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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9:37  浏览:9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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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

(1992年4月20日 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内外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考核或评审(以下统称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评审质量,促进国际间相互认证,根据《商检法》第五、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商检局在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包括包装)质量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免验制度、商检标志制度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制度(以下统称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工作中,对有关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对实施上述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是认可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主管部门。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应经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并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的评审员承担。

 第二章 评审员条件

 第四条 评审员应热心从事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评审工作,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判断分析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组织的有关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

 第五条 评审员应熟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法规和业务,熟悉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掌握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和ISO10011《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系列标准,了解有关产品制造、检验方面的知识和标准。承担对国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任务的评审员还要具备所要求的外语条件。

 第六条 评审员分主任评审员和一般评审员。主任评审员应具备高级专业职称(或中级专业职称和科级干部及以上职务),有五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正式参加过五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具有独立组织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能力与经验。

  一般评审员应具备中级专业职称,有三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经历过五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过程。

 第三章 评审员职责

 第七条 评审员应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商检局或其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方针、政策、通告、办法及细则。

 第八条 评审员应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国内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以及对获证企业的抽查、复查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九条 评审员应按评审要求和程序实施评审,有效地计划和执行所分配的任务,以发现和正确判断生产企业质量体系中的问题,提出合理改进意见,报告所观察到的情况和评审结果,作出恰当的评审结论。

 第十条 评审员应保存并保管好有关评审文件,按要求提供这些文件,对被评审企业的一切技术资料、测试数据、记录、审查意见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维护评审活动的客观和公正,不得因评审活动损害被评审企业的利益。评审员不得在被评审企业内兼职和参与有损公正的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被评审企业或其它评审员有违反规定的现象时,有向上级直至国家商检局报告的义务。

 第十三条 主任评审员负责领导评审组工作,按规定制定具体评审方案,挑选评审组其它成员,代表评审组与被评审方管理人员接触,组织实施对生产企业的评审。

 第十四条 主任评审员负责向审批机关提交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或不合格的报告,对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提出吊销其评审合格证书的意见。

 第四章 评审员注册和聘任

 第十五条 商检局、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其它有关管理部门和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者,均有资格接受聘任。

 第十六条 主任评审员和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一般评审员为国家级评审员,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发结业证,经国家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后,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免验制度、商检标志制度的一般评审员为地方级评审员,由各直属商检局按国家商检局统一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发结业证,经各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后,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并报家商检局备案。受聘评审员均使用国家商检局统一印制的聘书。

 第十七条 聘任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审批推荐表(见附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经培训、考核合格,注册后,择优聘任。

 第十八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对评审员资格进行评定,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评审员注册有效期三年,到期须由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对其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评审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接受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受聘评审员聘期三年。聘任到期前一个月,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员聘任期间的情况和本人意愿通知其续任或解聘。续任者按规定办理续任手续,重新颁发聘书,聘期顺延三年;解聘者到期自然终止其评审员资格,注销注册。

 第二十条 直属商检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有关部门的质量体系评审员进行认可注册后,聘请其参加对指定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队伍应相对稳定,评审员所在单位对评审员参加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应给予方便和支持。评审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评审员工作的,应向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办理解聘手续并注销注册。

 第二十二条 对不严格执行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误者,国家商检局或有关直属商检局及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给予批评、通报、解聘、注销注册等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审批推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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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1〕18号),确定在6月13日至20日举办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为切实做好宣传周活动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安排部署,围绕“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的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周密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参与宣传周知识竞赛等系列活动,确保宣传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紧密结合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重点宣传以下内容:一是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等;二是大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举措、进展及成效;三是大力宣传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成效;四是大力宣传深化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五是大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和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成效;六是专题报道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展情况;七是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三、发布信息,引导舆论。要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积极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重大举措及进展情况,积极宣传各地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新思路、新机制、新举措;积极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发布监督抽检信息,曝光违法案例,震慑不法分子,提高公众消费信心。

  四、深入基层,普及知识。要采取形式多样、贴近生活、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和途径,采取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宣传画、设立宣传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地、进农村、进机关等“五进”活动。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宣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总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张晖
  电 话:010-88330784
  邮 箱:zhanghui@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教基〔2008〕10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经研究,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稿)

