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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31:18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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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1978年9月23日,国家劳动总局

最近,一些地区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试点工作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对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过去已经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定退休费标准的,是否都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答:过去已经退休的工人,退休费标准低于《暂行办法》所定标准的,退休的当时,符合《暂行办法》所定退休条件的,可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不符合《暂行办法》所定退休条件的,仍按原来的标准发给,但退休费标准低于二十五元的,可改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建国前后,工人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经历了该企业私营、公私合营、国营三个时期,退休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答:企业工人退休时,其连续工龄仍按《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连续工龄也按此办理。
三、《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中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现行规定办理,是指的哪个规定?
答:是指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关于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规定。
四、华侨或外国籍工人,按《暂行办法》退休、退职后出国或回国居住的,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如何发给?
答:退休的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退职的一次发给五年的退职生活费。
五、企业单位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临时工可以退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军事系统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临时工,是否也可以退休?
答:可以退休。他们退休后和固定工一样转到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退休费。
六、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作退职处理时,是否可以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答:不可以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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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厅运字〔2013〕24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现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交通部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厅职评字〔2007〕6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6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9/P020130917546457933274.doc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管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和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出租汽车驾驶员、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岗位培训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1)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条 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详见附件2)包括从业资格证号和从业资格类别。
    从业资格证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类别分为汉字全称、汉字简称和数字代码等3种形式。汉字全称记录于从业资格证件的发证机关栏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汉字简称记录于从业资格证件的注册(登记)、继续教育、诚信(信誉)考核、违章和计分等记录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数字代码仅记录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不在从业资格证件上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中的证件编号对应从业资格证号,准教类别对应从业资格类别。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中设置二维码。二维码(使用说明详见附件3)包含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以及包含详细信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网址。发证机关具体负责二维码的生成和打印。
    第六条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具体负责从业资格证件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从业资格证件分发登记制度,严格从业资格证发放、登记和领取手续。
    第八条 从业资格证件发放人员应逐项填写和审核从业资格证件内容,确保填写内容齐全、信息准确。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使用直径为20mm(少数民族地区名称过长的可用25mm)的红色圆章,内嵌“××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由发证机关加盖在发证机关栏内。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钢印为直径30mm的钢质圆章,内嵌“××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由发证机关加盖在照片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厅职评字〔2007〕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二维码使用说明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式样略,见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9/t20130917_1484609.html)









    说明:
    l.封面
    字体字号分别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7磅汉仪楷体简体,烫金压凹。
    “从业资格证”——24磅汉仪楷体简体,烫金压凹。
    “国徽”——宽33mm,高35mm,烫金压凹。
    2.封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10磅汉仪楷体简体,压凹。
    3.成品尺寸:宽80mm,高115mm。
    4.第2、3页内容只能打印,禁止手写或者涂改。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本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5.第3页发证机关栏中,每栏的从业资格类别打印1类从业资格类别汉字全称,示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每证不超过3类从业资格类别,按取得从业资格的先后顺序由上到下依次打印。
    6.第4-8页注册(登记)、继续教育、诚信(信誉)考核、违章和计分等记录对应的从业资格类别栏打印从业资格类别汉字简称,示例:客运驾驶员。
    
