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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职人员奖惩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26:46  浏览:8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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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职人员奖惩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公职人员奖惩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纪律严明的干部队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职人员是本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人员、企事业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 对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廉政、勤政工作成效显著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政策规定,有腐败行为或玩忽职守的,应根据其情节、态度,按照国家有关惩戒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
第五条 各级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应根据我市廉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级人员的监督和考核,正确实施奖惩。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各级工作人员在廉政、勤政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应给予奖励:
(一)依照法律法规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成绩显著的:
1.为国家和人民群众谋利益有突出成绩的;
2.秉公办事,不为自己或家属、亲友谋取私利受到群众好评的;
3.拒贿赂,拒腐蚀,表现突出的。
(二)抓好党风和廉政建设,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向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1.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有显著成效的;
2.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利益有突出表现的;
3.对揭发检举坏人坏事及违法违纪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三)遵守财经纪律,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
1.在财政、财务管理中,遵守财政法规,维护国家利益有突出贡献的;
2.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防止铺张浪费,勤俭办事,为国家或集体节省开支有突出贡献的;
4.遵守外事纪律,廉洁奉公,完成对外经济活动任务,有显著成绩的。
(四)忠于职守,埋头苦干,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工作质量好,效率高,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并能联系实际,发明创造,提高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有显著成绩的;
2.坚持改革,敢于创新,对打开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工作新局面,有显著贡献的;
3.为基层、群众服务,为基层、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有突出事迹的;
4.遵守外事纪律,廉洁奉公,完成对外经济活动的任务有显著成绩的。
(五)其他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七条 给予公职人员的奖励(奖励类别、办理程序、批准权限、奖励经费等)按照国家对各系统有关奖励的规定执行。
对于公职人员的奖励,应当在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载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惩 戒
第八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应给予惩处: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投机倒把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1.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决定重大事项前不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导致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发布错误命令的;
2.放弃或者放松管理和监督,造成工作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
3.执行公务中,擅离职守,造成工作损失的;
4.处理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中,敷衍塞责,互相推诿,造成工作失误的;
5.放松党风和廉政建设或者不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致使本单位不正之风盛行,引起群众强列不满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五)弄虚作假,掩盖人为造成的损失,或者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欺骗组织的;
(六)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七)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
1.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滥发钱物的;
2.假借各种名义私自占用公共财物的;
3.以隐瞒、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公共财物的;
4.外出执行公务时,未批准携带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
5.不调查研究,对工程盲目立项,盲目开工,造成重大损失的;
6.玩忽职守造成又利用职权作报损处理的;
7.具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列举的其他行为的。
(八)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1.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而擅自经商办企业的;
2.利用职务之便,以刁难、胁迫、暗示等方式获取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涨价、乱摊派的;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
5.利用手中掌握的计划、项目、经费、物资、信贷、投资、证件发放、提拔调动、招工、招干、招生、晋级、评奖、职称评定、出国审批、建房分房等方面的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九)泄露国家机密的;
(十)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十一)在执行外贸公务中,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民族尊严:
1.向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2.截留、变卖、隐瞒应上交的礼品的;
3.截留、坐支或者倒卖外汇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轻微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一定损失后果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后果的,应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直至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四)不适合在现岗位工作,应调整其工作。不适合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应调离党政机关。不适宜当干部的可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程序、批准权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按照对党员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和各系统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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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厕的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公厕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 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
第七条 公厕应当设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公厕的选址定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城建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确定。
第八条 公厕规划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的用地含有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厕规划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公厕的建设和维修
第九条 公厕的建设和维修,除下列规定外,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其他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上款第(一)、(二)、(三)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
第十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实行水冲式,并逐步提高档次。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式公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公厕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配备完善的服务、照明设施。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新建、扩建或改造。
第十三条 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城建部门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占用独立式公厕。确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拆除独立式公厕,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还建;确实不能先建的,应当修建临时公厕。
第四章 公厕的保洁
第十五条 公厕的保洁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有关单位也可以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签订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六条 公厕的保洁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面清洁,无垃圾、污物;
(二)便池、便器干净,无尿碱、粪便和其他污物;
(三)墙体清洁,无涂画痕迹;
(四)室内空气流通,无臭味,无蝇蛆。
第十七条 公厕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理粪窑,及时抽排粪便。
第十八条 达到国家三类以上设计标准的公厕,管理单位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用于公厕维修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保持公厕卫生清洁及设备、设施完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拆除独立式公厕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独立式公厕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元至5元罚款;
