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张明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27:04  浏览:8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

张明勇

律师道德就是律师职业道德,它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活动中,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教育力量,形成的调整律师同委托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国家法律、当事人,其它律师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律师所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情操的总称。律师道德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它就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起着指导、规范、约束和惩戒的作用。西方社会是律师制度及其道德产生的摇篮和成长的重要基地,本文拟对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状况作以下介绍:
一、西方律师道德的最早产生和初步发展
古罗马是世界法制史上最早具有律师制度、律师道德的国家。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约公元前6世纪—公元1世纪),立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实行诉讼代理制度,实践中也没有以律师作为职业的人,但是在拉丁文中“律师”这个概念已经出现。法庭上也允被告人的亲戚或朋友出庭为其提供具体意见和法律上的帮助;这种行为并非所有人都能去做,只有少数有身份的公民才能以保护人的身份出现,显而易见,这种特权服务是带有阶段烙印的。所以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律师道德也是具有阶级性的。“等级制度”、“为权贵服务”成了这一阶段律师道德的基本内容。到了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元首以诏令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同时规定考试择优录用,“能为平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辩护人”,平民亦可比较自由地有偿聘用诉讼代理人,于是律师制度有了法律保障,律师和被代理人的道德关系也开始形成。罗马帝国初期,律师阶层正式形成,能够担任代理和辩护的律师范围也逐渐扩大,根据罗马法规定:凡权利和能力没有受到法律限制的本国公民都可出庭为当事人辩护;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
随着罗马城邦奴隶制经济迅速发展,现实生活中财产关系愈加复杂,相应的经济立法也逐渐增多,故而奴隶主不可能通晓所有法律,但为了在纠纷中取得胜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大批职业律师应运而生,并在社会生活中显示出巨大作用,于是律师制度进一步巩固,律师道德也进一步发展,但始终没有摆脱为特权阶层服务这个特点。到了罗马帝国后期,统治者再次拓展了律师业务范围: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民事,刑事诉讼代理辩护,还可以接受法律咨询,同时担任律师的条件也更加严格了。
从开始的萌芽到初步的发展,律师制度经历了四、五百年的漫长时期,同时随着它的发展,在律师业务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过去从未有过的新型职业道德,即律师道德。虽然它具有一些历史的局限性,但毕竟使人们的道德观念掀开了新的一页,把人们从“一切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泥潭中拔了出来,走入可以“利用自己所长维护他人权益”的美好境界,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文明史的伟大进步!
二、西方律师道德在封建制度下停滞发展封建摧残
任何事物都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西方律师道德的发展也不例外,经历了一个良好开端的西方律师道德本应沿着这个方向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随着欧洲进入漫长的封建社会,由于君权和神权结合而生的专制制度的存在,由于基督教神学统治人们的思想,西方律师道德不但没有进一步发展,仅而受到了封建制度的催残和破坏。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上继承了奴隶社会原有的“神明裁判”采用由法官单方审讯当事人的“纠向式”审判方式。这个时期,律师制度虽然没有彻底取消,但所起作用也较轻微。各个国家由于封建等级严格宗教势力极大,在诉讼中,僧侣、封建主和农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律师制度仅仅在宗教法院中实行,世俗法院中僧侣独占辩护权,这种律师制度下的道德显然是畸形发展,深受君权和神权的影响,其自身也充满了腐朽,落后的东西,或了维护封建专制的工具。
到了封建社会的末期,资本主义有所发展,旧的律师道德开始受到冲击,在思想领域,一种崭新的潮流开始涌现,并显示出无穷的生命力,这种潮流渗入各个领域,律师道德也开始以一种新的面目出现,这正体现了曲折性和前进性的统一。
三、西方律师道德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迅速发展。
