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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38:40  浏览:9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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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发【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核定文化部确定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080处)以及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计106处),现予公布。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1080处)

一、古遗址(共计220处)

序号  编 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    Ⅰ-1   元大都城墙遗址   元        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
2    Ⅰ-2   十字寺遗址     元        北京市房山区
3    Ⅰ-3   天妃宫遗址     元至清      天津市河东区
4    Ⅰ-4   爪村遗址      旧石器时代    河北省迁安市
5    Ⅰ-5   石北口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永年县
6    Ⅰ-6   北福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易县
7    Ⅰ-7   钓鱼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曲阳县
8    Ⅰ-8   台西遗址      商        河北省藁城市
9   Ⅰ-9   东先贤遗址     商        河北省邢台县
10   Ⅰ-10   南阳遗址      周        河北省容城县
11   Ⅰ-11   讲武城遗址     战国至汉     河北省磁县
12   Ⅰ-12   常山郡故城     汉        河北省元氏县
13   Ⅰ-13   土城子城址     南北朝      河北省尚义县
14   Ⅰ-14   边关地道遗址    宋        河北省永清县
15   Ⅰ-15   会州城       辽至明      河北省平泉县
16   Ⅰ-16   刘伶醉烧锅遗址   金至元      河北省徐水县
17   Ⅰ-17   九连城城址     金至元      河北省沽源县
18   Ⅰ-18   海丰镇遗址     金        河北省黄骅市
19   Ⅰ-19   小宏城遗址     元        河北省沽源县
20   Ⅰ-20   大名府故城     宋        河北省大名县
21   Ⅰ-21   塔水河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西省陵川县
22   Ⅰ-22   上郭城址和邱家庄墓群  周至汉    山西省闻喜县
23   Ⅰ-23   南村城址      战国至晋     山西省方山县
24   Ⅰ-24   黄河栈道遗址    汉至清      山西省平陆县
25   Ⅰ-25   霍州窑址      宋至元      山西省霍州市
26   Ⅰ-26   洪山窑址      宋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27   Ⅰ-27   阿善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28   Ⅰ-28   赵宝沟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29   Ⅰ-29   红山遗址群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30   Ⅰ-30   夏家店遗址群    新石器时代至战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31   Ⅰ-31   朱开沟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
32   Ⅰ-32   秦直道遗址     秦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陕西省旬邑县
33   Ⅰ-33   麻池城址和召湾墓群 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34   Ⅰ-34   黑城城址      汉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35   Ⅰ-35   朔方郡故城     汉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巴彦淖尔市
36   Ⅰ-36   霍洛柴登城址    汉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
37   Ⅰ-37   克里孟城址     汉至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
38   Ⅰ-38   沃野镇故城     汉至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
39   Ⅰ-39   白灵淖尔城址    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
40   Ⅰ-40   十二连城城址    隋至唐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
41   Ⅰ-41   城川城址      唐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
42   Ⅰ-42   查干浩特城址    辽至明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
43   Ⅰ-43   安答堡子城址    金至元      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44   Ⅰ-44   净州路故城     金至元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
45   Ⅰ-45   砂井路总管府故城  元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
46   Ⅰ-46   巴彦乌拉城址    元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47   Ⅰ-47   庙后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48   Ⅰ-48   高台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新民市
49   Ⅰ-49   石台子山城     汉至唐      辽宁省沈阳市
50   Ⅰ-50   赫图阿拉故城    明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51   Ⅰ-51   百草沟遗址     战国至晋     吉林省汪清县
52   Ⅰ-52   自安山城      南北朝      吉林省通化市
53   Ⅰ-53   龙潭山城      晋        吉林省吉林市
54   Ⅰ-54   苏密城       唐        吉林省桦甸市
55   Ⅰ-55   城山子山城     唐        吉林省敦化市
56   Ⅰ-56   磨盘村山城     唐至金      吉林省图们市
57   Ⅰ-57   偏脸城城址     辽至金      吉林省梨树县
58   Ⅰ-58   秦家屯城址     辽至金      吉林省公主岭市
59   Ⅰ-59   城四家子城址    辽至元      吉林省白城市
60   Ⅰ-60   叶赫部城址     明        吉林省四平市
61   Ⅰ-61   辉发城址      明        吉林省辉南县
62   Ⅰ-62   五排山城址     战国至汉     黑龙江省东宁县
63   Ⅰ-63   小四方山城址    战国至金     黑龙江省穆棱市
64   Ⅰ-64   雁窝岛城址     隋        黑龙江省宝清县
65   Ⅰ-65   塔子城址      辽        黑龙江省泰来县
66   Ⅰ-66   瓦里霍吞城址    辽至清      黑龙江省桦川县
67   Ⅰ-67   桃温万户府故城   元        黑龙江省汤原县
68   Ⅰ-68   莽吉塔站故城    明        黑龙江省抚远县
69   Ⅰ-69   南京人化石地点   旧石器时代    江苏省南京市
70   Ⅰ-70   藤花落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连云港市
71   Ⅰ-71   大墩子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邳州市
72   Ⅰ-72   花厅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新沂市
