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54:58  浏览:9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今年,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管理作了重大变革,此项资金的使用不再采取由建设银行总行下达贷款指标,由经办行与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的方式,而是由中央主管部门、国务院直属公司作为债务人直接与财政部签订借款合同(协议),并负责还款。财
政部根据借款合同(协议)和项目进度将资金拨到主管部门(公司)在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再由主管部门(公司)将资金汇拨到用款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财政部已以财基字〔1995〕66号文、财基字〔1995〕93号文向有关部门发
了通知(详见附件)。为做好此项资金的委托代理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委托我行代理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业务,虽然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各级经办行仍要认真做好财政部委托我行的代理业务事项,履行职责。
二、鉴于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对借款人收取资金占用费,为考虑借款人及用款单位的利益,各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在我行的“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专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有关会计核算问题
(一)增设会计科目及帐户
1.在“467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科目下增设“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帐户(总行专用),核算财政部存入建设银行总行的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财政存入或转入时记贷方,退回或转销时记借方。
2.为准确反映中央预算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拨付和支出,增设“114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总行专用)科目,设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户,核算财政部向主管部门拨付经营性基金,汇出或支用时记借方,转销支出时记贷方。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一页第14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代表政府投资”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项目“其他长期资产”项目。
3.在“225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科目下设专户,核算汇拨的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资金。总行营业部按各主管部门设明细帐户,各经办行按单位设明细帐户。
(二)经营性基金的拨付
1.为保证经营性基金的及时拨付,财政部应按时足额将中央预算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存入其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的“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科目“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帐户。
2.各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财政部申请用款时,建设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开出的支款凭证,将经营性基金通过“114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支出”科目转入各主管部门在总行营业部开立的“225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科目专户核算。
划转时,会计分录:
借: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支出 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户
贷: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 ××户
3.各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向用款单位汇拨资金时,总行营业部根据主管部门开出的汇款凭证,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开立的“225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科目专户核算,专项为用款单位办理经营性基金的拨入和支用。
为保证核算准确,主管部门汇款时应务必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拨付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资金”字样,在“收款人帐号”栏注明科目代号“225”,以便经办行据以办理入帐手续。
(三)中央预算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方式改变后,各经办行核算的“国家基本建设基金部门贷款”科目只办理贷款收回,不再发生发放贷款事项。
(四)本通知下发前,各行在其他有关科目核算的中央预算基建经营资金,均按上述要求统一调整。
四、为了准确反映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支出,总行营业部应根据“114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科目按旬、月向总行财会部报送支出数,以便总行向财政部列报中央基建经营性基金的支出。会计项目电月、旬报增设“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总行专用)项目,代号为
“96”。
以上要求请即迅速转告各有关经办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财基字〔1995〕66号 1995年4月12日)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以下简称经营性基金,不包括核拨给国家开发银行的资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的规定,现将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经营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根据国家计划安排项目,坚持有借有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借款责任。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营性基金的借用、还款和交纳资金占用费等事宜统一由借款单位负责。借款债务的承担,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国务院直属的公司(含计划单列的公司)作为债务人直接与我部签订借款合同,并负责还款;
(二)中央部门直属单位借用经营性基金,由其主管部门与我部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协议,并负责还款。各主管部门要与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中央各部门一般不应将经营性基金用于补助地方项目。如确需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与我部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协议。主管部门要与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申请借款。借用经营性基金的部门(公司),应按以上三种类型分别向我部提交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借款项目清单;大中型建设项目,同时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设计概算和其它有关资料。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签订借款合同(协议)。
四、资金拨付。主管部门(公司)要按借款合同(协议)的规定,分次向我部申请用款。我部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调度情况核定用款金额,并将资金划拨到主管部门(公司)在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主管部门(公司)负责将资金汇拨到用款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开
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
五、占用费费率。经营性基金占用费费率,比照“拨改贷”利率的有关规定,按不同行业由我部分别确定,其他部门不得加收。占用费按年计算。
六、借款期限。根据借款单位还款能力、项目规模、建设期并参照“拨改贷”有关规定由我部分别确定。
七、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财基字〔1995〕93号 1995年5月9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
为便于财基字〔1995〕66号文件《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实施,现将执行《通知》中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经营性基金的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提高使用效益。
二、各有关部门(公司)借用经营性基金的分次用款计划和分年还款计划,应随借款合同(协议)一并报送。
三、资金占用费,从我部汇出资金满30日起开始计收。
四、各有关部门(公司)要在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经营性资金存款专户核算,经营性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除用于支付汇款手续费、缴纳印花税以及为办理经营性基金业务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开支外,其余用于归还经营性基金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1995年9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

1987年4月23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目 的
为了加强医药商业仓库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仓储改革,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加速商品流转,促进商品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和科研事业服务;使仓储工作适应医药事业现代化的需要,决定在全国医药商业系统中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

二、范 围
全国县级公司(含相当于县级公司)以上的医药商业仓库都要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各地、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积极组织实施。