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大大推动了西方各国律师制度的发展。16世纪,西方各国都以罗马帝国后期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律师制度革新:在各大学中设立法律专业,培养代诉人、辩护律师。于是,西方稳定的律师职业集团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律师职业道德也随之产生,这种职业道德是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最早的国家,它的律师制度的产生早于其它国家。“诉讼代理”这种制度在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之后就被英格兰人接受了。虽然当时一些律师只有在教会法院,海事法院里才被承认,但这毕竟是人类文明史上一大进步,14世纪以后律师称号取得,能否出庭都要经过立法机关核准。这时,辩论律师和代理人尚可由一人担任,但19世纪以后辩护律师与代理人之间就有了严格的区别。斯图亚特王朝颂布的《人权保护法》明文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从法律上承认被告人有请人代辩护的权利,这样不仅促进了英国律师集团的发展和壮大,而且为律师职业及其道德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国的一些著名思想家,在资产阶段革命时期,公开反对封建社会的“纠向式”、“有罪推定”等腐朽落后的审判方式,提出“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相符”“民主辩论”等进步的法制原则。这为法国资本主义律师制度及其道德的产生做好了理论准备。1791年宪法规定被告人从预审开始就有权接受辩护帮助;1793年雅各宾派颂布的宪法也明文规定:国家应有“公设辩护人”;1808年的《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正式确立了辩护权、辩论原则及律师制度。这样法国资产阶段性质的律师集团开始产生,律师职业道德也掀开了新的一页。
美国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注重法制的建设,它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各行各业要想得到发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于是大批资产阶段律师产生,1878年5月4日,美国律师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律师集团的壮大,也使美国律师开始了有秩序的行业管理。1882年,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雇佣律师,并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从此,工厂、矿山、银行、商业等企业事业都纷纷效仿,以维护自身权益,美国如今已形成世界各国中最庞大的律师职业集团,且律师的分工细密也使其它国家与之无可比拟。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制度下,西方律师制度得以巨大发展,以此为基础,西方律师道德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封建社会中的那种狭促、封闭腐朽的律师道德观念被抛弃到历史的垃圾堆中,取而代之的是适合资本主义的律师道德。许多国家制定了律师道德规范,颂布了律师职业活动、道德实践活动的惩戒条例,这使得律师道德开始以法律规范形式出现,无疑是律师道德史上的一个伟大飞跃。




张明勇 (271400)
宁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国家医药管理局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1984年10月13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和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应对药品生产的各个方面,诸如人员、厂房、设备、原料、工艺、质监、卫生、包装、仓贮和销售等严格控制,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特制定《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疾病和恢复、调整机体功能的特殊商品。药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为此,药品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药典或其他法定标准,以保证质量。
第三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全面质量监控的通用准则,是新建、改造企业的依据。企业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和具体情况,制定旨在保证《规范》执行的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对全体人员进行本《规范》的教育。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药品生产单位均须贯彻执行。
药用辅料、包装材料的生产,亦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规范》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药品质量不断提高的要求,应定期修改或补充。其修改、解释权属中国医药工业公司。

第二章 人 员
第六条 制药企业必须配备具有医药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领导、组织药品生产和质量监控等工作。企业的全体人员必须对人民负责,以高度责任感,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有效、稳定、均一和使用方便的优质产品。
第七条 厂长必须熟悉医药生产技术业务、有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应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要求。
厂长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要求,组织管理生产,并应对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总工程师(或厂技术负责人)须由有医药生产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担任,负责全厂技术、科研等工作,并对产品质量负技术责任。
质监负责人应由敢于坚持原则,熟悉专业和有一定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并对产品质量负监督责任。
生产、技术、设备、动力、供销等部门的负责人和车间主任,根据职能分工,对产品质量应负各自的保证责任。
供应、销售部门亦应配备技术人员,加强原辅料、成品等物料的科学管理。
第八条 企业的生产和检验工人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熟悉与生产、检验操作有关的专业知识。