73   Ⅰ-73   三星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金坛市
74   Ⅰ-74   骆驼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宜兴市
75   Ⅰ-75   青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海安县
76   Ⅰ-76   绰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江苏省昆山市
77   Ⅰ-77   天目山遗址     周        江苏省姜堰市
78   Ⅰ-78   宜兴窑址      晋至清      江苏省宜兴市
79   Ⅰ-79   钟山建筑遗址    南北朝      江苏省南京市
80   Ⅰ-80   明故宫遗址     明        江苏省南京市
81   Ⅰ-81   龙江船厂遗址    明        江苏省南京市
82   Ⅰ-82   跨湖桥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杭州市
83   Ⅰ-83   上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浦江县
84   Ⅰ-84   谭家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桐乡市
85   Ⅰ-85   南河浜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嘉兴市
86   Ⅰ-86   钱山漾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浙江省湖州市
87   Ⅰ-87   茅湾里窑址     周至战国     浙江省杭州市
88   Ⅰ-88   富盛窑址      周至战国     浙江省绍兴县
89   Ⅰ-89   递铺城址      春秋至南北朝   浙江省安吉县
90   Ⅰ-90   小仙坛窑址     汉        浙江省上虞市
91   Ⅰ-91   郊坛下和老虎洞窑址 宋至元      浙江省杭州市
92   Ⅰ-92   永丰库遗址     元        浙江省宁波市
93   Ⅰ-93   人字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安徽省繁昌县
94   Ⅰ-94   临涣城址      战国       安徽省濉溪县
95   Ⅰ-95   北苑御焙遗址    宋        福建省建瓯市
96   Ⅰ-96   磁灶窑址      宋至元      福建省晋江市
97   Ⅰ-97   德济门遗址     宋至明      福建省泉州市
98   Ⅰ-98   南胜窑址      明至清      福建省平和县
99   Ⅰ-99   樊城堆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西省樟树市
100  Ⅰ-100   牛头城址      商至周      江西省新干县
101  Ⅰ-101  白口城址      汉至南北朝    江西省泰和县
102  Ⅰ-102  李渡烧酒作坊遗址  元至清      江西省进贤县
103  Ⅰ-103  御窑厂窑址     明至清      江西省景德镇市
104  Ⅰ-104  沂源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东省沂源县
105  Ⅰ-105  北辛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滕州市
106  Ⅰ-106  王因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兖州市
107  Ⅰ-107  贾柏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汶上县
108  Ⅰ-108  小荆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章丘市
109  Ⅰ-109  东岳石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平度市
110  Ⅰ-110  白石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烟台市
111  Ⅰ-111  两城镇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2  Ⅰ-112  尧王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3  Ⅰ-113  东海峪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4  Ⅰ-114  后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淄博市
115  Ⅰ-115  三里河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胶州市
116  Ⅰ-116  傅家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广饶县
117  Ⅰ-117  教场铺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茌平县
118  Ⅰ-118  归城城址      周        山东省龙口市
119  Ⅰ-119  郯国故城      周至汉      山东省郯城县
120  Ⅰ-120  邾国故城      周至汉      山东省邹城市
121  Ⅰ-121  偪阳故城      周至晋      山东省枣庄市
122  Ⅰ-122  东平陵故城     汉        山东省章丘市
123  Ⅰ-123  中陈郝窑址     南北朝至清    山东省枣庄市
124  Ⅰ-124  龙华寺遗址     南北朝至隋    山东省博兴县
125  Ⅰ-125  寨里窑址      南北朝至唐    山东省淄博市
126  Ⅰ-126  织机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河南省荥阳市
127  Ⅰ-127  杨台寺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驻马店市
128  Ⅰ-128  瓦店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禹州市
129  Ⅰ-129  石固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长葛市
130  Ⅰ-130  郝家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漯河市
131  Ⅰ-131  王油坊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永城市
132  Ⅰ-132  李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柘城县
133  Ⅰ-133  王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洛阳市
134  Ⅰ-134  鹿台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河南省杞县
135  Ⅰ-135  新砦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夏  河南省新密市
136  Ⅰ-136  唐户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河南省新郑市
137  Ⅰ-137  蒲城店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汉  河南省平顶山市
138  Ⅰ-138  大师姑城址     夏至商      河南省荥阳市
139  Ⅰ-139  小双桥遗址     商        河南省郑州市
140  Ⅰ-140  宋国故城      周        河南省商丘市
141  Ⅰ-141  卫国故城      周        河南省淇县
142  Ⅰ-142  黄国故城      周        河南省潢川县
143  Ⅰ-143  共城城址      周        河南省辉县市
144  Ⅰ-144  滑国故城      周        河南省偃师市
145  Ⅰ-145  叶邑故城      周        河南省叶县
146  Ⅰ-146  轵国故城      周        河南省济源市
147  Ⅰ-147  下河湾冶铁遗址   战国至汉     河南省泌阳县
148  Ⅰ-148  望城岗冶铁遗址   汉        河南省鲁山县
149  Ⅰ-149  瓦房庄冶铁遗址   汉        河南省南阳市
150  Ⅰ-150  三杨庄遗址     汉        河南省内黄县
151  Ⅰ-151  山阳故城      汉        河南省焦作市
152  Ⅰ-152  段店窑址      唐至宋      河南省鲁山县
153  Ⅰ-153  大周封祀坛遗址   唐        河南省登封市
154  Ⅰ-154  扒村窑址      宋至元      河南省禹州市
155  Ⅰ-155  当阳峪窑址     宋        河南省修武县
156  Ⅰ-156  张公巷窑址      金至元      河南省汝州市
157  Ⅰ-157  建始直立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湖北省建始县
