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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11:37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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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现将《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中尚未涉及到或未明确规定的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利率,以及合法发行的各种债券利率的确定,调整,执行,管理和监督,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第七条 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头寸不足,相互借贷的短期资金利率为同业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最高幅度内,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审批和管理。
国家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第三章 利率管理职责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拟订有关利率管理的法规草案,制定利率管理基本规章;
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授权,确定、调整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和各种债券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确定、调整利率的种类和档次;
三、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四、监督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和各项利率的实施情况;
五、协调、仲裁、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规章;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管理基本规章,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
二、监督本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执行情况;
三、协调、仲裁本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
四、查处本辖区内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指导本辖区内金融同业公会有关利率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利率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得殉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规章,加强内部的利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以及与本规定有关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帐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利率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利率管理监督责任制,上级行负责考核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应当在每季度月初十五日前将本辖区上季度的利率浮动情况、贷款加收利息的情况、同业拆借利率变化情况、违反利率政策、规定的查处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利率的情况和问题,书面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四章 结息规则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定期储蓄存款不计复息。企业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每年9月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不得采用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存款和债券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付或多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对少付利息的,责令其向存款方如数补付;对多付利息的,责令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专户、无息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收或多收的利息处以同额罚款。对多收利息的,责令其向债款方如数退还。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接受中国人民2银行的处罚,或者拒不纠正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其帐户上扣款,同时通报给当事人的上级机构。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处罚不服的,要先执行处罚决定,然后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银行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上一级人民银行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议。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殉私舞弊,玩忽职守,汇露机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币存、贷款利率不适用于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10月5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以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9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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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 监察局


惠州市财政局 监察局
关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惠财采购〔2005〕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惠州市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 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由5个考核项目和22个考核内容组成,以权重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详见附件《惠州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日内书面通知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 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应当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组成。必要时可征求采购人、供应商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填报《惠州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同时作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满分为100分。85分(含)以上为优良;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考核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惠州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00_年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监察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表一



200_年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



代理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权重 实际得分

基础考核
 

(30分)
岗位
设置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 5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制衡机制。 5分
人员
技能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含60%)以上。 10分
业务
培训 1.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含两次)。 2分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考核通过率达到90%以上(含90%) 。 2分
档案
管理 1.制定了完善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2分
2.归档资料及时、完整、真实,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记2分;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每一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收费及资金管理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资金管理使用符合财经制度。 2分
执行法律纪律情况考核(4分) 违法违
规情况 考核期内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分
建立内
部制度 建立内部廉洁自律制度,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内部廉洁自律规定,没有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 2分
信息统计考核(6分) 报表报送情况 年度报表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6分;迟报一天扣0.5分,漏报一项扣1分,扣完6分为止。 6分
小计
40分

                                      表二



200_年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



代理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权重 实际得分

代理程序
 

(30分)
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签定委托代理协议的,记1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每少一份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1分
执行采购方式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2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每改变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按招标文件范本及分项目的评标标准(办法)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记7分;没有按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编制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7分为止。 7分
招标(采购)文件
备查
招标(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按规定报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查的,记2分;未按规定报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查的,每缺一件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发布招标(资格预审)信息 1.招标信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全部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记2分;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2.预中标公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全部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的,记1分;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1分
3.中标公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全部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的,记2分;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或没有按规定格式发布的,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抽取评审专家 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记5分;未按规定抽取的,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5分
组织评审委员会 按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记2分;未按规定组织的,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反馈评审专家工作情况 按规定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的,记4分;漏报一次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4分
报送评标报告 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标报告的,记2分;漏报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小计
30分

 

                                      表三



200_年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



代理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权重 实际得分

工作质量和业绩考核 (30分) 及时提供代理采购服务 接到采购计划十五日内与采购人签定委托采购协议,且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完成该项目采购的,记4分;接到采购计划十五日内(含)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委托协议,或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最后期限内未完成该项目采购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4分为止。由采购人引起或非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问题引起的除外。 4分
采购项目价格考核 考核期内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记4分;采购价格超预算和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或者未超预算但采购价格高于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出现一例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4分
投诉情况考核 考核期内没有供应商质疑和投诉集中采购机构现象,或者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没有疑义,不再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的,记4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仍有疑义,继续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经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供应商反映问题属实的,记零分。 4分
服务质量考核 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含90%)记4分,低一个5%的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4分
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满意度达到90%以上(含90%)记4分,低一个5%的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4分
政府采购业绩考核 考核期内代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次数最多者为10分,第二名为8分,第三名为6分。 10分
小计
30分