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要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教育和培训,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三章 厂 房
第一节 厂区总体布置与设施
第九条 药厂必须有整洁的环境。周围的空气、场地、水质应符合药品生产的要求,厂区内要减少露土面积。
第十条 厂区应按行政、生活、生产、辅助系统等划区布局。行政、生活区与生产区要相隔一定距离,并处于主导风向的上风侧。生产厂房应考虑产品工艺特点和生产时的交叉污染,要布局合理,间距恰当。兼有原料药和制剂的药厂,原料药生产区应置于下风侧。
药厂的危险品库应设于厂区安全位置,并有防冻、降温、消防措施。麻醉品及毒、剧药应设专用仓库。
动物房要设置在僻静处,并有专用的排污及空调设施。
第十一条 厂区内主要道路要宽畅,做到人流、物流通道分开或固定走向,保证安全和整洁。路面要选择不易起尘的材料。
第十二条 药厂应设置必要的废污处理设施和场地。
第二节 厂房的布置与设施
第十三条 厂房应有适当的面积和空间,建筑结构和装饰要利于清洗、维护。生产车间内部表面平整。厂房应规定维修期,并按期大修,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生产。
车间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往返,防止原材物料、中间体、半成品等的交叉污染和混杂。
车间应设有相应的中间贮存区域和辅助房间。
车间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要求划分一般生产区、控制区和洁净区。洁净区内洁净度相同的房间应相对集中。
一般生产区指无洁净度要求的生产车间、辅助房间等。
控制区指对洁净度或菌落数有一定要求的生产车间及辅助房间。
洁净区指有较高洁净度或菌落要求的生产车间。
对以上三个区的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第十四条 车间内采光、通风必须良好。按工艺要求可增设局部照明和局部通风。
第十五条 车间应根据各自的洁净度级别,设置相应的卫生通道和生产设施。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生产工序的厂房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文件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毒岗位应密闭集中控制。
根据工艺、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应备有安全和应急措施。洁净区应有安全出入口及火灾报警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质监部门的理化、生物、药理等分析、实验室,应按工作要求,有防震、空调、无菌和超净等相应的设施。
第十八条 仓贮宜采用多层货架,仓库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安排合理,分隔良好,采光、通风适当,干燥整洁,通道宽畅,尽量接近生产车间,便于贮运。
第三节 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控制区的厂房应设有必要的保暖、通风、降温及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虫鼠、防异物混入等设施。
车间内墙、平顶和地坪要材质坚硬,平整光滑,无缝隙,无死角,无颗粒性物质脱落,易清洗,易消毒。
与一般生产区的联接要有缓冲室。进入控制区的人员均须更衣后经缓冲室才能进入生产工序。
有外窗的房间要做双层窗,其中一层为固定窗。
门要求光滑,造型简单,关闭严密。开启方向应朝向洁净度高的房间。
按各工序的洁净度要求,进入室内的空气需经初、中、或初、中、高效过滤器过滤。室内温、湿度应符合工艺要求,一般应保持正压。
在合适的位置装置紫外灯。
第二十条 洁净区除符合第十九条要求外,还应做到:
操作人员须经准备、淋浴、更衣、风淋后进入洁净区。
物料应通过缓冲室经清洁、灭菌后进入。
工器具应通过传递窗灭菌后进入。
洁净区的公用系统管线(横向或竖向)宜安装在技术夹层内,不得直接露于空间。
第二十一条 青霉素类生产(包括分装)车间应与其它车间严格分隔,并装有专用的空调系统,防止与非青霉素类车间交叉污染。
青霉素类分装车间不得与其它抗生素分装轮换生产。
激素、抗肿瘤等药物的分装,也应设有独立的空调系统。
对于排出上述物质的排气应经净化处理,防止污染大气和药物交叉污染。

第四章 设 备
第一节 设备的选择与设计
第二十二条 主要设备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适当留有余地。
公用工程系统及其它设备能力必须与主要设备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设备及管道的材质应与物料不起化学反应。与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内壁应光洁,平整,易清洗,耐腐蚀。
主要设备材质的变更须经过试验,取得对照数据,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四条 新设备或更新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工艺要求,便于清洗、检修。投产前须经试运转,鉴定证明其对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无影响时,方可使用。
对产生噪音、震动和粉尘的设备,应分别采取消声、防震、捕集等措施。设备的传动部件要密封良好,防止运转时润滑油、冷却剂等对物料的污染。
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岗位的主要设备和管线,应按规定接有去静电装置。
第二十五条 各种计量和检测控制仪表的适用范围和精确度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第二节 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布置合理,间距恰当,便于操作,拆装和清洁、维修。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设备、动力设备不允许超负荷运转。
水、电、汽(气)、冷等公用工程设备应装有计量、监控仪表(器),确保生产需要、合理使用能源。
凡中途停电,能引致质量安全影响的生产车间或岗位(如抗生素发酵等),应有备用电源。
第二十八条 主要设备必须实行计划检修,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安全运转;维修记录要完整,维修人、验收人要签字。
