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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17:20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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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27号


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卫法监文〔200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漂白剂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干辣椒。使用漂白剂处理干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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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六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盘锦市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发挥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作用,根据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用于应由市级解决的,但无现行政策支持的特殊疑难、遗留信访问题的救助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暂定1000万元。


第三条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安排,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户结余资金转入下年继续使用,利息收入应继续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信访稳定相关用途。


第四条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应用于解决涉及市级相关部门或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三跨”信访事项,应由县(区)及县(区)以下处理的信访案件不能使用市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


2.救助为主原则。按照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救助为主的原则,确保事关民生的信访问题得到合情合理解决。


3.侧重解决疑难、遗留信访问题原则。应重点用于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尤其是长期遗留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以及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三分离”信访案件。


4.息诉罢访原则。通过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应使信访问题得到一次性解决,使上访群众息诉罢访。同时,市信访部门应将信访案件处理情况抄送涉案部门,便于相关部门完善政策,避免再次形成同类信访案件。


5.专款专用原则。信访稳定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信访部门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及相关工作经费。对于现行政策可以解决的信访案件,应交由相关部门按现行政策办理。


第五条信访稳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特殊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遗留积案;


2.责任主体不清的复杂疑难案件;


3.司法途径穷尽,上访人生活困难,需要法外救助的涉法案件;


4.需要稳控的“三跨”、“三分离”信访积案;


5.上访人因生活困难,在上访过程中发生且不能自理的交通费、伙食费;


6.国家和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局交办的需要重点解决的信访案件;


7.市信访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信访案件和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信访稳定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1.市信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协助拟救助对象填报《盘锦市信访稳定专项资金救助申请表》。


2.市信访局提出申请救助金额及明细并附救助原因等情况说明,市财政局对救助金额提出审核意见。


3.市信访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对拟救助事项进行终审,并由召集人签署意见。


4.救助资金经终审同意后,市信访局与被救助对象签订《息访协议书》,并发放救助款。


第七条救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确定;救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市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字后实施救助;因特殊情况需支付的救助资金额度较大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审批。


第八条市信访局应将救助情况汇总并分别抄送相关涉案部门,配合涉案部门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避免同类信访案件重复发生。


第九条市财政局、市信访局负责对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及时向市信访联席会议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骗取、挤占、挪用信访稳定专项资金。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和相关行政责任。市财政局、市信访局要及时了解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信访稳定专项资金。信访稳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调动国营、集体商业、服务业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改善服务态度,搞好市场供应,方便人民生活,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方针和搞好首都商业、服务业的指示精神,现就国营、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落实经营承包责任制
(一)承包内容。商业、服务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体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承包内容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指标,即: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基层零售商业、服务业单位的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费用、资金周转四项内容(粮食行业另定);服务
指标包括执行政策、服务态度、便民项目、经营品种和安全卫生等内容。市、区、县公司(局、社)的承包内容包括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和为基层服务等三项。
(二)承包方式。市属企业,以公司为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承包。区(县)属企业,以公司(局)为单位,向区(县)主管部门承包。基层企业,向上级主管公司承包。市供销社所属企业,继续实行全系统自上而下的逐级承包办法。承包要签订协议,保证兑现。企业内部可以采取多形
式多层次的承包,把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落实到门店、班组和个人。企业的经营承包要和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或领导岗位责任制配套落实,一并考核。
(三)承包基数。一九八六年的经济指标承包数,原则上以一九八五年六月至一九八六年五月的实现数作参考,考虑到今年的实际情况,如物价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本着既积极又留有余地的原则,由主管上级与承包单位研究商定,但要注意防止“鞭打快牛”。
(四)奖金分配。企业和职工的奖金分配,必须和经营承包任务完成情况紧密挂钩,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要分别考核,奖金使用一般可各占一半。发放奖金,对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拉开档次,克服“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弊端。
按四个月(集体企业五个月)标准工资不征奖金税的规定,以区、县、局(社、总公司)为计算单位。各区、县、局(社、总公司)要根据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考核标准,核定企业的奖金,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可以在四个月标准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但一般不要超过两个月标
准工资,成绩特别突出,需要超过的,可报市财办批准;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要在四个月标准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向下浮动。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局(社、总公司)制定。奖金的发放,必须量入为出,不经批准,不得动用其他基金发奖。
各区、县、局不征奖金税的水平,年底算总帐,如果突破四个月(集体企业为五个月),超出部分应交奖金税,奖金税的来源,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和局(社、总公司)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区、县属企业,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在企业内部,要适当扩大分配的浮动部分,把奖金、加时费、一定数量(由企业自定)的基本工资等捆在一起,同承包指标完成情况挂钩,进行分配。市、区(县)公司机关的奖金分配,也要和全公司完成经营承包指标的情况挂钩,不准拿平均奖,具体办法由区、县、局制定。
(五)考核制度。要逐级强化考核,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全面考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把主管上级和企业本身的考核,同多种形式和社会组织考核、顾客监督结合起来。区、县、局和公司、企业都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六)职务津贴。门店经理和班组长的津贴,要同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
一九八五年企业工资改革时,未列入小型企业工资等级线的独立核算门店的经理,根据企业大小和经营好坏,按月发给十至十五元的职务津贴,企业没有完成经营承包任务的不发。该项津贴在费用中列支。
企业的班组长,根据任务大小和工作好坏,按月发给五至八元津贴,在奖励基金中列支,免交奖金税。班组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不发。

