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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08:47  浏览:9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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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3]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2012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18号)中提出,“基本建成42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的发展目标和“按照零距离换乘和无缝化衔接的要求,全面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主要任务。为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一体化发展,我委组织研究制定了《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40232921621685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7日



附件


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

    综合交通枢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衔接 多种运输方式、辐射一定区域的客、货转运中心。为统筹协调各 种运输方式,推进我国综合交通枢纽的一体化发展,提高交通运 输的服务水平和整体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是提高交通运输整体效率和服务水 平、降低物流成本的有效途径,是优化运输结构、实现交通运输 战略转型的迫切需要,是集约利用资源、节能环保的客观要求, 对解决现阶段我国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设计不统一、建设时序不同 步、运营管理不协调、方式衔接不顺畅等问题,构建便捷、安全、 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广大 人民群众出行,提升国家竞争力具有战略意义。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以一体化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 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在区域间、 城市间、城乡间、城市内的有效衔接,以提高枢纽运营效率、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在综合交通枢纽上的便捷换乘、高效换装,为构 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布局合理。
    根据城市空间、人口分布、产业布局,以运输需求为导向, 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分散与集中相统筹,实现枢纽优化布局。 (二)衔接顺畅。
    按照综合运输理念和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特征,强化有 机衔接,突出对外交通与城市公共交通之间的优先换乘,提升枢 纽的一体化水平与运行效率。
(三)服务便捷。
    体现人性化服务和安全保障的要求,优化运营组织,完善信 息服务,加强旅客与车辆引导,实现旅客便捷换乘和货物高效换 装。
(四)集约环保。
    科学确定规模,合理设置功能,集约利用空间资源,大力推 广应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实现绿色发展。 四、发展任务
(一)加强以客运为主的枢纽一体化衔接。
    根据城市空间形态、旅客出行等特征,合理布局不同层次、 不同功能的客运枢纽。按照“零距离换乘”的要求,将城市轨道 交通、地面公共交通、市郊铁路、私人交通等设施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干线公路、机场等紧密衔接,建立主要单体枢纽之间 的快速直接连接,使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鼓励采取开放式、 立体化方式建设枢纽,尽可能实现同站换乘,优化换乘流程,缩 短换乘距离。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市郊铁路应尽可能在城市中心城区设 站,并同站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有轨电车、公共汽(电)车等城 市公共交通设施。视需要同站建设长途汽车站、城市航站楼等设 施。特大城市的主要铁路客运站,应充分考虑中长途旅客中转换 乘功能。
    民用运输机场应尽可能连接城际铁路或市郊铁路、高速铁 路,并同站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具备条件的城市,应同站连 接城市轨道交通或做好预留。视需要同站建设长途汽车站等换乘 设施。有条件的鼓励建设城市航站楼。
    公路客运站应同站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视需要和可能同 站建设城市轨道交通。
    港口客运、邮轮码头应同站建设连接城市中心城区的公共交 通设施。
(二)完善以货运为主的枢纽集疏运功能。
    统筹货运枢纽与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的空间布局。按照货 运“无缝化衔接”的要求,强化货运枢纽的集疏运功能,提高货 物换装的便捷性、兼容性和安全性,降低物流成本。
铁路货运站应建设布局合理、能力匹配、衔接顺畅的公路集疏运网络,并同站建设铁路与公路的换装设施。
    港口应重点加强铁路集疏运设施建设,大幅提高铁路集疏运 比重;积极发展内河集疏运设施。集装箱干线港应配套建设疏港 铁路和高速公路,滚装码头应建设与之相连的高等级公路。
    民用运输机场应同步建设高等级公路及货运设施。强化大型 机场内部客货分设的货运通道建设。
    公路货运站应配套建设能力匹配的集疏运公路系统,切实发 挥公路货运站功能。
(三)提升客货运输服务质量。
    整合信息平台。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有效推进 科技创新,集成、整合现有信息资源(系统),推进公共信息平 台建设,建立不同运输方式的信息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 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发布、实时更新、便捷查询,提高综合交 通枢纽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发展联程联运。积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多种运 输方式的客运联程系统建设,普及电子客票、联网售票,推进多 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往返、联程、异地等各类客票业务,逐步实现 旅客运输“一个时刻表、一次付票款、一张旅行票”。推进大宗 散货水铁联运、集装箱多式联运,实现货物运输“一票到底”。
(四)统筹枢纽建设经营。
    鼓励组建公司实体作为业主,根据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负责 单体枢纽的设计、建设与运营管理。
    统一设计。依法确定一家具有资质的设计研究机构,由其牵 头组织协调交通各个专业,实行总体设计、分项负责。设计中应 集约布局各类场站设施,突出一体化衔接,有效承载多种服务功 能,实现枢纽的便捷换乘、经济适用、规模适当,切忌贪大求洋、 追求奢华。
    同步建设。强调集中指挥、同步建设,统筹综合交通枢纽各 种运输方式建设项目的开工时序、建设进度和交付时间,使各类 设施同步运行,各类功能同步实现。不能同步实施的应进行工程 预留。
    协调管理。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协调机制,培育专业化枢纽 运营管理企业,保障综合交通枢纽整体协调运营,提升运行效率、 服务能力和经营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枢纽规划。
    对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节点城市,其综合交通枢纽规划 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或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进行审批),用于指导城市交通枢纽设施的 空间布局和建设。在规划工作中,应统筹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城 市交通与对外交通之间、客运与货运之间以及既有设施与新建枢 纽之间的关系,衔接相关规划,注重规划的全局性、前瞻性和可 操作性。
(二)创新管理机制。
    要切实打破行业分割、突破地区分割,创新体制机制,破解 综合交通枢纽发展中的难题。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枢纽的规 划、设计、建设等事宜,国家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逐步建 立和完善规划评估、调整机制。
(三)拓宽融资渠道。
    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同时, 要创新盈利模式,探索以企业为主体、资本为纽带的投融资方式,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和运营,形成多元化的投 融资格局,建立稳定的综合交通枢纽投融资渠道。
(四)鼓励综合开发。
    要在保障枢纽设施用地的同时,集约、节约用地,合理确定 综合交通枢纽的规模。对枢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及周边区域, 在切实保证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做好交通影响分析,鼓励土地综 合开发,收益应用于补贴枢纽设施建设运营。
(五)完善技术标准。
    按照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协调各行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逐步研究制定符合国 情、经济适用的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建设、运营服务等标准和规 范。