生产和检验用的仪器、仪表、衡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维修和定期校验,并记录、签字。
校验后的衡器、仪表应贴上合格证,并规定使用期限。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及其安全装置应符合《压力容器检查规程》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试压探伤、变形测定等),测试数据应记录归档。测试人和复核人均应签字。
压缩气体钢瓶应用明显的不同标记加以区分,并分别存放,定期按《气瓶安全检查规程》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腐蚀岗位的防腐措施,应有专业防腐人员负责设计、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所有设备要造册登记。主要设备(仪器)应建立档案资料。其主要内容有:原始技术资料(包括设备使用、维修说明书原件),设备装配总图,施工图,易损件备品清单,检修、维护、保养和事故记录等。
管线敷设应排列整齐,并按规定统一颜色,所有工程图纸均应存档。
第三十二条 设备使用,检修人员应了解设备的原理、结构、材质、性能与用途,切实做到会使用、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五章 原辅料
第一节 原辅料的采购、验收与贮存
第三十三条 技术部门会同质监、物资供应、生产车间等部门,按产品工艺要求和供应可能,制定原辅料质量标准。
第三十四条 供应部门应按生产计划及厂订标准采购原辅料,力求做到定点供应。
原料供应单位变动时,一般应经试验证明不影响产品质量时,方可采购。
第三十五条 原辅料进厂,由供应部门、仓库专人点收,作好到货记录,内容有:到货日期、编号、品名、批号、件数、来源、包装规格、存放库位与收货人。由质监部门取样化验,凭化验报告单、称量记录和采购人员入库单验收入库。如有问题应予拒收,并由采购人员负责处理。
检验合格的原辅料入库应登记入帐,登记内容有:入库日期、编号、品名、批号、数量、供货单位、包装规格、化验报告单编号等。
第三十六条 原辅料应以性质分类分库,按批堆放,并按“取样”、“待验”、“合格”和“不合格”的情况,明显标志,货位整齐。
仓库要通风良好,防火防潮,并要防止虫鼠、霉变和化学品的污染。有特殊贮存要求的物料,应按规定存放。毒、限、剧药和麻醉药品的存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节 原辅料的抽样与检验
第三十七条 原辅料由质监部门指定专人根据抽样办法规定取样。被检件应有标记。
质监部门应按期检验原辅料,出具化验报告单。
第三十八条 检查合格的原辅料,应有合格标记,并逐件贴合格证。
不合格原辅料不得发放使用,应由供应部门及时适当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九条 易受微生物污染而影响产品质量的原辅料,应进行微生物检测。
易变质的原辅料,如贮存超过规定期限,在领用前应抽样复验。
第三节 原辅料的发放与留样
第四十条 供应部门由专人按计划送料或发料,送、发料时要先进先出,称重计量。
第四十一条 送、发料记录应完整,所发物料包装要完好,贴有合格证,并有化验报告单(大宗原料可为抄件)。标签或标志应与物料一致。发、领料人均应签字。
对不合格原辅料,车间有权拒绝验收。
当容器内原料分数次领用时,发料人应在该容器上标以领、发料清单。发料时应复核存量,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后始可发料。
第四十二条 生产制剂用的主要原辅料必要时应按规定留样,留样应保存至药品质量负责期或效期后一年。

第六章 生产过程管理
第一节 生产人员
第四十三条 生产工人或调入新岗位的操作人员,须经技术培训,按岗位技术等级标准,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无菌作业及高压、高速设备等的操作人员,事先应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训练,经考核合格后,由车间主任签字,才能参加生产。
第四十五条 主要岗位技术工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六条 生产人员定期体检,建立保健档案。
凡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外伤感染患者及药物过敏者不得参与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和从事无菌操作。
第二节 工艺规程
第四十七条 每种产品必须制定工艺规程。工艺规程应全面规定该产品的制造、包装及质量监控等内容。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要定期修订,以保证其对生产的指导作用。
各版工艺规程应长期保存,并据此编写企业产品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 产品工艺规程由车间技术主任组织编写,厂技术部门组织专业审查,经总工程师(或厂技术负责人)批准后颁布执行。
工艺规程应有车间技术主任、技术科长和总工程师(或厂技术负责人)签字。
岗位操作法由车间工程师组织编写,经车间技术主任批准后执行,并报技术部门备案。
岗位操作法应有车间工程师、技术主任签字。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定期组织操作工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的教育和学习,并严肃执行。
凡未经总工程师(或厂技术负责人)批准,不符合工艺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变更工艺操作的一切指令,均由有关技术负责人书面下达并签字。
第五十条 一般技术改进项目,经试生产考验取得足够数据,证明不降低产品质量时,经厂技术部门批准,质监部门备案后可用于生产;重大技术改革项目,尚须经技术鉴定,编制暂行操作规程,按本《规范》第四十八条所述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并应对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作相应修改。
第三节 生产记录
第五十一条 原始记录是技术分析的基础资料、应根据工艺程序,操作要点和技术参数等内容设计、编号。
操作人员在填写原始记录时,要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及时、完整并签字,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如需更改时,应有更改人签字。
从原料到成品的全部原始记录应按批号保存1—3年。
