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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2:56:30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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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1〕6号)要求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1〕6号)要求,全面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紧紧围绕“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这一主线,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深化依法监管,持续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持续推进隐患治理;推进科技进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筑安全防范体系,努力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单位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和每位员工。要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力度,改善企业安全基础条件,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工艺装置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强化对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改的督查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以及领导干部深入作业现场、参与班组安全活动、联系重点生产作业区域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提高绩效工资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管理数据库,全面引导企业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2.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监察装备保障,建立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全面强化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服务指导,依法从重处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或屡次发生事故的单位,通过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等予以警示。发挥市、区县两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指导功能,落实20项工作制度。

  3.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履职书面报告制度和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区县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畴。加大履职考核力度,建立完善覆盖各区县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得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和一票否决。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度通报、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通报、各类典型事故案例社会公布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市、区县两级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持续安全检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为戒,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轨道交通、水上交通、燃气使用、高层建筑(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地下空间)、农业机械、废品回收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排查影响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加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重点掌握分布在城市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隐患情况,研究落实治本之策,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着力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管理机制,严格实行重大事故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定期通报制度,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整改资金,着力推进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对列为市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在资金和项目上给予支持。

  (三)严格依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依法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大暗访抽查力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结合“打非”专项行动,突出抓好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燃气、地下空间、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物品、船舶、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秩序。继续严厉打击7类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依法关闭取缔后又擅自建设、生产、经营;违反建筑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照规定期限予以整治;其他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四)聚焦重点难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市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行业系统要结合实际,继续把解决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在创新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重点如下:

  消防方面:继续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城市应急救援体系及消防人文等软环境、硬实力建设。着力推进“防范和整治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平安建设实事项目”,提高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完善公共消防安全设施,推动全民参与城市消防安全建设。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专项行动,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等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强化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交通方面:重点推进市、区县道路事故隐患挂牌治理制度,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对轨道交通、客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出租车的安全运营管理。全力开展“四类车”(助力车、三轮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安全整治,继续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客运站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不按照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行驶的违法行为。强化水上巡航执法,实行巡航时间量化管理。探索开展集飞行器、海巡艇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等信息化监管手段为一体的立体巡航。加强海上风险预控管理,实现跨区域连续跟踪。深化跨区域协同执法,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区域合作能力。加快健全高铁安全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建设全方位、立体化、高可靠性的高速铁路安全保障体系。深入推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民航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强化民航市场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会签制等监管措施。推进开展机场鸟害防治和标志标识专项整治。

  人员密集场所:督促大型超市、商场、酒店、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娱乐场所、校园(校舍安全工程)、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加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投入力度,落实维护保养资金,确保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为公众提供更趋人性化、合理化的安全保障服务。运用现代传播手段,发布各类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搞好大型活动、大型赛事、重要节假日的安全防范。

  建筑施工方面:以市政府出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为契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全面推进工程招投标、承发包、施工、监理和检测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全过程监管责任和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责任,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严肃整治虚假招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无证作业、监理缺位等混乱行为。培育和规范劳务市场,督促建立固定劳务队伍,全面强化安全培训,有效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切实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对预防高处坠落、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对塔吊、人货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及基坑围护、脚手架搭设等安全设施的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管,严格督促落实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监控等方面: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推进产业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坚决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险的落后产能。要制订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经营,以及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严格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和总量控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备案制度,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市、区县两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督促企业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视频监控以及装置设施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参数的实时监控。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管控。探索建立苏、浙、沪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推动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GPS实时监控平台整合,推进进入核心区域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动态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预警能力。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特种设备的监督力度,继续推动各级政府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并督促辖区内企业切实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分级分类监管评价机制,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加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研究制定《上海市气瓶电子标签管理办法》,建立气瓶管理长效机制。

  电力安全方面:进一步深化电网安全监管,开展电网安全风险分析。指导督促电网企业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和信息安全评估,提高电力二次系统和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加强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搞好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加强对大机组安全可靠运行的监管。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强化电力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进一步提高电力应急处置和配合联动能力。建立健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城市电网运营安全。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监督管理,推动出台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

