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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6/1999号法律: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5:27  浏览:9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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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6/1999号法律: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6/1999号法律

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法而言:
(一)“区旗”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二)“区徽”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第二条
对区旗、区徽的尊重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应当被尊重和爱护。
第三条
区旗、区徽的展示及使用
一、行政长官有权规定必须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机构、场所及场合,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方式及条件,以及本法未有规定的使用区旗及区徽的其它情况。
二、行政长官亦有权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
三﹑区旗下半旗的情况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四条
禁止将区旗、区徽用作某些用途
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
(一)商标或广告;
(二)行政长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的其它场合或场所。
第五条
破损的区旗、区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毁坏的区旗或区徽。
第六条
区旗、区徽的制造
一、区旗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列规格制造。
二、区徽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列规格制造。
第七条
侮辱区旗、区徽罪
一﹑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它与公众通讯之工具﹐公然侮辱区旗或区徽﹐又或对其不尊重者﹐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二﹑下列情况构成对区旗或区徽的不尊重: 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区旗或区徽。
三、上两款的规定适用于不尊重对象为区旗或区徽的复制本的情况﹐但复制本除必须与原本明显相似外﹐还须足以令公众误以为是区旗或区徽。
第八条
监察
一、对第四条及第五条的监察权属于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队。
二、对第六条的监察权属于经济局。
第九条
行政违法行为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二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三、违反区旗区徽制造规范者﹐可科澳门币一万元至二万五千元罚款。
四、科处第一、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的罚款的权限分别属于上条所指的治安警察局局长、水警稽查队队长及经济局局长。
第十条
扣押
一、经济局有权扣押违反本法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规定制造的区旗及区徽。
二、根据上款规定而扣押的财货在宣告丧失后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十一条
适用制度
十月四日第52/99/M号法令的规定适用于第九条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同时展示国旗与区旗
一、凡同时展示或使用国旗与区旗,或同时展示国徽与区徽时,国旗或国徽应当大于区旗或区徽,且应将国旗、国徽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三、如国旗与区旗并排展示,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十三条
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区旗下半旗的情况
一、下列人士逝世,须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五)行政长官认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或行政长官认为适宜下半旗予以哀悼的人。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谓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三、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如行政长官认为适宜下半旗,可以下半旗志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区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的,均应对应制作。
一、旗面为绿色,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中间绘有由三个花瓣组成的白色莲花。位于莲花上方的金黄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两颗小五角星,莲花下方是白色大桥和绿白相间并由近向远渐变的海水。区旗图案见图1。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
二、区旗旗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八种:
1号:长288厘米,高192厘米。
2号:长240厘米,高160厘米。
3号:长192厘米,高128厘米。
4号:长144厘米,高96厘米。
5号:长96厘米,高64厘米。
车旗:长30厘米,高20厘米。
签字旗:长21厘米,高14厘米。
桌旗:长15厘米,高1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旗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三、区旗旗面图案定位图,见图2。

图2 区旗旗面图案定位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一、区徽呈圆形,徽面由绿色环形窄边,文字区外圈,绿色内圆及五星、莲花、大桥和海水这一组图案所组成。
二、文字区外圈位于绿色环形窄边和绿色内圆之间,为白色绿字。文字区外圈上方均匀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文繁体区徽标准字样,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点。文字区外圈下方均匀排列 “澳门”葡文区徽标准字样,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葡文字样均以徽面的中轴线为准对称分布。
三、徽面内圆中间绘有由三个花瓣组成的白色莲花。位于莲花上方的金黄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两颗小五角星,五角星以徽面中心为圆心呈放射状分布,各星底角尖朝向徽面中心点。
四、莲花下方是白色大桥和绿白相间并由近向远渐变的海水。区徽图案见图1。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
五、区徽徽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三种:
1号:直径100厘米。
2号:直径80厘米。
3号:直径6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徽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六、区徽徽面定位图,见图2。