第五十二条 车间技术人员或班组长应对操作人员所填写的全部原始记录进行核实,并签字,以保证记录内容的完整真实。
第五十三条 批生产记录是该批药品生产全过程(包括检验)的完整记录。每批制成的药品,都应有批生产记录,要求数据完整,内容真实,并应整编归档,保存至药品质量负责期或效期后一年。
第四节 生产过程的中间检查
第五十四条 生产过程中应按工艺、质量控制点进行中间检查,及时预防、发现和消除影响产品质量的事故差错。
各生产工序应制定中间体、半成品质量标准,作为交接验收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各工序所用的原辅料、中间体或半成品等,应按质量标准,仔细鉴别,分别存放,其盛装容器应加盖并有明显标记,投料及计算、称重要有人复查,操作人、复查人均应签字。
第五十六条 各项技术参数须由专职人员及时核查。生产用的测定、测试和计量等仪器、仪表,使用前应进行调试。
第五节 包装与贴签
第五十七条 只有符合工艺规程要求的产品,才可进行包装和贴签。
第五十八条 同一品种,不同规格药品的包装与贴签操作应予分开。两种或两种以上药品的包装与贴签操作,其质量规格、容器外观相似的,不应在邻近流水线上同时进行,必须严格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杂。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监机构
第五十九条 药厂应设独立的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直属厂长领导,技术上受总工程师(或厂技术负责人)领导,业务上受地方药检所监督和指导。
第六十条 车间应设专职质量监督员,仓库及生产班组设兼职质量监督员,在业务上受厂质监部门领导或指导。
第六十一条 厂质监部门应设中心化验室,负责对原辅料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车间可设化验室(组),业务上受中心化验室指导,负责对中间体或半成品的质量检验。
第二节 质量检验
第六十二条 厂中心化验室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相当素质的专业检验人员(技术人员应占1/3以上)和必需的仪器装置。
某些项目因无特种检测仪器,可委托外单位负责检验,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委托检验亦应有完整的检验记录。送样、检验人均应签字。
第六十三条 中心化验室应依据质量标准组织编制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或半成品、成品的检验规程和抽样办法。
检验规程应由质监负责人审查,总工程师(或厂技术负责人)批准。审查、批准均应签字。
第六十四条 抽样办法应规定抽样容器、抽样量和抽样方法,所抽样品应有代表性。
抽样时应填写抽样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抽样日期、品种、规格批号、编号、数量、来源、包装、必要的抽样说明和抽样人签字等。
第六十五条 检验方法应规定检验项目,检验所用的试剂、设备和仪器、操作原理及方法,计算公式及允许误差等。
第六十六条 检验记录应包括鉴别试验,测试数据,演算过程等原始资料。
检验结果须由检验人签字,专业技术负责人复核。
根据检验结果,出具化验报告单,并应由质监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
全部化验报告单,检验记录应按批号保存至药品质量负责期或效期后一年。
第六十七条 中心化验室应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指定专人考查、研究药品在贮存条件下的质量变化规律。通过质量稳定性试验,为确定或改变药品的效期或质量负责期提供数据。
第六十八条 正式生产的药品,必须建立质量档案。其内容应包括原辅料情况的变化,工艺路线和质量标准的沿革,检验方法的改进,留样观察的结果以及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质量事故,返工退货和用户反映等。
第六十九条 中心化验室应设研究组,开展检测方法的探索、改进和新技术应用等研究工作。
第七十条 原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检验方法变更,须经总工程师(或厂技术负责人)批准。
药用原辅料及成品检验方法的变更,尚须报请地方药检部门批准。
第七十一条 中心化验室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检验用的标准品、标准液、检定菌、并建立制度。
第七十二条 检验用动物应有饲养规程。供检验用动物应有标记和使用记录。使用前应观察检查,使用后立即妥善处理。供试动物的重复使用应符合药典规定。
动物房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清洁卫生标准应达到本《规范》第八十四条要求,给水、排水、排污、采光、空调等设施应经常检查,人员的出入应加以限制。
第三节 质量监控
第七十三条 质量监控是企业全体人员的共同职责。
生产车间、动力辅助车间均应制定保证工艺规程实施的操作法或运行规程。
企业各部门的生产活动,必须以保证产品质量为前提,研究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十四条 质监部门应以全面监控观点检查生产过程,各级专职和兼职质量员应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检查产品质量和工艺卫生情况,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质监部门有权制止不合格的原辅料投入生产、不合格的中间体或半成品流入下工序、不合格的成品出厂。
第七十五条 技术部门应会同质监部门根据用户要求和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制定高于法定标准的产品企业内控标准,由总工程师(或厂技术负责人)审查,厂长批准执行。
第七十六条 质监部门对退货的产品应抽样复检,分析原因,向厂长写出书面报告,由厂长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办法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并记录存档。
所有不合格品(包括半成品、中间体)返工、均应查明原因,并将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存档。
第七十七条 厂长应组织开展对用户的访问,重视用户对有关产品质量的反映,以便更有效地监督和改进产品质量。

第八章 工业卫生
第一节 环境卫生
第七十八条 厂区和厂房应保持洁净和整齐。废旧物料,生产、生活垃圾应分别集中,定点定器,加盖堆放,专人负责,定期清理。
第七十九条 厂区公共场所、厕所、道路等应有清扫制度。
