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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3:42:25  浏览:8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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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 2004] 71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四日


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将其依法拥有或支配的货币资金与资产,用于资本性投入的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成。各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区级预算和汇总镇级预算组成。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市级各国有资产营运预算及监管预算组成。市级国有资产营运预算由营运机构本部预算和所属各企业预算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凡是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营运机构及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各区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并及时报送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调整预算和决算等。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积极稳健的原则。预算收入应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留有后备。
  (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收益权,完善和规范收益分配的管理程序,强化收益收缴力度,实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使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建立在稳定、可靠的基础上。
  (三)注重效益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资本金效益为核心,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发展。
  (四)近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进有退”的方针,既从实际出发,有近期的发展目标,又立足于长远规划,促进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经济竞争力。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当年预算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按照当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的1至5个百分点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国有资产经营收入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一)国有资产经营收入预算项目。
  1.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及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授权的投资部门、机构或企业,由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授权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增值收益应上缴的部分;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及国有独资企业出资部分转让收入;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2.融资收入:即用于国有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收入。
  3.其他收入:即可用于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其他资金来源。
  (二)国有资产经营支出预算项目。
  1.国有资产营运支出: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运作过程中必要费用的支出。
  2.资本性投入:即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增购股份,非股份制企业追加投入,新开办企业、新项目投入的国有资本性资金支出。
  3.债务性支出:即专项债务或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偿付支出和以股权形式融资的分红派息支出。
  4.国有资产专项监管支出:即用于国有资产监管的专项支出。具体指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财务总监支出,按规定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托审计、法律和评估支出;国资流失案件的办案经费及其他专项支出。
  5.其他支出:即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业务部门下达的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拟定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表格式、编制方法,会同市国资委于每年10月底前布置编制的具体事项。
  (二)各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本机构的情况,编制本机构预算草案,并于当年度12月15日前报各营运机构审核。各营运机构要认真审核、分析、汇总本部及所属企业的预算,形成营运机构经营收支预算,连同所属企业收支预算于年底前报市财政局和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对各营运机构和企业的经营预算初审后,提出建议意见,并连同市级国有资产经营监管预算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法定假日顺延)。
  (四)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并形成的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于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在15天内批复各国资营运机构,并抄送市国资委。市国有资产经营监管预算批复市国资委。市资产营运机构在接到预算批复后,于7天内批复所属企业。
  第十条 各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可参照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程序执行。市财政局将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各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合并,形成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各级政府负责执行。其中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市政府负责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开始后,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在同级政府批准前,可先参照上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金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国资监管部门应按批复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积极督促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完成国有资产预算收入任务。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必须按规定积极组织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报告本机构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资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收入,并同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免收、减收或缓收。应缴国有资产收入统一使用“财政缴款书”。预算支出要按规定的项目使用,不得将预算支出挪作他用或截留。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财政部门征求国资监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收入与支出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预警机制,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办法。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擅自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挂帐、无预算支出等问题,应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调整由各营运机构提出,经市国资委初审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预算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时间在10月份,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当年超收部分继续用于国有资产运行中的支出。

  第四章 决 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会同同级国资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份布置好国有资产经营决算工作。各营运机构(企业)根据统一部署,编制好本单位的经营决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国有资产经营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经营决算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算审核,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以决算批复的形式,批复营运机构并抄送同级国资监管部门,营运机构应在接到批复后7日内批复所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企业)在每年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决算的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代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决算由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决算和各区国有资产经营决算组成。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决算,并汇总各区国有资产经营决算后,报市政府审定和批准。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决算,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资委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建立情况,并督促各区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各区政府要根据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营运机构(企业)应当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财务监督检查,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资产经营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逐步完善出资人管理投资、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收益使用等一系列制度,为实现预算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区政府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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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活动的通知》,在全国揭开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打假护农的序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
是,有的单位对此项工作思想上还不够重视,工作上还抓得不够紧,尚停留在一般布置上,缺乏一定的力度和深度。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指出:“伪劣种子充斥市场,屡禁不止,危害甚大,必须下大力量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坚决实行依法治种,严格管理种子市场,严厉
打击制售假种的不法分子。”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执法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春耕播种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明确目标任务,建立责任制,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工作落实。
二、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不具备条件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严把市场准入关。要针对农资市场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农资违法经营活动。重点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违法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通过抓源头、端窝点,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不法分子,促进守法经营,切实维护农资市
场秩序。
四、进一步加强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联手打假治劣。同时,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配合,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对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沟通情况。要对春耕期间“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1999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
权益保护司。



1999年4月8日

海口市水源卫生防护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水源卫生防护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源免受污染,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确保水源卫生防护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经常化,根据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各区、乡(镇)的城镇水厂。

第二章 地面水水源卫生防护管理
第三条 海口市地面水取水点包括米铺水厂等。米铺水厂取水点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千米为水源防护地带,由市自来水公司设置明显的防护标志。
第四条 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海口市自来水公司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牌。
第五条 取水点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千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设有害化学物品仓库、挖沙场;不得堆放或者装卸垃圾、废渣、粪便和有毒物品;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者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者剧毒的农药以及从事放牧、饲养家禽等可
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六条 为预防海水倒灌,自来水公司化验室应当每日连续二十四小时监测,发现海水倒灌立即停机,供水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
第七条 凡排入南渡江的污水要达到国家“三废”排放标准。在水厂水源卫生防护地带以外排放的工业废水,凡影响水厂取水口水质的,由城建、环境、卫生、供水等部门共同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取水口的水质符合要求。
第八条 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当明确划分和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十米范围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搞好绿化;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养殖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者铺设污水渠道;不得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第三章 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管理
第九条 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由城建部门规划设计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管理方案,水文、地质、卫生、环保等部门研究确定地下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
第十条 在单井或者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者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者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者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地下水厂生产区范围内,其防护措施按照地面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水源卫生防护的监督
第十二条 水源卫生防护监督由城建、规划、卫生、环保、公安、供水等部门共同执行。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应当由供水单位会同城建、规划、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三条 水源卫生防护措施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根据需要,规划、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 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建立后,海口市自来水公司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水质监测,由市卫生防疫、环保、供水三个部门分工负责。环保负责防护地带内外污水排放口的水质监测;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抽检取水点水源水、未稍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供水单位负责防护地带上、下游取水口、出厂水的水质检验。三个部门按月交
换测定数据,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 凡直接从事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到市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一次,如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健康带菌者,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对在保护水源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犯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罚款、拘留处罚,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对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城建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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