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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暂不将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12:01  浏览:9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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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暂不将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暂不将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68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保健按摩等场所是否属于法定公共场所的请示》(浙卫[2004]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7月1日起实施,许可范围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目前不宜将足浴、保健按摩和网吧等场所列为卫生许可范围。
此复。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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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7〕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政府对价格宏观调控机制,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为防止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用于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组成,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征、管、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主体为市政府。市财政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五条 基金的征集途径和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500万元,各区(不含经济功能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100万元,划入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作为基金的固定来源。
(二)其它符合政策规定的价格调控专款。
第六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偿投资和必要的借贷利息补贴。
(二)对承担政府主副食品、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利息、仓租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补贴。
三)由于市场突发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食品)价格暴涨暴落时,为保护生活资料所采取的临时补贴。
(四)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五)用于对特困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补贴。
(六)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七)其他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
第七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基金的申请,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后,上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作项目评估审核,编制基金使用预算,由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如遇突发情况急需增加开支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对违反基金使用规定的,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使用基金的单位,不按项目使用,不按时归还或不专款专用的,市价格调节领导小组及物价、财政部门有权收回款项,并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或其它处分。
(二)对擅自挪用基金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并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当年基金使用节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管理和使用基金的单位,每年必须接受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宣传报道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宣传报道的通知
1993年7月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用国有资产实物投入境外开办企业的管理工作,最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投入境外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国资境外发〔1993〕30号)(下称《规定》)已经下发。为了更好地保证《规定》的贯彻执行,尽快地让广大企业和有关单位了解《规定》的精神,主动配合,按规定及时办理境外产权登记和实物出口报关核验手续。希望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利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主动与各地外经贸部门和海关部门做好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取得外经贸部门和海关部门的配合、支持。要本着既要加强产权管理,又有利于方便企业的宗旨,做好这一工作,使《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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