  燃气使用方面: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对燃气管线和设施尤其是重要地段、重要管网及设备的巡查力度,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对关键燃气基础设施设备实施有效监控。加强对老旧公房、出租房集中区域的用户入户安检工作监督。督促燃气企业结合天然气置换,开展非安全型燃气器具替代工作,鼓励燃气用户更换使用安全型燃气器具,积极推广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使用金属连接管替代传统橡胶管。建立和完善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燃气用户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长效管理机制。

  地下空间:加快推进地下空间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重大工程、重点部位远程监控。开展地下空间使用安全风险评估试点运行,加快引入风险评估机制,抓好安全源头管理。深入推进早期公用民防工程使用业态调整,淘汰早期公用民防工程中规模小、管理差、隐患大的使用业态。

  农机和渔业生产方面: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加强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工作力度,强化农机作业场所安全监管。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三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专项治理。全面推广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服务系统。开展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及渔船船用产品专项整治。

  职业卫生方面:广泛宣传新修订的《职业卫生法》,启动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与检测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继续推进并实施职业危害申报备案,严肃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开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强度、浓度监督性检测,推进作业现场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夯实职业健康监管基础。

  其他行业和单位:紧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依照各自职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着力排查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全力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五)推动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订或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订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资源和资源设备的联控共享。推进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项目实施。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资源浪费、污染严重、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通过制订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推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年内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现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市级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对这些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推动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导航通讯系统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提高船舶安全装备水平和防灾能力。推动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艺装置实施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进一步扩大次氯酸钠替代液氯水处理技术应用范围。年内继续深入开展市属水厂和城镇水厂、游泳池次氯酸钠替代液氯的技术改造。

  2.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应急预案,修订本部门、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能力和处置水平。要督促企业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建筑施工、高层建筑、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等领域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救援演练和市民逃生自救应急演练。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立足特大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应急管理的实际需求,依托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和大中型企业、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库等应急救援资源,逐步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配合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运输及搜救、船舶溢漏、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加快城市多灾种早期预警机制建设,着力增强预防和应对极端性灾害能力,加强城市管理和设施运行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体系建设。

  (六)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实施《安全生产标准三年行动计划》,督促指导建筑施工、冶金、船舶、汽车、电力等重点行业,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计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中,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将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加快推进班组安全建设。

  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班组安全建设,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培育。

  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为着眼点,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为安全生产提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严格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督促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合格上岗,做好新员工的“传、帮、带”工作。全面完成“30万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市政府实事项目,探索建立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全面推行考培分离,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深化道路交通、消防、生产安全、建筑、特种设备、燃气等宣传联动战略,积极拓展安全生产宣传阵地。充分利用报刊、影视广播、网络、社区科普等资源,实施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工地、进社区、进家庭”,普及市民灾害逃生等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素养。共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5·25交通安全日”、“11·9消防日”、“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等品牌专题宣传活动。将安全文化作为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市民安全文明行为,广泛推进文明城区、安全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深查舆论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七)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防范体系

  1.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抓紧制定和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基础的不断强化。各区县、各部门制定各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密切衔接。

  2.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

  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订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伤预防。研究制订安全产业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3.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立法。

  全面梳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出台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完善不符合、不适应现实需求的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按规定程序加快研究制定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旧住房综合改造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开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市建设交通、公安、海事、交通港口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外省市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途经本市水域的管控措施,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4.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今年5月底前)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行业系统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发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今年6月至10月底)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行业系统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确定的重点和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活动开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着力在制度配套、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手段和方法、提升监管能效上下功夫。

  (三)督查总结阶段(今年11月至12月底)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行业系统要对“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进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把切实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生产安全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以贯彻国办通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为契机,以“三深化、三推进”为主线,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着力强化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区县、本行业(领域)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要将“安全生产年”活动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市、区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部署、全面推进的基础上,在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燃气、地下空间、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物品、船舶、冶金、有色、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和近年来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强基、固本、肃源,强化薄弱环节,有效防止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四)掌握动态,强化监督。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对本区县、本部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市安委会办公室也将结合安全生产履职督查,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督查。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1.今年5月底前,报送本区县、本部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2.按照《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月报和季度总结通报制度的通知》(沪安委办〔2010〕12号)要求,今年每月30日前和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报送本区县、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

  3.今年11月25日前,报送本区县、本部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总结报告。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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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3月19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六年四月十五日在开罗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往来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双方同意签订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教育