(四)损坏公厕设备、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五)收费公厕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对管理单位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规划用地性质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费或不按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制镇及厂矿企业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6〕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4〕73号)实施以来,对规范国税普通发票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税源监控,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在文件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解决好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国税普通发票管理,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监督发票使用管理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印发,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保护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鲁财税〔2003〕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是指在淄博市境内的商业领域、修理修配行业推行使用带有刮奖功能的新版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包括卷筒式普通发票、手工版普通发票、电脑版普通发票和剪式普通发票。
  对使用收款机的商业零售企业推行卷筒式刮奖发票;在其他商业零售行业实行手工版刮奖发票和电脑版刮奖普通发票;在修理修配业实行剪式刮奖发票和电脑版普通发票。
  第三条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是指消费者取得即开即兑奖励发票后,刮开发票上覆盖墨标识的布奖区,就可以得知是否中奖,即开即兑。
  第四条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和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由各区县(包括高新区,下同)国税局组织实施,发票摇奖由各区县国税局按季轮流组织。
  第二章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管理
  第五条即开即兑发票带有刮奖区,并粘贴防伪标识,覆盖墨下面有中奖金额或“爱国护税”字样。
  第六条即开即兑发票的布奖和标识的印制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七条奖项设置。以100万份普通发票(不包括商业卷筒发票)为一组,设特等奖1个,奖励10000元;设一等奖10个,分别奖励1000元;设二等奖100个,分别奖励100元;设三等奖1000个,分别奖励10元;设四等奖10000个,分别奖励5元;设五等奖55000个,分别奖励2元;综合中奖面为6.61%。商业卷筒发票以500万份为一组,设一等奖1个,奖励1000元;二等奖10个,分别奖励100元;三等奖1000个,分别奖励5元;四等奖96500个,分别奖励2元;综合中奖面为1.95%。
  第八条消费者取得即开即兑发票后,刮开兑奖区,显示有中奖金额且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凭中奖发票向开具发票的经营者直接兑奖,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应当立即兑奖,并将发票兑奖凭证留存;显示1000元(含)以上中奖金额的,须到开具发票经营者的主管国税分局兑奖;消费者未能当场兑奖的,过后可持发票原件到开具发票的经营者或其主管国税分局处兑奖,但期限不得超过20天,到国税机关兑奖的,消费者须出示中奖发票以及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使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符合直接兑奖条件的发票,不得拒绝开具正式发票或以其他非正式单据代替,不得自行刮开兑奖区;消费者有权拒绝收取已经刮开兑奖区的发票。
  第十条经营者在开具发票前刮开或将作废发票刮开兑奖区的,国税机关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得进行恶意发票刮奖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者兑付奖金后,一个月内凭有奖发票兑奖凭证和存根联到所属国税分局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兑付奖金额的5%领取手续费。逾期不再兑付兑奖资金。
  第十三条基层国税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兑付的奖项汇总统计,并将兑奖联一并报送到所属区县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以此办理奖金结算。各区县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对上月兑付奖金进行汇总统计,填表并向区县财政局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将兑奖情况抄报市国税局。
  第三章 发票摇奖管理
  第十四条摇奖资格。凡在我市境内接受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工业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及其他应接受国税普通发票者,均可向上述经营者索取由国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并参加摇奖。
  参加摇奖的普通发票应是已经开具、填写正确完整、号码已经录入的当期合法普通发票。
  第十五条号码录入。持有国税普通发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拨打12366或者登陆淄博国税网站(www.zbtax.net),根据提示录入发票号码。经录入查询为真票的方可参加摇奖。各季度有奖号码的录入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有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摇奖,逾期或重复录入无效。
  第十六条摇奖日期。国税普通发票摇奖每季度举行一期,摇奖时间在每季度终了后次月的下旬举行。中奖号码在摇奖当月的月底前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奖金设置。每期摇奖设奖金总额10万元,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10000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金5000元;三等奖80名,每名奖金1000元。
  第十八条兑奖办法。每期中奖号码公布后30天内为兑奖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兑奖。中奖者持中奖发票原件、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当地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登记核实后,领取奖金。中奖者取得的奖金须按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奖国税机关按税法规定予以扣缴。
  第四章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
  第十九条凡在我市境内接受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工业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及其他应接受国税普通发票者,均可向上述经营者索取由国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如发现经营者拒绝开具或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登陆淄博国税网站或者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举报,并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国税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应填制《发票举报登记簿》,详细记录举报人的举报方式、姓名(预留密码)、联系方式及被举报人(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违法行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单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国税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核查,核查结束后,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如查实有发票违章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鲁国税征〔1999〕20号)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偷税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应移送税收稽查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查实无发票违章行为的,须上报详细的检查情况书面材料;对不按规定查处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的罚款要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对经举报查实的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者奖励:发票应开具金额在10元(含)以下的按应开具金额进行奖励;发票应开具金额在1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的,按照应开具金额的20%计发奖金;发票应开具金额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的,奖励200元;发票应开具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奖励300元。对涉及偷税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一次举报多份违章发票的,对查实的发票违反规定的行为,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者奖励:发票应开具金额合计50元以下(含)的,每次奖励50元;发票应开具金额合计在5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的,每次奖励100元;发票应开具金额合计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的,每次奖励200元;发票应开具金额合计在3000元以上的,每次奖励300元。对涉及偷税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受理举报的国税机关应当在对被举报人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查结后1个月内,根据举报人查处情况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五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国税机关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六条国税机关负责对举报人的身份保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奖励的举报人为淄博市国税局系统干部职工以外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兑奖。
  1.假发票;
  2.发票项目填写不全或章戳不齐的;
  3.发票填写购买物品不具体的,填写内容有涂改或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发票上下联内容不一致的;
  5.发票联已注明作废的;
  6.破损不全的发票;
  7.虚开的发票;
  8.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
  9.自行撕下兑奖凭证的;
  10.其他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第二十九条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所需经费,根据开票单位所缴增值税25%部分的入库预算级次划分,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承担。全市商业和修理修配企业缴纳增值税的25%部分入市级以上财政收入的,其兑出的即开即兑奖金和发生的发票违章行为支付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平时由区县财政垫付,市财政定期与区县财政结算。其他单位和个人兑出的即开即兑奖金和发生的发票违章行为支付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区县财政拨付。全市统一组织的发票摇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发票“三奖”经费从实行有奖发票范围的纳税人上缴国税收入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比实行有奖发票前基数增长的部分中拨付国税部门。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指发票为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的其他由国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4〕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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