合计
100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

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88号 2005年9月5日

《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方案

(2005年8月17日)

为了认真贯彻《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巩固发展我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成果,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造条件,进一步展示西安和谐优美、整洁有序、充满生机的城市形象,努力把西安市建设成为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贯彻城市容貌标准,大力推进畅、净、宁、亮、新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化理念”,以法律法规和《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为依据,以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为主要活动内容,通过综合行政执法手段和部分工程措施,着力解决好影响城市容貌的人行道通行能力不强、市容大环境管理薄弱环节较多、主要街区噪音扰民、节假日点亮程度不够、广告牌匾和路、楼、门牌标志陈旧等突出问题,实现城市容貌的显著改观。
二、主要任务及整治内容
“畅、净、宁、亮、新”五项工程,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城6区政府组织实施,集中开展24项整治活动。市实施畅、净、宁、亮、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60号)精神,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畅,即人行道畅通无阻,市民行走方便自由。围绕提高人行道通行能力,开展七项整治活动:一是拆除人行道乱搭乱建的棚亭;二是清理取缔占用人行道洗车、擦车、修车、装饰等违章占道作业;三是整顿规范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四是清理人行道废弃线杆、水泥墩、钢筋、角铁等障碍物;五是整顿规范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秩序;六是对人行道路面破损、地砖松动进行整修;七是在人行道设置限制机动车停放的隔离桩、隔离墩等,设立人行道禁停机动车警示牌。
净,即市容环境干净整洁,城市外观靓丽优美。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重点,开展七项整治活动:一是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二是加强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和消纳管理;三是添置果皮箱、垃圾桶等市容公用设施;四是明确建设方的管理责任,规范施工工地管理,抓好建筑工地出入道路硬化、建筑渣土密闭清运、易产生扬尘物料覆盖等关键环节;五是清洗、粉饰建筑物立面,清理临街阳台上堆积的杂物、悬挂物;六是运用市场手段和经营城市的思路,规范公厕管理;七是清理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和花坛绿带内的杂物。
宁,即大街小巷无超标噪音,人居环境宁静和谐。开展5项整治活动:一是关闭临街住宅楼破墙、破窗开设的经营店铺;二是关停临街居民区五金制作、焊接等手工作坊;三是清理取缔临街店铺宣传促销活动的音响设施,降低街区噪音;四是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占道经营和临街门店出店经营;五是清理取缔非法劳务市场和占道夜市。
亮,即道路点亮设施完善,城市夜景流光溢彩。开展两项整治活动:一是主干道两侧主要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实施霓虹灯、彩灯、射灯点亮;二是按照城市灯光和夜景规划要求,主干道的路灯亮灯率达到95%以上。
新,即环境容貌赏心悦目,城市品位高雅清新。开展三项整治活动:一是清理整治一店多牌和破旧不洁、大小不一、风格不同、用字不规范的门头牌匾;二是拆除、清理钟楼、火车站、城墙、旅游景点等周边的建(构)筑物第五立面乱搭乱建的棚亭和乱堆乱放的杂物;三是规范各类指示牌、建筑物名称、门牌字号、导游图等城市标志物,清理、清洗污物和野广告。
三、责任划分及工作要求
5项主要任务及24项专项整治活动内容,按照市区事权划分原则,市级有关部门负责6项专项整治内容,城6区政府负责18项专项整治内容。
(一)市级部门责任及工作要求
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管委会、市市容园林局3个部门牵头,市民政、规划、交通、旅游、交管、邮政、电信等部门配合。
1.整顿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秩序。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交管支队配合。
工作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整治方案,规范机动车占道停车场(点),清理非法占道机动车辆,进行长效管理;市公安交管支队对不配合管理的违法车辆按市城管执法局通知暂停车辆年审,督促违法车辆接受处理后再进行审验。
2.对人行道路面破损、地砖松动进行整修。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市容园林局配合。
工作要求:市市政管委会负责修补破损人行道,铺设地砖。市市容园林局负责提供路面破损、地砖松动信息,并及时告知市政部门整修。
3.在人行道设置限制机动车停放的隔离桩、隔离墩等,设立人行道禁停机动车警示牌。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公安交管支队配合。
工作要求: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公安交管支队负责勘察确定隔离桩(墩)、警示牌设置方案。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施工,设置要求疏密合理,外形美观,标识规范醒目。
4.清理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和花坛、绿带、树坑内杂物,整修树池。
责任单位:市市容园林局牵头,邮政、电信、交通等部门配合。
工作要求:电话亭、书报亭、公交调度站、自行车保管站、阅报栏、广告牌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设置单位负责维护保洁,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现象。市市容园林局负责整修树池树坑,保持树池规范、主干道树坑箅齐全、树坑平整,及时清理花坛、绿带内杂物。
5.按照城市灯光和夜景规划要求,主干道的路灯照明率不低于95%。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工作要求: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要求,检查、维修道路照明设施,使主干道的照明率不低于95%,落实日常管理措施。
6.规范指示牌、建筑物名称、门牌字号、导游图等城市标志物,清理、清洗污物和野广告。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各标识设立部门配合。
工作要求:各设置部门要保持标志物布局合理、内容醒目,用字规范;主要街区的标志物应有中英文标识;每天派出专人进行保洁,清理野广告,保证各类标志物干净、整洁。
(二)城6区政府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
城6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市容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建委督促落实。
1.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工作要求:城6区政府按照先主干道、后次干道,先单位、后个体的顺序,拆除辖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做到辖区基本无违法建(构)筑物,人行道无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恢复原有人行道路面,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2.清理取缔占用人行道洗车、擦车、修车、装饰等违章占道作业。
