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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15:10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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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调查发[201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有关重点企业:

  近年来,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商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已覆盖多个省区市和重点行业,初步形成了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四位一体”的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体系,在服务政府决策和产业发展,帮助企业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对外贸易法》,充分发挥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的积极性,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运用科学的分析评价体系进行产业预警分析,及时发现进出口异动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及引发贸易摩擦危险,维护产业安全,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发挥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在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布预警信息,为国内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二是稳步推进,共建共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共同参与建设工作,分享预警信息。三是打好基础,保证公共服务产品可持续性。以国家和地方的公共投入为主,通过产学研结合,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向产业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二、加强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

  (三)丰富和完善产业安全数据源。进一步推进产业安全数据库基础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提高数据的覆盖面,确保直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丰富数据获取渠道,保障数据获取渠道的畅通和稳定。

  (四)扩大产业安全数据库监测企业样本。在保持现有重点监测企业规模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重点监测企业甄别和筛选工作,稳定和扩大监测企业数量,力争将本地区或本行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生产企业纳入监测范围,保证重点联系企业的产业代表性。应依据《统计法》和《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安排专门机构或专人从事此项工作,提升本地区监测企业数据上报率。继续做好本地区和本行业监测样本企业培训和服务工作。

  (五)保证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稳定性。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工作的主管单位出现调整的地方要做好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工作的经费、监测企业和相关资料等的交接工作,保证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对本地区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工作进行评估,每年对本地区数据库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三、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分析和信息服务

  (六)完善共建共享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在各自预警监测范围内,提高预警分析水平和能力,及时发现全国、地方和行业中影响产业安全的问题,形成重点产业、重点产品、重点国别的预警信息监测报告。逐步实现产业安全数据库资源和信息的分级共享。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形成合力,建设网格化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七)建设产业损害预警分析系统。完善数据分析软件,优化产业损害预警模型,实现产业损害预警指数、产品竞争力指数、进口产品冲击影响评价等功能。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的分析模型和分析方法,提高数据分析的深度和广度。

  (八)发挥预警机制作用。重点、敏感产品进出口数量、价格及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的监测情况与分析报告,将根据需求分别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及企业,为政府决策和产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做到预测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可行、预控有效。

  (九)完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产业安全指南网,鼓励地方和行业建设和维护产业安全指南子站。畅通信息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效率和范围。根据产业和企业需求,提供相应服务产品。帮助企业运用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四、加强重点国别预警机制建设

  (十)加强对重点国别的预警监测。通过对主要贸易国别进出口情况分析,结合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确定重点监测国别、产业和产品,列出重点预警清单。根据产业损害预警监测,定期推出国别贸易异常产品清单及对我产业影响分析报告,并建立产业损害预警通报制度。

  (十一)建立和完善国别预警磋商机制。选择重点国别建立分国别预警磋商机制。推动和鼓励产业间对话磋商,加强沟通,增进互信,避免或化解贸易摩擦。

  五、完善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体系

  (十二)完善“四位一体”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商务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有关企业加强协调和沟通,分工合作,完善“四位一体”的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体系。建立统一的产业安全数据库、产业损害预警分析系统、重点国别预警磋商机制等工作。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有关企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与地方和行业共享产业预警信息,对地方和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绩效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三)积极拓展地方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把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列入地方商务重点工作。组织建立本地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健全产业安全数据库直报体系,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完备性。开展重点敏感商品的区域、国别分析,形成预警报告。及时反映本地区产业、贸易、市场监测信息和重要情形变化情况。

  (十四)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性产业损害预警。各行业协会、商会积极组织实施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举办产业损害预警通气会。开展产业安全数据库直报工作,确定和调整本行业监测商品和企业目录。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和维护产业安全重点问题研究。开展重点敏感商品的区域或国别分析研究,撰写预警报告。充实行业预警专家队伍。在政府指导下,组织企业参与国别预警磋商机制。及时反映本行业产业、贸易、市场监测信息和重要情形变化情况。

  (十五)主动开展企业级产业损害预警。各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参加全国、地方和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确定专人负责产业安全数据库直报工作,定期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准确上报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关注市场供求变化,及时反映市场监测预警信息。积极参与国别预警磋商,化解贸易摩擦,实现互利共赢。

  六、建立产业损害预警长效机制

  (十六)建立产业损害预警实施机制。根据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方法和步骤,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人,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拟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七)建立责任落实和创新激励机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定期公布地方、行业绩效考核结果。明确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展目标,落实组织实施部门和责任人。创新激励机制,提高各单位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积极性。商务部每年将对在产业损害预警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通报。

  (十八)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进行产业安全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培养一批熟悉产业、精通贸易救济、研究产业安全业务的律师、会计师、产业专家、贸易专家。在从事外贸业务的人员中逐年选择一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才,定期进行强化培训。

  (十九)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宣传。通过网站、刊物、论坛等多渠道广泛宣传产业安全理念,提高产业对贸易救济措施的认识,增强主动运用国际规则能力,提高维权意识。

  七、保障措施

  (二十)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产业损害预警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研究制订相关细则,出台相应规章制度,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健全组织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应设专门机构负责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产业损害预警协调机制。商务部要在已建立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基础上,建立统一规划、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反应灵敏的全国产业损害预警协调机制。

  (二十二)争取经费保障。商务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专项资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应专项资金,保障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资金投入。行业组织、企业整合产业损害预警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拓宽经费渠道,产学研结合,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