附:
42 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北京、天津、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石家庄、秦 皇岛、唐山、青岛、济南、上海、南京、连云港、徐州、合 肥、杭州、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湛江、海口、 太原、大同、郑州、武汉、长沙、南昌、重庆、成都、昆明、 贵阳、南宁、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银川、西 宁、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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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各民族共创中华法律文明
--- 以法的历史起源的视觉

李占荣


近些年来,中华文明作为一个学术主题得到广泛关注,以构成中华文明的各个文化学科为基本研究单位的专门史研究方兴未艾。作为中华文明有机组成部分的中华法律文明在法制史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在民族史、民族学界,已有方家提出了“各民族共创中华”的理论,并以区域和族别为线索进行了系统论述①。然而在法制史的研究中,几乎所有的著述都侧重于汉族及其先民在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启和发展中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民族同样是中华法律文明的缔造者和建设者这样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学界普遍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元一体②的民族大家庭,在汉族政权时期,少数民族的从属地位是毋容置疑的。既或在少数民族政权时期,其“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融入,为儒家思想一统天下的华夏法制不断注入新的活力”③。甚至有学者断言“尽管中国历史上有过多次少数民族王朝的统治,但法律的发展很少受这些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影响”④。显然,本文在论述“各民族共创中华法律文明”这一历史主题时,无法回避与上述结论的悖立。