浙江省教育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包括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奖励、处分等学生信息,以及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信息等。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由基础教育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对“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的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促进全省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省统一采用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制,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进行系统软件的开发、培训、安装、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用户需向公司缴纳软件研发和维护费用。
第二章 主管单位和学校信息
第六条 学校和幼儿园上级主管单位一般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单位。
第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上级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单位地址、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主页地址。
第八条 学校信息包括学校基本信息和教师信息。
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施教区范围、学校代码、所属主管单位、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所在地行政区划码、校长姓名、建校年月、学校办别、学校类别、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主教学语言、辅教学语言、班级总数、各年级班级数、本年毕业生数、本年招生数、在校学生总数、各年级学生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图书数量、计算机数量、实验器材达标情况、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主页地址。
幼儿园基本信息包括幼儿园注册编号、许可证号、审批单位、所属主管单位、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地址、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园长姓名、举办人姓名(或单位)、建园时间、办园性质、办园形式、幼儿园等级、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主教学语言、辅教学语言、班级数、幼儿数、幼儿年龄、教职工数量、专任教师数、行政人员数、保育员数、工勤人员数、外聘兼职教师数、教职工待遇政策、教职工收入状况、园舍场地、设施设备、办园经费、收费标准、所获荣誉、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主页地址。
幼儿园教师信息包括园长及专任教师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职称、民族、党派、参加工作时间、学历、专业、任职资格、编制等。
第三章 班级和学生信息
第九条 中小学班级信息包括学校代码、班级代码、班级名称、建班年月、学制、班级类型、班主任姓名。
第十条 中小学学生信息包括学生个人、学生简历、监护人、家庭成员、注册、在校考试、奖惩、入学、结业和学籍异动等信息。
学生个人信息包括班级代码、学籍号、学号、姓名、姓名拼音、曾用名、入学年月、学生类别、身份证号、性别、血型、出生年月、出生地、独生子女、籍贯、民族、港澳台侨、健康状况、政治面貌、现住址、户口所在地、流动人口状况、国别、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主页地址、照片。
学生简历信息包括起始时间、结束时间、所在学校名称、担任职务、证明人、备注。
监护人信息包括姓名、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家庭成员信息包括关系、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民族、婚姻状况、侨居地。
注册信息包括注册班级代码、注册状况、要求最晚注册时间、实际注册时间、未按时注册原因。
在校考试信息包括考试时间、课程名称、考试方式、考试类别、分数类考试成绩、等级类考试成绩、学期评语。
奖惩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级别、奖励类别、奖励原因、奖励金额、奖励文件文号、奖励年月、奖励单位、处分名称、处分原因、处分日期、处分撤销日期。
入学信息包括原学校代码、入学年月、入学方式、来源地区、学生来源、就读方式、经济困难受资助情况。
结业信息包括毕业学校代码、结束学业年月、结束学业原因说明、毕业评语。
学籍异动信息包括变动类别、变动日期、变动原因、审批日期、审批文号、原就读学校代码、现就读学校代码、原学籍号、现学籍号、处理状态、处理结果;以及发生学生死亡时的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学校责任、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幼儿园班级信息包括学校代码、班级代码、班级名称、建班年月、班主任姓名。
第十二条 幼儿信息包括幼儿个人信息、监护人、家庭成员、注册、入园与离园、幼儿异动等信息。
幼儿个人信息包括幼儿姓名、姓名拼音、曾用名、入园年月、幼儿类别、身份证号、性别、血型、出生年月、出生地、独生子女、籍贯、民族、港澳台侨、健康状况、现住址、户口所在地、流动人口状况、国别、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照片。
监护人信息包括姓名、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家庭成员信息包括关系、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民族、婚姻状况、侨居地。
注册信息包括注册班级代码、注册状况、要求最晚注册时间、实际注册时间、未按时注册原因。
入园与离园信息包括幼儿园代码、入园年月、来源地区、就读方式、离园年月、离园原因说明。
幼儿异动信息包括变动类别、变动日期、变动原因、处理状态、处理结果;以及发生幼儿死亡时的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幼儿园责任、审核意见。
第四章 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记录在“学籍系统”中,并形成高校招生所需的学生电子档案。综合高中普高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成长记录信息包括课程修习、综合实践活动和素质发展等信息。高中学生第十条中的在校考试信息合并在此记录。
课程修习记录信息包括修习的国家课程的模块名称、学时、考试成绩、学分和高中会考成绩,以及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名称、学时、考试成绩、学分。
综合实践活动记录信息包括研究性学习的课题名称、成员组成、课题成果、承担任务、评价结果;社区服务的内容、地点、时间、评价结果;社会实践的内容、地点、时间、评价结果。
素质发展记录信息包括品德与素养的写实定性描述,以及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四个维度的测评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包括综合评语、课程修习与学业评价和项目测评等信息。
综合评语信息主要是对学生高中阶段的道德品质、公民素质、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
课程修习与学业评价信息包括课程修习状况、学分、高中会考成绩。由“学籍系统”汇总成长记录生成。
