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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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阜政秘[2000]177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查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拼盘项目、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及用银行贷款或外资贷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基建项目的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对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算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核批竣工决算,对非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受市政府的委托比照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四条 拼盘项目中,中央、省级投资超过总投资50%以上的项目(含50%),其工程概、预、决算由财政部、省财政厅负责审查或委托市级财政部门审查,由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项目前期审查。主要包括:
(一)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二)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定额取费标准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
(三)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落实等。
第六条 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主要包括:
(一)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预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等。
(二)根据各项定额,审定工程预算造价。
(三)收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根据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认真核对,出具审查结论。
第七条 工程决算审查。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决算书、工程合同、监理报告、变更说明材料等。
(二)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组织专业人员对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并实地进行核对。
(三)出具审查结论。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根据项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等不同方式:
(一)国家全额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依据规定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把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二)拼盘项目,财政性资金与单位自筹资金同比例拨付施工单位。
(三)纯自筹或贷款建设的项目,单位根据合同拨付资金时报财政部门核准。
(四)单位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含外资贷款),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存入财政基建专户。
第三章 审查机构和费用
第九条 财政部门直接审查,由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项目下达“审查通知书”,注明审查事项;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由财政部门开具“委托审查通知书”,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条 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满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从事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工作2年以上(含2年)。
(三)执业水平高、社会信益好、讲执业道德、近几年没有违法及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直接审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所发生的费用,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或拼盘项目中财政预算内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审查预算外投资项目,拼盘项目中非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以及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按各自占总投资的比例承担审查费用。
第十二条 审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颁发的标准执行。财政部门承担的费用,由上级拨入财政基建审查费、本级预算安排、财政基建机构上缴利息返还、原基建周转金收回的本息等解决,不计入工程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审查报告,财政部门认真审核把关,以报告为依据出具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它方如有争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时如弄虚作假,出现严重失误,财政部门可以终止委托审查业务,取消其审查资格,并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查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格、办理竣工结算、验收移交资产、清算各种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预留应付施工单位5%—10%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也应按照规定的比例预留相应的工程尾款,按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结论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财政部门扣留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抵作建设单位按规定上交的财政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送审工程概、预、决算,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和预留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按违反财政法规论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2009年5月19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1998〕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紧密结合实际进行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深化企业改革,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规范职工出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浙政〔1998〕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在职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公司股份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中已经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将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企业改制与推行职工持股办法可同时进行。
第四条 金融、烟草、电力、邮政、电信等垄断经营性行业,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行职工持股办法。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本办法试行。
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
第五条 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取得。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或部分置换集体企业或一般国有中小企业的股权(资产),允许公司职工取得控股地位。
第六条 公司制企业实施职工持股,或企业改制时实施职工持股的,都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承担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资产评估结果须经有关委(办)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从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实行职工持股办法,须编制企业职工持股方案。
拟改制企业的职工持股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经企业投资主体同意,由体改部门会同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财政局、国资局批准后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企业职工持股方案,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
第九条 职工认购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自愿出资的原则。
第十条 职工持有股份的数额,应根据公司股权设置、职工实际出资能力、企业职工集体共有资产状况及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因素确定。职工持股额的多少不能作为决定职工上、下岗的条件,更不能据此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为强化激励与制约机制,允许并鼓励企业经营者、技术和管理骨干持有较多的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
第十二条 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根据职工持股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续。
凡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职工持股办法的,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数应受《公司法》关于股东数的限制,即职工股东数加其他股东数不得超过50个。
(五)签发股权证明书。
以持股会持有公司股份的,由持股会向持股职工签发“职工股权证明书”。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向职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向职工股东签发“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资金(产)来源可以有以下途径:
(一)职工自愿以货币出资;
(二)企业以前年度结余的部分工资派分给职工个人作为出资;
(三)企业改制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从前三年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新增税后留利中划出10%—15%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成果的主要贡献者作为出资;
(四)其他合法形式。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方案中,以企业历年工资结余的一部分派分给职工作为出资的,其派资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持股资金(产)只限于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包括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企业的外派人员)认缴。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可以拿出部分已界定为集体所有的资产给职工挂股分红,职工对这部分集体股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收益权。职工离开本企业、离退休或死亡时,不再享有此权利,由持股会收回投资收益权。
第十七条 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企业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的,可给予10%的优惠。
第十八条 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
第十九条 职工对其以货币出资购买的股份和以结余工资派分的股份,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具体转让办法,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按公司章程办理;由持股会集中管理职工股份的,按持股会章程办理。职工股份转让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职工持股会理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二十条 将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新增税后留利按一定比例折成公司股份作为出资的,该股份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转让,具体年限及其他约束条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脱离本公司,其股份要求转让或者按公司其它办法处理的,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经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对职工股利的分配,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本企业工会组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新的办法出台前,仍按市体改委、经委、贸易办、人民银行、工商局、民政局、总工会联合制定的《公司组建职工持股协会试行办法》(杭体改〔1995〕3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或本企业改制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单独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可授权其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职工股东代表,按公司章程向公司推荐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职工股东代表,代表持股会行使公司股东的职权。
由职工持股会委派的职工股东代表和由职工持股会提名并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在履行职务时,应充分表达持股职工(持有集体共有股份的,还应包括其他职工)的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持股,按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7〕1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市)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