一、从习惯与习惯法的起源考察


关于法律的起源,对于法学家和史学家都是一道难题。法学家力图通过一套合乎逻辑的理论概括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却常常由于一些“例外”而前功尽弃。严谨的史学家总是在为史料的罕缺而伤神,以致于“恢复历史原貌”的任何努力都是徒劳。鉴于“上古之世,若存若亡”(王国维语),传说之史,似非似是,试图从传说时代的云雾之中理出一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源的轨迹来,实在是一件十分困难和“冒险”的事。⑤前人和学长的研究为后学者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提出了警示,指明了方向。那么,能否根据现有的史料和法学理论勾画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大致轮廓,概括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一般理论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法律的起源问题上,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同国家一道产生的。⑥其实,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它的产并非在短期完成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同时,它的产生并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必要。早在国家产生之前,已有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轫,并呈现出多元性特点。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①这一点已是定论。然而在夏之前的远古社会,确实出现了法律的萌芽,而且,它是由古代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的起源,由于西方国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与中国的截然不同,因此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也决不相同。遗憾的是学界一直有人试图用西方的法理解释并覆盖中国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由此产生的一些理论完全脱离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诚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存在其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但这种共同规律是建立在个性差异基础上的,无异何来同?所以笔者在考察中国法律文明起源的历史实然性时,对其特殊性予以相当程度的关注。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的产生经历了氏族-- 部落(部落联盟)--国家这样一个过程,法律的产生相应地经过了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样三个阶段。在晚出的历史文献中有许多关于氏族和部落习惯的记载,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反映的是母系氏族时期内婚制局限性或弊端。甚至到了现代民族这里,黎族的“放寮”、侗族的“行歌坐月”、壮族的“歌圩”、傣族的“泼水节”、仫佬族的“走坡”、布依族的“赶表”等等,都保存了远古社会群婚制和外婚制的习惯,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礼记·表记》所载:“母,亲而不尊”,反映的是父系氏族社会母亲的从属地位。到了“远古社会末期,黄河、长江流域出现了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②,这三大集团实际上就是三个较大的部落联盟。总体来说,这些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分别直接、间接地构成现代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前身。
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痢Ⅶ簟T阶壤鲂蹋?⒅疲?璨钣写恰薄F渥⒃啤膀坑茸髀遥?笔亲髦匦桃月颐瘢?跃??嵝堂瘛薄!吨苁椤ぢ佬獭吩兀骸巴踉唬?艄庞醒担?坑任┦甲髀遥?蛹坝谄矫瘢???缑窀ビ昧椋?埔孕獭??艟?缑瘢?奘涝谙隆薄K得髅缱迨欠?晌拿髌鹪醋钤绲拿褡骞餐?澹??唤鲆源笮坦ビ谕猓??乙灾行蹋?⌒淌┯谀凇"邸赌?印ど型?小返募窃匾灿≈ち苏庖坏悖骸拔粽呤ネ踔莆?逍蹋?灾铺煜隆T虼似湫滩簧疲坑眯淘虿幌惨病J且韵韧踔?椋?堵佬獭分?涝唬好缑穹裼昧氛墼蛐蹋?┳魑迳敝?蹋?环āT虼搜陨朴眯陶咭灾蚊瘢?簧朴眯陶咭晕?跎薄!本菰孛缑竦娜庑坦卜炙睦啵贺妗?n、?痢Ⅶ簦?得髅缑竦笔贝τ谥谢??晌拿鞯那傲小V谢??晌拿鞯淖钤缈?凑摺"
从法的语源和词义上分析,“法”的古体为“ ”,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 行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⑤ 据说 是一种独角兽,一说像羊,一说像牛,一说像鹿,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⑥ 在甲骨文中写为“ ”,读为志(zhi)。它不是别的,正是“法”的缔造者蚩尤部落的图腾。⑦ 可见法最早起源于苗民是由其历史根据的。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反映了远古社会各民族共同体为本族的生存与发展而进行的争斗。“三苗经过与黄带族的长期战争,最后为华夏族的联合力量所战败。这一方面由于‘苗君久行虐刑’,使其内部矛盾尖锐,削弱了抵抗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对黄帝、炎帝、尧、舜、禹诸帝的连续战争,极大地挫伤了元气,最后遭到失败。战胜者虽然将部分苗民驱于边远地区,部分苗民降为奴隶,但并没有以自己的制度强加于苗民。”⑧ 而是“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诋其意而用其法’,并在苗民肉刑的基础上发展了夏朝的刑法。”①
除了苗民的法律,黄帝部落的法律也在一些文献中有所反映。“上古结绳而治”② 反映的是上古时代通过结绳记事的习惯方式进行治理的情形,这应当是习惯法的雏形。到了“黄帝治天下,法令明而不暗”③ 时期,可以设想,长期贯行的习惯已经随着规范性的加强而逐渐演化成习惯法了。
黄帝之后的尧舜时代,典籍中也有许多原始习惯的记载。据《竹书纪年》载:“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尚书·尧典》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 。汝作士 ,五刑有服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其中的“五流”之刑值得我们注意。在远古时代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如果一个人被流放出其部落或氏族,那无异于走上绝路。但是到了《尚书·尧典》所载“流共于幽州,放欢都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时,流放已经成为确认氏族部落首领权力地位,调整古老民族关系的一种规范了。诚然,这种以武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是调整远古社会民族关系的最强有力的杠杆。到了以后的封建时代,“流刑”的适用对象也曾转移到有罪官吏、士兵等个人身上,逐步成为另外一种刑罚制度。
《新语·道基》载:“皋陶乃立狱制罪,悬赏设罚,异是非,明好恶,检奸邪,消佚乱,民知畏法。”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的原始习惯已经逐渐获得了法律的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和调整功能,它向习惯法的过渡已经成为必然。而《尚书·尧典》中有关“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 怙终贼刑”的记载显然表明原始的习惯法已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保障,已经具有向奴隶制习惯法升华的倾向。 显然,不论是苗民部落创制的法还是黄帝部落借鉴传承和制定的法,并非国家制定意义上的法,而是停留在习惯与习惯法并存的阶段,并带有一定的规范性特点。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
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
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痢备奈?肮?保???n”改为“髌”和“?|”。改“?痢蔽?肮?奔从擅缑竦摹案钊ド?称鳌敝?痰较淖宓摹把烁睢敝?蹋?谭5难峡岢潭扔兴?档停?喽岳唇财湫谭ǖ奈拿鞒潭嚷杂胁煌?5?牵?摹?n”为“髌”和“?|”,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军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
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
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
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
《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政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
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
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据《周书·君?]》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宗教信仰的价值所在。
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军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
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政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政法④。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
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三、从具体法律制度的开创考察