第八十条 药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对污染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环保法》规定进行监测和治理。
第八十一条 厂区内外下水道系统必须保持通畅良好,厂房内下水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二节 工艺卫生
第八十二条 根据产品工艺和文明生产的要求,制定本区域工艺卫生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八十三条 药品生产过程(包括原辅料预处理)必须保证清洁卫生,产品菌检应符合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药品卫生标准》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一般生产区要求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地面整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工具,用具定点放置。设备、管道、管线排列整齐,包扎光洁,无跑、冒、滴、漏。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用品和闲置不用的生产用品。
生产场所应严禁吸烟、用餐。不得带入生活用具和私人杂物。
第八十五条 控制区除符合本《规范》第八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做到:操作人员穿戴只限本区域使用的工作服和其它劳动保护用品,并不得穿离控制区。
非控制区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本区域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方可进入控制区。
设备、容器、工具、管道等应经常保持内外清洁。
外包装材料应彻底清洁后进入控制区。
第八十六条 洁净区除符合本《规范》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要求外,还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管理制度。
由专人定时进行清洁、消毒。质监部门派专人检查、记录,并签字。
定期、定点测定(动、静态)菌落数、洁净度。检查紫外灯杀菌效率。
第三节 个人卫生
第八十七条 各工种的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的规格、标志、洗涤、消毒方法等要有明确规定。工作服应定期集中洗涤。
个人必须注意工作服及劳动保护用品的清洁,并不得穿离厂区。
第八十八条 必须按工艺要求对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作出具体规定。生产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按规定要求洗手、洗澡、剪指甲、更衣,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第九章 包装材料与标签
第一节 对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要求
第八十九条 根据药品的理化性质,选用适当的包装材料,以确保药品质量。
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应由技术部门会同质监、供销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共同制定。
第九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密封件等的材质变更,必须经过试验,确认与药品不起理化反应,无毒性,无物质脱落,方可采用。
第九十一条 应根据药品的特点、剂型和规格,设计包装材料和标签。标签要求大小适中,色调鲜明,字迹清晰,易于辨别,防止混杂。
第九十二条 标签必须注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批准文号、品名、规格、生产批号、装量、用法、剂量、效期等内容。毒、剧药品应按规定,明显标志。
说明书应印有主要成份、药理作用、毒副反应、适应症、用法、剂量、禁忌、注意事项和贮存条件等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的样本(实样)应由技术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节 包装材料、标签的管理
第九十三条 药品包装材料应按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制定的《药品包装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执行。
第九十四条 包装材料、标签应由专人验收保管,做好记录并签字。
包装材料、标签必须贮存于专门的房间并分类存放。
包装材料不得露天存放。
第九十五条 标签必须专人领取,限额发放,做好记录,实用数和发放数要核对无误。领、发人均应签字。
已经印有批号的剩余标签,不得退回仓库,由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做好记录,有关负责人应签字。

第十章 成品的贮存与销售
第九十六条 成品入库必须有质监部门的化验合格证,并由车间填写入库单方能入库。成品应按品种,分批堆放。
第九十七条 成品库应有销售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根据记录能查明每批药品出厂情况,必要时可予收回。


销售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药品质量负责期或效期后一年。
第九十八条 成品销售必须做到先产先销,保证药品质量。
第九十九条 退货药品和不合格品应贮存在指定地区,明显标记,隔离封存,留待处理。
药品退货应由销售部门做好记录,并予保存。记录内容:退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日期、退货原因、处理意见等。若退货原因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研究、处理。

附 则
医药产品包括原料药(合成药、抗生素、生化制品等)及制剂(针、片剂等),除符合前述通则外,根据不同生产特点,分别提出特殊要求。
一、原料药
第一条 生产工艺路线和菌种的变更,应对产品质量重新评价,必要时应作稳定性考察。
第二条 成品料液的除菌过滤,一般不得以石棉为过滤介质,若必须采用时,应再经微孔滤膜过滤。
第三条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有机溶剂,应充分回收,专一使用。