  (二十三)强化技术平台。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设产业损害预警分析平台。通过数据定量分析,建立起有动态分析功能的预警模型。借鉴国外已有做法,开发有中国特色的产业损害预警软件,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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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计字(2000)98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总局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保证质量和供应,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选择,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及造价。建设单位应对选用的产品质量和价格负责。
第三条 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精心设计,在选择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要立足于采用国产、节能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必须采用进口产品的,设计中应说明必要性,经批准方可进口。
第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的技术和合同要求,按时供应。
第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建设单位应配合工程监理单位对采购的产品质量进行认定;对高于施工预算价格的产品进行确认。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六条 规定政府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由政府采购。
第七条 规定实行招标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八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招标前,应对投标厂家的状况和信誉、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考察,并把好产品看样、评标、定货、运输和检验的质量关。
第九条 规定招标和政府采购以外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市场采购,必须要加强制约机制,经过组织调查,货比三家后,由经办人提出采用该厂家产品的理由报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采购。
第十条 凡采用新材料、新产品,应检查技术鉴定文件,避免使用未经国家建议推广的新材料和新产品。如国内无同类的特殊材料和产品,需要建设单位出资试制的,应报总局批准。
第十一条 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其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符合产品说明书、技术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及包装内的使用说明和清单。
第十二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重量、生产日期和其他必要的标识及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进品材料、设备等,其技术标准、参数、规格、数量等,应符合商务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 承包方采购设备需要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参数必须正确无误。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到货时间应与工程进度基本协调,如无特殊原因超计划储存物资造成积压或管理不当的损失,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中,应遵守建筑市场的法规。凡收取“回扣”的,属于贪污受贿行为。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仓储管理制度,做到出入库手续完备,计量一致。不允许到货后未经验收,亦不办理出入库手续直接计入工程。做到按计划供应,防止虚领、冒领等不良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物资帐目。根据总帐的会计科目设库存设备和材料明细帐目;按照设备材料的用途、性质分类核算,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的器材实际成本。库房应建立实物帐,至少每季度与明细帐校对一次。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库存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位,及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收回资金按结余资金处理。库存物资不准无偿调拨,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由总局予以通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负;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标采购的;
(二)建设单位未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发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用于工程的;
(三)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采购某厂家产品的;
(五)建筑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发包给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证的;
(六)采购活动收受“回扣”的;
(七)提供技术性能和参数、数据有误,造成采购的产品不能使用的;
(八)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采购超量较大造成浪费或严重不足延误工期的;
(九)管理不善造成材料、设备损失的;
(十)未经批准采用进口建筑材料和设备的;
(十一)批准采用进口产品,擅自增加订货数量或超投资的;
(十二)非专业的同一类大型设备,由多家供货,造成使用和维护不便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一”旅游黄金周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一”旅游黄金周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市字(2001)第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假日旅游工作。继去年“五一”旅游黄金周以来,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旅游发展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下发了中办发电〔2000〕55号、国办发〔2000〕46号文件,对发展假日经济,加强对假日旅游管理引导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局也先后下发了工商明电〔2000〕24号、工商市字〔2001〕第31号等文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好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近一年来,经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已将“黄金周”为核心的假日旅游市场监管作为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假日经济的持续发展,规范旅游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年五月将至,“五一”旅游黄金周在每年三个“黄金周”中客流量最大,为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的各项工作,现将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假日旅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适应假日旅游新形势需要,加强对假日旅游工作的监管
发展假日旅游,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拉动内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因势利导、主动适应、加强协调、整体提高”的方针,充分认识做好假日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以及促进假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对假日旅游市场的全面、日常监管。
二、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旅游市场的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总结过去三个“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经验,并注重黄金周旅游市场管理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监测和调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监管措施,周密部署,确保“五一”黄金周安全。同时针对当前旅游市场管理的特点,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把切实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五一”黄金周到来前,认真开展一次全面旅游安全大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是继续与旅游、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全面掌握旅游市场的动态,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监管情况上报制度。
三是要加强新闻宣传特别是正面报道,为新闻媒体及时提供新闻或新闻线索,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旅游市场监管中的新人新事、典型经验等,这是促进假日旅游健康有序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三、继续强化对以“黄金周”为中心的旅游市场日常监管力度,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强化以“黄金周”为核心的旅游市场日常监管,既要注重个案的处理,又要加强面上市场的管理,重点继续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对旅游市场巡查,重点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设托设套、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以及利用旅游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要严厉惩处。
二是加强对旅游商品的规范管理。重点检查那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饮料等商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掺杂使假、过期等商品的行为。旅游城市和景区景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依法严厉查处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其他国家明令禁止商品加工、销售的检查。
三是结合市场预警制度的逐步实施,加强旅游市场日常监管制度建设。要督促旅游经营单位和景区景点经营者健全完善服务承诺、商品索证、质量保证、销货凭证、消费者索赔和经营者违章违法档案制度。结合创建“文明市场”和“文明经营者”活动,进一步加强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强化对旅游市场经营者的证照悬挂、商品价签、计量器具、胸牌佩带“四统一”管理。
四、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的作用,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要及时准确、公平认真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各地尤其是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景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在“黄金周”期间,要有专人值班,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动态,不准出现失控现象,发现重要情况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并严格按以前文件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旅游市场监管情况。


20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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