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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07:14  浏览:9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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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该人是否属于本单位在册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条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的确定和变更应及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办税人员代表扣缴义务人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应为扣缴工作提供便利,督促和支持办税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税所得,并在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纳税人数众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逐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告知纳税人
已扣缴税款。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支付应税所得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承担)税款时,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时,没有费用扣除标准或速算扣除数的,可视为0,仍适用本公式。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税款的计算方法适用第七条规定。但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在第五条规定的时限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专项记载备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按照第九条规定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人员。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薄或者保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
罚款。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足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不足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任何人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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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广州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广州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9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广州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广州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市纪委)机关,广州市监察局与其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督检查市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负责检查和处理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及市管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或党纪、政纪的案件,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制定反腐保廉教育规划和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教育。

(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政策规定和党纪、政纪、条例、法规的实施细则与办法。

(六)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

(七)会同市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区、县级市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考察审核各区、县级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和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以及市直局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设在12个职能室(厅)。

(一)办公厅

负责纪委常委会、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关各室和联系、协调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有关工作;承担文件印发、机要通信、保密档案、办公自动化及行政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案件的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上级和本委、局重要工作部署、决定事项、领导批办事项以及重要案件等的督办工作;编发纪检监察工作信息。

(二)监察综合室(挂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牌子)

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及对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监察综合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工作;承办特邀监察员的选聘和联络工作;综合、分析部门和行业作风的建设情况,提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对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对纠风工作的重要检查活动和查处不正之风典型案件。

(三)研究室、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

负责起草以市纪委、监察局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市性会议的领导讲话、工作报告;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面上情况的掌握和综合分析;围绕委、局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市纪委常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提出工作建议;草拟本市的纪律检查规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参与或配合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开展纪检、监察理论的研究。负责市监察学会的日常工作。

(四)党风廉政建设室(挂中央广州市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监督检查和综合分析全市党风和廉政建设情况;组织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预防、治理腐败工作以及建立廉政档案工作;负责市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及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执法监察室

监督检查市直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协调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

(六)第一纪检监察室

负责联系承办市工业、交通、商业、建设、外经贸系统的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工作,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指导、协调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七)第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联系承办市农业、政法系统和区、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和广州保税区的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工作,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指导、协调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八)第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联系承办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市计划金融、教育、科技、宣传、统战系统的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工作,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指导、协调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九)案件审理室

负责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审理;负责违纪党员复查、复议案件和监察对象复审复核案件的审理;负责处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和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开除处分案件的备案工作;指导下级案件审理工作。

(十)信访室(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党组织、党员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负责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批办的信访件的承办、转办、督办工作,指导市管单位的信访工作;核查信访案件线索;调查了解突出的群众信访问题;编报重要信访信息。

(十一)宣传教育室

负责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相关的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制定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计划,组织、指导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大潮》杂志的编辑工作。

(十二)干部管理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市委管理市管纪检、监察干部;做好各区、县级市及市直局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的考察、配备工作;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党务和工、青、妇等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干部管理室。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135名。其中市纪委常委9名,秘书长1名(由常委兼任),副秘书长1名;市监察局局长1名(由市纪委副书记兼任),副局长3名;正副室(厅)主任3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4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在我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中国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由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返拨我市,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支出项目的审核和审批;民政部门是资金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支出项目的安排初审,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我市申请、评审、拨付、使用、监督福彩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福彩公益金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由上级财政部门返拨我市后,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编制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其编制时间应与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同步。

  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收支计划调整应与预算调整时间同步。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年度收入计划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数并结合本年度收入预计数进行编制。年度执行中上级财政部门分配的金额少于或多于收入计划数,则收入计划应相应调整,并同时调整支出计划。

  第三章 福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实效,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是社会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盈利性或商业性项目。

  (二)必要性原则。福彩公益金应用于社会最需要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三)透明性原则。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以利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保障事业;

  (二)支持社区服务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社会福利和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三)支持和改善殡葬事业;

  (四)资助社会关注、有利于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扶弱济困的公益性项目,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福彩公益金的10%之内;

  (五)城乡医疗救助;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由福彩公益金建设或资助建设的福利设施应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建设或资助建设的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改变服务性质的,所得收入应按建设或资助的金额归还福彩公益金。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使用福彩公益金:

  (一) 各级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 举办社会福利项目的街道(镇)办事处或社区(村)居委会;

  (三) 经合法登记注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

  (四) 从事殡葬管理的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福彩公益金的市属单位向市民政局申请,区及区以下单位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福彩公益金项目报告表;

  (三)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规模、功能、社会效益等);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证明材料;

  (五)相关项目或活动需批准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活动)的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市、区民政局应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对福彩公益金申请报告应按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民政部、财政部有关福彩公益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社会福利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

  (三)区级财政和相关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区及区以下单位申请资助项目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应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对相关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批复下达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对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的相关项目和活动,其资助的项目、金额等应由市民政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市民政部门应做好公示期间有关意见的收集、整理,必要时应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或调查结束无异议后预算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下达的福彩公益金支出预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政府采购程序拨付资金;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对安排区级的补助资金应通过体制下达相关区;对市本级单位的支出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对福彩公益金安排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缓拨、停拨福彩公益金,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可取消其受资助资格,追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相关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区两级民政局和财政局,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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