第四条 各工序应按工艺要求制订水质标准。
第五条 凡对成品质量有影响的回收品或母液不得套用,应作为单独批号处理。
第六条 不合格产品应根据不同原因,制定返工处理方法,并经技术部门批准。
第七条 盛装不合格产品的容器,应予妥善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生产用菌种应建立谱系档案,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菌种的诱变、筛选、纯化、复壮等工作,以保证和改进菌种特性。
第九条 抗生素等发酵用的原辅料,在检验合格后,必要时还应作摇瓶试验。
第十条 抗生素、生化制品等生产用的空气净化系统,应按标准流程设计,保证空气质量。
车间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
第十一条 成品流态化干燥时,各级分离器的产品应混匀后取样送检。
第十二条 流态化干燥与气流输送所用空气,应按规定除尘。尾气需经捕集、净化后再排空。
第十三条 激素、抗肿瘤等类药物的生产操作,应采取密闭或隔离措施,并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第十四条 成品的结晶、干燥、过筛和包装,按控制区要求应予密闭。室内应有空调设施。
第十五条 在同一生产区生产不同品种时,应严格管理,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混杂与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 非专用设备更换品种生产时,应事先进行彻底清洗,经质监人员检查合格方可投产。检查结果应记录,签字备查。
一个烘箱只能烘一个品种,更换品种必须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盛装原辅料中间体的容器应专用,并按规定进行清洗。液体原料容器应专桶专用。更换物料时,应彻底清洗、干燥、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应有明显标记,易于识别。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输送和压滤,必须采用惰性气体。
第十九条 主要生产设备(反应罐、发酵罐等),应制定合理的充满系数,不得超过。
二、制剂
第二十条 车间应按一般生产区、控制区、洁净区的工艺卫生要求设计。
一般生产区、控制区和洁净区的洁净度要求参见附表。
为保证空气洁净度要求,应避免不必要的人员和物料流动。
第二十一条 车间的厂房、设备、管线的布置和工器具的安放,要从防止产品污染方面考虑,便于清扫。
盛装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容器应加盖并保持清洁。非专用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处理,避免混杂和交叉污染。
第二十二条 原辅料应按核定的领料卡、单分批发放和领取,并在指定地点拆除外包装后进入配料间。
原辅料进入洁净区前,应将直接包装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制剂生产不允许在同一房间内同时进行不同品种或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操作。
更换品种应彻底清理作业场所。设备、管道、容器应按规定拆洗或清洗,清场结果应由质监人员复查、签字。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艺要求,制定各工序用水标准。
(一)注射剂
第二十五条 生产注射剂的洁净区,设备、工器具、管道等须定期检修、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 粉针剂的分装机宜有局部层流装置。
灭菌好的空瓶存放柜应有净化空气保护,瓶子存放时间应不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七条 干燥、灭菌等设备,热分布要均匀,在设备的适当部位应装有温度测定器。
第二十八条 注射剂用的原辅料必要时应经小样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九条 注射用水宜用纯水(去离子水、蒸馏水)为水源,并应于80℃以上贮存备用。
制造和输送注射用水的管道应定期清洗、消毒。
第三十条 注射用药的盛装容器,最后一次洗涤时,须用通过微孔滤膜精滤的注射用水冲洗。
第三十一条 微孔滤膜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应作气泡点试验。
第三十二条 无菌分装制剂的洗瓶、分装、过滤用的压缩空气应经除油,除水,净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灌装过程中,填充的惰性气体须经净化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相同品种、不同批号或相同色泽、不同品种的注射剂,不得在同一灭菌区内同时灭菌。更换品种应彻底清理现场。
灭菌前、后的产品应划区划线,分别存放,明显标志,不得混杂。
第三十五条 从配制到灭菌,必须在工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注射剂经灭菌、检漏、清洗后应擦干擦净,再进行灯检。一个灯检室只能检查一个品种。
视力功能衰退或不全的人员不得从事灯检操作。
(二)片剂
第三十七条 片剂各工序,按工艺要求严格分隔。应设有冲模贮存室、糖浆(包膜料液)配制室、糖衣片干燥室、中间原辅料室、半成品存放室和次片处理室等。
第三十八条 原辅料处理(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衣等工序产生粉尘飞扬的设备,应装有捕尘、吸收装置。
沸腾干燥和流化喷雾制粒所用空气应按规定净化除尘。
第三十九条 片剂用的冲模,须有光洁度的规定。刻字冲模应字迹清晰。由专人专柜保管,负责核对、发放和维修。
第四十条 片剂原辅料使用前应目检、过筛、磨粉至规定的细度。
第四十一条 调配用的混合器,其容量应能一次把同批原料或颗粒全部混合均匀。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过程中不准用手直接接触药品。所用的各种容器(包括料斗),均须加盖、密封,杜绝污染。
(其它剂型)
第四十三条 滴眼剂、眼膏等剂型可参考注射剂有关规定。
散剂、胶囊、糖浆、油膏、栓剂等剂型可参考片剂有关规定。

附表:环境控制区分类表
------------------------------------------------------------------------------------------------------------
序| | | 尘 埃 | | |
|生产区分类| 洁净级别 |----------------------|菌落数**|工作服| 分 类 举 例