项目测评信息包括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四个项目的测评成绩。由“学籍系统”汇总成长记录生成。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学籍系统”用户分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用户两类。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具有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和查询统计功能,学校用户具有对本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和查询统计功能。
第十七条 “学籍系统”采取分级分配管理权限的方式,进行信息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用户的管理权限分为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学校用户的管理权限分为管理员、普通用户和学生用户三种。
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的权限是主管单位信息录入、数据审核、数据维护、数据统计、开设普通用户账号,以及根据需要开设中心校(中心幼儿园或类似幼教机构)管理员账号,授权管理一所或多所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一般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籍管理人员担任。教育行政部门普通用户的权限是数据查询、数据统计。
学校管理员的权限是学校信息和学籍异动信息录入、数据审核、数据维护、数据统计、开设普通用户和学生用户账号,以及根据需要开设学校年级管理员和班级管理员账号,授权管理一个或多个班级。学校管理员一般由学校教务部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担任。年级管理员和班级管理员的权限是班级、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等信息录入、数据查询、数据统计。年级管理员和班级管理员一般分别由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担任。学校普通用户的权限是学生信息录入、数据查询、数据统计。学校普通用户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
学校学生用户的权限是学生本人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采用分级录入和本级核对的方式。学校主管单位信息由中心校(中心幼儿园)管理员或学校管理员录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核对;学校信息和学籍异动信息由学校管理员录入,校领导核对;班级信息由班级管理员录入,年级管理员核对;学生信息由学校普通用户和班级管理员录入,年级管理员核对。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班级管理员和年级管理员录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核对。学生可从学校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到浙江省中小学学生成长网上查询与核对本人信息。
第十九条 在初始使用“学籍系统”时,学校应及时录入当前所有在校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新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学校应在9月31日之前完成新生电子学籍信息的录入与核对工作。
学校应根据日常教学活动,及时录入和核对所需信息,每学期末检查核实一次。发生学籍异动时,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登记申请信息;省内转学时,转出学校需开具转学证明,转入学校需通过网上招生方式转入转学学生电子档案。在每年的7月30日之前,应完成学生的毕(结)业信息录入和核对。
第二十条 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学校上报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接到学校有关学籍异动信息申请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办理,其中学生死亡信息办理完毕后,“学籍系统”将该信息自动上报到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与省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之间的数据报送由系统自动完成。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8月1日,“学籍系统”从上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学籍信息采用“到期即锁”的方式进行锁定管理。新入学学生信息中的学生个人、学生简历、监护人、家庭成员、入学等信息,从当年9月31日起即被锁定直至毕业;学生的注册信息分别于每年的9月31日和3月31日锁定;学生信息中的在校考试、奖惩和学籍异动等信息以及班级信息,由学校进行日常数据维护,每年的8月1日“学籍系统”学期升级后,上学年的上述信息即被锁定;毕业年级学生的毕(结)业信息在每年的7月30日锁定。信息锁定后,如需更改信息,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生高一年级和高二年级的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学校应在7月31日前完成检查、核实和报送工作;高三年级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在5月30日前完成检查、核实和报送工作。报送后,如需更改信息,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检查核实辖区内高中学校学生的学年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高一年级和高二年级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于9月31日前统一报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三年级的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于6月10日前统一报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后,如需更改信息,必须由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学籍系统”配置专用计算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置专用服务器,并设置好外网IP,保证服务器的24小时开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学籍系统”服务器和网络维护工作,以及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系统安全工作。用户要管理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完整保留学生的全部电子学籍信息,为学历认证等提供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服务器中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进行异地异机数据备份,避免数据丢失。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对于学生的某些敏感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好查询权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职成教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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