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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输送途中在军供站用餐伙食费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39:57  浏览:8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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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输送途中在军供站用餐伙食费标准

民政部 总后


民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输送途中在军供站用餐伙食费标准
1995年6月20日,民政部、总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
近年来粮食、食油、燃料、蔬菜及副食品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上涨,部队输送途中在饮食供应站(以下称军供站)用餐现行伙食费标准已不适应,给军供站制膳带来一些困难。为保证部队输送途中饮食供应质量和指战员身体健康的需要,经研究确定,从即日起将部队输送途中在军供站用餐伙食费标准由每人每餐不少于三元调整为每人每餐不少于四元五角。
各部队在军供站用餐时,要认真执行伙食费标准,做好供应通报。各军供站要根据供应通报,妥善安排,精打细算,保证质量,搞好饮食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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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6-1-2

执行日期:1986-1-2

  一、关于审批与复查范围

  由国家科委与中国科协负责审批和复查的全国性组织,系指自然科学学科或交叉学科(以自然科学为主)范畴的全国性学术群众团体(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

  二、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团体组建条件和报批程序

  (一)组建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有明确的学术目的和活动范围,对国民经济建设的影响和作用较大,并在对外活动中有能力和权威代表我国某一学科进行活动者;

  (2)要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筹备机构及有威望的负责人;

  (3)当前应有具体挂靠单位,并能提供办公地点、工作人员编制及开展活动的经费等基本条件;

  (4)具有符合我国宪法和国家法律的章程(草案)。

  (二)申报程序

  首先由发起者和筹备机构共同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报告并抄报中国科协,由国家科委委托中国科协进行初审,然后由国家科委批准并办理手续。批文同时抄送国家体改委和有关部门、地方科委、科协。

  三、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团体的复查工作

  (一)复查范围

  (1)凡未经正式批准已自行成立的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均需进行复查;

  (2)凡已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或经国务院委托有关部门正式审批同意的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不再办理复查手续,只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凡中国科协所属138个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原则上不再复查,只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复查内容

  原则上按照上述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团体的组建条件进行复查。要着重该团体存在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和实际活动内容、作用等方面进行复查。

  (三)复查程序

  凡于1985年12月底以前申报复查者,由国家科委、中国科协共同组织复查,分期分批下文。凡于1985年12月底以后申报的,则按新成立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组建条件和报批程序办理。

  四、关于复查与登记备案的组织工作

  由国家科委综合局与中国科协学会部联合组成审查小组具体办理复查与登记备案的有关工作,并于1986年3月底,将复查情况报国家体改委。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实验研究、检测结果和安全试验正确可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用于各种动物实验或作为生物制剂原料的小鼠、大鼠、地鼠、豚鼠、兔、犬、猫、鸡、猪和非人灵长类等常用动物及用于科学实验和检测的其它动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一切实验动物及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笼器具、饲料、垫料、设备等一切支撑条件的研究、生产领域。
第四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组织实施。省科委可委托有关部门从事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于实验动物的建筑设施应合理布局,其空间组合、内外环境条件、设备设施、日常管理等,均应符合科学要求,逐步达到标准化、系列化。
第六条 用于实验动物的饲育器具、设备,实验动物的饮水和饲料的配制、成殂、包装、运送、灭菌与保存,应符合各类、各系、各级实验动物所需要的标准,确保卫生和营养要求。
第七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方法应与各类、各系、各级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学、遗传学监测控制报告和繁育记录相符合。
应用实验动物进行实验、安全评价和药品检定或制作生物制品等单位,也应具备相应的饲养条件。
第八条 实验动物的引入或输出,除应符合国家动植物检疫规定外,还应符合实验动物的特定需要与技术要求,并持有必要的证明和记录。
第九条 各实验动物机构应由其单位技术部门领导,机构内部的总体管理、经费使用、人才培养、繁育规划、统计核算、工作方式、操作规程、监控分析、设备维修等方面,应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实验动物机构,应向省科委申请单项或多项实验动物认可合格证。
第十一条 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经常对各实验动物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凡不按本规定所做的实验及发表的检测结果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凡使用未经认可合格的实验动物者,有关部门应停止对其研究项目继续拨款,对其研究结果不予承认。检定或评价报告视为无效。药品、生物制品或其它产品均属不合格。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科委及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1)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直至吊销其实验动物认可合格证。
(2)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应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对发生疫情不报,或因防护措施不力而造成疫病扩散和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严重损害的实验动物机构和个人,应追究其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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