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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49:57  浏览:8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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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年检办法》,做好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的《年检办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依法进行年度检验的法律依据。与原年检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年检办法增加了较多新的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保证《年检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要向企业做好宣传,使广大企业了解《年检办法》的规定,增强年检意识,依法参加年检,自觉接受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通过宣传栏、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宣传《年检办法》的有关内容。也可以举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向他们宣讲《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年检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施行意见
(一)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但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企业因正当理由3月15日前不能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延期报送年检材料的书面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报送年检材料。
(二)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由企业按照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如实填写,不需再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年检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是指企业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参考指标)。
(四)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不盖年检戳记。
(五)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处理后再通过年检。在年检截止日期前不能处理完毕的,可先通过年检,再继续对其进行处理。
(六)按照《年检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A、B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A级:
1.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2.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B级:
1.虚报注册资本(金)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4.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出资的;
5.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6.公司发起人、股东或企业出资人在公司或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8.有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企业A、B级类别的划分每年进行一次。
(七)《年检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是指没有申领年检材料或虽然领取年检材料,但没有报送材料。有正当理由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延期报送年检材料的除外。
三、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要求
(一)重点检查股东、发起人或投资人的出资情况。公司年检应按照《年检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在年检中发现公司股东、发起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及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人未交付出资的,责令改正,并要求企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出资情况的监督管理,注意收集抽逃出资的典型案例。
(二)重点审查有专项审批规定的企业经营资格,包括食盐生产、著作权涉外代理、职业介绍、光盘生产等行业。根据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委的联合发文,凡从事食盐生产、批发、著作权涉外代理、职业介绍、光盘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领取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或者未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应变更经营范围,取消该经营项目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年检办法》的规定,规范年检行为,严格审查,防止走过场。对参加年检的企业,按照1%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严禁乘年检之机代收各种费用。
(四)结合年检工作,继续清理“三无”企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中,应与外经贸、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年检基本情况;
2.年检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3.对策和建议。
年检总结报告应有具体数据、情况对比及分析和典型事例。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检验工作,及时将年检情况录入计算机,并于1997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年检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营企业的年度检验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文件执行。
附件:1.全国企业年检汇总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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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3〕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强化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度起将消防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实行量化考核,共计100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20分)。1、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工作目标;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得到深入贯彻落实;3、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追究落实。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15分)。1、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漯政〔2001〕68号)的要求,逐步完成重点县(临颍县)、镇(郾城县召陵镇,临颍县杜曲镇、繁城镇,舞阳县北舞渡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工作;2、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改善;3、加大对消防事业的财政投入,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无挤占、挪用消防专项经费现象。

  三、城市社区消防建设(15分)。1、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同规划、同检查、同考评。2、社区消防工作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消防设施完善,消防安全检查按规定正常开展,社区消防安全环境不断完善;3、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效果明显。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20分)。1、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定,整改措施到位,整改效果明显;2、对确属短期内难以整改的,专题研究,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五、消防监督执法(10分)。1、执法严格,程序规范,无该罚不罚或畸轻畸重问题,无行政败诉案件;2、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效果明显;3、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罚标准,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现象。

  六、火灾事故(20分)。1、火灾死、伤指数增长率不超过全市平均值;2、全年无特大火灾事故。

  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考核认定工作,考核认定结果报市政府。市政府对完成消防工作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消防工作年度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
1997年12月30日,民用航空总局

第一条 为控制吸烟危害,维护和改善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的公共环境,保护广大旅客的健康,确保飞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用机场下列区域禁止吸烟:
(一)航空器活动区域;
(二)候机楼内旅客活动区域(指定吸烟区除外);
(三)旅客通道、摆渡车内;
民用机场管理部门、航空公司可在前款规定的范围之外,自行确定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其它禁止吸烟场所。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内的下列区域禁止吸烟:
(一)国内航线、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空运输航线、澳门航线及海峡两岸航线的民用航空器的客舱和厕所内;
(二)国际航线的民用航空器的客舱禁烟区和厕所内;
(三)在地面上停放的民用航空器内。
第四条 民用机场禁止吸烟区域的管理工作由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内和民用机场内由航空公司使用的区域内的禁止吸烟管理工作由航空公司负。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卫生主管部门对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的禁止吸烟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负责禁止吸烟工作的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管理场所的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采用各种形式向旅客公布并使旅客容易知道禁止吸烟的规定;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烟草广告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五)在吸烟区张贴或悬挂准许吸烟的明显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吸烟器具及有效的通风装置;
(六)航空承运人执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时,应在客舱内标明禁烟区和吸烟区,并在旅客办理登机手续时,按照旅客要求为其安排相应区域内的可用座位。
第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禁止吸烟区面积、旅客数量设置兼职的卫生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各航空公司应当在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内设置兼职的检查员。
第七条 检查员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其主管区域内禁烟场所的日常禁烟管理工作;
(二)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
(三)制止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视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四)完成与禁止吸烟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检查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要礼貌待人,秉公办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予以处罚时,应出具本人的证件;收缴罚款,应出具财政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并按规定上交。
第九条 被动吸烟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执行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
(三)要求检查员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各地区管理局卫生主管部门对禁烟场所的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或受到警告并限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检查员对违反禁止吸烟有关规定的个人,应进行教育,责令其停止吸烟,并可处以10元的罚款;对经教育、劝阻后仍不执行规定的,可处以20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检查员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的职责或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拒绝、妨碍检查员履行职责,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民航公安部门依照该条例处罚;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民航及驻机场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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