附件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
    一、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
    二、从业资格类别
    (一)按照现有从业人员从业类别进行划分。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类别的界定,并结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等规章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种类的扩展以及行业发展的需要,将道路运输行业划分为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机动车检测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道路运输经理人、出租汽车运输、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其他道路运输等11类。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除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分类外,增加了汽车租赁业务员。
    (二)从业资格类别汉字简称由汉字全称简化而成。示例:“客运驾驶员”表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三)从业资格类别数字代码由5位数字构成,仅记录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前3位参照《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JT415—2006,简称JT415)规定的道路运输行业分类代码保持一致,后2位为职业编码。示例:“01001”表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其中“010”表示道路旅客运输(与JT415一致),“01”表示驾驶员。
JT415未将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区分开来,未设立道路运输经理人、其他道路运输等行业分类,因此另行制定了前3位编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类别编码表
序号 行业类别 从业资格类别
汉字全称 汉字简称 数字代码
1 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客运驾驶员 01001
2 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货运驾驶员 02001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危货驾驶员 0300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危货装卸员 0300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 危货押运员 0300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货安全员 03004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剧毒品驾驶员 03005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剧毒品装卸员 03006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剧毒品押运员 03007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剧毒品安全员 03008
爆炸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爆炸品驾驶员 03009
爆炸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爆炸品装卸员 03010
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爆炸品押运员 03011
爆炸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爆炸品安全员 03012
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放射品驾驶员 0301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放射品装卸员 0301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放射品押运员 0301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放射品安全员 03016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 维修•技术负责 04001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 维修•质检 04002
机修技术人员 维修•机修 04003
电器维修技术人员 维修•电器 04004
钣金(车身修复)技术人员 维修•钣金 04005
涂漆(车身涂装)技术人员 维修•涂漆 04006
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技术人员 维修•技术评估 04007
6 机动车驾驶培训 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 05001
驾驶操作教练员 操作教练员 05002
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客货教练员 0500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危货教练员 0500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放射品教练员 05006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练员 残疾人教练员 05007
7 出租汽车运输 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车驾驶员 09001
8 道路运输经理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理人 客运经理人 11001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理人 货运经理人 11002
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 维修经理人 11003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理人 驾培经理人 11004
9 其他道路运输 汽车租赁业务员 租赁业务员 12001
道路旅客运输乘务员 客运乘务员 1200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 驾培负责人 1200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考核人员 驾培考核员 12009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 维修结算员 12010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业务接待员 维修接待员 12011
10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驾驶员 公交驾驶员 13001
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车辆驾驶员 轨道驾驶员 14001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行车调度员 轨道调度员 14002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行车值班员 轨道值班员 14003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维码使用说明
    一、二维码信息内容
    二维码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以及以姓名、从业证号为查询入口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网址。各地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设基于因特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基本信息为:姓名、性别、国籍、证号。
    查询网址中包含的信息为:姓名、性别、国籍、证号、出生日期、准驾车型、住址、照片、从业资格类别及其对应的初次领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注册(登记)记录、继续教育记录、诚信(信誉)考核记录、违章和计分记录等。
    例如:下图所示的二维码中,包含的信息为:“周龙,男,中国,证号:420106198308232763,查询网址:www.site.gov.cn/search.apsx?姓名=周龙&证号=420106198308232763”。
    
    二、二维码的生成和打印
    二维码采用QR码。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提供生成二维码的dll和jar包,以及打印软件。
    三、二维码的使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配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计算机或手机,快速获得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动态管理信息。
    四、其他事项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提醒从业人员注意保持二维码区的清晰完整,防止污损,严禁私自填涂、篡改。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举行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留足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的意见。调整后的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预留地面积。
  第九条 省和各市州行政区应当建设图书馆、艺术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设施。
  县市行政区应当建设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设施。
  条件具备时,省、市州、县市区可以建设专题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科普基地)、体育中心,以及供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文化体育设施。
  第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具有文化、体育活动功能的综合文化设施。
  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具有文化、体育活动功能的综合文化设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建设多功能、综合性的、能满足不同人群使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或者与高等院校合建有关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投资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减免相关费用;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上级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人民政府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对乡镇综合文化站配置基本设备,对文体广场、公园提供健身设备器材。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依法设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基金,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留名纪念或者命名。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器材配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范,配置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等的价格,按照公益公用事业标准执行。
  第三章 使用与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管理所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由举办者确定管理机构或者明确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也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公告服务时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设施,提供文化体育活动服务。因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确需收费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文化体育团体和人民群众利用文化体育广场、公园自发组织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的秩序,劝阻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有关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备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和保护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地区科学发展评价体系和精神文明、文化体育先进地区(单位)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运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体育工作的部门分配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档案,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服务内容、开放时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制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服务标准,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效率和管理单位的服务水平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擅自出租。出租所得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同意,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上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条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第五章 内部文化体育设施
  第三十一条 新建或者旧城改造开发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人口、占地规模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配套规划建设内部文化体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进行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高等院校、机关等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文化体育设施维护管理机制,及时维修、更新设备设施,保障内部文化体育设施正常运营。
  第三十三条 高等院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可以依法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条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以及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致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擅自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变更其功能、用途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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