  第一条 中埃双方就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对应进行研究。

  第二条 中埃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大学互换学术资料和教学书籍等。

  第三条 双方互派二人的高教代表团访问十天。

  第四条 双方每年互换十个奖学金名额,即每年相互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或派出留学人员。在留学人员继续学习的情况下,接收方在寒暑假期间仍向他们提供原定的奖学金。

  第五条 埃方每年派二至三名教授和教师赴华教授阿拉伯语,为期一年。费用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埃方每年派一至二名阿拉伯语言、文学教授赴华进行一次短期讲学。

  第六条 中方派二至三名大学教师赴埃大学教授汉语。费用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中、埃大学之间实行共同学术指导制。

  第八条 双方鼓励建立两国大学之间的双边合作。

  第九条 双方互派一至二名学者访问,了解对方国家农业生产和小型农场方面的现行农业制度,为期一个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双方互派三人的教育代表团访问两周,交流教育方面的经验,考察对方教育制度、教学方法及活动。

  第十一条 双方互换教材、教育资料、文献及有关普通和技术教育计划、制度方面的出版物。

  第十二条 两国教育部在各自的教科书中,编入适量对方国家的历史和地理知识。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儿童的绘画和工艺品,以了解对方国家儿童艺术的环境特点。

              文化、艺术

  第十四条 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十五至二十人的艺术团访埃,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在乐器维修方面进行合作。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双方互办艺术展览,不派随展人员。

  第十七条 双方互办电影周。埃方于一九八六年举办中国电影周,并接待一名电影专业人员;中方于一九八七年举办埃及电影周,并接待一名电影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双方互换图书馆和文献馆方面的资料、缩微胶卷和出版物。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各自出版发行机构翻译、出版对方的文艺作品。相互推荐一部或几部优秀作品,通过双方协商翻译出版。

  第二十条 埃方欢迎中方参加每年一月在开罗举办的开罗国际书展。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文物专家,访问两周。

  第二十二条 埃方邀请中国杂技专家赴埃传授杂技艺术,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广播、电视

  第二十三条 双方努力促进两国广播、电视机构根据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三日签订的专门协议进行交流与合作。

                新闻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人新闻代表团访问两周。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报界建立联系并互派记者访问。

  第二十六条 双方互换新闻出版物和纪录影片。

              青年、体育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领导人、青少年工作者代表团互访,交流经验,加强两国青少年之间的友好关系。

  第二十八条 双方互换儿童图书以及有关儿童、青年的出版物和研究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双方努力促进两国体育机构根据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专门协议进行交流与合作。

                卫生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卫生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一条 双方互派专家访问,考察对方在建造人工肾透析装置厂方面的经验,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费用条件

  第三十二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费用:
  一、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全部食、宿费用。
  三、接待方根据有关计划和研究科目的情况负担国内交通费用。
  四、接待方负担派遣方人员在访问期间突然生病情况下的免费医疗。

  第三十三条 展览费用:
  一、派展方:
  1.在展览开幕前至少六个月,提供关于展览的建议和全部有关技术说明书。
  2.负担运抵首展地以及从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
  3.负担展品保险费用。
  二、承展方:
  1.负担展品运往本国其它地方展出的运输费,负担有关展览举办、宣传和印刷海报、目录等费用。有关资料应由送展方于展览开幕前至少两个月提供。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展品。
  3.在展品受到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向派展方提供全部必要的证据,以便索取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受聘教师和教练员的应得费用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五条 互换奖学金的费用条件:
  一、埃方向获得奖学金的中国学生提供:
  1.进修生每人每月奖学金共150埃镑。
  2.大学生每人每月奖学金共120埃镑。
  3.免收学费。
  4.免收在校医院或其它政府医院的医疗费。
  5.免收上述待遇的关税和税款。
  二、中方向获得奖学金的埃及学生提供:
  1.进修生每人每月200元人民币。
  2.大学生每人每月180元人民币。
  3.免收年度学费。
  4.免收教学书籍费。
  5.免收住宿费。
  6.免收医疗费,包括在校医院和指定医院内的医疗和住院费。
  7.每两年安排资助一次中国境内的集体旅游。
  8.入学时发给每人一次冬装补助费。
  9.免收上述待遇的关税和税款。
  三、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本计划的执行,各方将有关出访人员下列情况通知对方:
  一、出访人员姓名。
  二、出访人数。
  三、访问要求。
  四、访问日期和时间(在访问开始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对方)。
  五、被推荐享受奖学金者的所需材料(开学前六个月寄给对方)。
  六、掌握的外语和程度。
  七、至少提前三周将确切的抵达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七条 各方尽力使对方访问学者在各自现行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接触档案室、图书馆和科学研究所。