工作要求:城6区执法局依据《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5号)负责各自辖区管理工作,保证洗车站(点)无占道洗车、擦车,无随地排放污水,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装饰门店无占道作业;机动车装饰、美容行业无随意扩大作业场所进行洗车、擦车;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3.整顿规范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管理,确保非机动车停放站(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单排摆放,车头向外,无挤占盲道;做到遮阳伞、护栏、价目牌、桌椅四统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4.清理人行道废弃的线杆、水泥墩、钢筋、角铁等障碍物。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负责清除露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水泥墩等影响行人通行的障碍物;清除完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
5.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按标准配齐保洁员,落实路段管理责任制;坚持早查制度;推广湿法作业,降低扬尘。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6.加强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和消纳管理。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辖区临街门店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密闭清运,无害化处理。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7.添置果皮箱、垃圾桶,做到管理规范。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辖区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式样统一;定期清掏、擦洗,保持整洁。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8.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抓好建筑工地出入道路硬化、建筑渣土密闭清运、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覆盖等工作。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执法局负责辖区建筑工地管理,确保施工工地设置公示牌和环境保护监督栏,标志清晰醒目,内容完整;工地设置不低于规定高度(工地位于主干道旁为2.5米,其余为1.8米)的围挡墙,沿街的建筑工地设置文化墙,保持干净整洁;设置清洗台,对驶出的车辆进行冲洗;硬化处理施工工地出入口,并保持整洁;渣土密闭清运,无沿途抛撒;场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实施覆盖处理,杜绝建筑扬尘污染环境。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9.清洗、整修、粉饰建筑物立面,清理沿街阳台上的堆积物、悬挂物等。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市容局负责辖区建筑物立面管理,组织协调住户对临街建(构)筑物定期进行清洗、粉刷、维修,保持外形良好、整洁;限定阳台内堆放物、悬挂物不超出护栏,有整治方案和长效管理措施。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10.规范公厕管理。
工作要求:城6区市容局负责辖区公厕管理,确保公厕标志明显,有中英文标识,衣帽钩、洗手池等设施齐备完好。做到四净(地面、坑位、门窗、四壁)三无(无蝇蛆、尿碱、臭味)。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监督检查。
11.关闭临街住宅楼破墙、破窗开设的经营店铺。
工作要求:市规划局牵头,市、区城管执法局配合参与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有重点、分阶段组织集中整治,逐步关停破墙、破窗开设的经营店铺,限时恢复建筑物原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市规划局负责监督检查。
12.关停临街居民区的五金制作、焊接手工小作坊。
工作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城6区环保局、工商局、执法局负责取缔辖区内临街及居民生活区五金制作、焊接手工作坊。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3.清理临街店铺宣传促销活动的音响设施,降低主要街区噪音。
工作要求:城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治理辖区临街门店宣传促销活动音响噪音污染,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4.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占道经营和临街门店出店经营。
工作要求:城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长效管理措施,督导各执法中队落实四定方案,加强日常检查管理,保持一、二类主干道无非法占道经营和临街门店出店经营,三类道路无集结性占道经营。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5.清理取缔非法劳务市场及占道夜市。
工作要求:城6区劳动局、城管执法局分别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城市道路无非法劳务市场和占道夜市。市劳动保障局、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6.主干道两侧主要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构筑物按有关规定实施霓虹灯、彩灯、射灯点亮。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负责协调辖区点亮工程,确保城区主干道两侧主要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构筑物安装霓虹灯、彩灯、射灯等点亮设施,按时间要求实施点亮。市市政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
17.清理整治一店多牌和破旧不洁、大小不一、风格不同、用字不规范的门头牌匾。
工作要求:城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辖区临街门店牌匾整治工作,做到“一店一牌”,设置位置、高度符合规定,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无非法设置的其他标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18.拆除、清理重点区域或路段建(构)筑物第五立面乱搭乱建的棚亭和乱堆乱放的杂物。
工作要求:城6区建设局负责钟楼、火车站、城墙、旅游景点周边和一、二类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第五立面无乱搭建的棚亭,做到无随意堆放的杂物,有条件的可实施绿毯覆盖。市建委负责督促检查。
四、时间安排及阶段划分
(一)时间安排
