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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58:17  浏览:8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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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 国家教委 卫生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国家教委、卫生部



今年8月13日我们就加强学生肠道传染病预防工作联合发出紧急通知(明传电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预防肠道传染病在学校内暴发流行。鉴于今年夏季我国一些省、市洪涝成灾,造成不少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不同程度损坏;其他省、市的各类学校,特别是广大农村中、小学
校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厕所简陋破旧、蝇蛆孳生和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要求等现象,增加了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可能,引起社会关注。为加强学校预防工作,搞好城乡各类学校,特别是广大农村中、小学校的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务委员、全国爱卫会、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同志指出:不管城市,还是农村,所有各类学校都要普及卫生厕所。广大学校的饮水卫生也要搞好。保护青少年健康。因此,各级政府和爱卫会、教委、卫生部门领导要贯彻铁映同志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
卫生工作的决定》,切实把学校改厕与饮水卫生做为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各部门和学校的工作日程,并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任务要求和措施,认真检查督促和落实。
二、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要根据实际,抓紧制订学校改厕改水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厕改水要与校舍危房改造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工作统筹规划、安排落实。所需资金、物资,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保证,同时动员全社会给与关心、支持,多渠道筹集部分
建设资金。当前,洪涝灾区学校的厕所(包括临时厕所)与供水设施改建工作要列为救灾防病、重建家园的内容。力争在几年时间内,所有各类学校都要普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用上安全卫生水。
三、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建设卫生厕所,厕所除有顶、有墙外,还要有防蝇和通风设施,储粪池要有盖,且不渗漏,厕内无蝇蛆,无臭味,粪便达到无害化处理后排放。校内厕所与教室、食堂、水源要有一定卫生防护距离。学校改水,凡有自来水厂的地区要优先给学校供水,没有自
来水供应条件的学校要根据当地条件建设自备水井、手压机井和其他供水设施。供水设施应配有排水暗沟,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各种形式的供水都要注意水质卫生。卫生部门要定期对学校饮水进行卫生监测,使饮用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各地爱卫办和卫生部门要加强改厕改水的技术指
导,做到因地制宜,保证施工质量,并传授有关知识,健全专人负责保洁制度等。
四、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各地要坚持抓好学校的健康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卫生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学生树立讲卫生、讲文明的新风尚,并组织学生开展热爱校园、爱护校园设施(包括卫生设施)、自力更生净化美化校园活动,增强广大学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开展学校改厕改水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199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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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搞好兽医站的整顿和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畜牧兽医人员的积极性,加快畜牧业的发展,促进农牧业的现代化,特制定“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公社(区)畜牧兽医站是为发展社会主义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实行社(区)办公助。一般以公社为单位设站,有区的,也可以区设站。
第二条 畜牧兽医站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发展畜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中西兽医结合,认真做好防疫、检疫、治疗、阉割和疫情报告等工作。
三、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科学养畜、养禽和饲料生产的先进经验。
四、改良畜种,推广人工授精技术,提高牲畜质量。
五、积极推广畜病合作防治制度。
六、培训防疫员、饲养员、配种员。普及畜牧兽医科学技术。
第三条 畜牧兽医站三权归县。有关人事、财务、业务工作由县(市)农业部门管理。政治思想工作,由公社(区)负责。畜牧兽医站站长要选择懂技术、会管理、有干劲、作风好、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由管理部门任免。
第四条 畜牧兽医站的编制,根据公社(区)范围和畜禽数量由县(市)主管局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纳入集体劳动工资计划。任何单位不得向公社兽医站安排人员。随着生产的发展,需要增加兽医人员,由县(市)主管局会同劳动部门编造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
级劳动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条 畜牧兽医站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和财产归畜牧兽医站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经费来源,主要是向参加合作防治的单位及社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未开展合作防治的地方,可收取阉割治疗费。收费标准
,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由县(市)农业部门统一制定,报上一级农业部门批准实施。
国家拨给的社办公助经费,主要用于推广合作防治的因农业受灾减少收入的畜牧兽医站的人员工资补助;站房维修和较大医疗器械设备的添置。由县(市)农业部门统一掌握,合理使用。
第六条 畜牧兽医站实行民主理财,勤俭办站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审批手续,做到有帐有据,日清月结,按月公布。各项经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可参照国家基层事业单位的规定,由县(市)主管局核定。畜牧兽医站的会计,出纳、保管员可在兽医人员中挑选兼
任。
第七条 畜牧兽医站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议分配原则。其工资的级别、标准和转正定级的方法,可参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畜牧兽医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待遇,参照公社(区)卫生院的现行办法执行。凡因公致残以及体弱、丧失工作能力的兽医人员,应根据
一九七九年省计委、省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试行安徽省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死亡抚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条 要积极组织和鼓励兽医人员为“四化”钻研技术,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帮助有技术专长的老中兽医,搜集、整理畜禽防病治病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并确定专人向他们学习。畜牧兽医站人员的技术职称和晋级,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得抽调畜牧兽医站人员从事非畜牧兽医业务性工作。必须抽调的人员,其工资及一切费用由抽调单位负责开支。
第十条 畜牧兽医站职工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司和业务技术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要认真执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对刻苦学
习、勤奋工作、遵守纪律、成绩显著,作出较大贡献的,要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不守纪律、常出事故的,要区别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原来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1980年7月23日

抚顺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抚顺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王阳
2008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在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档案。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移交档案责任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采用GPS定位技术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经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确认。
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市重点项目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预验收并参加竣工档案的验收。
第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资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一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含电子和纸质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并需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并对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进行修正。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普查,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予以配合。普查成果经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

门确认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可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免费查询本部门管理单位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 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利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因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者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违反保密制度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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