号| | (级)* |粒径 | 粒数 | | |
| | |(微米)|(个/升) | | |
--|----------|----------------|--------|------------|----------|------|------------------------------
1|一般生产区| | | | |无规定| 无洁净度要求的生产、辅助车
| | | | | | |间。
--|----------|----------------|--------|------------|----------|------|------------------------------
| | | | | | 色泽|
| |>100000级|≥0.5|≤35000| 暂缺 |或式样| 粉针剂轧盖工序,能热压灭菌的
| | | | | |应有规|注射剂调配室
| | | | | |定 |
2|控制区 |----------------|--------|------------|----------|------|--------------------------------
| | | | | | | 注射剂瓶子精洗工序,薄膜过滤
| | | | | | |设备的装配,能热压灭菌的注射剂
| |100000级 |≥0.5|≤3500 |平均≤10|同上 |生产的瓶子烘干、贮存及大输液、
| | | | | | |水针剂、滴眼剂的灌封,不能热压
| | | | | | |灭菌的注射剂调配室。
--|----------|----------------|--------|------------|----------|------|--------------------------------
| | | | | | | 无菌原料药的结晶、干燥工序,
| | | | | | |不能热压灭菌的注射剂生产的瓶
3|洁净区 |10000级 |≥0.5|≤350 |平均≤3 |同上 |子烘干、贮存及粉针剂的原料过
| | | | | | |筛、混粉、分装、加塞、灌封、冻
| | | | | | |干。
| |----------------|--------|------------|----------|------|--------------------------------
| |局部100级 |≥0.5|≤3.5 |平均≤1 |同上 | 菌种接种工作台
--------------------------------------------------------------------------------------------------------------
*洁净级别以动态测定为据 **9厘米双碟露置半小时
附表说明:
1.本表主要提出制剂及原料药的结晶、干燥、包装生产环境空气洁净度。
2.表中所列空气洁净度级别是参考美联邦标准209A。
3.生产区的划分主要参考国外生产厂现状并结合我国国情而拟订的。新建厂应符合此要求,老厂通过改造逐步做到。对于某些无菌作业,可根据工艺特殊要求,在设备上附设局部层流装置或采用超净工作台。
4.口服原料药成品的结晶、干燥、过筛、包装及片剂生产可根据工艺要求的温、湿度采用初、中效二级过滤的洁净空调。外用制剂的无菌产品可参考注射剂无菌生产的洁净度要求;非无菌产品可参考片剂生产的洁净度要求。


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建筑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本市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总数2家,有效期3年。期满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宣传、培育工作,进行国内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评审组织;

(五)监督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向评审委员会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八条 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工作;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 市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全程监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总分为1000分。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未能达到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七)获得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等方面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限),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或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市质监局网站及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的起止日期、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选评审员,组建若干行业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单数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评审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600分的前4位(不足4家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企业数),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核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方法和成果的义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方法和成果。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撤销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曝光,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市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