158  Ⅰ-158  马家垸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沙洋县
159  Ⅰ-159  陶家湖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应城市
160  Ⅰ-160  鸡鸣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公安县
161  Ⅰ-161  邓国故址       周        湖北省襄樊市
162  Ⅰ-162  施州城址       宋        湖北省恩施市
163  Ⅰ-163  唐崖土司城址     元至清      湖北省咸丰县
164  Ⅰ-164  容美土司遗址     明至清      湖北省鹤峰县
165  Ⅰ-165  高庙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洪江市
166  Ⅰ-166  炭河里遗址      周        湖南省宁乡县
167  Ⅰ-167  舜帝庙遗址      宋        湖南省宁远县
168  Ⅰ-168  宝镜湾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广东省珠海市
169  Ⅰ-169  白莲洞遗址     旧 石器至新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170  Ⅰ-170  鲤鱼嘴遗址      旧石器至新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171  Ⅰ-171  感驮岩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战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172  Ⅰ-172  秦城遗址       秦至晋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173  Ⅰ-173  智城城址       唐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
174  Ⅰ-174  甘泉岛遗址      唐至宋      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175  Ⅰ-175  北礁沉船遗址     唐至清      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176  Ⅰ-176  儋州故城       唐至清      海南省儋州市
177  Ⅰ-177  营盘山和姜维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四川省茂县、汶川县
178  Ⅰ-178  金沙遗址       商至周      四川省成都市
179  Ⅰ-179  大洋堆遗址      周至战国     四川省西昌市
180  Ⅰ-180  城坝遗址       战国至汉     四川省渠县
181  Ⅰ-181  剑门蜀道遗址     战国至清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182  Ⅰ-182  严道城址       汉        四川省荥经县
183  Ⅰ-183  老君山硝洞遗址    明至清      四川省江油市
184  Ⅰ-184  剑南春酒坊遗址    清        四川省绵竹市
185  Ⅰ-185  宁谷遗址       汉        贵州省安顺市
186  Ⅰ-186  万山汞矿遗址     唐至清      贵州省铜仁地区
187  Ⅰ-187  白羊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云南省宾川县
188  Ⅰ-188  山龙(山字旁加龙) 唐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山于(山字旁加于)
图山城址     
189  Ⅰ-189  龙岗寺遗址     旧石器时代至汉  陕西省南郑县
190  Ⅰ-190  石峁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神木县
191  Ⅰ-191  石摞摞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佳县
192  Ⅰ-192  李家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西乡县
193  Ⅰ-193  北首岭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宝鸡市
194  Ⅰ-194  东龙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汉  陕西省商洛市
195  Ⅰ-195  横阵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华阴市
196  Ⅰ-196  凤凰山遗址     商至周      陕西省岐山县
197  Ⅰ-197  李家崖城址     商至周      陕西省清涧县
198  Ⅰ-198  梁带村遗址     周        陕西省韩城市
199  Ⅰ-199  杨家村遗址     周        陕西省眉县
200  Ⅰ-200  法门寺遗址     南北朝至清    陕西省扶风县
201  Ⅰ-201  麟州故城      唐至明      陕西省神木县
202  Ⅰ-202  林家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203  Ⅰ-203  牛门洞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会宁县
204  Ⅰ-204  寺洼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临洮县
205  Ⅰ-205  西河滩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酒泉市
206  Ⅰ-206  火烧沟遗址     青铜时代     甘肃省玉门市
207  Ⅰ-207  破城子遗址     汉至唐      甘肃省安西县
208  Ⅰ-208  八卦营城址     汉至晋      甘肃省民乐县
209  Ⅰ-209  八角城城址     唐至明      甘肃省夏河县
210  Ⅰ-210  永泰城址      明        甘肃省景泰县
211  Ⅰ-211  柳湾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青海省乐都县
212  Ⅰ-212  沈那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青海省西宁市
213  Ⅰ-213  鸽子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214  Ⅰ-214  菜园遗址      新石器时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215  Ⅰ-215  照壁山铜矿遗址   汉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216  Ⅰ-216  灵武窑址      宋至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217  Ⅰ-217  张家场城址     汉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218  Ⅰ-218  丹丹乌里克遗址   南北朝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219  Ⅰ-219  麻扎塔格戍堡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220  Ⅰ-220  通古斯巴西城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二、古墓葬(共77处)

序 号 编 号  名 称       时 代     地址
221  Ⅱ-1   金陵         金       北京市房山区
222  Ⅱ-2   利玛窦和外国传教士墓地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223  Ⅱ-3   袁崇焕墓和祠     明至民国     北京市崇文区
224  Ⅱ-4   邢国墓地        周       河北省邢台市
225  Ⅱ-5   所药村壁画墓       汉       河北省望都县
226  Ⅱ-6   隆尧唐祖陵       唐       河北省隆尧县
227  Ⅱ-7   张柔墓        元       河北省满城县
228  Ⅱ-8   怡贤亲王墓       清       河北省涞水县
229  Ⅱ-9   纪晓岚墓地       清       河北省沧县
230  Ⅱ-10   崔家河墓群       周       山西省夏县
231  Ⅱ-11  沙梁坡墓群       汉       山西省天镇县
232  Ⅱ-12  古城堡墓群       汉       山西省阳高县
233  Ⅱ-13  王家峰墓群       南北朝      山西省太原市
234  Ⅱ-14 什贴墓群       南北朝      山西省晋中市
235  Ⅱ-15  栗毓美墓        清       山西省浑源县