事实上,法律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各民族基于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周边民族力量对比以及经济关系和历史文化而创造了诸多法律制度。这些带有民族特点的法律制度从历史的进程看促进了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育,而它们本身也在开启中华法律文明的同时而成为其固有的一部分。例如:鲜卑族的代表人物北魏孝文帝在“法为治要”⑥的基础上创制了存留养亲的法律,其中规定:“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①之后又对流犯返乡作了规定:“诸北城(徙)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②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受到汉民族法律文明的影响,但它毕竟是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颁行,是其后有关“存留养亲”法律制度的源头。
同样,北朝法律系统从元魏律首开端绪,至北齐律已经蔚然可观,并创制了新的法律形式“格”、“式”。又如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分别由契丹、党项和女真三个民族建立的辽、夏、金政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重熙新定条例》、《天盛律令》和《皇统新制》,这三个民族所制定的各自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鼓励调动全市各 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推进 “四大一高”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 考核,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放办)负 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激励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包括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全市各产业集聚区(包括湖滨区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激励对象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引荐人。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四条 市开放办于每年年初向各县(市、区)政府、各产 业集聚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年末依 据目标进行考核。
  第五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各产业集聚区实行百分计 量考评制,总分100分。
  (一)签约项目(30分)。签约项目数量、签约项目金额和 项目履约率各占10分,由市商务局、市开放办按实际完成目标比 例评分,超额完成部分按超额完成的比例进行加分。其中项目履 约率按照履约项目数量占总签约项目数量的比例计算(意向性项 目签订正式合同后,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视为履约)。
  (二)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目标完成情况(25分)。实际 到位资金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合同引进省外资金、 实际到位省外资金各占5分,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依据年终统 计报表按完成目标比例计分,超额完成部分按超额完成的比例进 行加分。实际到位资金额由项目单位出具验资报告或进账单认 定。
  (三)落地项目质量(15分)。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带动能 力、提供就业职数、对地方财政和对全市产业链建设的贡献等, 由市开放办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分。
  (四)招商小分队外出招商和参加招商活动等情况(10分)。 由市商务局、市开放办根据全年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评分。
  (五)保障机制(20分)。组织领导和投资环境各占10分。 组织领导包括领导重视情况、机构设立情况、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奖惩措施落实情况,由市开放办根据实地查看情况评分。投资环 境包括“一站式”办公推行情况、审批项目精简情况、审批手续 办理情况、投诉受理情况和日常服务企业情况等,由市开放办、 市优化办联合开展明察暗访,并结合日常掌握情况评分。
  第六条 对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评分排名制。
  (一)由当年新落地项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对各职 能部门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促进企 业发展情况(主要包括相关证照办理速度、日常事务处理效率、 服务态度等),落实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情况,大招商活 动签约项目协调督查情况等。第一名计100分,第二名计99分, 依排名递减。
  (二)由市开放办对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责任单位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包括牵头负责项目的对接情况及项 目推进情况。项目签订正式合同计5分,完成前期工作计10分, 项目开工计15分,建成投产计20分;无实质性进展扣10分。通报 表彰一次加3分,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重大招商引资政策执行不 力扣5分。
  (三)由市开放办对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评分。完 成任务的加20分,未完成任务的扣20分。
  对于完成目标任务后,超额引进项目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 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包括1亿元)的项目, 每引进一个项目加10分;1亿元至5亿元(包括5亿元)的项目, 每引进一个加15分;5亿元至10亿元(包括10亿元)的项目,每引 进一个加20分;10亿元以上的项目,每引进一个加30分;引进项 目落户市直的,在以上基础上加10分。
  2.超额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直接利用省外资金目标任务达 20%以上的加10分。按照《三门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实施 意见(试行)》(三政〔2011〕57号印发)有关规定争取的上级 支持资金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加10 分。
  第七条 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惩戒体制。
  (一)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年度排名居全市后两 位,市政府组成部门年度排名居全市后五位的,对其通报批评, 并要求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说明情况,单位主要负 责人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不得提拔调 动。
  (二)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排名连续两年居全市 后两位,市政府组成部门排名连续两年居全市后五位的,在以上 惩戒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市 政府组成部门办公经费酌减20%—30%。
  (三)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排名连续三年居全市 后两位,市政府组成部门排名连续三年居全市后五位的,在以上 惩戒基础上,主要负责人免职主持工作,分管领导予以停职,市 政府组成部门办公经费按50%划拨。
  (四)属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请上级主 管部门进行惩戒。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进行奖励。
  (一)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年度排名居全市前三 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单位主 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名主要工作人员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个 人;相关单位对贡献突出人员配套奖励。连续两年排名居全市前 两位且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单位主要领导 推荐为全省劳动模范;单位分管领导、主要工作人员经组织部门 考核后,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 先提拔使用。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年度排名居全市前三位的,奖励人民 币10万元,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嘉奖,单 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名主要工作人员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 进个人。连续两年排名居全市前三位且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在 以上奖励基础上,单位主要领导推荐为全省劳动模范;单位分管 领导、主要工作人员经组织部门考核后,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属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请上级主管部门 进行奖励。