三、竞赛的内容
“四好仓库”竞赛的内容是:文明服务好、保管养护好、安全生产好、经济效益好。
(一)文明服务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仓储改革、开放,搞活经营。思想政治工作扎实,关心职工生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职代会(职工大会)作用,实行民主管理。仓库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正派,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法纪,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对不良倾向敢抓敢管。重视职工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技术素质。注意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2.积极培养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纪律严、技术精的职工队伍。库风端正,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劳动组织(机构),注重班组建设,发挥班组长作用。从事主要工作岗位的人员胜任本职工作。仓库定期开展劳动竞赛和考核,有严格的奖惩制度。
3.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有显著的提高和改善。积极为购销业务服务,为批发、零售、运输、生产部门提供方便,主动向业务部门提供商品情况并协助处理有问题商品。收发货手续完备,传递及时准确。库内主要业务环节有考核指标(定额)并有完善的登统资料。文明作业,礼貌待人,主动征求有关部门与客户意见并有改进措施。
(二)保管养护好
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切实执行国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管理办法》。
2.严把入库验收关。配有专(兼)职验收人员。严格执行有关验收规定,验收记录齐全。严防伪劣、失效、变质、包装不良和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商品入库。
3.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和商品的属性妥善摆放商品,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实行分区分类存放、货位编号,动碰复核,定期盘点,保持帐(卡)、货准确一致,认真贯彻商品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效期商品有报催制度和明显的标志。特殊商品如贵细、毒品、危险品、麻醉药品等有相应的保管制度和储存条件。
4.积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在库商品养护工作。商品养护机构(组织)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记录齐全。有一定规模的养护设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商品养护技术,不断提高养护技术水平,做到无人为保管损失。认真做好商品夏防、冬防工作。
5.认真把好商品出库复核关。有严格的出库复核和出库凭证传递制度,确保出库商品数量准确无误、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防止有问题商品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厂。
6.库容库貌整洁有序。卫生工作经常化,库内无商品洒漏现象。库区布局合理。苫垫、包装等物料按指定地点存放。
7.积极改善仓储条件,逐步达到通风、密闭、低温、防潮、防虫、防鼠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消灭露天存放现象。定期维护仓储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
(三)安全生产好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有研究、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工作有记录,对不安全隐患有报告,有改进措施。
2.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仓库安全的规定。消防组织健全,职责分明,训练有素。消防器材齐全有效,配置合理。严格管理火种、火源、水源、电源(电器设备)。无火灾事故。
3.安全保卫组织健全。坚持值班、值宿、巡逻检查等制度。仓库要害部门有必要的防范措施,无盗窃事故。
4.仓储机械设备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无重大事故发生。
5.防洪、防汛、防台工作落实,措施得力。
(四)经济效益好
1.努力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有条件的实行独立核算,条件不具备的实行内部核算、定额管理、经济承包等形式。
2.各种核算项目报表齐全,手续完备,历史记载真实,数字准确。资料登统及时、清楚、齐全。
3.各项经济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1)一、二级站仓库核算六项经济指标:即单位面积储存量、收发货差错率、帐货相符率、平均保管损失、平均保管费用、每人平均工作量。
(2)三级站仓库核算五项经济指标:即单位面积储存量、收发货差错率、帐货相符率、平均保管损失、平均保管费用。
以上各项的计算方法见所附“仓库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四、评比、验收和命名
1.“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四好仓库”分地区级、省级、国家医药管理局级三级,逐级由各级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比、验收和命名。计划单列市(地区)评出的“四好仓库”单位视同省级“四好仓库”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计划单列市(地区)也可参加所在省的“四好仓库”评比,获得省级“四好仓库”单位的荣誉称号。
2.“四好仓库”荣誉称号为一次性的。凡被评为四好仓库的单位在下期竞赛中要重新参加评比。
3.各级医药商业“四好仓库”要自下而上层层评选。省级“四好仓库”单位必须是地区级“四好仓库”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级“四好仓库”单位必须是省级“四好仓库”单位。
4.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对被评为“四好仓库”的单位应给予命名并发给“四好仓库”单位证书。

五、组织领导和要求
1.国家医药管理局级商业“四好仓库”单位的评比审定工作,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物质储运供应司、中国药材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具体组织进行,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命名。
2.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要加强对“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在“四好仓库”竞赛活动中要抓好创“四好库房(仓间)”的基础工作,并要注意抓典型,树样板,做到学有目标,赶有方向、把创“四好仓库”竞赛活动扎扎实实开展好。
3.为推动“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省级“四好仓库”单位应每年评比命名一次,国家医药管理局级“四好仓库”单位每二年评比命名一次。要通过表彰先进,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水平和“四好仓库”质量。
4.各级医药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四好仓库”评比验收工作。评比验收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四好仓库”的质量。对于“四好仓库”单位要加强管理,督促帮助,对已获“四好仓库”荣誉称号,但工作退步,质量下降的单位,经帮助见效不大的,应由原授予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每年要将“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向国家医药管理局报告一次。
6.一级站的“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由中国医药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另行部署。
7.对获得“四好仓库”荣誉称号的单位应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8.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商业仓库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仓库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仓库经济指标中的平均保管费用和平均保管损失,按年计算;其他各项经济指标按月计算,评比验收时考核年平均数。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
单位面积储存量即按仓库实际面积平均计算每平方米储存商品的吨数。要求库房每平方米储存量,一级站不少于0.7吨,直辖市的二级站不少于0.6吨,其他二级站不少于0.45吨,三级站不少于0.35吨。其计算公式是:
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月平均储存量
=--------------
平均待用面积
仓库实际面积--------
0.6