236  Ⅱ-16   扎赉诺尔墓群       汉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237  Ⅱ-17   王昭君墓         汉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38  Ⅱ-18   韩匡嗣家族墓地     辽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
239  Ⅱ-19  吐尔基山墓       辽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
240  Ⅱ-20  萧氏家族墓       辽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
241  Ⅱ-21  张应瑞家族墓地     元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
242  Ⅱ-22  袁台子墓        晋       辽宁省朝阳县
243  Ⅱ-23   冯素弗墓      十六国      辽宁省北票市
244  Ⅱ-24   辉发河上游石棚墓    周       吉林省梅河口市、柳河县
245  Ⅱ-25   刀背山墓地     新石器时代    黑龙江省鸡西市
246  Ⅱ-26   鸿山墓群         周       江苏省无锡市
247  Ⅱ-27  徐州墓群        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248  Ⅱ-28   象山王氏家族墓地    晋       江苏省南京市
249  Ⅱ-29   东阳土墩墓群      周       浙江省东阳市
250  Ⅱ-30   高氏家族墓地      明       浙江省乐清市
251  Ⅱ-31   于谦墓         明至清      浙江省杭州市
252  Ⅱ-32   李白墓         唐       安徽省当涂县
253  Ⅱ-33   武夷山崖墓群      青铜时代     福建省武夷山市
254  Ⅱ-34   朱熹墓         宋       福建省建阳市
255  Ⅱ-35   朱轼墓         清       江西省高安市
256  Ⅱ-36   嘴子前墓群       周       山东省海阳市
257  Ⅱ-37   萧王庄墓群       汉       山东省济宁市
258  Ⅱ-38   洗砚池墓群       晋       山东省临沂市
259  Ⅱ-39   崔芬墓         南北朝      山东省临朐县
260  Ⅱ-40   韩氏家族墓地      唐       山东省莘县
261  Ⅱ-41   明鲁王墓        明       山东省邹城市
262  Ⅱ-42   应国墓地        周至汉      河南省平顶山市
263  Ⅱ-43   许慎墓         汉       河南省漯河市
264  Ⅱ-44   韩愈墓         唐       河南省孟州市
265  Ⅱ-45   范仲淹墓        宋       河南省伊川县
266  Ⅱ-46   欧阳修墓        宋       河南省新郑市
267  Ⅱ-47   李诫墓         宋       河南省新郑市
268  Ⅱ-48   青山墓群        周       湖北省枝江市
269  Ⅱ-49   九连墩墓群       战国      湖北省枣阳市
270  Ⅱ-50   关陵          三国      湖北省当阳市
271  Ⅱ-51   南汉二陵        五代      广东省广州市
272  Ⅱ-52   藤桥墓群        唐至明      海南省三亚市
273  Ⅱ-53   凉山大石墓群      战国至汉    四川省德昌县、喜德县
274  Ⅱ-54   瑞峰崖墓群       汉       四川省青神县
275  Ⅱ-55   塔梁子崖墓群      汉       四川省中江县
276  Ⅱ-56   黄伞崖墓群       汉       四川省宜宾县
277  Ⅱ-57   孟知祥墓        五代      四川省成都市
278  Ⅱ-58   石城山崖墓群      宋至明      四川省宜宾县
279  Ⅱ-59   泸县宋墓        宋        四川省泸县
280  Ⅱ-60   交乐墓群        汉        贵州省兴仁县
281  Ⅱ-61   八塔台墓群       周至明      云南省曲靖市
282  Ⅱ-62   营盘村墓群       明至清      云南省永胜县
283  Ⅱ-63   查木钦墓群       唐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
284  Ⅱ-64   秦东陵         秦        陕西省西安市
285  Ⅱ-65   张骞墓         汉        陕西省城固县
286  Ⅱ-66   明秦王墓        明        陕西省西安市
287  Ⅱ-67   蔡伦墓和祠       清        陕西省洋县
288  Ⅱ-68   明肃王墓        明         甘肃省榆中县
289  Ⅱ-69   楼兰墓群        新石器时代至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290  Ⅱ-70   五堡墓群        青铜时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291  Ⅱ-71   洋海墓群       青铜时代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292  Ⅱ-72   阿日夏特石人墓     隋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
293  Ⅱ-73   麻赫穆德·喀什噶里墓  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294  Ⅱ-74   速檀·歪思汗麻扎    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295  Ⅱ-75   叶尔羌汗国王陵     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296  Ⅱ-76   艾比甫·艾洁木麻扎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297  Ⅱ-77   哈密回王墓       清至民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三、古建筑(共计513处)

序 号  编 号    单位名称      时 代        地  址
298    Ⅲ-1    承恩寺       明至清      北京市石景山区
299    Ⅲ-2    地坛        明至清      北京市东城区
300    Ⅲ-3    德胜门箭楼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1    Ⅲ-4    月坛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2    Ⅲ-5    中南海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3    Ⅲ-6    大觉寺       明至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4    Ⅲ-7    日坛        明至清      北京市朝阳区
305    Ⅲ-8    静明园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6    Ⅲ-9    健锐营演武厅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7    Ⅲ-10    万寿寺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8    Ⅲ-11    关岳庙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9    Ⅲ-12    醇亲王府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10    Ⅲ-13    广济寺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11    Ⅲ-14    柏林寺       清        北京市东城区
312    Ⅲ-15    爨底下村古建筑群  清        北京市门头沟区
313    Ⅲ-16    安徽会馆      清        北京市宣武区
314    Ⅲ-17    报国寺       清        北京市宣武区
315    Ⅲ-18    石家大院      清        天津市西青区
316    Ⅲ-19    解村兴国寺塔    唐        河北省博野县
317    Ⅲ-20    万寿寺塔林     五代至清     河北省平山县
318    Ⅲ-21    宝云塔       宋        河北省衡水市
319    Ⅲ-22    修德寺塔      宋        河北省曲阳县
320    Ⅲ-23    庆林寺塔      宋        河北省故城县
321    Ⅲ-24    静志寺塔基地宫   宋        河北省定州市
322    Ⅲ-25    净众院塔基地宫   宋        河北省定州市
323    Ⅲ-26    天宫寺塔      辽        河北省唐山市
