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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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4年3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3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关根 刀爱民(傣族) 于永波(满族)
于是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丙乾
王汉斌 王光英 王维山(蒙古族) 王朝文(苗族)
王 群 韦 钰(女,壮族) 毛冬声
毛致用 亢龙田 方惠坚 邓小平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嘉锡 叶公琦 田纪云 田期玉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白清才 曲格平 朱世保 朱 良 乔 石
任现春(瑶族) 任继愈 全树仁 刘夫生
刘长瑜(女) 刘华清 刘国光 刘明祖 关山月
江泽民 阮崇武 孙起孟 孙鸿烈 孙维本
苏晓云(土家族) 李长春 李先猷(哈尼族)
李 后 李克强 李沛瑶 李泽民 李绍珍(女)
李 振 李登海 李瑞环 李锡铭 李 灏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汝岱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 明(白族) 杨泰芳 吴仁宝
吴邦国 吴阶平 何竹康 何 康 余秋里
沈达人 张万年 张兴让 张克辉 张彦宁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 震 陆文夫
陆载德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陈士能
陈光健 陈作霖 陈希同 陈章良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正庆
周 南 周 觉 周冠五 孟连崑 孟富林
赵东宛 赵梓森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柳随年 姜春云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子文
费孝通 贺光辉 秦基伟 热 地(藏族)
耿昭杰 贾庆林 贾志杰 顾诵芬 顿珠多吉(藏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采栋
高德占 高 潮 唐佩珠(女,壮族) 陶大镛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章师明 章瑞英(女)
阎海旺 梁广大 尉健行 屠由瑞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惠永正 程思远 程维高
傅全有 傅铁山 普朝柱 曾庆红 温家宝
谢 军(女) 谢 非 谢铁骊 蓝丁寿(畲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 晖 滕昭蓉(女,苗族)
滕 藤 颜龙安 薛明伦 薛 驹 霍英东
秘书长
田纪云
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47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1999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河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输水安全,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需要,根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黑河引水管渠,是指千户村水厂、曲江水厂外至周至县黑河引水堤坝的输水暗渠、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石砭峪水库、沣峪河径流、田峪河径流等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 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暗渠覆盖面、引水渠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5米的陆地区域,经过河道的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渠道外缘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500米的河道区域。
(二)黑河引水管渠的控制范围为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20米的陆地区域。
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应设立明显的永久性识别标志。
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黑河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工作。
向黑河引水管渠输水的石砭峪、沣峪、田峪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由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接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黑河引水管渠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引水管渠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黑河引水管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黑河引水管渠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黑河引水管渠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严格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的管理,确因建设需要进行筑路、敷设各种管线等设施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经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按前款规定进行有关设施建设,其施工单位应按照管渠和输水安全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及管渠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覆盖、拆除、涂改或者损坏有关永久性识别标志、排气孔、通信设备及其他工程设施;
(三)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植树、建坟、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砂、开沟修渠、考古发掘、挖坑、取土;
(五)擅自从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中截流取水;
(六)危及黑河引水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禁止在黑河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危及输水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对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巡查,发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在抢修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协助,不得阻拦和干扰。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征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施工单位停止建设,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照《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造成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罚款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阻碍引水管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攀府发〔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3月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2007年3月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8日攀府发〔2007〕5号印发)
第一条 为适应攀枝花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条 攀枝花市市长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委托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长作出决定:
(一)作为被申请人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由市长委托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处理,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决定中止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接受、提出、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
(六)对市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代表市政府作出处理;
(七)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报市政府;
(八)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代表市政府责令其受理;
(九)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十三)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四)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局以市政府名义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二)对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市政府法制局依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一)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政府法制局。
第九条 根据本规则由市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决定的复议案件,市政府法制局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将有关结案材料报送市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查决定,市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经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除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印章外,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加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政府法制局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给予保证。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