图2 区徽徽面定位图
七、区徽徽面中葡文标准字样,见图3。

图3 区徽徽面中葡文标准字样
八、区徽剖面示意图,见图4。

图 4 区徽剖面示意图

http://bo.io.gov.mo/bo/i/1999/01/lei06_c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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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9月9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我行信贷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营工作,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资金局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营行为,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是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和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部人民币资金的管理,包括资本金、财政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各种资金。
第三条 本行资金管理的宗旨是确保资金安全,保持资金合理流动,提高资金效益,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
第四条 本行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核算。
一、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系指规范资金运营行为,从资金的请领和筹集、配置和运用、回收和偿还,实行统一管理,全程监控。
二、统一计划。统一计划系指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计划和信贷规模以及本行的其他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编制资金来源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本行统一的信贷资金计划。
三、统一调度。统一调度系指根据本行信贷计划和项目的用款进度,对各项资金进行合理配置,统筹平衡,统一调度,确保资金供应。
四、统一核算。统一核算系指全部资金运动按照“两则”、“两制”和国家开发银行财会制度统一组织会计核算,保证资金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资金的请领与筹集
第五条 本行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财政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六条 本行资本金500亿元人民币为国家资本,由财政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分四年拨足。资本金主要以软贷款的形式,按项目配股的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由上述企业对项目参股、控股。本行在业务经营中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资本金实行保全。本行分年度向财政部请领的资本金纳入信贷资金,在支出前是本行资金头寸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回收的本息及财政贴息资金。按年度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由本行直接向财政部请领和统一掌握使用,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本息由本行统一组织回收和使用。财政资金纳入本行信贷资金,在支出前是本行资金头寸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债券资金由本行按照国家确定的年度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发行对象及方式,向确定的认购机构或社会筹集。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发放本行的硬贷款。
第九条 其他资金包括回收贷款本息、人民银行临时借款、同业拆入资金和本行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金等,均为本行的信贷资金。此外,本行还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资金的配置与使用
第十条 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配置资金是本行承担的一项重要政策性业务。本行资金配置的依据是国家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信贷规模。制定本行年度项目贷款计划的工作,就是在承诺贷款的基础上为贷款项目配置资金。为贷款项目配置资金是本行综合计划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本行的资金调度工作要依据本行年度和季度贷款计划、项目用款进度和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向重点项目供应资金。为保证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适时调度资金,是资金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二条 本行资金头寸是指每一个时点上本行信贷资金的余额。保持合理的资金头寸,是维系本行正常运营和保证重点项目资金需要的必要条件。头寸管理的宗旨是保证资金安全,保持资金流动,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三条 本行资金运用,主要是对国家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贷款。
本行贷款分为两类:软贷款和硬贷款。
第十四条 本行发放贷款采用两种形式:
一、本行(包括本行办事机构,下同)直接发放和管理贷款,借款单位与本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在本行开立贷款帐户;
二、本行委托代理行办理贷款,借款单位与本行签订借款合同,在代理行的经办行开立贷款帐户,本行对代理行的代理业务实行监管。
第十五条 下列贷款项目由本行直接发放和管理:
一、北京市的贷款项目;
二、借款方为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贷款项目;
三、中央统借统还的贷款项目;
四、其他需要由本行直接发放的贷款项目。
第十六条 本行本着“自愿结合,平等互利”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行。本行与代理行以委托代理协议形式明确相互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七条 凡申请本行贷款的项目,应按本行贷款条件进行评审和财务评估,并经贷款委员会审查批准。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要按本行贷款办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本行发放贷款必须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用于本行基本建设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各项支出,要提出支出预算,纳入资金运用计划,在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支出预算和财务计划控制开支。

第四章 资金的回收和偿还
第二十条 本行回收资金是指回收本行发放的各种贷款的本息。本行偿还资金是指本行对借入的信用资金偿还本息。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放的各种贷款,必须严格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利率回收贷款本息。这是本行正常运营,实现保本微利、保全资本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资金回收纳入全行信贷综合平衡。资金回收计划是年度资金来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资金回收计划回收贷款本息是本行信贷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行采取信用方式借入的各种资金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足额偿还本息。这是维护本行社会信誉,保证本行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第二十四条 资金偿还纳入全行信贷综合平衡。年度资金偿还计划是本行年度资金运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资金偿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是本行资金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行资金部门按照年度信贷计划向信贷部门管理的贷款项目供应资金时,应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和项目借款合同确定的本金回收额轧差,调度资金净额。
第二十六条 本行信贷部门对贷款项目配置资金时,对于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经济实体或续贷项目,实行当年新增贷款与回收本金轧差,净额供应资金的办法,保证贷款资金的按时回收。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息的偿还及其办法,一律按我行有关扣息办法执行。利息用来建立偿债基金,不作为项目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 资金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分工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行资金管理是一项全行性的工作,必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互相协作。为加强资金管理,本行成立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行长担任组长,其成员由资金局、综合计划局、财会局、稽审局和各信贷局局长组成。
第二十九条 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资金分析会,对资金营运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条 有关业务局在资金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分工是:
一、综合计划局负责全行的综合计划工作,汇总编制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并综合平衡形成本行年度信贷计划、贷款回收计划;汇总编制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年度计划执行中的协调、平衡、调整,并及时提供各种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资金局是全行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筹资业务发展规划、年度资金来源计划(包括贷款回收计划)初步方案,参与计划编制中有关资金工作,经批准下达后组织实施;组织发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债券,筹集其他各项资金;负责资金供应、调度与融通工作;制定贷款资金回收办法,组织贷款资金回收;掌握资金运营情况;向行领导提供资金信息,向有关局提供本行资金运作情况;经办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加强资金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三、财会局是全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核算全行资金,提供资金头寸日报表,监督本行资金配置、调度工作,编制会计报表,对各类资金的成本控制提出意见并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信贷局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参加编制信贷计划,执行年度信贷计划;按照借款合同和项目用款情况,向资金局提送公时段的项目用款进度表、贷款本息回收进度表和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监管代理办理委托业务,监督、掌握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贷款资金回收事项,并按规定提送有关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试行。


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

卫生部


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卫生部令第83号)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卫生事业发展,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经2011年4月1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卫生部
1985.6.1

2
卫生部部属医学科学研究机构人员编制原则(试行)
卫生部
1985.6.30

3
妇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
卫生部
1986.6.30

4
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87.4.20

5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89.2.10

6
家庭接生常规(试行)
卫生部
1989.2.10

7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卫生部
199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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