324    Ⅲ-27    圣塔院塔      辽        河北省易县
325    Ⅲ-28    西岗塔       辽        河北省涞水县
326    Ⅲ-29    兴文塔       辽        河北省涞源县
327    Ⅲ-30    成汤庙山门     金        河北省涉县
328    Ⅲ-31    柏林寺塔      元        河北省赵县
329    Ⅲ-32    正定府文庙     元        河北省正定县
330    Ⅲ-33    井陉古驿道     明至清      河北省井陉县
331    Ⅲ-34    扁鹊庙       明至清      河北省内丘县
332    Ⅲ-35    永济桥       明至清      河北省涿州市
333    Ⅲ-36    西古堡       明至清      河北省蔚县
334    Ⅲ-37    福庆寺       明至清      河北省井陉县
335    Ⅲ-38    时恩寺       明至清      河北省张家口市
336    Ⅲ-39    寿峰寺       明至民国     河北省唐山市
337    Ⅲ-40    暖泉华严寺     明        河北省蔚县
338    Ⅲ-41    真武庙       明        河北省蔚县
339    Ⅲ-42    常平仓       明        河北省蔚县
340    Ⅲ-43    蔚州灵岩寺     明        河北省蔚县
341    Ⅲ-44    单桥        明        河北省献县
342    Ⅲ-45    弘济桥       明        河北省永年县
343    Ⅲ-46    永年城       明        河北省永年县
344    Ⅲ-47    纸坊玉皇阁     明        河北省邯郸市
345    Ⅲ-48    大道观玉皇殿    明        河北省定州市
346    Ⅲ-49    邢台开元寺     明        河北省邢台市
347    Ⅲ-50    伍仁桥       明        河北省安国市
348    Ⅲ-51    万全右卫城     明        河北省万全县
349    Ⅲ-52    洗马林玉皇阁    明        河北省万全县
350    Ⅲ-53    金门闸       清        河北省涿州市
351    Ⅲ-54    大慈阁       清        河北省保定市
352    Ⅲ-55    承德城隍庙     清        河北省承德市
353    Ⅲ-56    普佑寺       清        河北省承德市
354    Ⅲ-57    净觉寺       清        河北省玉田县
355    Ⅲ-58    老君洞       唐至明      山西省浮山县
356    Ⅲ-59    卦山天宁寺     唐至清      山西省交城县
357    Ⅲ-60    下交汤帝庙     宋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358    Ⅲ-61    普光寺       宋至清      山西省寿阳县
359    Ⅲ-62    金洞寺       宋至清      山西省忻州市
360    Ⅲ-63    安禅寺       宋至明      山西省太谷县
361    Ⅲ-64    无边寺       宋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362    Ⅲ-65    狐突庙       宋至清      山西省清徐县
363    Ⅲ-66    北义城玉皇庙    宋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364    Ⅲ-67    周村东岳庙     宋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365    Ⅲ-68    张壁古堡      宋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366    Ⅲ-69    佛头寺       宋        山西省平顺县
367    Ⅲ-70    兴梵寺       宋        山西省祁县
368    Ⅲ-71    定襄关王庙     宋        山西省定襄县
369    Ⅲ-72    妙道寺双塔     宋        山西省临猗县
370    Ⅲ-73    禅房寺塔      辽        山西省大同市
371    Ⅲ-74    开福寺       金至明      山西省阳城县
372    Ⅲ-75    白台寺       金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373    Ⅲ-76    灵泽王庙      金至清      山西省襄垣县
374    Ⅲ-77    西李门二仙庙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75    Ⅲ-78    润城东岳庙     金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376    Ⅲ-79    玉泉东岳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77    Ⅲ-80    石掌玉皇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78    Ⅲ-81    东邑龙王庙     金至清      山西省潞城市
379    Ⅲ-82    乡宁寿圣寺     金至明      山西省乡宁县
380    Ⅲ-83    净因寺       金至明      山西省太原市
381    Ⅲ-84    延庆寺       金至清      山西省五台县
382    Ⅲ-85    中坪二仙宫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83    Ⅲ-86    三圣寺       金至清      山西省繁峙县
384    Ⅲ-87    汾城古建筑群    金至清      山西省襄汾县
385    Ⅲ-88    福祥寺       金至清      山西省榆社县
386    Ⅲ-89    白玉宫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87    Ⅲ-90    二郞庙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88    Ⅲ-91    真圣寺       金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389    Ⅲ-92    清源文庙      金至清      山西省清徐县
390    Ⅲ-93    南神头二仙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91    Ⅲ-94    寺润三教堂     金        山西省陵川县
392    Ⅲ-95    三圣瑞现塔     金        山西省陵川县
393    Ⅲ-96    回龙寺       金        山西省平顺县
394    Ⅲ-97    普照寺大殿     金        山西省沁县
395    Ⅲ-98    昭泽王庙      金        山西省襄垣县
396    Ⅲ-99    天王寺       金        山西省长子县
397    Ⅲ-100   不二寺        金         山西省阳曲县
398    Ⅲ-101   净土寺        金         山西省应县
399    Ⅲ-102   义居寺       元至清       山西省临县
400    Ⅲ-103   舜帝陵庙      元至清      山西省运城市
401    Ⅲ-104   崇圣寺       元至清       山西省榆社县
402    Ⅲ-105   崇安寺       元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403    Ⅲ-106   东羊后土庙     元至清       山西省临汾市
404    Ⅲ-107   府君庙       元至清       山西省盂县
405    Ⅲ-108   坡头泰山庙     元至清       山西省盂县
406    Ⅲ-109   懿济圣母庙     元至清       山西省和顺县
407    Ⅲ-110   清虚观       元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08    Ⅲ-111   汾阳五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汾阳市
409    Ⅲ-112   清梦观       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410    Ⅲ-113   大阳汤帝庙     元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411    Ⅲ-114   霍州观音庙     元至清     山西省霍州市
412    Ⅲ-115   回銮寺         元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413    Ⅲ-116   夏禹神祠        元至清    山西省平顺县
