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对外地驻青办事处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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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对外地驻青办事处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对外地驻青办事处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地区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促进青岛市与省内外各地区经济的共同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中央各部门,向地、市、县政府,县级以上的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申请在青岛设立办事处。
第三条 需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处应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四条 各驻青办事处驻青人员限额,县级三至四人,地市级四至五人,部省级六至七人,不足人员可就地招聘。限额内人员按有关规定,落本市暂住户口。
第五条 各驻青办事处均属非经营性的组织。需要下设经济实体的,应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申报,经审查批准,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向各驻青办事处发放有关文件,传达有关会议精神,组织有关活动,协助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 派出单位因故撤销其驻青办事处,应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9年2月18日
关于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的令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的令(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号)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经2O12午3月19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和2013年7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主任 李斌
2013年9月6日
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7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原卫生部
1986年4月20日
2
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原卫生部
1997年9月1日
3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原卫生部
1999年3月26日
4
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原卫生部
1999年4月13日
5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原卫生部
1999年4月13日
6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
1999年10月25日
7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
1999年12月29日
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行。
市长:孙平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市场价格能力,促进我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铁矿资源,防止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市场价格发生突然性波动,提高铁矿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能力,依法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主要保护铁矿原矿、铁精矿、钛精矿和球团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开采、加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市物价局负责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工作;市经委负责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
第六条 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
矿种
计征单位
征收标准
市内销售
市外销售
铁矿原矿
元/吨
0
10
铁精矿
元/吨
5
20
钛精矿
元/吨
15
60
球团矿
元/吨
8
32
第七条 对同一企业在不同环节生产的铁矿产品,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最终产品计征。
第八条 根据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市场变化情况和开采利用情况,可对征收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
(一)用于平抑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的市场价格;
(二)用于支持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产业的持续发展;
(三)用于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经费支出;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主要通过“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运销管理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征收,无法通过“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运销管理系统”征收的,由执收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人工核定征收。
第十一条 市物价局、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征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