说明:
1.要在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下,努力多储商品。但必须留有五距(底距、墙(柱)距、垛距、顶距、灯距)。月平均储存量是日计月累除以月天数;没有储存量日报表的单位,可用月初储存量加月末储存量除以2。
2.库房实际面积即库房内面积减去楼梯、电梯、柱子等固定障碍物(不减墙、柱距、备货区、走道等)以后的面积。
3.储存量指实际在库商品的数量,以综合吨为单位,即重量商品按1000公斤为一吨,轻泡商品按2立方米折合一吨计算。
4.平均待用面积:待用面积是指已经腾出正在等待进货的货位面积。平均待用面积是每日待用面积相加后除以月天数。
5.计算公式中的0.6是因为面积利用率一般要达到60%
货位总面积
(--------≈0.6)。
库房实际面积
(二)收发货差错率
收发货差错率即收、发货差错累计笔数占收、发货总笔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是:
差错累计笔数
收发货差错率=------×万分之10000
收发货总笔数

说明:
1.以万分比计算。要求收发货差错累计笔数不超过收发货总笔数的万分之五。
2.发货差错一律以出仓库大门为界限累计,但在5天内追回并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不予计算。
(三)帐货相符率
帐货相符率即盘点、抽查时帐货相符的笔数占储存商品的笔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是:
帐货相符笔数
帐货相符率(%)=------×100%
储存商品笔数

说明:
1.评比期间发生的品名、规格、等级、货号、数量、件数、重量等帐货不符。均属帐货不符。检斤商品由于磅差和自然增量减量而引起的帐货不符笔数不计算在内。
2.帐货相符率要求整进整出的仓库不低于99.5%,整进零出的仓库不低于98.5%。
(四)平均保管损失
平均保管损失即储存每万元商品所发生的平均保管损失金额。
计算公式是:
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
保管损失总金额
=--------×万分之10000
平均库存商品总值

说明:
1.商品保管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因保管养护不善造成的商品霉变、残损、短少、超定额损耗,以及不按规定验收,错收、错发而发生的损失等。
2.有保管期限的商品发生损失,如仓库预先催调过可不列入保管损失。
3.平均保管损失不超过万分之一。
(五)平均保管费用
平均保管费用即保管一吨商品平均所支付的费用
计算公式是:
保管费开支总额
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平均储存量

说明:
保管费用开支包括仓库职工工资,临时工工资、奖金、福利基金、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税金、商品养护费,及行政管理费等。不包括为商品运输开支的费用、基建费用、固定资产购置等开支。
(六)人均工作量
人均工作量即操作人员每人平均保管与收、发商品的数量。
计算公式是:
保管品种数
保管商品吨数
操作人员平均工作量=------ ÷操作人员数
收货发货笔数
收货发货吨数

说明:
1.上述各项内容均应分别计算。
2.操作人员数指实际参加作业的人员(含临时工),包括收货发货、搬运、堆码、检斤、仓间(货区)保管等人员的总数。


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123号


现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4年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250万元。

二、申报范围: 技术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符合产业规模的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列入省级新墙材示范线的生产企业优先;应用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全部使用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且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优先(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项目必须是非粘土类墙材科研、试制项目。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新墙办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 何喜平,0571-87058453;

省新墙办 吕海燕,0571-88385815。

附件: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4〕42号)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是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起重要作用的生产项目;具有推广价值且墙体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工程项目;符合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要求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科研项目。

二、申请专项补助(贴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经认定(生产企业);

3.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生产企业);

4.有示范作用及推广应用价值(应用项目);

5.在开发、应用技术研究领域已取得相关的成果(科研项目);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在每年的申报通知中确定)。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

生产企业:申请报告(写明企业新墙材产品开发及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情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应用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经有关部门论证的方案;施工图纸;项目主体完工墙体粉刷前照片。

科研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成果报告及鉴定证书。

四、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向属地财政部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申请填报《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1),由当地财政部门、新墙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附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盖章),送各市财政部门和新墙办汇总后(见附2),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新墙办;省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新墙办报送。

五、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项目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六、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墙办要加强对有关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用途的,除全额追缴专项补助资金外,取消今后申报该专项资金资格并予以通报。

八、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墙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1.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表(略)

2 2.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汇总表(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