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二)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200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宣传动员。市政府和城6区政府分别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层层动员,广泛宣传;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制作《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多媒体宣传片进行专题报道,市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署名文章等;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手册》等为主要学习内容,加强综合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组织编写《综合执法100问》、《文明执法100例》、《市民知法100条》等通俗易懂的法律法规知识读本,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进万家”大型宣传活动等,为畅净宁亮新工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2005年10月至2006年11月底):清理整治。各责任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步骤、分阶段认真抓好24项整治活动。市实施畅净宁亮新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搞好阶段性考核。
第一步,细化方案。各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对12项需采取工程措施的整治项目(见附件3)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实施计划,落实整治任务、整治标准、整治经费;制定清理整治项目工作计划,按计划、有重点实施不间断清理整治。整治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步,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计划推进工程实施、开展清理整治,各牵头部门、督导单位按时限、标准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第三步,分项验收。对12项工程措施,各牵头单位按照某工程项目的时限要求,提前半月上报该项目的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进行检查验收;对其他非工程性清理整治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评比办法进行检查评比,考评结果纳入当月“城市管理综合考核评比”成绩。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二次整改,牵头单位进行督导。牵头单位确认达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进行验收,直到达标为止。
第三阶段(2006年12月):总结表彰。对整个活动进行总结、验收、评比,召开总结大会,进行表彰奖励;完善长效管理措施,制定日常工作考核办法,巩固整治成果。
五、监督考核
为使这次整治的各项任务都能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由“西安市畅净宁亮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5大项主要内容、24项专项整治任务进行全面考核,并实施责任追究。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1.考核范围:承担24项专项整治活动内容的城6区及市级相关部门。
2.考核内容:整体工作开展情况和市级部门、城6区主要任务、工作要求。(见附件1、附件2)
(二)考核程序
1.阶段性检查:按整治内容进行阶段划分,实施专项考核。单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先由牵头单位进行自查,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者,通报批评。
2.总结考评:整个活动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城6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总结考评小组,对各区整治活动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总结评比。
(三)考核计分办法
1.采取单项整治任务达标验收与整体工作进展情况评比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2.市级相关部门:每项主要任务计总分100分,采取单项扣分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见附件1)
3.城6区政府: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畅25分,净27分,宁27分,亮5分,新16分),采取18项整治内容单项扣分制,单项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见附件2)
(四)奖惩措施
1.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通过《畅净宁亮新工作简报》向各区和各部门进行通报,并向市领导汇报,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达标验收结果。
2.对城6区评比中的前三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最后一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分管副区长实施责任追究。
3.对市级牵头部门按6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奖励前二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主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建立广泛监督机制
1.设立专线电话、电子信箱,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2.聘请50名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参事、律师和新闻工作者为义务监督员,为实施畅净宁亮新工程建言献策。
3.请各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活动给予全方位监督,并在市级主要媒体开设专栏,对整治活动进行追踪报道。
4.定期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畅净宁亮新工程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畅净宁亮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杨广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建政担任。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现场办公等形式,协调解决畅净宁亮新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畅净宁亮新整治工程的检查、监督、协调、指导及考核等日常工作。
(三)经费投入
市、区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以确保5项工作任务和24项专项整治活动顺利进行。
实施城市容貌畅、净、宁、亮、新工程,是提升城市品位、深化“创卫”工作的一大举措。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工作决策上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真抓实干,统筹兼顾,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承担的任务,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条条指导,块块实施,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整治格局。要加强指导,严格考核,宣传先进,鞭策落后,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认真抓好整改,确保每一项整治任务都能按标准、按时限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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