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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36:38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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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二○○三年第2号

公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建立规范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家评标机制,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9号)的规定,我委制订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我委开始受理审核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推荐的评标专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将纳入国家经贸委《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并向全社会公布。在此之前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的评标专家仍按原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附件:一、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一: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建立规范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家评标机制,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分为技术、经济、法律及其他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一定的招标投标工作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市场情况和发展动向。
  第五条 从事新兴行业的专家,经批准,其从事相关工作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自愿担任专家的相关人员应向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见附件二),经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招标项目单位推荐,报国家经贸委审核。
  第七条 经国家经贸委审核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经贸委将授予《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列入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专家可接受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备条件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单位聘请,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有关投诉或质疑的招标项目进行复审。
  第九条 未获得资格证书的,原则上不得作为评标专家从事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工作。确需临时聘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将专家情况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聘用专家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招标的项目单位负担受聘专家参加评标或相关工作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专家在受聘从事评标或相关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客观、公正、公平地参加评标工作;
  (三)独立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四)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五)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专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聘用专家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到期后,由专家本人提出换证申请。国家经贸委将对换证申请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专家予以换证。
  第十四条 获得证书的专家在受聘从事评标或相关工作中,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
  (一)泄露与招标有关秘密的;
  (二)收受与招标活动有关方面贿赂的;
  (三)以不正当行为干扰招标工作的;
  (四)聘用期内,在三次评标工作中被聘用单位评为不称职的;
  (五)参加评标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擅离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隐瞒与投标人的利益关系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自取消其专家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国家经贸委不受理其担任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的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7日起施行。
附件二: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

专家个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学 历 
毕业院校
所在省市
所在学校
名 称 
所学专业 
参加工作日期
工作地区 
工作单位
职 务
从事行业
从事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是否享受国家津贴
专业特长
单位电话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传 呼 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地址       
身体状况
工作简历
工作业绩
主要论文 
推荐单位
推荐时间
聘用单位
聘用范围 
聘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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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在划转前继续做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在划转前继续做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即将从我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在正式划转前,各级行一方面要积极做好划转的各项准备工作,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及其占用贷款的管理
和监督,加大清收粮食企业附营业务挤占挪用收购贷款的力度,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保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的收购贷款,包括通过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实物占用、结算资金占用、集资摊派、粮食结算中心统贷或其他企业转贷占用的农发行贷款,要积极组织清理收回,尽力减少附营业务挤占挪用的收购贷款。要加强对附营业务经营收入的管理监督
,凡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其实现的经营收入,必须首先用于归还所挤占的农发行贷款本息。
二、对粮食收储企业所属、目前尚未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其加工成品粮油的销售也必须严格执行顺价销售的政策,即以其加工的原料成本价为基础,加上合理的加工费用和最低利润形成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且销售多少成品粮油,必须及时、足额地收回多少其加工的原粮油料所占
用的贷款本息。
三、加强对厂库合一的粮油加工企业成本核算的检查监督。一是厂库合一的粮油企业必须实行分账核算,该由加工环节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及资产损失必须足额摊入加工环节的成本,不得不摊或少摊;二是加工的成品粮油在没有实现最终销售前返销给商业库存的,只能按加工原料的
成本价加上合理的加工费用计价,不得包括利润,防止因以上情况造成加工环节虚盈而收储环节实亏,挤占我行收购资金。上述情况一经发生,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不制止和纠正的,要停止贷款,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对占用粮油加工贷款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待划转专项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农发行传字[1998]13号)的要求,不得发放新贷款,也不得周转使用;同时,要加强对粮油加工企业原欠贷款的回收工作,通过加强对企业销售货款的回笼和归行管理,收回到、逾期贷款,特别要加
大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力度。
五、加强对所有附营业务资金的检查监督,坚决杜绝发生新的附营业务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问题。尤其在当前我行加强了对收购资金的监管,而附营业务还没有正当的信贷资金来源渠道的情况下,各级行要密切注意附营业务资金运行的动态,切实防止附营业务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继续
挤占收购资金。一经发现,要停止对收储企业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各分行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至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认真贯彻落实。



1998年6月14日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襄樊 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核准、审核)(下同)暂行办法 。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般事项是指程序简便、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人事代理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登记
  (四)地震应急预案审批
  (五)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批
  (六)办理《边境通行证》
  (七)办理白蚁防治手续
  (八)委托拆迁合同备案
  (九)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年检、变更
  (十一)审批招聘(用)广告和非公共职业介绍许可
  (十二)就业登记
  (十三)《再就业优惠证》办理
  (十四)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十五)《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批
  (十六)市区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核准、发放
  (十七)军人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审批
  (十八)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十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和超时默认制
  特殊事项是指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者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承诺事项必须在承 诺时限内办结,并向服务对象开具《承诺单》。窗口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 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主要包括:
  (一)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二)市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三)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
  (四)公章雕刻备案
  (五)公民出国护照申请
  (六)房屋租赁证
  (七)企业登记注册
  (八)卫生许可证
  (九)土地登记审核
  (十)酒类经营许可证、准运证
  (十一)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
  (十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改装、拆除、迁移审批
  三、联合办理的首办负责制
  涉及3个及以上部门的联办事项,实行首办负责制,由责任单位受理,“中心”牵头组织联合办理。主要包括:
  (一)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二)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三)城市公用事业事项的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事项的审批
  (五)其他联办事项的审批
  四、申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需要报上级审批的事项,由责任单位在承诺时限内提出意见并负责向上申报,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结。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批
  (二)进出口权审批
  (三)印章经营许可、年审
  (四)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经营许可及年审
  (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核、年检及品种注册
  (六)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审核
  (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审核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核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核
  (十)土地评估
  (十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十二)煤炭经营资格审核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省市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由“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做出明确答复。
  本暂行办法由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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