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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15:49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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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

财教〔2010〕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中央财政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以及对民办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的补助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省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技工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免学费工作管理,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准确和免学费资金的规范使用。
  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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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财政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财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局):



由于目前商标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六四年规定的补贴地方商标管理工作业务费,与目前工作任务的需要很不适应。经研究,重新规定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收取的商标申请费和注册费中,提出百分之三十用于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业务费。其余百分之七十,一部分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管理业务费,一部分上交中央财政。
各省、市、自治区对所属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如何分配,由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定。
二、商标管理业务费开支包括:
1.印制费。指印制商标和商标业务用申请书、帐簿、表册、卡片和档案袋等费用。
2.资料费。指商标汇编和商标业务用的政策、法令和制度汇编,参考书刊编印、翻译和购置等费用。
3.宣传费。指用于商标宣传书刊、资料、图片、公告等印制费及举办商标展览会等费用。
4.设备购置费。指商标工作所需的专用档案柜、保险柜、油印机等设备购置费。
5.其他费用。指以上未包括而且开展商标业务又必须的开支。如科研费、监督产品质量业务活动费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业务费和拨给地方的商标管理业务费,年终结余留用。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商标管理业务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节俭使用,反对浪费,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商标注册费收入使用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1年7月10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12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铜陵市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完善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规范农村产权价格评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产权是指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农村产权价格进行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系指各类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各类农村产权因抵押融资担保的价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活动。
涉案类农村产权按照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村产权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评估。
第五条 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有关价格评估的政策、法规;
(二)调解、处理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纠纷。


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三章 价格评估程序


第八条 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评估;
(二)受理价格评估;
(三)现场勘估;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估价报告书;
第九条 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应当向评估机构递交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委托评估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委托评估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估价委托书应当附有评估标的物产权证明、证书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价格评估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估价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价格评估受理条件的,评估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评估业务合同,约定估价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人员承办估价业务应当制定估价作业方案;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估价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
价格评估人员实施估价,应当对取得产权证的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对于土地、林木,根据作物生产的正常定植标准、作物长势、管理水平、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作价;对于房屋,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根据建造价和折旧情况,评估作价。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
经现场勘估后,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对关系评估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估算,作出估价结果。
第十二条 估价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估价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评估目的,评估日期;
(二)评估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估价因素分析,估价勘测数据,估价使用方法,估价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评估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对以上的被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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