  (三)对从不同渠道引进的投资数额较大,且对全市财政收 入、产业链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能够有效增加就业 职数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引进的世界500强、 中国500强、行业5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由市对外开放工作 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市委、市政府研究后,实行一事一议,特事 特办。
  第四章 激励办法
  第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引荐人制度。
  引荐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作出实质性贡献,推动项目签约 和落地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荐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 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不受职业、身份、国籍 的限制。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荐人,原 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市,并促成合作双方合同签订的第一 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荐人。引荐人需有项目合作双方共 同出具的认定证明,并由各级商务部门考察后认定。
  第十条 奖励原则。
  (一)以引进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对项目引荐人给 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市商务局认定的全市重点 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类项目;商贸、物流、 金融、旅游等服务业类项目;畜牧、种植、林果、水产养殖及其 产业化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类项目;科技、教育、文化、 卫生等社会公益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出口导向型项目; 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有利于全市 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三)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项目只能 申请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四)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 政承担。
  第十一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属于 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市外资金的,不包括市内民间 融资、市内银行借贷;
  (三)项目单位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税务登记 证;
  (四)投资类项目须建成投产并实现效益,资产并购类、公 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 进资金额须在20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0万 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 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 计算;
  (六)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七)项目须是当年度引进的,并在市商务局有统计备案 的;
  (八)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包括1亿元)的 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 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10亿元(包括10亿元)的鼓 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收 地方留成部分的8%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至20亿元(包括20亿元)的 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 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特大鼓励类招商引资 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五)凡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后,第一引荐人除资金奖 励外,均授予全市招商引资模范或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
  (六)投资额及实际到位资金在10亿元以上的鼓励类招商引 资项目,除资金奖励外非我市籍贯人士的,授予“三门峡市荣誉 市民”称号。系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的予以嘉奖,经组织部门考核,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先提拔使 用。
  (七)除上述奖励外,第一引荐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生的 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奖励申领。
  (一)项目第一引荐人要按照“真实、准确”的原则上报证 明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证明材料包括:
  1.项目合作双方共同出具的第一引荐人的身份证明及商务部 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2.项目正式合同及相关副本;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 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 产统计报表;
  7.在建项目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 投产证明;
  8.资金到位率证明(市、县两级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 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9.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0.项目第一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全市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需由项目第一引荐 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拨付。具体程序是:
  1.项目引荐人在项目引进之初,向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 项目引荐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备案。要明确项目的详细情况, 预计投资额及建成后取得的收益。
  2.项目落地投产后,项目引荐人向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 奖励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收集整理材料,提出初步意见, 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商务局。
  4.市商务局对全市当年上报的招商引资优秀项目申请进行初 步审核,提出拟奖励名单后上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市对 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全面考察,提出奖励意见 后上报市政府。
  5.经市政府研究后,确定奖励名单及内容,并在三门峡日报 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本年度鼓励类招商引资 项目奖励文件。
  6.相关财政部门按照要求于文件下达3个月内,将奖励资金 拨付至相关项目引荐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招商引资 考核奖惩及激励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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