414    Ⅲ-117   金庄文庙        元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15    Ⅲ-118   乔沟头玉皇庙      元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416    Ⅲ-119   长治玉皇观       元至清    山西省长治县
417    Ⅲ-120   四圣宫         元至清    山西省翼城县
418    Ⅲ-121   真泽二仙宫       元至清    山西省壶关县
419    Ⅲ-122   普净寺         元至清    山西省襄汾县
420    Ⅲ-123   晋祠庙         元至清    山西省灵石县
421    Ⅲ-124   后稷庙         元至明    山西省闻喜县
422    Ⅲ-125   宝峰寺         元至明    山西省屯留县
423    Ⅲ-126   福田寺         元至明    山西省寿阳县
424    Ⅲ-127   王曲东岳庙       元至民国   山西省临汾市
425    Ⅲ-128   龙香关帝庙       元至民国   山西省新绛县
426    Ⅲ-129   介休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427    Ⅲ-130   新绛龙兴寺       元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428    Ⅲ-131   襄垣文庙        元至清    山西省襄垣县
429    Ⅲ-132   光化寺         元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30    Ⅲ-133   稷山稷王庙       元至清    山西省稷山县
431    Ⅲ-134   南撖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翼城县
432    Ⅲ-135   古中庙         元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433    Ⅲ-136   景云宫玉皇殿      元      山西省绛县
434    Ⅲ-137   大洋泰山庙       元      山西省夏县
435    Ⅲ-138   二郎庙北殿       元      山西省垣曲县
436    Ⅲ-139   埝堆玉皇庙       元      山西省垣曲县
437    Ⅲ-140   昔阳崇教寺       元      山西省昔阳县
438    Ⅲ-141   左权文庙大成殿     元      山西省左权县
439    Ⅲ-142   寨里关帝庙献殿     元      山西省运城市
440    Ⅲ-143   郭村泰山庙大殿     元      山西省运城市
441    Ⅲ-144   利应侯庙        元      山西省平遥县
442    Ⅲ-145   灵石后土庙       元      山西省灵石县
443    Ⅲ-146   三官庙         元      山西省新绛县
444    Ⅲ-147   古垛后土庙       元      山西省河津市
445    Ⅲ-148   乔泽庙戏台       元      山西省翼城县
446    Ⅲ-149   善庆寺         元      山西省临县
447    Ⅲ-150   碛口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临县
448    Ⅲ-151   海会寺         明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449    Ⅲ-152   尧陵          明至清    山西省临汾市
450    Ⅲ-153   水神堂         明至清    山西省广灵县
451    Ⅲ-154   柳氏民居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2    Ⅲ-155   湘峪古堡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3    Ⅲ-156   郭壁村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4    Ⅲ-157   窦庄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5    Ⅲ-158   平遥清凉寺       明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56    Ⅲ-159   文峰塔         明至清    山西省汾阳市
457    Ⅲ-160   代县文庙        明至清    山西省代县
458    Ⅲ-161   公主寺         明至清    山西省繁峙县
459    Ⅲ-162   王家大院        明至清    山西省灵石县
460    Ⅲ-163   郭峪村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461    Ⅲ-164   孟家沟龙泉寺      明至清    山西省寿阳县
462    Ⅲ-165   天贞观         明至清    山西省吕梁市
463    Ⅲ-166   曹家大院        明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64    Ⅲ-167   净信寺         明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65    Ⅲ-168   明秀寺         明至清    山西省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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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的公告

1996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现决定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自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1994年11月25日海关总署修订《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
|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 |
|------------------------------|----------------|------------------------|
|衣料、衣着、鞋、帽、工 |烟草制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
|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 |酒精饮料 |上,5,000元以下(含|
|1,000元以下(含1,000| |5,000元)的生活用品|
|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 | |
------------------------------------------------------------------------------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4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绿化步伐,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负责组织划定全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加强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积极培养林业科技人才,努力改善科研条件,不断提高林业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自治区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林区要积极推行“以煤代木”等措施,节约森林资源。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四)对木材和主要林副产品,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八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九条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林业工作。盟行政公署、市、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全民所有的森林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统一经营。
第十一条 在大兴安岭原始林区实行“营林为主,采育结合,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的方针;次生林区实行“封护为主,育造并举,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的方针。
