的程序和要求是:工商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一)工商受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其经营活动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以下简称中心窗口)集中受理。
(二)转递相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需要其它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心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转递相关部门(中心窗口)。对于前置审批项目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话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派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申请材料。为规范转递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制作有关转递表格,并认真办理材料转递交接手续。
(三)并联审批
凡法律、法规赋予或上级职能部门授权前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为并联审批部门。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中心窗口)接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心窗口)转递的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心窗口)。如果审批权限在上级相关部门的,由同级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并负责催办。
(四)限时办结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心窗口)转递的申请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如需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及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以后,对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本部门承诺期限少于7个工作日的,以承诺期限为准;本部门承诺期限多于7个工作日的,以7个工作日为准)作出答复。对表示同意的,应及时发给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对表示不予办理的,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答复申请人,并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心窗口)。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的,应提前向行政服务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说明。
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或说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为同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表示同意的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督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是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具体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做好并联审批的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并受政府委托负责召集并联审批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并联审批中的有关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并在交通、通讯、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各级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示审批和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定期通报情况,适时提出督办意见,负责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为确保申请人在限期内办结行政审批手续,要强化管理,严明纪律。有关部门的中心窗口人员首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的,由行政服务中心予以批评教育,一年内再次发生上述情况的,由行政服务中心书面通报工作人员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整中心窗口人员。如属有关部门领导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项目的,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四、实施时间和解释权限
(一)市级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对各并联审批部门派驻中心窗口人员进行培训。
(二)各县(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原则上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三)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原则

杨亚新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三是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四是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五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六是坚持改革创新。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1、法官职业化
  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职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2、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
  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许入“门槛”。
  3、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
  (1)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在任何情况下始终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常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都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2)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3)增强平等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增强司法公正意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公正;(5)增强司法效率意识,迅速、及时、高效的履行司法职责,坚决消除拖拉现象,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6)增强自尊意识,深刻认识自己从事的是一项崇高而光荣的事业,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7)增强司法文明意识,切实改革工作作风,遵守司法礼仪,坚决防止和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现象;(8)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清廉如水。
  4、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
  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5、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
  通过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
  6、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
  通过职业化建设,切实转变法官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从小处着眼,从细微处入手,不断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使法官尤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
  7、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
  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1)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2)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3)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8、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
  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同时,主动、认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三、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努力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建设
  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会产生巨大影响;对于法官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审判管理行政化
  法院的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相混淆,导致案件决定权的归属按照行政职务高低来确定,形成行政权动作方式在法院审判权动作方式上的翻版—等级裁判体系。
  2、审判权行使地方化
  受管理体制历史沿革的影响,法院在处理审判职能与非审判职能、法律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关系上难以消除地方色彩,容易以法律之外的权力与权威确定其功能指向,导致地方保护形成带有普遍性的客观存在。
  3、法官群体职业素质的大众化
  表现在三个方面:(1)政治素质亟待提高,不能很好地把忠实于法律与实现具有司法政策目标意义的党的路线和方针有机地结合起来。(2)专业化水准不高,无法形成“法律解释共同体”,裁决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3)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
  4、法院对法官职业化的改革代价承受能力有限
  法官职业化使法院直接面临着两方面的无法回避的代价选择,一方面,法官职业化使制度内利益尤为法官获得自身利益的基本来源;另一方面,法官队伍过于庞大,知识背景参差不齐,加大了维系法官队伍这一价值共同体的难度,这就需要精简法官队伍。目前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法院还是能有所为的,主要是通过提高法官的素质及建立相对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从而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一步展开奠定基基础性基础。
  (1)法官动态管理机制。
  (2)责任型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
  (3)考评机制。
  (4)培训机制。
  (5)流程管理机制。
  (6)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根据肖扬同志的指示精神,当前,我们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统一思想认识
  我国是一个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不久的国家,传统的人治观念还根深蒂固,不少领导同志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他们不承认法官职业的特殊性。
  2、加强试点调研
  法官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很强,也涉及到现职法官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极不平稳,不仅经济发展速度相差很远,在人才储备方面也相差悬殊。
  3、急取政策支持
  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有政策支持需要得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
  4、抓好法官遴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加强和改进法官遴选工作发出了通知。把好入口关,提高法官遴选质量,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5、合理分类分流
  法官职业化建设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法院现有人员如何分类分流。首先要对法院的人员实行科学地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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