  第三十八条 双方将在各自国家召开的学术、文化方面的国际会议通知对方,以便双方有关学者有机会参加。

  第三十九条 双方中任何一方,视需要均可提出与本计划有关的增补条款,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上述任何条款如未执行,可以顺延或重新审定。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终止前,制定新计划。

  第四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本计划期满至新计划签订之前,本计划仍然有效。
  本计划由两国政府代表签署。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在开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外交部部长助理
      齐怀远         穆罕默德·瓦法·希贾济
      (签字)            (签字)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生产、生活及城乡公用事业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制气(煤制气、重油制气、新型合成燃料、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但不包括农村沼气以及用于工业产品生产原料的天然气、人工制气。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生产储存、输配等燃气设施的建设。
  本办法所称燃气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燃气及生产、销售燃气用具、设施的单位。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燃气以及从事燃气工程规划、设施、施工、监理的,适用本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燃气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实施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燃气规划;
  (三)组织燃气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使用审查;
  (四)负责燃气企业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
  (五)负责燃气用具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燃气质量、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安全监察。
  县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消防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燃气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燃气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燃气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等方式筹集。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燃气规划,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标准、规范和规程。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资质证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燃气工程的省外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专业队伍,应当持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行燃气工程单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 总储存量在500立方米或者集中气化供气在1000户以上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劳动、公安等部门进行;总储存量不足500立方米或者集中气化供气不足1000户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劳动、公安等部门进行,并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分别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公安部门备案。
  燃气工程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燃气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燃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经营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生产、经营燃气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燃气企业资质条件,并依照下列程序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一)向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槽车使用证、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危险品准运证。
  (三)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者《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凭《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者《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方可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申请生产、经营新型合成燃料、新型燃气的燃气企业,其工艺、产品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公安、劳动等部门进行安全技术论证或者鉴定。


  第十三条 燃气换瓶点、集中气化站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安全要求,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转让、销售燃气。


  第十五条 燃气价格由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城市管道煤制气实行政府定价,造成政策性亏损的,由同级财政按核定亏损额予以补贴。其他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
  禁止向瓶装燃气用户收取开户费。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稳定供气。因正常设备检修必须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报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停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提前3日通知用户;因事故造成停气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供应管道燃气的企业恢复供气,不得在20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
  燃气企业需歇业或者停业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确认采取了保护用户利益的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歇业或者停业手续。


  第十七条 燃气站(厂)、储配站、调压站、配气站必须具备符合安全规范的生产设施和设施,配备安全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发放上岗证。燃气槽车驾驶员、押运员、压力容器操作工的培训,执行劳动、公安部门的标准。
  禁止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瓶装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卧室内使用瓶装燃气;
  (二)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或者敲、砸、倒卧燃气气瓶;
  (三)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
  (四)不得擅自安装、拆移、维修燃气用具。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卧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
  (二)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和用具或者抽取管道中的燃气;
  (三)按期交纳燃气费用。

第四章 用具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安全使用说明书,重要部位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燃气用具。


  第二十二条 销售燃气用具的,必须经燃气用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注册登记并加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燃气用具检测合格标志。
  从事燃气用具维修的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承接燃气用具维修。


  第二十三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准运手续,在限定运距内运输。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燃气管道、调压站、阀门井等燃气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以及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对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又确需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燃气企业现场监督下方可施工。
  燃气管道安全监察办法由省建设、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燃气储配站、供应站,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在醒目处设置禁火标志,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用户公布报修电话,对用户报修应当及时答复和维修。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和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影响作业。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在抢修燃气设施时,对有碍抢修的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造成损坏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抢修完毕后及时恢复原状或者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燃气工程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无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以及省外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专业队伍,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进行燃气工程单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燃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对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燃气设施安全防火间距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搭建,限期拆除;对燃气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气企业擅自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转让、销售燃气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转让,销售,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擅自歇业或者停业以及灌装燃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用户损失,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灌装,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检测合格标志的燃气用具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从事燃气用具维修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劳动、公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燃气供应、用具销售业务以及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半年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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