第十二条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每五年组织一次资源清查,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依据。国营林业局及其主管单位要设置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要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森林自然保护区,要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以及侵权行为,采取分级处理的办法。旗县(市)范围内的,由苏木、乡、镇或旗县(市)人民政府处理;旗县(市)之间的,由盟行政公
署、市人民政府处理;盟市之间的,由盟市协商处理,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将各自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
凡涉及到与大兴安岭原始林区各国营林业局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林区旗(市)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局将各自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旗县或者乡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四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占用林地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设计文件,提出附有与森林经营单位协商结果的占地申请,由当地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林地单位按照批准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将采伐的林木集中归堆,交森林经营单位处理。
(三)占用林地单位要按规定补偿全部损失。补偿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四)在自己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和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五)在城市占用林地的,按国家市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按国家土地征用法规办理。
(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旗县(市)管理的国营林场可以将分布在村屯、国营农场、牧场、驻军营房附近不便经营的、零星小片的国有次生林,委托给村屯群众、国营农场、牧场、驻军经营。在委托经营的次生林中,可以作价归户一部分,可以划给聚居的少数民族群众一部分。
旗县(市)管理的国营林场,国家无力造林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划给集体和个人造林,宜林地上的散生木、灌丛,可随地划给集体和个人。对委托经营和作价归户的次生林,要加强经营管理,合理利用,严禁乱砍滥伐。
牧区的天然散生林和灌木林(包括梭梭林)随草场划给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可承包到户经营。
第十六条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可以根据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吸收附近群众参加林业生产,合理付酬。林区旗(市)可组织施工队伍,承包林业基建任务;也可利用林区的资源条件,组织群众发展建材生产,从事服务业、畜牧业和家庭副业等。还可将林区城镇周围的部分草滩和
宜林地,划给集体或个人种树、种草、种菜。
第十七条 每年要特殊批售给大兴安岭林区内村屯和少数民族自治旗、民族乡一定数量的木材。
林区旗县(市)木制品加工厂所需原料,要列入盟、旗的地方用材计划。
第十八条 大兴安岭林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自流人员进入国有林区。
第十九条 大兴安岭林区各国营林业局,要建立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其他地区国营林场要推行家庭经营为主的承包责任制,建立职工家庭林场,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逐步实现林工商一体化,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盟行政公署,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森林。
(一)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二)护林员由旗县(市)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委任,发给检查证和佩戴的标志。大兴安岭林区各国营林业局专业护林员由各该局发给检查证和佩戴的标志。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向群众宣传林业法令,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巡护森林,制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
源破坏的,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森林资源分布情况,配备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预防、扑救森林火灾,制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护林防火工作。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和国营企事业等单位,要建立林区基层护林防火组织,落实责任制。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地区的护林工作。
(二)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禁止野外烧纸、放鞭炮、吸烟,或者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三)在防火期内,因烧荒、烧牧场、烧防火线、军事演习等特殊情况必须用火时,要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旗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单位批准,按照规定的安全措施,严加管理。
(四)在防火期内,烧木炭、烧石灰、烧砖瓦、烘烤林副产品或进行野外勘探,要在场地、驻地或者机台周围按规定开设防火线、准备好扑火工具。烧饭、取暖,必须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事后要彻底熄灭余火。
(五)在防火期内,通过林区的铁路机车,要安设防火装置,在安全地点清炉,严防喷火、漏火。
(六)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积极扑救。商业、粮食、物资、卫生等部门应当主动做好物资供应和医护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和通讯工具。
(七)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查损失,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八)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一)确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发生病虫害时,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除治。当发生严重的森林病虫害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
第二十四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林木和林区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旗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自然保护区,由盟市或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大兴安岭林区内的地方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管理。
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考察、拍摄影片、登山、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经过保护区管理机关的同意。
