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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50:20  浏览:9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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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1年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1号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2月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条 船舶运输经营范围按船舶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
按经营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运输)(以下简称“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 经营国内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资质范围内从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 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第八条 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二)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三)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的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四)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条 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第十一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
(二)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立方米;
(三)经营沿海客运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
(四)经营内河液货危险品船的: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五)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第十二条 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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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外国银行分行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就在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其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摊列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总行管理费。
二、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其总行管理费,应仅限于其总行用于分行经营管理的费用。
凡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行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外国银行分行可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但该分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复摊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三、外国银行分行在摊列总行管理费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等资料,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
四、外国银行分行计算摊列总行管理费,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之一:
(一)分行业务收入占总行总收入的比例;
(二)分行资产占总行总资产的比例;
(三)分行利润占总行总利润的比例;
(四)分行员工人数或工资占总行总员工人数或工资的比例;
(五)上述两种以上比例的综合平均比例;
(六)经分行申报,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五、同一家外国银行在我国不同地区设立的分行,其分摊总行管理费的标准或方法应一致,且方法或标准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动。
六、外国银行分行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其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以及会计师查账报告的,或者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的,当地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行业的管理费水平,核定摊列其总行管理费。一般情况下,当年总行管理费核定额,不得超过以下限额:
(一)外国银行分行自开业起至第三年度结束,不得超过外国银行分行当年各类业务收入的5%;
(二)外国银行分行自开业的第四年度开始,不得超过外国银行分行当年各类业务收入的3%。
七、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5号



世界卫生组织4月23日报告非洲的布基纳法索、贝宁、中非、乍得、埃塞俄比亚、尼日尔六国爆发流行性脑膜炎(简称:流脑),与世界卫生组织2月17日报道相比较,近两个月来,爆发流脑的国家增加了3个,报告病例明显增加,其中布基纳法索、贝宁、埃塞俄比亚三国今年第一季度的病人数已经超过去年的总数。布基纳法索:报告病人10897例(去年3178),死亡1525人(去年647)。贝宁:报告病人7532例(去年1326),死亡300(去年89)。埃塞俄比亚:报告病人4138例(去年855),死亡242(去年33)。为防止流脑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国家流脑流行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恶心和呕吐、颈项强直,皮肤粘膜瘀斑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采取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曾前往国外流脑疫区的旅行史,以便及时诊断和治疗。
2.前往上述疫区的出境人员,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了解有关地区的流脑疫情,必要时,可进行流脑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如在国外发现流脑症状,也应当立即就医,及时诊断和治疗。


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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