二、进一步放宽微利和劳务性行业和政策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经营日用小商品、大众饭菜、粮食复制品等微利商品和从事理发、修理自行车等服务性劳动的积极性,方便群众生活,对这些行业采取以下政策:
(一)关于日用小商品。
1、国家规定放开价格的品种,除中央和市政府另有新规定者外,企业可以自行作价。
2、单独核算的小商品专店或专营柜组,必须制定出小商品目录(小商品的范围由市财办牵头制定)。在保证搞好必备商品供应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税前联销提成计奖的办法,由主管局(社)和财政、税务、劳动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百元销售额提成比例,允许在税前列支,不列为
奖金范围。对于扩大和增加供应小商品,受到群众赞扬、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要予以鼓励,适当提高提成比例。
3、对税后人均留利不足五百元的小商品专店和专柜,由企业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酌情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4、根据规定的品种范围,实行单独核算的小商品批发部或批发组,采取联购分销形式同零售店、组联营的,经批准可免征批发营业税,也可执行税前联销提成计奖的办法。
(二)关于理发行业。
1、理发行业要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尤其要大力推行各种形式的租赁制。既可以整店出租,也可以出租座椅及工具;既可以出租给本店和系统内职工,也可以租给社会上有本市户口、具有与本店同等技术水平、经医院检查无传染疾病的人员。租赁后经过批准可实行等
级差价,理男发收费可以适当浮动。
2、理发行业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开办理发“早市”、“夜市”,收入单独记帐,企业和职工实行全额分成,分成比例根据收入情况确定。
(三)关于饮食行业。
1、面食小吃的价格,在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前提下,可以有指导地逐步放开,允许适当放宽毛利率。
2、为了增加低档炒菜的供应,可适当提高毛利率,同时要强化成本管理,坚决纠正成本核算偏高的错误做法。
3、原有和新建、改造的一二级饭馆,都要按主管部门规定,保持一定比例的大众化饭菜的供应。拒不执行的要降低饭馆的等级。
4、粮店在保证搞好平价粮供应的前提下,开展熟食和复制品加工业务,可单独核算,按饮食业办法,实行提成工资,返还所得税。提成工资在企业内部如何分配,由企业自定,但必须拉开档次,不能搞平均主义。
(四)关于修理行业。
1、修理行业的集体企业,凡从事修理业务的职工人数和营业面积都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人均留利低于一般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可以给予适当减免税的优惠。
2、自行车修理行业全部实行租赁经营。修理价格已放开,各级管理部门不要再加限制,由企业自定。个人租赁(包括合伙经营)的,租赁者用自有资金发展企业所增加的收入,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减征个体所得税。集体所有制企业租赁后,退休职工的各项开支,在解决社会统筹
前,先由区公司内部统筹解决,不足的部分再申请减免税,予以照顾。
(五)关于集体企业。
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可以参照国营同类小型企业的规定实行租赁。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饮食、服务、修理、眼镜钟表修配和服装零活加工等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也可参照国营同类小型企业的办法,实行全额分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制,在税前列支,不计奖金税。

三、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
(一)尚未实行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凡是条件基本具 备的,都可实行经理负责制;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实行一个。
(二)要继续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加企业的活力,逐步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大力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增加流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发展新的商业形式。商业部门拥有的仓库和运输设施,要向社会开放,搞好两面服务。
(三)工资总额同企业效益挂钩的试点单位,再增加百货大楼、东风市场、天桥百货商场、新新服装店和东单、西单、崇文门、朝内、西河沿五个菜市场以及公主坟批发市场、百货公司、糖业公司、仿膳饭庄等企业。试点方式和挂钩内容可以有所不同。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财政局
、税务局、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商定。

四、分批翻扩建危险破旧网点
(一)对商业、服务业网点进行一次普查。危险房屋和破旧房屋要有计划地分批翻扩建。有条件的可通过翻扩建加大营业面积,增设“五小”项目。
(二)翻建和翻扩建网点的资金,翻建部分全部由费用项目列支;扩建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微利行业自筹资金有困难的,由市财政予以补助。物资部门要尽量优惠供应所需“三材”。

五、建立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和评比奖惩制度
从今年起,市、区(县)政府和市主管局都要建立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奖励服务成绩显著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和职工。市级按全市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二元计算;区、县、局级按所属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三元计算。基金来源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共同筹集,企业分担
的部分,在留利中列支。基金的管理和评选奖励办法,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研究制定,经批准后实施。
对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按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影响,一次可扣罚五十元到五百元,在企业奖励基金中支出,上交区、县、局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管理部门,作为优质服务奖金使用。对个人的处罚由企业决定。

六、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一)采取多种措施缓解职工住房困难。
1、凡税利包干任务在区(县)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其职工宿舍的困难问题由区、县负责逐步安排解决。基建指标直接下达到区、县,建房用地由规划部门安排。
2、对无建房能力的小型企业,市政府今年和明年各拿出二万平方米住宅,由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首先分配给住房困难、服务好的职工。对完全自费建房有困难的基层企业,采取每建一平方米,由市、区政府各补助一百元的办法,从一九八七年起每年安排十万平方米,暂定五年。对完
全无力建房的小型企业,也要逐年安排建设一些住宅,资金由市、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又未发饭费补助的企业,可按职工出勤一天发给二角五分的饭费补助。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本规定以后,要立即组织贯彻执行。以前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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