经同意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全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应当制定以“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为重点的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加快绿色植被建设步伐。在植树造林上,要以灌木为主,乔灌草结合;在植被建设上,要草灌乔结合,封育保护现有植被与人工
种草种树结合。在城镇要大力种树种草种花,开展绿化、美化、香化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规划确定的植树造林任务,实行盟市长、旗县(市)长、苏木乡镇长负责制,坚持科学造林,建立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切实保证质量,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二十九条 植树造林要贯彻个体、集体、国家一齐上,以家庭经营为主的方针。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组织造林,限期绿化;工矿区、机关、学校、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在农村、牧区,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将全民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适当划给中、小学校一部分,用于造林。
要根据群众意愿和经营能力,将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优先划给或承包给农牧民家庭种树种草,数量不限,长期经营,并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
第三十条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除老弱病残者外,凡年满十一岁以上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造林绿化任务。
第三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归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可以转让。
义务种植的林木,归造林地的法定使用单位所有,或者归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所有。
第三十二条 不便分散到户经营的集体林木,可以兴办合作林场或由集体林场承包经营;适宜家庭经营的,可以作价归户或承包到户,积极发展林业专业户、重点户。
第三十三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四条 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一)大兴安岭原始林区以国营林业局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其他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各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制定采伐限额,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苏木、乡、镇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报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准层层加码,搞计划外采伐。
第三十六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皆伐、择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对未成熟的用材林只准进行以提高森林质量为目的的抚育采伐,严禁单纯取材的做法。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七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牧民采伐自留地上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大兴安岭林区各国营林业局采伐林木,由其主管单位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其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旗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牧民采伐自己在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成片林木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四十条 采滥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和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四十一条 木材运输的管理办法和林区木材的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林业方针、政策,在发展林业生产、扩大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林产品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秉公执法,同危害林业建设的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三)保护森林成绩显著的连续多年无森林火灾的,或者扑救森林火灾英勇顽强,事迹突出的。
(四)积极培育和推广林木良种壮苗,造林质量高,提前完成造林规划任务的,或者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
(五)坚持合理采伐,及时更新,成绩显著的。
(六)积极发展综合利用,节约代用木材,开展多种经营,成绩显著的。
(七)在发展林业教育,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普及林业科学知识,推广林业生产技术方面,成绩显著的。
(八)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三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应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明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除应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并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开垦、放牧、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第四十七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林业主管部门除可组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所需费用由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负担外,并可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用火的,处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森林面积五十亩以下,或者造成损失价值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三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
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运输木材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本人三个月以下、一个月以上收入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遭受破坏的,以及未经批准捕杀一、二类保护动物的,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被责令补种树木,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造林费,由林业主管部门收缴作为林业基金。
追回盗伐、滥伐的木材或者其变卖所得,属于集体或者个人的,返还原主;属于国家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缴作为林业基金。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说的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从1985年1月1日起试行。



198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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